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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0)04 ― 0148 ― 03

  

  伴随教育体制的多元化趋势,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发展体系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且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能否真正实现。高职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正确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质量,已经成为广大高职法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一个紧要问题。

  

  一、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甚至威胁到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具体来说表现如下:

  其一,一些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设立市场化倾向太过明显,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人才培养目标的不明确,课程设置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笔者考察了国内很多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招生时的名称,绝大多数都以“法律文秘”、“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类似的名称来招生。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为了学生的就业。比如使用最广泛的“法律文秘”专业就是为了让学生在就业时走文秘的路线。说穿了就是为了追求学生的就业率。为此,学校课程的设置也文秘方向倾斜,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法学的课程成了陪衬。实践中的表现是大多数学生把学习的重心和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文秘方向。结果导致绝大多数学生不仅没有很好地掌握法律知识,而且文秘知识也常常是一知半解。

  鉴于国家一般不允许高职类院校晋升为本科院校,所以高职类院校的学生在就业时相对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来说劣势十分明显。很多时候,他们甚至连参与竞争的资格都没有。为了弥补学历上的不足,很多学生选择自考、成人考高等各种方法来提高学历。这些方式的确可以使一部分学生提高了学历,取得跟本科院校学生同等竞争的机会。但是,能通过这些方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学生,绝大多数学生受制于自身能力偏低或者经济条件的限制,很难通过这些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一些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希望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以便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但是,随着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化、专业化乃是大势所趋。据说,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在学历方面的要求即将提升到法学本科以上。一旦这种改革变成现实,绝大多数高职类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将被排除在司法考试的大门之外。除非,将来国家允许高职类院校可以晋升本科,否则,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对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只能是一个梦想。

  其二,一些高职院校不允许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很难建立和稳定,导致法学课堂教学只能是从理论到理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在高职院校,一些领导担心法学教师兼职会分散精力,从而不愿意让他们从事兼职律师工作,这就导致很多法学教师缺少实际办案经验。实际上,这些缺少司法实践的法学教师在授课时,所引用的案例都出自于案例教材,这些教材案例有很多本来就是根据书本知识编造出来的,既缺乏说服力,又毫无生动性。因此,一个没有做过律师,没有办过任何案件的法学教师,纯粹只是根据书本内容,在课堂上从理论到理论地授课,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窒息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实习实训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但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使高职高专的学生很难找到跟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这就可能导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没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也不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事实上,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技术含量都比较高,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的来说,其法学专业知识的储备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即使有这些部门愿意接受他们实习,他们也只能干一些跟实际办理案件不太沾边的杂活,这种实习是不可能达到通过实习增强学生独立办案能力的目的。至于律师行业,对此类学生的需求数量不仅少,而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办案成本问题,如果实习生法律基本常识掌握太少,就不可能单独完成律师交给的具有相当技术含量的工作。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办理不能令当事人满意,从而直接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这是执业律师无法接受的结果。

   其三,现行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高职类法律专业的学生普遍缺少合作理念、创新能力以及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缺乏直接导致这些学生在实践中适应困难。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三年下来看似学了很多法律课程,可真正能独立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生凤毛麟角。这个问题不仅是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我国本科院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通病。

  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用。目前,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不是不需要法律专业的人才,而是需要大量的具备一定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又有团队意识的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用人单位一般喜欢具备一定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一定独立办案能力的法律实用人才。他们不要求学生一毕业就是专家,但最基本的要求是招聘来的人能迅速适应工作。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愿意花费金钱和时间对招聘来的人进行初级入门培训。这种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高职法学教育的困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要从根本上转变高职法学教育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理念,改变追求毕业生就业率的急功近利的指导思想。逐步完成高职法学教育从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高学生的竞争能力。目前,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已经不是单一能力的竞争。如果一个毕业生只拥有一样能力,并且该能力尚不突出,那就很难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使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从“本科压缩型” 或“简单操作型”迅速过渡到“应用型”教育。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学人才应尽可能兼具其它领域的知识,至少是与法学应用密切相关的领域,如会计、审计、计算机、外语等。

  对于如何处理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关系以及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理论,有的学者提出要偏重实践。笔者认为,二者皆不可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二者并重。单纯偏向理论,容易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培养出的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比较差。单纯偏向实践,容易导致学生基础不扎实,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二者并重,适当安排比例,使学生到毕业时既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能运用这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不要求所学的理论知识非常系统和完整,但对重点、难点以及常用的理论知识一定要掌握。

  其二,要鼓励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实际研讨,支持专职法学教师通过做兼职律师等途径提高办案能力,同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加强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必须首先给教师松绑,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的探讨。对教师进行的教学改革不要以结果论英雄,即使改革失败,也要鼓励其总结经验教训,继续进行改革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免除教师改革实践的后顾之忧,使教学改革真正取得成效。教学的改革首先必须从教师自身办案能力的提高开始。学校必须围绕合作能力、自我调节能力、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多种能力,加强校企合作,让法学教师走出校园,深入司法第一线,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只有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亟待解决的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才能真正做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所培养的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同他们实习实训工作密不可分。学校应制定长期的详细的实习实训计划,针对不同档次的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单位。鉴于实践中能大量接纳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单位并不多。因此,可考虑把学生化整为零,尽量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或一些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至于同实习实训单位建立稳固的长期的合作关系不仅要靠学校的努力,更主要的是实习生的表现。实践证明,单靠学校本身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毕业生的实习实训安排。要从根本上解决找实习实训单位难的问题,还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的主观能动性。事实上,无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家长,甚至是学生本人,都完全有可能提供大量可能建立的实习基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学校主管部门怎么设法调动大家提供资源的积极性。

  其三,使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央曾提出:“改变过去以学科为中心组织教学的大专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1]。”此要求明确地指出了高职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和出路。教学模式的转变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对教师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为此,有学者认为“教育在本质上不是仅仅掌握一种知识,而是要使所掌握的知识成为培养能力的手段,从而提高一个人的整体素质”〔2〕。此观点明确地揭示了教育的根本目的。笔者认为,要实现提高学生能力的目标,在目前教学模式下很难做到。近几年来,不断有学者提出要以学生为主体来组织教学。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是因为在实践中,理论知识的缺乏是学生难以承受知识自主拓展需要的根本原因。缺乏理论基础的实践将进一步促使理论与实践脱节,从而不利于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进步。为了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固然要设法刺激学生自主学习的欲望。但这并不意味着课堂上完全要以学生为主体。一些学校所谓的“放羊吃草”的教学方式,看似以学生为主体,真正实现了教学民主,但是这种模式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反而使学生迷失了方向。原因是学生本身的知识能力有限,在所谓充分民主的“放羊吃草”的模式下,实际上被放的“羊”不知道到哪里“吃草”以及“吃什么样的草”,其结果不仅没有达到“吃草”的目的,反而使“羊”逐渐丧失了“吃草”的兴趣。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片面追求“以教师为主体”或者“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只能尽量在二者之间探求相对的平衡。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笔者非常赞同这个观点。有学者提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开放式”教学的方式我们可以尝试,但是,“开放式”课堂的“开放”一定要有度,这个度离不开教师的宏观调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既要尊重、信赖学生,激发他们的创新愿望,还要高度重视教师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引导学生如何利用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引导学生带着疑问去学习,效果显然会好很多。除了案例教学法之外,一些学者提出的实地参观法、模拟审判法、情景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都是围绕在课堂上让学生积极参与;这些教学模式不仅有利于帮助学生消化课堂理论知识,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积极性。总之,无论我们采取何种教学方式,都应该紧紧围绕帮助学生迅速消化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使他们能够具备一定的实际办案能力,成为广大用人单位招之即能用的应用性专门人才。只有当我们的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出大量的具备一定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又有团队精神的应用型的法学专门人才,才能使我们的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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