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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问题浅析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摘 要]作为东亚区域的核心力量,中、日、韩三国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设想从民间研究到政府议题逐步推进。笔者从国际法调整的角度出发,分析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主体、其内容如何与wto相关规则相一致、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适用等有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1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 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在协定内容上,应对wto的相关规则予以遵守,诸如原产地规则、最惠国待遇等。如中国在与日韩进行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时,可以参照与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智利等国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就原产地原则中所涉及的数额、金额以及货物种类等进行商定。
  (3)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灵活性规定。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适用。中国要善于分析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所在,当中国的产品在日韩等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保护性贸易救济手段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而出口受限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扞卫我国的贸易权益。另外,中国可培养一支精通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专业队伍,为我国贸易纠纷利用wto争端机制解决提供便利化服务,增强我国运用wto争端机制解决问题的信心,而且可以推动我国涉外立法进程及其完善。②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适用。中国对外贸易发生纠纷时,善于运用并较大规模地通过谈判或磋商等外交手段解决。但鉴于效率、便捷等方面考虑,中日韩三国可在协定中约定仲裁的适用。但世界各国的仲裁机构运用的仲裁规则各不相同,就可能导致中日韩三国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内对仲裁效力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但仲裁裁决的依据,应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冲突法则在内的法律、本协定的规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裁决一旦作出,具有终极效力,并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承担执行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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