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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论文摘要 在刑事诉讼的检察环节中,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切实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目前还不够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从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的现状出发,结合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具体开展措施工作,实现真正本质上的救助。本文将从检察环节的视角,具体分析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的具体救助措施和构建救助行动的规范性制度。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救助 检察环节

  刑事被害人救助从含义上理解,具体是指国家对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人身伤残或是死亡的,无法获得被告人提供损害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给予被害人或近亲属一定物质的救助活动。在检察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恰当处理刑事被害人的诉求,能够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且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均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诉求现状

  (一)刑事被害人方面
  1.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诸多限制,他们没有主动权,也不能过多介入和干涉,在提出诉讼时往往处于被主导地位,使得他们权利诉求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表达。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被害人受害后如何补救所能够依附的法律依据并不多,也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被害人权利诉求的表达方式单一,接受救济的途径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性。
  2.单纯的侵权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却没有这种诉求机会,且法律明文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Www.11665.cOM这种有限的诉求表达,使得刑事被害人仅仅局限在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反而失去了因犯罪行为而损害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方面的诉求赔偿机会。
  3.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本该犯罪人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因为犯罪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因证据问题不捕或不诉、犯罪人被判无罪甚至判决后犯罪人拒绝履行赔偿等多种情况的存在,却因没有建立相应的补救措施,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诉求无法得到保障。
  (二)法律保护方面
  1.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审理中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审理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不够重视,未进行充分的保护措施。这种审理制度限制了被害人对民事诉讼的求偿权。
  2.虽然《刑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有着明文规定,可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予以保障的制度根本就不能解决被害人的实际求偿要求,而且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实质上的保证。
  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各地检察机关也就该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因缺乏足够稳定的资金保障,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体。刑事被害对象包括国家、社会、组织、法人、个体公民。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也是当事人,但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主体代替被害人指控犯罪人,它与被害人形成替代关系。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而存在,他不能在检察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自动获得救助,却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处于原告的地位。
  (二)建立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自己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剥夺了他作为直接受害人提出刑事诉求的权利,导致许多被害人权利诉求最终得不到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国家给予被害人救助,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体系更加全面具体,从实质上实现公平公正的判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的对立矛盾。
  (三)救助中的注意问题
  首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举措,在建立时必须要确保各个部门相应的职责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法律监督角色定位,实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依法督查,纠正违法的法律监督性质。
  其次,在救助中必须明确救助对象被迫害的程度,从国家所能承担的范围来实施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因犯罪行为导致伤亡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急需赔偿,却无法得到犯罪人有效赔偿的特困刑事被害人。
  再次,检察机关在对被害人的救助时要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掌握特困被害人的情况,提高救助效率,避免重复救助。并切实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从民政、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确保救助得以顺利实施。

  三、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措施

  1.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中,重视被害人的诉求,确保被害人诉求表达的顺利和畅通。
  2.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联动机制,增强办案的具体效力。
  3.加强司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完善对日常案件监督和专项检务监督的相关制度,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法律效益。
  4.救助环节要涵盖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全面分析诉求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5.因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检察机关在实施具体救助时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设定一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严格把握好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6.检察机关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救助方式实现刑事被害人的诉求。除了通过物质救助解决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还应从避免二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通过联合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和监护救助等方式,以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人和社会的仇恨报复心理。

  当然,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不能简单地由检察机关单方面运行,它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多职能社会资源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到对被害人的生活、心理、精神各个方面进行救助。

  四、检察机关实施救助制度的规范

  检察机关在救助过程中必须要规范建立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规范救助前提条件、救助对象、救助程序以及救助资金,从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的公开性、及时性、有效性、有限性等救助原则出发全面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制度的前提条件规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内容。刑事被害人是因犯罪行为侵害而伤残或死亡,至此遭受巨大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生活失去基本的保障能力。在刑事案件中,这类刑事被害人首先由犯罪人来承担赔偿义务,当犯罪人实在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时,检察机关才出面启动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
  (二)检察机关实施救助制度的被害对象规范
  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制度的对象,首先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因犯罪人无能力或犯罪人死亡而无法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近亲属;其次是被害人实际已经遭受到刑事伤害,但因证据问题无法查清造成疑案,从而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不仅仅限于受到人身伤害的被害人,确切的说,应该包括侵犯人身权力犯罪和侵犯财产权力犯罪的广泛范围内的被害人。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范围规范
  首先针对因犯罪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费等方面帮助其申请救助金,以保证被害人的基本生活。
  其次针对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死亡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从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方面帮助被害人亲属申请救助金,保证他们的必要生活费。
  再次针对遭受到重大财产损失,基本家庭生活都不能维持下去的被害人及家属,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国家的赔偿法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帮助被害人申请必要的生活费用和补偿费用。
  (四)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程序规范
  救助程序包括告知程序、申请程序、救助调查程序、审批程序四个环节。
  在救助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先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救助说明。检察机关在申请阶段必须尊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意愿,遵守自愿原则。在救助调查中,应当调查清楚主要的情况,包括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人的赔偿,是否从其他相关组织获得救助,实际上被害人的损失程度,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自身有无承担的责任。根据这些审查内容进入审批程序,判断是否给与救助,给予多少救助的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十日内可以再次在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五)检察机关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上的规范
  检察机关给予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社会捐助或没收罚款等资金来源为辅,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制度进行救助,如果涉及到其他救助组织的参与再按实际情况考虑救助措施。
  (六)检察机关针对被害人救助的原则规范
  检察机关的救助原则有:公开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各项原则维持着救助行为的顺利进行,确保救助工作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公平性原则强调救助范围的条件、对象、程序的公开,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有效。及时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接到救助申请或是在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助程序,最及时的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有效性原则要求救助工作主要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实施,不拘泥于形式,使检察环节的刑事活动顺利地进行。救助的有限性原则注定了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紧急生活困难,不能解决他们在生存生活上的全部环节,因此,还需要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比如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检察机关提供救助后可向加害人追加赔偿。
  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后,在补偿的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加害人或应该承担责任的负责赔偿的其他人享有追偿权,既可以避免被害人享受双份赔偿金额,也可以防止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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