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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分析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我国历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678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61866万人。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农村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提出了更新、更全面的要求,“三农”问题至今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国内农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低、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巨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完善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手段,关系到国民的人心向背和政权的生死存亡。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仅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也没有列出任何约束仲裁程序执行的明确条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摆在当前相关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重要任务。

  2006年6月,农业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问题通过电话咨询、网络通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公开征求解决办法和意见,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集广益,寻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办法。经过半年时间的对各种方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送审稿编写完成。在此之后的历届政府会议上,陆续有几百件法律草案提请讨论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领导班子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重大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权有明文规定,坚决禁止社会、个人或行政团体干涉仲裁、执法行为的执行。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中,行政、仲裁机关合二为一,同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仲裁权,严重违背了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原则。农村经营行政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司法管理本为两个互不干涉、各自独立工作体系,如果将农村经营管理掺杂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调解工作中,则会增加仲裁工作办事流程,延长仲裁执行时间,导致仲裁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浪费,使承包方、受让方两方利益受损。财务资源紧缺是我国农业人员普遍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精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流程,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严格划分开,是减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经费的有效途径,从而极大地缓解农村财务压力。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法外解决手段,应有与诉讼、调解、协商等司法程序相同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仲裁机构是脱离于行政机构管辖的独立单位,虽不完全排除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辅助和支持,却必须由仲裁委员会单独负责选举、选聘,行政部门机关坚决不得干涉其人事决定。

  上世纪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加强农村村务公开工作并扩大村务公开范围,财政部提出,尤其要严格要求农村财务公开的执行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公开管理工作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务须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过程公开管理,实现仲裁信息透明化,向承包方、受包让方公开调解、裁决、处罚情况,保障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仲裁案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矛盾和纠纷占了较大比例。随着我国各项生物、环保、水利工程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等工作广泛开展,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承包期限内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对于已经领有林权证的退耕还林承包方,不给予土地确权登记。而对于以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如承包代表人由于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等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土地经营权确认,则由家庭成员或合作社人员推举出一人代为办理确权登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无法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先进水准,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了抓住土地这根救命稻草,许多农民工返乡向村政府讨要土地,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正常、顺利完成交接。因此,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中农民利益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农民利益保障管理工作理念,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合理保护,尽可能地为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三农”问题是我国民生、国计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工作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创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能保证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利益,灵活进行诉讼、调解流程,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避免诉讼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加快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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