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的主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人由于申报表(本文指主表,下同)中“收入总额”所包括的内容填写很不规范,以至于对同会计上“收入”的差异进行分析时,更感到模糊和不易理解。因此,本文参照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财会[2006]18号)等有关文件,适当结合会计处理,对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作分析。
一、新收入准则的“亮点”
1.强调“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以区别于“利得”是“非日常活动”形成的。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
(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实质上带有融资性质,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3.会计科目的变化:
(1)代销商品业务科目采用:发出商品(也可单设委托代销商品)、代理业务资产/负债(也可沿用旧科目受托代销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2)售后回购业务采用“其他应付款”科目代替“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新准则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是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二、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
1.新申报表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之上。例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另外,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新申报表第2行的“投资收益”栏主要变化是:股息性所得不用再进行还原;存款利息收入不再包含其中,而是列示于第9行的“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中。
3.第5行的“其他收入”增加了“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
三、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内容
(一)基本收入
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一),一般企业的基本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等视同销售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前11项收入,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般人员基本能理解,实务操作也相对简单,而“其他收入”则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特殊收入。
现就基本收入中变化最大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方式举例说明:
【例1】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5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具体计算过程可参照有关财务管理教材的“内插法”)。
账务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第1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贷:财务费用 634
第5年末: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
贷:财务费用 147
财税差异:
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但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收入
新申报表“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税法上视作收入的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资本公积”科目的明细项目。例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新增的固定资产盘盈及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等内容。这几项收入的情况各异,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没有一定需要其扣除的支出,不是严格按照“配比原则”确定的收入。
现就一般企业常见项目列举如下:
1.资产评估增值
有4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资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发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
(3)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调整方法有两种,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
【例2】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股份制改造中固定资产评估值为60万元,综合折旧率为15%。
(1)据实调整
会计上的折旧额=60×15%=9(万元)
评估增值多提的折旧=[60-(80-30)]×15%=1.5(万元)
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税前扣除的折旧额=9-1.5=7.5(万元)
(2)综合调整
将评估增值10万元在10年内调整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0=1(万元)
2.纳税人接受捐赠
税法规定:接受货币或非货币性捐赠,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例3】某企业受赠设备一台,价值50万元,因其财力有限,决定分五年平均交所得税,则第一年财税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
(2)借:所得税费用 132000(500000÷5×4×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2000(500000÷5×4×33%)
(3)本期应交税金=100000×33%=33000(元)
3.债务重组收益
《》的较大变化是:改用“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的交易价格。现就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财税处理作一分析,具体见表1: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