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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法学侦查论文开题报告欣赏

日期:2023-02-09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论文开题


      写开题报告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学侦查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开题报告篇(一)


  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开题报告篇(二)


  题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开题报告篇(三)


  题目:国内外动态研究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10.10---2010.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0.12---2011.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2011.3---2011.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2011.5---2011.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责任编辑:1041)


  开题报告篇(四)


  题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xxxxxx


  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开题报告篇(五)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3)、选题避免过大。(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该文章由(出国留学网网)整理;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开题报告篇(六)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法法学朱蕾学法学071号:150711134


  专业班级:学生:指导教师:


  李冬梅(副教授)


  2010年12月10日


  淮海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07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淮海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4.论文提纲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题目)


  1前言


  2担保物权竞合概述:


  2.1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2.2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2.3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


  3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3.1同种担保物权竞合3.2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4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办法:


  4.1担保物权竞合常规处理原则4.2我国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规定


  5担保物权竞合的理论争议


  6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


  7结束语


赏识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与研究开题报告

    第一部分课题研究论证报告


  一、课题提出背景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


  在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中,教育公平问题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智障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智障教育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对智障儿童教育问题的关注程度逐渐加大,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智障儿童经过九年义务教育毕业后仍需要人照顾或者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闲置在家,没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自食其力,依然靠父母养活,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智障学生的教育,不在于传授给学生系统的、高深的科学文化知识,而在于为他们将来顺利地回归主流社会,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做准备,最终能够获得社会的理解、接纳和重视,使之同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贡献社会,分享社会的进步成果,体现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近十年来,对智障儿童的教育,国际上非常重视“支持——融合”,注重培养智障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目前国内外也研究出了很多课程体系和评量标准、教育方法,但其中的教学方法有的范围太宽、有的层次太深,不适合我校使用。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我们提出了《赏识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与研究》课题,争取经过摸索研究,让赏识教育贯穿在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中,从而促进智障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智障儿童在课堂中愉悦接受知识、找回失去的自信,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


  (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力图解决以下问题:以表扬和多元赏识为主,为这些残缺的孩子找回自信,挖掘出他们内在的潜力为目标,依据智障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智障儿童发展的需要、教育的社会需要,改变以往单一的教学模式,在生活语文、生活数学、唱游与律动、美工、劳动技能、康复训练、书法、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教学中研究出适合特殊教育课堂的教学方法。


  根据培智学校的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所开设的有教材的课程和自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摸索出的校本课程的课堂中运用赏识教育,充分挖掘智障孩子的潜能,让他们在老师、家长、同伴的赏识中尽最大的可能找回自信,学会更多的知识,掌握生活技能,以便于以后更好融入社会、适应生活。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预计的研究突破


  (一)国内外同一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与趋势分析:


  1.国外赏识教育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罗杰斯是人本主义学习观的代表人物,在《学习的自由》一书中,罗杰斯认为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增强对变化了的环境理解和对自我的了解。教师不应该使用惩罚、强迫和种种要求或约束来促进学生学习,而是要重视他们的意愿、情感和需要;每一个学生都有发展自己的潜能,可以“自我实现”。这一理念为赏识教育提供了理论依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是赏识教育的主要理论渊源。马斯洛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需要所引起的:最低层的是生理需要,中间层有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最高层次的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生理需要是其他各种需要的基础,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人类需要发展的顶峰。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对于赏识教育的启发在于:第一,学生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教师与家长应首先关注的,满足学生健康、科学、安全的衣、食、住、行的需要。第二,要大力倡导先进的、和谐的师生观,尽量满足学生爱和被尊重的需要。


  2.国内赏识教育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赏识教育源承著名教育家陶行知的教育思想。“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是陶行知先生的生活教育思想的核心。“四块糖果”这一经典案例集中体现了陶行知先生的赏识教育思想。在《创造的儿童教育》一书中,他主张对儿童实行“六大解放”,解放儿童的大脑、双手、嘴巴、时间、空间和眼睛。他所倡导的“爱满天下”的教育思想,一直激励着许多的教育工作者。


  周弘老师所倡导的“赏识教育”,是陶行知研究的一个最新成果。周老师致力于赏识教育的推广与研究,由最初的家庭教育推广到学校教育。他在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的再建构、再提升。得到赏识、被尊重和理解,是人性中最本质的需求。赏识教育是源于爱的教育,是尊重每个生命个体的教育,是促进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孩子共同发展的教育,是充满了人本理念的教育。周弘老师赏识教育的基本内涵是:赏识教育是一种教孩子学说话学走路的教育,奥秘在于承认差异,允许失败;赏识教育能够激发孩子潜力的原因,在于满足了孩子内心深处的需求;赏识教育并不是单纯的表扬加鼓励,赏识的概念里也有批评;赏识教育是呼唤善良,让人学会感恩,启迪智慧的教育。


  3.趋势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了解,我们认为今后智障儿童的教育要以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主,培养智障孩子自信、乐观的良好心态,挖掘他们的潜力,促进智障儿童生存能力的提高,在社会支持系统下能够逐步融入正常社会。


  (二)本课题预计的研究突破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预计在培养智障儿童自信、乐观的健康心态、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方面有所创新与突破,对于挖掘他们自身的潜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三、赏识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课堂教学中的应用与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一是使我校的智障教育教学水平能再上一个新台阶;二是使参加课题研究的教师切实得到锻炼,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三是使参加课题实验的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得到较快发展,养成自信、乐观的健康心态,挖掘他们自身的潜力,为他们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促进智障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教师教学模式的转变,以提高智障儿童的学习、生活能力为己任。通过应用与研究让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心态,能够自我肯定、培养自信心,面对任何挑战都能阳光的去面对,不怕失败,勇于承担;能坦然的接受异样的待遇,能和别人积极交流,坚定“我能行”,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通过研究可以总结出能够推动智障儿童学会生活、适应生活、回归主流社会的理论性的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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