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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产品出口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关税壁垒和传统非关税壁垒作用的弱化,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日益盛行,其作用和影响不断强化,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世界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发展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严重制约,以绿色技术标准、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和各种认证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绿色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我国林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防范和破解绿色贸易壁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协同应对,从而保证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 林产品; 出口; 技术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渐弱化,极具隐蔽性、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绿色贸易壁垒,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形式。发达国家利用国际环保公约和协定中有关条款的缺陷,凭借经济、科技上的优势,实施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林产品出口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1]。尤其严重的是,世界经济增长趋缓,国际贸易环境中不确定性因素大量增加,在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林产品出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林产品出口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探讨破解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1 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状况。

1. 1 出口总量。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生产要素在全球流动和我国林产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林产品出口贸易呈稳定的增长态势。林产品出口总额从 1996 年的 56. 84 亿美元增加到 2007 年 338. 22 亿美元,增长近 6 倍,林产品出口贸易增长显著。但自 2008 年开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发展趋缓,主要发达经济体经济衰退,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大幅调整,市场需求萎缩,加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人民币升值等诸多因素叠加影响,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增长速度明显放缓。据统计,2008 年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规模较小,出口额为 306. 98 亿美元,同上年相比,仅增长 3. 3%,占林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由 1997 年的 94. 7% 下降至 85. 5%,仅占全国出口贸易总额的 2. 5%。木质家具、纸和纸板、胶合板等大宗木质林产品出口增幅显著下滑。2009 年,我国主 要林产品出口额为345. 9亿美元,同比下降3. 7% ,主要林产品贸易顺差仅为 95. 2 亿美元。2010 年,世界经济开始复苏,我国林产品出口463. 17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 54% ,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 2. 94% ; 林产品贸易逆差为 11. 90 亿美元,如表 1 所示。

1. 2 出口结构。

随着林产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林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林产品出口结构日益优化,木质家具、胶合板、纸和纸板、藤草苇及制品、食用水果和坚果等林产品出口额在全部林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逐渐提高,而原木、锯材等初级林产品出口额在全部林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下降。2008 年,木质家具、纸和纸制品、木制品、胶合板和纤维板等木质林产品出口总额达 252. 21 亿美元,占全部林产品出口总额的 74. 8%。以藤草苇及制品及食用水果和坚果为主的非木质林产品出口额为 52. 25 亿美元,同比增长了 27. 2%,在林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由上年的 12. 1% 上升至 14. 5%。2010 年,在国家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政策的调控下,木质家具等依然是拉动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主要产品。2010 年木质家具出口 161. 57 亿美元,同比增长 30. 20%,为我国第一大出口林产品。纸和纸制品( 按木纤维浆比例折合值) 出口 515. 80 万 t,同比增长 7. 40%。木质家具、人造板、纸和纸制品及木制品几大类商品出口额达到 329. 5 亿美元,约占全部林产品出口额的 70%。2010 年,非木质林产品出口 116. 亿美元,比 2009 年增长 23. 20%,占全部林产品出口总额的25. 18% 。

1. 3 出口市场分布。

长期以来,欧盟、北美和东亚地区为我国林产品出口的传统市场。我国林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日本、中国香港、韩国、英国和德国。除2008 年外,2004—2009 年,美国、日本、中国香港一直为我国林产品前三大出口市场。2004—2006 年,美国、日本、中国香港、韩国、英国等 5 个国家和地区占据了我国林产品出口 60. 00% 以上的市场份额,尤其是 2002 年,前五大贸易伙伴占据了我国林产品出口 71. 32%的市场份额。

美国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的木质家具、木地板、人造板等林产品占美国进口林产品的50. 00% 左右。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在 2008 年出口的全部木质家具中,销往美国的达 45. 35 亿美元,占总出口的 41. 10%。2009 年,我国与美国林产品贸易额为 172 亿美元,增长 32. 00%,其中出口 110. 7亿美元,增长 25. 00%。2010 年,美国依然为我国家具、胶合板等主要林产品的最大进口国。日本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2010 年,我国与日本林产品贸易额为 67 亿美元,增长 21. 90%,出口日本总额占我国林产品出口总额的 9. 72%。2002 年以来,欧盟的市场份额,尤其德国和英国、法国市场份额增长迅猛,2010 年,我国与欧盟林产品贸易额为 144 亿美元,增长 28. 00%,其中,德国为我国第五大林产品贸易伙伴,占我国林产品出口 3. 23%的市场份额。

2 限制我国林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形式。

2. 1 严格的绿色技术标准。

进入 21 世纪以来,以美国、欧盟、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制定与实施绿色技术标准,并且随着国内贸易发展需要,技术标准处于演进状态,严格甚至苛刻的绿色技术标准成为影响我国林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

①美国对木质林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近年来,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美国联邦法规CFR40P63 和美国环保署法规 EPARIN2060 -AG52、EPA74. 30 等对胶合板、纤维板、家具等木质林产品中的甲醛、苯酚、乙醛、铬、汞、镉、有机化合物、铅等提出了严格的限量标准,对我国木质林产品出口产生重要影响。2009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CARB) 对复合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量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标准,根据其规定,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以及中密度纤维板等的甲醛排放量限定要求分别由原来的 0. 20 μg/g 降低为 0. 08 μg/g; 0. 30 μg/g降低为 0. 18 μg/g; 0. 30 μg/g 降低为 0. 21 μg/g 等,并将在下阶段进一步降低排放标准[1]。林产品生产企业在 F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质量管地理与监督。美国对复合木制地品甲醛释放标准不断提高,2011 年 1 月 3 日生效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S1600) ,作为联邦法律,对在美国生产和售卖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及中纤板等复合木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设置更高的限量标准,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家具、人造板、地板、橱柜等林产品产生重要影响。

②欧盟对木质林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欧盟经济发达,环保水平高,大量环保法规涉及产品的技术标准。欧盟对林产品提出较高的环保安全要求,出台了大量的指令和法规,对木质林产品中的有毒物质如甲醛、五氯苯酚、砷、杂酚油、苯并芘、铅、有机挥发物( VOC) 、汞等做出限量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严格的技术标准和法规对出口国形成难以跨越的绿色贸易壁垒,如 1999/13/EC指令对木质家具中的有机挥发物做出严格限定,并确定参考检测标准为 BEST PRACTICE GUIDE( 欧盟家具制造联盟制定) 。欧盟日益严格的技术标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构成重要威胁,以欧盟 REACH法规为例,凡向欧盟销售产品的供应商,都可能受范围广泛的 REACH 法规影响。向欧盟提供家具、人造板等木质林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检查其产品是否含有欧盟“非常高度关注物质候选名单”上载有的危险物质,若有,则需要把资料传送给供应链上所有产品接收者。在欧盟销售或使用的化学品,必须预先注册。注册手续涉及庞大开支,并须就每一种化学物质制作注册档案。家具、人造板等木质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使用化学物质,欧盟 REACH 法规的出台,严重冲击我国木质林产品的出口。2009年欧盟又制定《关于授予木制家具共同体生态标签( Eco-label) 标准的决议 2009/894/EC》。欧盟生态标签( Eco-label) 又称为“欧洲之花”,是木制家具等林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必备条件之一,主要涉及木材及木质材料的来源和木制家具产品表面处理的标准、VOC 含量的限量标准以及对最终产品的包装标签做出相关规定,我国出口欧盟的木质家具等林产品受到实质性阻碍[2]。

③日本对木质林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日本拥有数量繁多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对人造板中甲醛释放量的限定标准极为严格。《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基准实施令》将含有甲醛的建筑装修材料划分为禁止使用、严格限制使用和适当限制使用三大类。日本的 JISA5905、JESK1570、JISK1571 等法规对木制品、家具中的甲醛和防腐剂提出了严格的安全环保要求,并明确以 JIS1460、JASMAFF、MO-TIFCATION NO. 920 /990 作为检测标准。在食用林产品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发达国家对食品制定了极其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使得我国具有优势的茶叶、食用菌等食用林产品面临严峻的出口形势[3]。例如,欧盟对茶叶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 不断提高并趋于更加严格,2003 年,欧盟将茶叶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加至 193 种; 2007 年,欧盟又增加了 10 个农残项目,更新后的欧盟新农残标准共计 227 项,其中 207项标准为目前仪器最低检测底线,占 91. 2%,新增加的农残项目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为啶虫咪。

2. 2 苛刻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外来生物入侵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木质包装作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包装材料,有效保障了商品运输的安全和便捷; 但兼具植物产品和进出口商品载体双重身份的木质包装,也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载体,木质包装中往往可能携带病虫害,给进口国带来潜在的危害,因而各国政府存在严格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在非岐视原则下,以及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条件下,各缔约方有权采取 SPS 措施以保护国内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如防止食品和饮料中的污染物、毒素、添加剂以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的危害。然而,SPS 措施条款内容过于模糊,具有较大的空间,对缔约国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强。发达国家大多利用 SPS 协议的漏洞,利用先进的技术,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在最终产品标准、检测、检验、出证和审批批准程序、产品包装等方面对进口国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增加出口产品成本,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欧盟对来自中国、东南亚等国家产品的木制托盘和木质包装箱提出需要经过熏蒸灭菌处理方可允许进口的要求。日本规定,没有经过熏蒸或蒸煮过的竹片作为包装材料的产品被禁止进入日本国内。2010 年 4 月,美国向 WTO 提交《建议法案—中国木制品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根据该法案,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全部木质林产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明,以证实木质林产品均经过熏蒸或者热处理,同时所有木质林产品需要加贴可溯源标识。该法案通过增加新的审核内容使得通关流程更加繁琐,出口企业的通关成本大大提高,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成为我国林产品出口面对的一道难关。

2. 3 各种认证制度。

近年来,认证正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尽管相当部分的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质,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进口产品提出认证要求。以下 2 种类型的认证对我国林产品出口产生深远影响。

人造板 CE 认证: 欧盟的 CE 认证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欧盟所有相关的技术法规。凡是产品加贴“CE”标志,意味着产品符合《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要求,证明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实现了欧盟范围内商品的自由交易。CE 认证在欧盟属于强制性认证。欧盟规定,自 2004 年 4 月1 日起,凡是在欧盟销售的人造板等木质林产品需要获得 CE 认证,即需要根据 CE 认证 EN13986 标准对人造板出口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控制,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与 GB 标准相比,CE 认证 EN13986 标准更加严谨,高度重视产品的生产过程,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实现生产工序、设备、原辅料和产品质量的控制,企业需要建立生产控制体系 FPC,包括操作程度、常规检查、检验和评估等。如果已取得 ISO9001 认证的企业,根据 ISO9001 标准对企业进行生产控制管理,按照 EN 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一般视为达到 CE认证的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 着眼于整个企业建立一个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而 CE 认证 EN13986 标准侧重于根据已有的管理体系对产品生产的过程实施控制。我国是人造板生产大国,在欧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人造板及家具的出口数量大幅度增加,发展势头稳定。欧盟推行的 CE 认证制度对我国人造板、家具等木质林产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森林认证: 森林认证是我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重大隐忧。目前,越来越多的进口国家青睐经过森林认证的林产品。森林认证是指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其主要目的是遏制全球非法木材采伐,确保林产品所使用的木材来源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森林,敦促企业采用负责任的方式从事森林经营。目前世界主要有两大全球森林认证体系( FSC和 ISO14001) 和两大区域体系(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与泛非森林认证体系) ,其中,森林管理委员会( FSC) 和泛欧森林认证体系( PEFC) 是国际上广泛认同的森林认证体系[4]。森林认证包括森林经营认证( FMC) 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COC) 。

近年来,我国森林认证虽然发展较快,但无论是通过 FSC 认证的森林面积,还是获得 COC 证书的企业数量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截止2009 年 7 月,分布于 82 个国家,总共达 1. 14 亿 hm2的森林获得 FSC 验证通过,FSC 认证证书为 977 张。

来自 96 个国家的 13 706 家企业获得了 FSC 颁发的COC 证书。然而,我国目前境内只有 874 家企业通过 FSC 产销监管链认证,通过 FSC 认证的森林面积为133. 87 万 hm2。随着《雷斯法案》和欧盟的“木材法案”的陆续生效,我国林产品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面临环境保护意识强的国家提出森林认证的要求,未获得 FSC 认证的产品遭到合同的续签限制或受到价格限制,森林认证做为强制性认证只不过是个时间问题,这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产生较为严重的冲击。

3 我国林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3. 1 加快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①提高国际标准的采用率。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在于积极采用国外的先进标准,提高国际标准采用率[5]。国际标准体现着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各国通用的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纷纷采纳国际标准以保持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国际标准已经成为林产品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因素。我国政府应加快林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进程,充分吸纳林产品进口国技术标准的合理内涵,结合我国的技术水平,针对林产品不同的种类分别制定标准。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标准的数量,努力使更多的我国林业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或者直接采纳国际标准。我国的标准化机构要加大国际标准的推广力度,促使林产品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技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进行技术改造和提高企业的环保水平,提高林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突破绿色贸易壁垒。

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提高林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政府要充分利用我国成为 ISO 常任理事国的身份,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争取主持有关国际标准的起草,提高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实践表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把握国际标准的发展动态,而且能够将我国的利益反映在国际标准中,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获得国际标准制定中的更大的话语权,保护我国的经济权益,提高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标准的协调功能,消除由技术标准差异所形成的绿色贸易壁垒。

3. 2 规范完善认证制度。

①积极开展森林认证。为有效跨越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要结合具体国情,考虑到林产品出口企业对森林认证的需求,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森林认证体系。首先,加快成立我国的森林认证机构。目前,森林管理委员会( FSC) 体系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具有可靠市场基础的森林认证体系,为了适应林产品出口企业对开展森林认证的需要,我国应按照 FSC的要求,加快成立国内的森林认证机构[4]。可以参照美国的 SFI 标准和欧州的 FSC 标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保证国家认证标准的权威性,平衡多方利益,标准涵盖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核心要素,建立中国的森林认证体系。其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森林认证工作。加快相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政府在森林认证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际认证机构按照国际的统一认证标准实施认证,同时,监督国内森林认证机构开展森林认证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再次,加强森林认证的宣传,对林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思想宣传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林产品出口企业对森林认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如建立森认证企业贷款的担保制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林产品出口企业积极开展森林认证,促进林产口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加强与国际认证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协商与谈判,实现实质性的体系互认,提高消除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性,确保经我国森林认证的林产品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②积极开展人造板 CE 认证。CE 认证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企业生产控制体系; 二是对产品质量按欧盟的 EN 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EN标准要求企业建立日常的产品检验和试验及采用数理统计方法对结果进行描述,对我国人造板企业和家具等企业具有较高难度。因此,政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和帮助企业申请 CE 认证。检验检疫机构要发挥信息和技术的优势,帮助企业了解 CE认证程序和要求,指导林产品出口企业根据欧盟的要求申请和获得 CE 认证。

3. 3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

①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努力成为贸易与环境条款的的制定者,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等存在明显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有很大差异———发达国家往往提出某些过高的或超越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环保标准和措施,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相同的责任,实施相同的环保措施; 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要求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担负更大的责任。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间的林产品绿色规则的制定,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制定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林产品绿色标准。在国际环境公约和多边协定条款谈判中,成为规则的参加者和制定者。

②要充分运用 WTO 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我国林产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GATT 第20 条例外条款规定: 允许各国为了特定的、正当的环境目标采取一定的措施; 但同时,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不公正的岐视性待遇,即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壁垒。我国作为 WTO 的正式成员国,要充分利用好 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尽快熟悉这一机制的运作,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应对阻碍我国林产品出口的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认定一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不正当,就有权按照 WTO 规则要求对方采取解决措施,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政府要充分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等,向 WTO 仲裁机构提出交涉和申诉,力争在框架下通过磋商和谈判,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冲破林产品绿色贸易壁垒[5]。

3. 4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①加强行业自律。目前,我国少数林产品出口企业受到短期利益驱使竞相压价,使得整个行业在遭受经济损失同时,极易受到进口国的贸易报复。因此,为避免行业内的无序状态和恶性竞争,林产品行业协会要从行业自身特点出发,制定和发布行业规范,要求行业内林产品出口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规则。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同时,林产品行业协会通过总量控制、价格协调、行业处罚、统一投标等方式保证出口秩序。

②制定行业标准。我国大多数林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部分出口企业还实行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标准采用的不统一造成出口林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出口林产品由于未达到国际通用的标准,遭到绿色贸易壁垒的阻碍。与此同时,我国行业标准普遍低于国家标准且缺乏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要求不一致,整个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因此,各林产品协会要根据本行业和地域现实情况,结合宏观产业技术标准的具体指导要求,制定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

3. 5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施规模化经营。

①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林产品出口企业必须从提高企业自身科技水平入手,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建立起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科技合作网络,制订林产品研究发展计划,确定优先发展的领域,避免重复研究性劳动。林产品企业通过对外合作,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林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同时,林产品出口企业要有意识提高环保技术水平,研发环保产品,保证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达到国际标准要求[6]。例如,像目前普遍使用醛胶粘合剂,就是造成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从胶水本身入手,研发出新型胶水,减少木制品中的甲醛含量,才能真正符合国际标准。木制品生产中使用的有色涂料,由于颜色的不同,重金属含量也有所不同。现代涂料制造工艺必须使用计算机配色,以通用色浆来调色。通用色浆中使用的重金属成分色料一般较少,能够符合国际市场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规定。

②实施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经营可以规范出口秩序,提高产业技术结构,在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的同时,改善产业管理结构,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林产品出口企业要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实施规模化经营,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大技术引进力度,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开发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已的战略品牌。同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

参 考 文 献。

[1] 邱亦雄,杨刚。 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林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 国际贸易问题,2007( 5) : 23-28.

[2] 姜书竹,刘鹏。 影响木制家具出口的贸易壁垒及对策[J]。 林业经济问题,2008( 6) : 227-230.

[3] 宋维明,印中华。 应对国际林产品贸易面临的新挑战[J]。 世界林业研究,2010,23( 5) : 1-5.

[4] 刘小丽,郑小贤,徐斌,等。 FSC 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3) : 86-89.

[5] 曹丹,包从军。 如何解读木制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J]。 中国检验检疫,2011( 4) : 27-28.

[6] 王群。 生态文明背景下的林产品贸易绿色技术创新问题研究[J]。 江苏商论,2011( 2) :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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