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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平行进口问题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法


摘要:著作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本文认为著作权领域的平行进口在总体上利大于弊。建议我国允许著作权领域的平行进口,同时采取反不正当法对著作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进行限制。

关键词:著作权 平行进口
  
  一、著作权平行进口概述
  
  
  平行进口,亦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 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商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商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特点有:⑴著作权的平行进口可以是有形的产品, 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⑵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已在进口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 ⑶进口商获得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途径是合法的, 但其进口行为未得到知识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 ⑷平行进口的商品与进口国的同一知识产权的产品在价格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般来说, 平行进口产品价格较低;⑸平行进口的主体包括两个:合法进口商和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
  
  二、著作权平行进口争议的理论基础
  
  1.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的普遍性, 是指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效力遍及全世界。即对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复制品, 著作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wWW.11665.COm
  2.权利的国内用尽原则, 即权利穷竭的地域性, 是指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穷竭的效力仅及于其权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准据法律的效力范围内, 权利在一国的穷竭, 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 在其他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
  支持平行进口的观点认为平行进口并未侵犯著作权所持的理由正是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反对平行进口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则是著作权的权利国内用尽原则。
  
  三、国际公约及各国对著作权领域平行进口的相关规定
  
  1.国际条约
  《伯尔尼公约》第5 条以及《世界版权公约》第7 条虽然分别规定了作者所享有经济权利,但两个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进口权。《罗马公约》第85、86 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不准以任何方式限制商品在共同体国家内自由流通”。《罗马公约》将权利用尽的范围从一个成员国国内扩大到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 当一件作品在一个成员国合法销售后, 其著作权人无权控制该作品在共同体市场以及与共同体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内的进一步销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第6 条规定:“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 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可见, trips 协议留给各国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
  2.发达国家
  ⑴美国。美国1976 年版权法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但在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中,确定了“首次销售原则”,对著作权平行进口开了绿灯, 根据该案,美国对国内生产销售的著作权制品出口到国外后再进口到美国已被允许, 并不违反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⑵日本。日本在修订后的《版权法》第26条的规定,作者有权将其著作物的原件或复制件转让以提供给观众。但是,如果拥有相关权利的人或获得授权的人已经向公众转让了的著作物的原件或复制件, 或者在本法施行地以外的地区, 不损害已有的权利的前提下,经相关权利人或获得许可的人转让了的著作物的原件或复制件后,作者便无权再将其著作物原件或复印件转让以提供给其他人。可见,日本著作权法亦允许平行进口。
四、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1.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关于平行进口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禁止来自对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的进口行为, 但对于来自对作品提供保护的国家的、具有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的复制品并未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对来自向作品提供保护的国家的著作权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不加禁止。
  2.著作权的平行进口的利弊
  ⑴著作权的平行进口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助于贸易的自由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 允许著作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成为各国共同的呼声。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有利于取消关税壁垒。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的产品的销售价格往往低于国内统一产品的销售价格, 消费者可以通过竞争价格购买到自己中意的产品。再次,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著作权利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也可以防止外国的著作权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垄断。最后,符合我国的贸易利益。我国属于低价位国家, 著作权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因此, 平行进口合法化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
  ⑵著作权平行进口的消极作用
  首先,著作权人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行为。平行进口商可能会利用著作权人先期投资和宣传所创下的商业信誉, 进而获得利益, 甚至可能因为进口商在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好的服务而影响到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和喜爱程度, 从而影响该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利益。其次, 平行进口使进口商的产品与著作权人的产品产生竞争, 这种竞争会对国内著作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 可能造成市场利益的损失, 严重影响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 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对我国的建议
  根据上文的利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允许平行进口带来的益处要远大于它带来的弊端。为此, 我国应当允许著作权产品平行进口。但我国也重视允许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弊端。对这一问题,我国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首先,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为我国借鉴。如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已经采用竞争法对此进行规范。在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的今天, 传统的著作权理论已经不能解决平行进口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冲突的问题。运用竞争法规制著作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次,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 允许平行进口, 并用竞争法来规制不公平的平行进口行为, 使之更加合理, 更能够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和进口商的利益, 这也解决了国家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相互冲突。
  综上,平行进口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防止市场垄断的同时又冲击着国内著作权业的发展。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和国家总的经济政策,从协调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出发,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保证消费者低价享受正版产品, 繁荣版权产品市场。同时,采取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方式对版权领域的平行进口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市场垄断等限制竞争的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
  [1]曲三强.平行进口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j] .法学, 2002(8):74.
  [2]储敏.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分析[j] .现代法学, 2001(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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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 .北京: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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