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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发表评审条件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政策解读


  高级工程师是工程师职称级别的一种,顾名思义,属于高级职称的范畴。高级职称是职称中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浙江省高级工程师职称论文发表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杭州市人事局制定本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人事档案在本市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事档案或户籍在外地的,但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可在杭申报评审。

  另外,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少数特殊单位,如安全、公安部门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其中以下五种情况不列入申报评审范围: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技术人员。

  2、对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杭人﹝1996﹞140号)

  4、国家、省和市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5、文件规定不列入申报评审范围对象的其它情况。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

  (一)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对担任高、中、初级职务均规定了应具备学历、资历、外语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后又增加了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1、学历要求。各职务系列的《试行条例》中对担任各级职务规定了最低的学历要求。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但高校教师出版新闻、研究等系列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杭州市原则上不开展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要求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要求。任职年限是指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方法,从受聘之月起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任职年累加计算。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一般规定: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任助理职务4年(档案大专学历需任助理职务5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需任助理职务2年;

  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任中级职务5年,有博士学位者任中级职务2年;

  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任副高级职务5年。

  3、破格申报。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的人员,提前申报最多不超过1年,即晋升高级职务需任中级职务满4年;晋升中级职务需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人事部制定破格申报条件的权限,省人事厅制定了部分职务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的条件(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我市制定了部分职务系列破格申报晋升中级职务的条件(杭人专[2004]242号文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填写《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破格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区、县(市)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杭州市人事局审批。

  4、外语要求。详见《职称外语水平要求相关政策规定》章节。

  5、计算机要求。详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相关政策规定》章节。

  三、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材料清单》1份,贴在评审材料档案袋封面上。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式3份。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1份(要求打印)。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般由单位填写,使用A3规格的纸张(要求打印),中级一式25份,高级一式35份。

  5、学历证书、专业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个人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登记表复印件1套。事业单位的人员须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7、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符合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应的《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中级1式2份,高级1式3份)及其证明材料。

  8、杂志级别省级或以上,双刊号综合类期刊或专业期刊1篇或以上,任现职以来有关专业技术论著、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已发表的应同时提供封面目录及所写文章复印件;中级不作要求,但部分专业作为评价参考内容;高级作为评价条件之一)。

  9、与评审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材料主要指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鉴定材料、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科研成果转化情况等。

  10、与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

  11、破格申报的,需提交《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中级1式2份,高级1式3份)及其依据材料。

  12、转体单位或分流人员需附有关单位转体的文件或工资转移单的复印件。

  13、申报高级职务的评审人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信息表》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在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及身份证号。

  14、提交单位与本人签名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5、评审组织要求的其它材料。各系列(专业)评审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在各评委会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网站上查阅(各网站的网址见附件8)。

  (二)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浙人专﹝2006﹞351号)

  (三)申报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1、非本市所属单位委托本市有关评委会评审的对象,须出具当地(地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评审委托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浙江省人事厅同意,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杭州市人事局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与评审的程序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上报。

  1、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将申报的有关材料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对象提交评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符合规范要求: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共同完成的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要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工作,所起作用及排名顺序;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等,写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中贴上近期免冠照片)、《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3、对于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已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尚未办理人事代理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事局申报。

  4、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人事档案或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应持有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事局申报。

  5、对人事档案征集在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但在外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如当地工作单位同意,可向本人人事档案征集的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

  (二)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包括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审核后,在申报材料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和盖章,填写各专业的《送评报告(委托书)》和《评审对象花名册》并加盖公章,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否则,杭州市各中、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对送评材料不予受理。

  2、申报评审材料应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上报。

  (三)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接收材料。

  (四)省、市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书面批复。

  (五)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详见《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工作的管理》章节)

  (六)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所在的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发文公布。

  (七)材料整理、清退、存档,并由相关部门办理证书。

  五、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1、送本市中、高级评委会评审的申报评审对象不必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但须经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开具《送评报告单(委托书)》;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省有关评委会评审的,一般须经下一级评委会评审推荐并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3、申报对象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不需经下一级评委会评审推荐(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市有关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评审材料的统一收集和审核,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4、本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市外评委会评审的,《送评报告(委托书)》须经市相关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职改部门、杭州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否则,评审结果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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