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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的比较异同分析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体育教育


 社会体育是全民健身、群众体育活动的最基础部分,而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社会体育,促进全民健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文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体育开展得好与坏,直接影响国民素质的提高与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日本是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把培养高质量、多数量,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全面振兴体育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从1957年文部省建立体育指导员制度起,至今已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举世瞩目的成效。笔者试图通过中国与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的比较,从中发现不足,以期推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尽快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使我国的社会体育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 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
  1.1 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健全
  据日本文部省1994年的统计资料,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为6万9 633人,其中社区体育指导员5万2 862人,占总数的75.9%。到2001年,日本体育指导员的总人数为12万9151人,分别在10个大类、46个大项(如田径、体操、马术、足球等)、82个项目之中,同时分归54个单项协会的管理。据统计,日本目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大约分10类[1],见表1。
  2005年,日本颁布了新的《体育指导员制度》,据日本体育协会网站2005年4月1日公告,到目前为止,根据在实施新制度半年之前的统计,包括手持复数资格者人数为8276名,实际登记注册人数为10万7705名(截至2005年4月1日)[2],见表2。
  1.2 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完善
  日本从1957年开始实行体育指导员制度,1961年《体育振兴法》制度化,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2005年日本实行了新的体育指导员制度。到2011年,《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查事项》成为日本体育振兴法的规定项目,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采用的是政府与社会团体相结合的体育管理体制,体育协会统一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管理。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认定首先必须经过日本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考试,在社会团体对体育指导员进行充分考核后,将合格者的资料报送日本体育协会,最后由日本体育协会审核并颁发资格认定证书。日本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分为C级、B级、A级3个级别,除级别的划分外,还有类、型的区分。日本体育指导员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在资格有效期限4年内,必须参加相关课程学习,使其执照更新,愈期1年未重新登记者,将被取消资格。另外,日本还引进了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美国运动医学(ACSM)指导员资格制度,设立以预防疾病和机能恢复为目的的资格,进一步提高指导员水平,促使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化发展。
  1.3 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作用明显
  1987年,日本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考核与评审制度》,这一制度在振兴日本的体育事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由原来的社区体育指导员培训、竞技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商业体育指导员培训3个领域增添了体育活动计划指导员培训、休闲体育指导员培训、少年体育指导员培训、运动教练培训和野外活动指导员培训,增至8个培训领域。日本文部省采取的是委托培养体制,即由文部省授权,交由符合文部省规定条件的体育组织、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负责实施具体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日本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协助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共向社会输送了近8万名专业体育指导员。日本政府在培训落实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于取得专业资格的指导员做好岗位安置工作,同时敦促他们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以始终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时代需要;对各级各类体育类大学、大专及各种专科学校的实力、学历的衡量和评估与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体系相挂钩;引入了函授的培训方式,使更多的人能够参加学习。
  2 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
  2.1 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日趋成熟
  自1994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壮大并取得了重大成绩,成为群众体育活动中不可缺少、赖以支撑的主力军。国家体育总局调查显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比例从1996年的1∶20 398到2011年上升到1∶2 000,15年间其比例增长近10倍(见表3)。这表明如今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在不断迅速扩大[3]。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工作年限上,从事体育工作5年以内占29.38%,5~10年占38.32%,10年以上占32.30%[3];在性别上,男性占61.27%,女性占38.73%;在年龄结构上也呈现偏高现象,31~40岁仅占27.18%,而41岁以上的占到了57.55%[4],如图1所示;在文化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占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的18.10%,而大专以上体育专业毕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仅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13.87%[5],如图2所示。
  2.2 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逐步完善
  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是全民健身事业的一项成功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全民健身事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使我国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和全民健身普遍化、科学化、生活化、制度化的工作目标不断取得进展。2001年8月,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化进程迈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6]。国务院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从法规和制度层面指明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方向。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国家体育总局以此为依据,近2年在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实践中,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作为重要突破口和工作抓,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规模、提高质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入手,更好地适应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在建章立制、组织建设、人员培训、基地建 设、资金投入、表彰激励、规范服务、交流宣传、体制创新、信息系统建设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建立起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体系。
  2.3 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加大了发展力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群众体育的重要人才资源,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增强全民体育意识、开展体育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引导社会体育消费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扩大队伍方面,体育总局加大了对“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发展力度,2009年新增培训1 000名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壮大队伍,扩大影响,体育总局还在奥运冠军、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中发展了99名“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省区市也相应加大了一、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使指导员的数量大大增加。在扩大培训基地方面,体育总局积极依托体育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体育院系,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数量,到2011年,已由原有的8所体育院校发展到25所院校。在经费投入方面,体育总局加大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除承担“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经费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的培训经费给予了补贴。
  3 中日两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比较
  3.1 中日两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比较分析
  调查显示,日本1994年社会体育指导员与人口的比例为1∶2 000,日本组织全国的体育科学专家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探索、实验、推进“综合型地区体育运动俱乐部”,为全国人民面向健康的未来,创造良好的体育运动环境,将2001年日本总人口35%的体育人口提高到2010年的50%。日本体育指导员的类型众多,有34个项目可以认定地区体育指导员资格,有33个项目可以认定提高竞技能力的指导员资格,有6个项目可以认定商业体育运动设施的指导员资格。而我国至2003年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2万人左右,2008年达到43万人,每年以2万的速度递增,可见,从人数上增加速度非常快,但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仅为1∶3 024。2011年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约有65万人,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才达到1∶2 000,较之日本,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较为缓慢。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相差22.54%,结构基本合理,男性稍高于女性;但男女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否则,对体育工作的开展很不利。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不甚合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偏大,41~50岁年龄比例最高,占总数的31.43%,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呈现老龄化;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平均占总数的18.10%,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整体素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从2004—2011年短短几年时间增加了22万人,虽然近些年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壮大,有大量人员加入到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行列,但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年限明显偏短,工作经验不足。
  3.2 中日两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章立制的比较分析
  日本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建章立制起步较早,早在1957年就开始实行体育指导员制度,1961年《体育振兴法》的颁布使之制度化,并于1988年确定了《公认体育指导员制度》,在2005年,又实行了新的《体育指导员制度》,见表4。而我国1994年才颁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2001年才正式颁布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直到2011年才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见表5。较之日本,我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建章立制相对落后。
  3.3 中日两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方面的比较分析
  由表6[7-8]可以看出: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上,中日两国都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且都有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制度。中国的社会指导员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管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分级不分类;但是日本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及民间团体之间相互协作,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和资格认定。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内容上,两国也存在着差距,中国只注重体育科学理论的掌握而轻专项运动技术指导实践的培训,且没有按项目进行分类培训;而日本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内容是根据各级各类体育指导者工作的对象不同,有针对地选择培训内容,做到既重视体育科学理论的学习,又兼顾专项运动知识及指导实践的培训。中日两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对象在文化程度上有着显著的差异,中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程度多数是高中、大专的非体育专业人群,而日本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文化程度较高。
4 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对策
  4.1 建设一支多元化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是我国全民健身工程的生力军。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不足、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和工作年限偏短,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质量和形象,建设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已迫在眉睫。我国应鼓励和支持那些热心体育事业希望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取得专业指导员资格;制定优惠政策,为退役运动员和待岗教练员走向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岗位创造就业条件;吸引在岗和退休的学校体育教师、各类教练员以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加入到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事业专业队伍行业;在各类学校体育专业学生中发展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等。
  4.2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章立制是发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根本保证;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应高度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应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体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地体育部门也都应健全全民健身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从而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以保证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成为全民健身的宣传者、科学健身的指导者、群众健身的组织者、健身场地设施的维护者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引领者,使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称为全民健身的“牛鼻子”代代相传。
  4.3 加大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力度
  增强培训力度是发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强有力措施。 国家体育总局跟社会体育团体及民间体育组织之间要形成相互协作关系,并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统一的评定标准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和资格认定;根据我国各级各类不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针对性选择培训内容,做到既加强体育科学理论学习,又注重专项运动知识和实践指导的培训,为我国各级各类高质量、高素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创造条件;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要调整培训的课程结构,增加学时总量,并增设专业指导课程,使培训出来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能与社会相适应;成立专业培训机构,统一全国水平考试制度和考核标准,使考生将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考试视为职业考试。
  4.4 构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化的网络管理体系
  网络化管理是发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有效手段。新时期已步入全球网络化时代,既可以通过网络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育培训活动,开设网络教程,又可以通过网络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工作,提高社会体育指导率,加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因此,当前我国应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网络化的进程,强化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单项运动协会以及各种民间体育组织形式,建立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化的人才网络管理体系,出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网络注册制度,加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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