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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辅导员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徐娇,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张伟,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杨娟,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大学生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21-02

  随着近年来我国高校连续进行的大规模扩招,高职教育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法制观念,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高职类院校大多注重专业实践课程,缺乏对理论课程的重视,加之高职学生的学习能力较差,导致大部分学生法治观念淡薄。很多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甚至使用暴力手段达到非法目的,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不但能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大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亟需正确教育和引导,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管理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对大学生的成长起着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辅导员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过程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过程本身也要求辅导员法律素养的自我完善,这就要求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充分了解高职学生特点之基础上,寻找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 高职学生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虽然大部分高职学生在初高中阶段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也具备相关法律常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未成体系,不能灵活运用。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课程十分有限,仅仅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的一个专题,短时间内要求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真正做到遵法守法基本是不可能的。

  (二)高职学生没有形成法制观念

  法律价值观的形成直接影响着高职学生的价值取向。由于当前在校高职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薄弱的现象,易产生错误的观点。部分学生受社会不良现象影响较重,看中金钱与利益,对法律的权威性不予正视,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实践中常常有许多学生抱着侥幸心里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直到案发被捕时都不清楚自己犯了什么罪行。

  (三)高等院校违法犯罪现象逐年上升

  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文革”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而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 针对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大学生犯罪问题呈上升趋势,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违法犯罪现象时首先想到的并非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选择鲁莽、粗暴的手段追求直接目的。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因此,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文化基础薄弱,学习习惯较差

  高职院校目前大多属于专科层次,在实际录取工作中由于高职生生源不足,往往降分录取部分考生。由于文化基础差、学习起点低,要想在三年学校教育中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高职生,时间紧迫且难度较大。许多学生在高中阶段就没有形成很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自觉主动地获取知识,进入大学以后面对教学及管理方式的转变,大部分学生就更不愿主动学习。

  (二)学习目的不明,学习动力不足

  在辅导员实践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引导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及人生规划,但大部分高职学生对自己的学习生活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只是想混个文凭,有的是为了应付父母而来,的对高职培养目标及所学专业缺乏了解,认为前途渺茫、学不学无所谓。进入大学由于课业负担相对高中轻松了很多,许多学生沉溺在网游、交友等一些消磨时光的事物中,根本没有学习的兴趣。

  (三)生活自理能力弱,集体现念、组织纪律性差

  90后学生多数是独生子,部分出生在家境较好的家庭,父母过分溺爱使他们养成任性、占有欲强、自私自利等坏习气;缺乏同龄群体的环境,导致他们集体观念淡薄;家庭过多的照顾使他们怕苦怕累,缺乏独立性。

  针对高职学生的这些特点,辅导员在学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应当配合教学及学生工作管理有序的开展一系列活动以促进和巩固法治教育的成效。

  三、辅导员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增强自身法律素养,正确引导学生

  辅导员要做好学生工作首先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我。在学生教育方面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普世价值观念,最基本的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强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一方面发挥道德是法律起源的缘由,挖掘思想道德中法律因素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中道德对法律意识增强的积极效用,另一方面,让大学生明白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的基本保障和依靠,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或道德目标,将丧失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实践中,应不断强化高职学生的道德认同感,培养其是非判断能力,充分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与此同时,还应当树立先进道德模范引导学生,让学生产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并在实践中领悟法律的价值,体会法律在文明社会中保障人格权,实现个人尊严,维护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性,从而能主动认知法律,遵守法律,最终形成法律意识。   (二)把法治宣传贯穿到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中

  当前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过分强调义务本位。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更注重集体荣誉、安全稳定、顾全大局等,这些教育内容几乎都体现一种义务本位主义思想。要求学生具有强烈的为国家、为民族、为整体的献身精神,强调先人后己,助人为乐和个人对他人、社会责任等。 忽视对学生个性的发展,也缺乏自我权益保护的教育,使学生心理基本上存在“遵守和服从”,而没有“反思和挑战”,甚至有些辅导员自身都缺乏法律意识,在学生的奖励、补助、贷款等问题上只是简单运用道德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来处理,缺乏通过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规范解决问题,就更没法教育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了。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也不能忽视法治宣传的作用,随时培养学生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思考、认识并解决问题,慢慢培养一种运用规则办事的行为规范,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形式基础。

  (三)建立法律基础教育的机制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就是法律基础教育的前提,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有有效保障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氛围。辅导员在日常管理中,要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规定和程序办事,把管理行为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因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须服从教学计划、学籍、学分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高校与学生之间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为学生提供服务,对于学生的权益应充分保护。

  唯有制度才能保证各方权益充分实现,认真对待学生的诉求,并根据高校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切实可行的建议,争取对大学生日常管理的内部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对规章制度的宣传与落实,让学生在校期间能感受到制度的约束力,自觉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在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双赢的过程中形成法律思维,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感知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紧迫性,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

  增强大学法律意识,教育方式应该多样性,在学生开展的各类活动中灌输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在无形中养成法律评价能力及守法习惯,真正懂得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动手能力较强的特点,课余可组织学生开展法制电影观影、模拟法庭、法律情景剧等团学活动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培养法律意识。同时,重视法律宣传的积极效果,利用团学活动充分宣传法律对民众生活的重要作用,在高职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期专门进行职业法律及劳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让学生切实感受到依法行事的重要意义,也可定期邀请校内外知名法律学者来校宣讲,营造法律文化和法治氛围,鼓励学生参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提供广阔舞台。

  伴随高等职业教育产业化的不断推进,高职学生的社会化程度必须在学校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不断加强。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要求高职学生在走入社会之前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思维方式。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从做人、做事、做学问各个方面加强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养成良好的人生习惯。对于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只有认清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培养的重要意义以及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作用,只有明确辅导员的角色定位,才能在学生工作中探寻积极有效的教育与管理,使得学生工作取得卓越成效。

  注释:

  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01-205.

  陈大文.陈锦文,吕新: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调查与思考.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7卷.

  赵春霞.论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董晓娟.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和基本途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4.

  吕途.杨贺男:高校法制教育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制与经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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