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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法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越南海之争的缘由及现状分析
  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的相继发现,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的诉求”。在与东南亚国家的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的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问题的多边化与国际化。中国与越南争议的焦点为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的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南海问题也才能一一解决。
  二、越南方面的主张
  (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现了南沙。
  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先占的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现了南沙。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领过的地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的的领土。第二个条件就是占领必须有效。[1]针对越南的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说法成立,发现南沙的时间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现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问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Www.11665.COm根据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的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占领构成了对无主地的占领,我国对其发现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岛的初步权利,我国有权在一定时期采取占有行动,并排斥其他国家占领该土地,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更何况越南声称所发现的“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实际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岛屿及沙洲,并非真正的南沙群岛,所以关于发现的法律效力理应由中国来承受。
  另外越南强词夺理认为日本战败后所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未提及南沙群岛的归属问题,南沙群岛由此成为无主地,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旧金山和约》中明确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公开正式宣布放弃南沙群岛,虽然日本没有同时宣布将南沙群岛交还给中国,但中日两国是唯一的谈判者,而中国战前又是南沙群岛的拥有国,南沙归还的对象显然是中国,中国政府从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岛,这表明南沙群岛并非是被放弃的无主地,因此越南所持的这一主张显然是不成立的。
  其次,中国对南海的占领也构成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在国际法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时间对有效占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15,16世纪有很多未被占领的土地,因此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不是很严格,发现即可产生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所谓初步权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间内选择是否占领该领土的权利,在此期间内不允许其他国家占领该领土的权利。但到了18.19世纪则要求有效占领要体现对国家权威的有效与持续显示。这一点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得到了体现,其独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现争端的情形下,事实上持续的、和平的国家职能的表现是合理的,并且是领土主权的自然标准”。[2]至此,维持合理的行政管理是主权的有利证据。自唐朝以来,中国政府就将南沙群岛划入了中国的版图,在宋代将南沙群岛命名为“长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的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3]由此看来中国在南沙群岛作出了“国家权威的有效和持续显示”,符合国际法上关于有效占领的规定。
  (二)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
  关于中越南海之争,越南提出的另一理由是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领南沙,因而越南应根据国家继承予以承袭。本世纪三十年代,在越南的殖民当局曾偷偷侵占南沙七个岛礁,遭到中国政府的抗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收,复日本占领的南沙群岛后,法国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议,当法国人离开越南时,在所有两国之间的所达成的条约与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法国将南沙群岛转交给越南,更何况法国在三十年代侵占七个小岛礁,而越南现在却要承袭整个南沙近三百个岛礁及沙洲。根据这样一个事实,首先分析法国侵占南沙七个岛礁的合法性问题,其行为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时效与征服。
  在时效的制度下,既没有善意的前提也没有确定的年限,只有持续安稳地占有,换言之,一国通过非法使用武力强占他国领土,只要该国没有抗议或提出主张,占领国就可以时效来取得该领土。而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占有的意思表示,即征服国一般要发表正式兼并战败国领土的宣告。法国在三十年代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偷论文联盟http://偷占领七个小岛礁,但我国并非没有抗议,其占领行为也并非不受干扰。《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的斗争》写道“1933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专电向法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郑重指出南沙群岛仅有我渔人留居岛上,是国际间确认中国领土”,“8月广东省政府奉命向法国当局提出抗议,法国的上述行为,激起了北子岛、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等岛上中国人民的反抗,或撕毁其挂旗,或捣毁其标记”。根据时效的规定,只要被占领国提出抗议,该国的非法占领便不能取得领土主权。另外,征服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国殖民当局在三十年代没有进行任何照会,偷偷侵占岛礁,因此也不构成征服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国殖民当局的做法是非法占有我国领土的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越南所主张的法国在南沙群岛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再者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法国侵占岛礁的行为本就违法,何来继承之说?况且,当殖民当局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的国家继承,众所周知当时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无论是南越还是北越,继承的领土范围都应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综上所述,越南歪曲时效,征服及国家继承制度,企图承袭整个南沙群岛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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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禁止反言的国际原则看中国主权
  (一)禁止反言的含义及意义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特定的领土争断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示或默示承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承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果。[4]禁止反言是一项国际原则,其依据是善意与一致性原则。它的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应该出于善意和一致性的要求,对同一事实持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从而避免他国因该国的前后立场不一致而受到损害,此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会考虑一方当事国是否已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主权权益。
  (二)适用
  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由此看来不论是前越南政府还是现在的越南政府均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辨的主权,那么根据禁反言原则,越南既然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就不能出尔反尔,对中国在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事实持前后完全不一的态度,尽管事后越南政府对此做出了回应称当时承认中国政府的主权,是基于两国的同盟情谊,在反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的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才这样为之。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主权问题在国际社会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各国政府在谈话过程中是十分谨慎的,承诺一旦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约束力,事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权与边界问题,所以越南作如此解释只是为其不断变化的国际承诺寻找托词而已,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对禁止反言原则的违背。
  四、从历史性水域看中国主权
  (一)中国符合历史性水域的特征。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海洋法上的一项习惯,成功主张历史性水域的国家可以基于一定的历史性权利,在进行水域划界时做出违背一般海洋法规则的划定,并能够得到国际海洋法上的承认与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十五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领海界限划定原则的规定中,也体现了历史性所有权的除外原则和特殊地位,即“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海岸伸延至一条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由此来看国际法为历史性水域提供了法理依据。
  历史性所有权的典型情况是历史性海湾,但1975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题为《历史性海湾》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包括其他“历史性水域”。关于历史性水域的构成,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下以下主要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中国自汉朝发现南海以来,一直对南沙群岛实施持续管辖,1947年在中国正式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用11条断续线标示中国管辖的岛礁沙洲及其附近水域,后来又取消北部湾的两条线段成为今日的“九段线”也称为“u形线”,对此国际社会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许多地图上也明确标示了“九段线”,并注明属于中国,所以我国一贯主张的“u形线”所包容的水域符合历史性水域的条件,主张历史性水域对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是一个有利武器。
  (二)按照时际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的裁决中,仲裁员胡伯曾阐述了时际法原则,他指出法律事实应根据与其同时代的法律来评判,而不应根据与该事实有关的争议产生或提交解决时的法律来进行评判。
  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规定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许多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就已经取得的权利,根据时际法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周围水域享有领土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是1994年生效的《公约》,而是中国发现和占领南海诸岛时的法律。所以《公约》中关于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不具有否定中国在南海既得权利的效力。
  (三)“u”形线的法律地位
  南海断续线除了表明中国对线内岛屿及其周围一定宽度的海域享有领土主权以外,还表明中国对线内其他水域及海床底土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有鉴于此,周忠梅提出中国在南海断续国界线以内的历史性水域所享有的历史性权利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第一,我国对断续线内的所有岛礁与沙洲享有主权。第二,断续界限内各群岛直线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我国的内水水域,基线外12海里的海域为我国领海,但因为南沙群岛附近是航行论文联盟http://要道所以各国可以享有无害通过、过境通行制度。第三,断续线内除我国内水与领海之外的海域是我国专属经济区,我国对这一海域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管理、养护、勘探、开发的优先权利,其他国家可以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自由。[5]
  综合来看,这三点比较明确地说明了“u”形线的法律地位,突出了中国在维护自己在南海的既得权利时,不应损害其他国家既得海洋权利的原则。第一个基本点在于宣示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针对近年来不断有邻国提出领土要求的情况,结合中国最早发现、最先占有和进行有效管辖南海的事实,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立场,作为拥有历史性所有权的中国,该断续线以内的岛礁沙洲的主权权利应归属于中国。第二个基本点考虑到南海是连结印度洋与太平洋的交通要道,加上历来这里的航行自由通畅,所以在规定我国内水与领海范围的同时,赋予了其他国家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权利。第三个基本点在于宣示中国拥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性质与地位,赋予中国享有该海域的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对“u”形线的法律地位做这样的诠释一方面照顾到了该海域在历史层面与地理位置方面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也肯定了我国对南海群岛中的岛礁享有绝对的主权,任何国家对南沙岛礁的军事占领与其他行动都是对我国领土的侵占。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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