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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旅游主体安全问题成因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产业经济


摘 要: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文章对旅游主体安全问题进行了分类和举例,并通过对旅游主体安全事故的综合分析建立起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同时总结剖析出旅游安全事故的三要素,揭示了旅游安全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旅游主体安全;事故因果连锁模型;事故要素;管理失误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旅游业作为一种新的现代社会生活和企业经营方式,呈现出持续发展的态势,今天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旅游业易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旅游安全问题,尤其是旅游主体即旅游者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除了直接冲击旅游企业和脆弱的地区旅游业外,还将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影响国际关系。加强旅游风险防范,保障旅游主体安全,是我国旅游业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旅游主体安全问题的类型
  旅游安全问题应该分为旅游主体安全、旅游媒介安全、旅游客体安全。旅游主体安全即旅游者安全,社会影响最大,最易受人们关注,主要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军事文化冲突:恐怖主义、宗教冲突、战争等与政治不稳定互有联系,很难划出泾渭分明的界线,但无论是以上哪种冲突,都将严重制约甚至摧毁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政治动乱也会带来同样结果,如2011年埃及政治动乱。
  2.交通事故:主要的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难事故、航空事故、缆车等风景区交通事故。我国的交通事故一直居高不下,不仅使人们的生命安全面临威胁,同时对旅游目的地或旅游景区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如2011年台湾阿里山小火车翻车事故。
  3.犯罪:从犯罪性质看,可分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等;从犯罪形式看,可分为计划犯罪和机会犯罪。犯罪给旅游主体带来的创伤巨大,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旅游安全问题,如2010年菲律宾马尼拉市21名香港游客被劫持事件。
  4.突发的自然灾害:常见的骤发自然灾害包括地震、火山爆发、塌陷、地裂、崩塌、滑坡、泥石流、暴雨、洪水、海啸、气旋流、沙暴、尘暴、有毒气体污染等。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成百上千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虽然是危害巨大的不可抗力,但也可通过科学预警和灾害预案降低损失,然而每年因这类因素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触目惊心,如2011年日本北方大地震。
  5.火灾、爆炸:火灾和爆炸往往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这类安全问题很多都是人为因素引起或者人力可以避免的,然而管理的疏忽大意、设备的老化失灵、通道的拥堵闭塞,使这类事故时常发生,如2008年9月深圳市龙岗舞王俱乐部火灾。
  6.疾病:包括动物伤害、登革热、食物中毒等,轻者会扫了旅游者和同伴的兴,重者可能会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这类事件除了游客对环境的不良反应和饮食习惯不同引起的之外,多由于卫生部门监管不力,导致餐饮场所爆发问题,如2011年三亚庚丙隆餐厅食物中毒事件。
  7.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游客喜欢挑战自我,刻意追求刺激增加风险,对目的地环境、气候不了解,都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虽然没有上述几个因素的影响大,但是一旦发生这类事件同样会对旅游者的旅游经历产生负面影响或威胁生命安全,如2009年重庆潭獐峡漂流事故。
  8.管理欠缺或失误造成的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原因:主体安全问题还可能是由于管理部门监管不严或欠缺所致,如旅行社的不负责任、景区内防护设施的不完善或疏于管理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各项制度制定不到位或者监管不力,致使很多旅游地或景区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类问题,如2011年广西灌阳千家洞旅游区旅行者失踪事故。
二、旅游主体安全事故成因浅析
  为研究旅游主体安全事故成因,采用事故因果连锁模型,该模型关注于事故的直接原因——人(旅游主体)的不安全行为和物(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管理混乱。
1.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旅游主体的不安全行为
  旅游者往往十分缺乏旅游安全的基本常识,并且容易刻意追求刺激增加风险。如造成19人死亡的2009年重庆潭獐峡漂流事故:漂流旅游属特种旅游活动,但包括组织者在内,参加漂流的旅游者都是来自天南海北的普通老百姓,很多人没有任何漂流工具的实际操作经验,但在场的旅游者中,没有人提出行程中的漂流地点是否具有安全漂流的许可,也没有人质疑此次漂流的设备、保护措施是否安全;在当天天气明显恶化的情况下,包括组织者在内,也无人阻止漂流活动的继续,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不稳定因素导致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一切旅游活动的目的地,都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共同组成。而旅游环境若存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则表现为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的不安全和社会环境的不安全两大方面。如前文所述的,自然环境的不安全包括火灾爆炸、突发的自然灾害、疾病等;社会环境的不安全包括犯罪、政治军事文化冲突等。
3.旅游行业安全管理混乱
(1)旅游风险分级制度空缺
  旅游业在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产业。然而旅游风险分级制度却一直处于真空状态。这使各地政府对当地旅游资源风险情况了解不明确,导致往往只有在发生旅游事故后或接到求救电话后,才知道具体情况,这时再紧急构建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为时已晚,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期。因此,为避免管理混乱,政府必须发挥它的主导作用,制定统一的旅游风险分级制度,使政府能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使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有所认识,并可促使旅游目的地的管理部门有针对性的防范。
(2)旅游安全救援系统仍需加强
  旅游安全救援就是为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紧急救护和援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则是为实施旅游救援而建立的体系。我国已有了初步的旅游安全救援机构,部分国际性救援机构也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现有的某些机构客观上起到了旅游安全救援的功能与作用,如统管全国安全生产的国家安全质量监督局、全国假日办、国家旅游局质检所,中央电视台旅游节目和综合新闻节目的旅游投诉电话等。但是现阶段我国旅游安全救援系统中,如救援的指挥单位、不同救援部门间协调、救援设备的更新换代、救援人员的培训等诸多方面依然还存在问题,总的来说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比较落后。虽然在零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中出现过旅游安全救援案例,但真正的“旅游安全救

援”尚未到来,旅游管理的各方还需继续加强救援系统的建设。
(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管理一定要严格,这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责任。例如在漂流旅游目的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监督景区对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清除河道旁松动的岩石、崩石等山体危石,防止出现飞石意外伤人事故;对景区中哪里属漂流区域、哪里禁止漂流有明确划分,并对禁止漂流的区域要有醒目的警示,并设卡、巡查;保证定时清除水域中的暗礁、水底树桩等妨碍船只正常航行的物体,减少船只颠覆的可能性等。然而,每年在全国各地漂流景区,事故屡有发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责任不能推卸。而三亚食品安全问题、嵩山少林寺景区乱象、各地旅行团强迫购物等各种事件,都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体现。
(4)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但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法规主要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0)及《实施细则》(199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1993),《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1997)等,这早些年制定颁布的法规、条例,一方面在现实中往往缺乏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未能涵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带有冒险性的新兴旅游活动项目,如蹦极、攀岩、各种水上运动、冰上运动、滑翔、热气球等,致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不少盲区和漏洞。因此,改善旅游安全,健全我国旅游法律法规是必要环节。
(5)旅游风险教育缺失
  旅游风险教育,是指针对旅游消费者、社会公众及旅游业从业人员进行的旨在培养和强化旅游风险意识、提高旅游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的一项教育活动。旅游风险教育不仅可以提高旅游安全认知水平,而且可以增强防范、化解旅游风险的能力,直接有助于降低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这不论是对于公众旅游安全利益的保障,还是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于旅游者及一般公众而言,是培育公众科学旅游精神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步骤,也是公民生存技能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既是一种专项消费教育又是一种社会性教育活动。然而,我国当前针对旅游者及社会公众进行的旅游风险教育却严重匮乏和滞后,甚至很多旅游者在旅游出发前都从未听过任何旅游风险教育的内容,旅游风险教育的在我国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6)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亟待更新
  我国公民想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只用通过国家组织的导游考试即可,在国家旅游考试大纲中,旅游安全的内容所占比例极少。因此,在对旅游从业员工的培训中加强安全教育十分必要。针对不同的岗位的旅游从业人员,应该组织并开展不同的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如应通过培训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通过培训和考试,使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严格执行安全运行制度;通过培训旅游管理人员,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然而,当前我国景区的在人员培训问题上,大多未能形成自己适合的一套培训体系,再加上景区工作人员的流动,更加无法保障景区旅游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满足旅游安全要求。
4.结论
  由因果连锁模型可知,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不安全的旅游环境、不安全的旅游行为、不安全的环境和行为在同一时空交叉相遇三个条件。我们可将以上三点称为旅游事故“三要素”,当三要素凑齐时,可能发生旅游事故,也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阻止旅游事故的发生。但最后的控制环节——管理的混乱和失误,最终使用旅游事故发生,并进一步发展为旅游主体安全事故。
  旅游业的发展基础是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既是旅游活动的保障,又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通过上述对旅游主体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不难看出改善我国旅游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而随着我国出境人数的日益增加,我国旅游安全问题已由国内旅游安全问题为主,逐渐转为国外旅游安全问题集中爆发,更需要我国旅游政策、法律、经营、外交部门共同加紧旅游安全问题的研究,使我国迅速建立起完善的旅游安全体系。
  
参考文献:
[1] 郑向敏,卢昌崇.论我国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06.
[2] 李萌,孙伟.旅游风险教育:意义、内容与途径.[J] 国际商务研究, 2008,02.
[3] 李永菊,徐淑梅.论旅游安全问题的类型.[J] 科技和产业,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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