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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程度亟待改善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管理


摘要:幼儿教师是幼儿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引导者,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是否拥有良好的师资。因此,保障幼儿教师权益直接影响到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对幼儿教师权益保障程度的现状,指出现有的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政府职责不明确并监管主体模糊、幼儿教师素质不高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大主因造成了幼儿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借此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幼儿教师 权益保障 改善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育先行、科教兴国的前提,更是稳定教师队伍保证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先决要素。如果说教育是构筑民族大厦的奠基工程,那么学前教育就是基础教育的基石。而就“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来说,幼儿教师就是学前教育的根本保障。但奇怪的是,幼儿教师作为在学前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与主要工作者,其社会地位并未受到人们太多的关注,其权益的保障成为社会备受冷落及学前教育发展的盲点。在大部分省市地区中,原先享受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在推向市场化,民营化后,因不能从幼儿身上盈利,经费难以为继,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因此下降,或者以高盈利为目的,在大幅度提高幼儿园学费的基础上,以最高限度压榨教师的工资利润,从而出现工作量与报酬的极不平衡。随着社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2010年7月29日,国家颁布了《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在《纲要》中体现出政府对学前教育前所未有的重视,其中规定:“依法落实幼儿教育地位和待遇,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幼儿教师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其关系到学前教育发展的诸多方面,或说直接影响到幼儿的成长,因此国家的重视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曙光。本文通过对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基本状况分析,针对问题的症结点,指出造成问题的三大主因,由此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幼儿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状况
  1.社会地位普遍偏低,身份模糊
  从理论上来说,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在整个大的教育系统中都是属于“根基”教育,也就是基础中的最基础教育,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了。然而,事实上,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却长期处于底层部位,许多人甚至未把其列入教师行列,“如何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这一问题至今悬而未决。长期以来,学前教育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以至于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普遍较低,工作缺乏稳定性保障,学历与职称变化的不一致等问题,许多幼儿教师在接受几年专业培训后,不断的跳槽、改行,这不仅造成了师资的巨大浪费,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幼儿教育的质量。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幼儿教师的工作是一种平凡、普通、令人联想到保姆式的“简单劳动”。简单劳动是无须经过专门的训练或者只要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从事的劳动,就像砍柴和摘果子的劳动一样,把幼儿教师看作普通的务工者,有的地方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还不如保姆,从而忽视了教育的意义。据2009年深圳调查的数据显示,市民办园老师的平均薪酬为每月1300元,而公办园在编老师每月薪水约7000~8000元、聘任制老师2000~3000元。在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下,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明确身份,改善幼儿教师待遇的呼声越来越大。
  2.编制与非编制权益区别相当大
  编制标准是决定教师编制数量与合理有效配置的核心,除了教师的工资待遇,还直接涉及到医疗和养老保险、晋升和培训等权益能否得到落实和保障。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仅对高中、初中、小学阶段教师的编制标准作了规定,并没有明确包含幼儿园教师。不仅如此,编制与非编制的幼儿教师相比,所享受的权益差别十分明显,非编制、聘任制的教师往往所受待遇不稳定,许多幼儿园将其收入与幼儿园本身的经营状况相连,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需承担海量任务,并制定了各种制度来变相的扣罚幼儿教师的奖金。除少数公立幼儿园外,其他幼儿教师的聘用、调配、管理以及退养等问题都未得到妥善解决。至于其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就更难以顾及。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根本不与教师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障无从谈起。不少地方对幼儿教师编制问题采取只退不进、只减不增的政策,因此,随着在编公办幼儿教师退休后的自然减员,公办幼儿教师名额逐步被压缩,幼儿教师逐步在走向“无编化”,导致正式有编的幼儿教师越来越少,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的收入、职称评升、专业发展等,极大地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近几年,许多大城市政府把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推向市

场化,由此推掉了责任,疏忽对学前教育的管理。那么,没有了政府的监管,幼儿教师的权益从何保障?
  3.幼儿教师的专有权利遭到忽视
  教师首先是普通的公民,除了教师应该享受作为普通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外,如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文化教育权等,还应享有作为学前教育教师做具有的特有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多个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权等社会权利。而事实上,幼儿教师在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团体活动以及幼儿园管理方面几率相当小,大多数幼儿教师在上班期间被封闭在幼儿园局限的环境中,是常被社会忽视的群体,更谈不上什么社会影响。在专业方面,教师没有个人话语权,有的甚至自愿放弃,这样,他们仅仅是政策的实施者、服从者、课程和方法的操作者,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其个人的教育观点、见解、个性和情感不能体现在工作中,教师无权干涉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的评价制度,有的教师甚至连业务学习和培训的机会都没有。参加教研科研和培训进修是学术性权利的一部分,但我们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开展来看,幼儿教师显然已呈边缘化发展,不仅如此,大部分民办园和农村幼儿教师根本没有外出学习的机会。
  二、幼儿教育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1.我国现有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学前教育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尽管不断的发展,但总体上学前教育仍是大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存在很多问题。但最重要要原因还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它严重制约着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教育中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然而,学前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学制阶段,一直没有专门、独立、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只有一些零星的、带有非强制性的法规文件做支撑,且在幼儿教师权益方面并未做太多说明。如1995年颁发的《教育法》,其中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其中,还有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同时又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遗憾的是,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然普遍偏低,政治权利也并未得到相应的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正在得到落实,除在编教师外,真正能落实到其他幼儿教师身上的权益有多少?更不别提农村幼儿教师了。
2.政府职责不明确,监管主体模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弱化了,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通过民办机制来满足学前教育的需求,并将大部分公办幼儿园转制成民办或企业,而不再承担学前教育的职责。这样,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性丧失了,成为人为谋取高盈利的手段。在监管主体方面,很多地方教育部门虽然是主管部门,但学前教育却由多个部门同时管理,有的虽然设立了学前教育部门,但其行政管理人却严重不足,少的只有1~2个人,而且还身兼数职,没有专门管理学前教育事务,政策执行难度大。以深圳为例,除宝安区教育局内设幼教管理办公室外,其它区和市教育局均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管理部门,更无专职学前教育科研人员。据媒体报道,深圳市、区教育局主管学前教育的工作人员只有10人左右,却管理着深圳千所幼儿园,有时学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法令文件还会受到民办幼儿园的“反弹”,导致政令无法颁布和实施。这样,幼儿教师的权益无人问津。
  3.大部分幼儿教师素质不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从幼儿教师师资培养方面来看,由于入学门槛低,大部分一线教师是从职业中大专学校毕业出来的,也有一些是高中以下学历的教师,素质普遍偏低,部分民办园的从业人员甚至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而直接上岗。学历限制了职称的评定,权益也就难以保障。此外,制度与专业理论的权威性使幼儿教育的自主意识落没下来,从失落到接受到习惯,丧失主体意识的教师习惯于认同、接受、做事、满足现状而不善于质疑、思考、批判、开拓进取。这种随大流的态度使得幼儿教师失去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包括一些教师组织如各级教育学会、教师工会、各专业学术组织、各学科教研组织等的权利与职责十分模糊,幼儿教师的权益问题在这些组织活动过程中也未被充分考虑。因此,在种种复杂因素影响下,使得幼儿教

师在各类教师中处于劣势地位,维权意识和能力都不够。在应聘和任用的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和应对各种不公正待遇的能力。
  三、结语
  尽管现已经掀起了一股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热潮,诸如倡导学前教育立法、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并体现教育的公平性等建议,但实际的执行却依然任重道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成为我国整个教师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并削弱着广大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热情,降低了幼儿教师的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感,这样致使幼儿教师不断离开学前教育保教的一线岗位而改做它行,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学前教育师范学院招不到优秀学生等,形成恶性循环的发展圈,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教育质量与发展进度,还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不利。因此,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教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终耽误的还是孩子们的成长,阻碍国家未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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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曾国.我国学前教育法规与政策的缺失和对策研究[j].教育探索,2005,(2).
  [4]杨莉君.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蔡迎旗.学前教育概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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