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论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办学理念是对教育定位,教育目标思考所形成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简单说是对“办什么样的学校、学院”和“怎样办好学校、学院”这两个根本性问题的全面、准确、深刻的把握和认识。国内外著名大学法学院校都有各自独特的办学理念,办学理念对学校、学院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既是对历史传统和办学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的集中概括。因此,办学理念是一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对各个法学院校来说,法学教育应如何定位,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该如何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以适应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取决于在法学教育中树立一个什么样的办学理念。
然而,部分法学院校忽视了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轻视了办学理念对于法学教育各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从未针对本院校的历史传统、经验、现状以及法学教育发展的情况认真思考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办学理念以统筹全局指导法学教育,甚者只将办学理念当做口号一样,抄袭他人、拿来主义,最终流于形式。这种现象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很多法学院校致力于教学改革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和创新,其实只是热衷于照搬其他国家、地区和院校的课程、教材、授课方式等细枝末节,却从没有考量过这些教育成果所反映出的办学理念。
也许,有人会说,办学理念是很抽象的东西,对具体的法学教育指导作用不大,或者认为,同一个国家、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相同,那么该国家、地区的法学教育也应相同,有没有各自独特办学理念意义不大。WWW.11665.Com其实,有这种想法还是说明没有对办学理念的决定性作用有足够的认识。本文即以澳门的法学教育为例论述明确办学理念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一、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情况与澳门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欲了解法学教育的情况就要从澳门法律的特点入手。
“葡萄牙化”是澳门法律的主要特点。而“葡萄牙化澳门法的形成当然必须追溯到葡萄牙对澳门实施的非法统治”。葡萄牙人于1555--1557年踞居澳门期间,自发成立了内部自治组织议事会,管理葡人社群的各项事务。居澳葡人议事会成立后,依葡萄牙的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内部自治,维护葡人社群的利益,同时居澳葡人亦遵守中国法律。葡萄牙于1822年在已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单方面将澳门作为海外属地列入其领土范围,鸦片战争后欲仿效香港模式改变澳门的政治法律地位,但澳门亚马留总督的殖民行动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居澳葡人也不予支持。虽然澳门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国际法上不属于“殖民地”,但是葡萄牙从1849—1976年间却对澳门实行事实上的“殖民统治”。这种事实上的“殖民统治”体现在澳门的法律及司法体系上即:澳门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由葡萄牙的几部重要大法典组成的,即葡萄牙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六大法典,其次,葡萄牙也专为澳门制定了一些法律,如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等,再次,澳门立法会也在其设立之后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最后,澳门总督也通过法令、训令及批示等形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构成了澳门现行法律的基本渊源;如同葡萄牙法没有经过任何的转化程序而被直接强制置入澳门一样,澳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法律人才也是由葡萄牙政府从葡国输入的,葡国政府直接从葡国向澳门输入葡国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等;澳门只使用葡文作为官方语言,法律法令均以葡文创制,澳葡政府及其法院当然也都以葡文作为唯一工作语言。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在葡萄牙统治澳门期间,澳门的法律及司法被打上了深深的“葡萄牙化”的烙印。
澳门法律的另一显著特点是正在向“本地化”发展。“澳门法本地化”是1987《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提出“澳门过渡时期三化”问题之一,具体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条文的本地化’、‘法律语文的本地化’、‘司法官员的本地化’和‘法律在本地民间社会的普及化’等”。至今,“本地化”进程已取得一定成果,如组建了三级法院体系并且本地的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中文被确定为官方语言、原有的适用于澳门的主要葡文法律文本被翻译成中文等;但是,“澳门法本地化”仍然面临许多困难、进展缓慢。
另外,澳门法律先天就与内地、香港及台湾的法律关系密切。首先,“从整体上看,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及澳门(当然也包括香港),都是中国人或以中国人为主的社会,故理论上讲,这几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当然都应是以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为背景”。其次,澳门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及现代社会生产与生活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避免地要受所处区域内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影响。毫无疑问,澳门与内地、香港、台湾现在和将来都必然会休戚相关,互相影响。法制方面尤其突出,就长久以来的事实看,香港法律实务对澳门法律实务的影响极为广泛。此外,在家庭、婚姻及继承等领域,澳门在相当时期里是以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参照。不过,自1979年中葡建交以后,尤其是《中葡联合声明》发表以来,澳门已转为以中国内地的法律为参照。
可见,澳门的法律因其主权和治权变动等原因,呈现出“葡萄牙化”、“本地化”及受内地等地区法律影响等特点。
二、澳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澳门高校法学教育历史有两个重要的年份,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1988年以前。澳葡当局未在澳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人才培养主要依赖于葡萄牙等国的大学教育。1988年下半年,东亚大学(即澳门大学的前身)开设了法律课程,自此,澳门终于有了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1999年澳门回归大陆后,澳门法科院系增多,教育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澳门科技大学、亚洲(澳门)国际公开大学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总体看来,澳门回归至今,虽只逾十年,但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从澳门高校毕业的法学人才数目逐年递增,学历层次日益提高。
目前,澳门两所主要的培养法律人才的高校法学院——澳门大学(以下简称澳大)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澳科大)法学院在学制、课程安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目标、生源、授课语言、考试制度等各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不同者居多⑨。总得来说澳大法学院主要提供的是以澳门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少量中国法课程;澳科大主要提供的是以中国法律制度为主的课程,辅以部分澳门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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