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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经济法


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

  综观当今我国渎职犯罪预防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层次和浅层次问题。前者是指我国政治体制问题,后者指具体制度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并尝试用制度去堵塞渎职等职务犯罪漏洞,然而,却忽略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即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这一问题是我国所有问题的“总根源”,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单纯的某一项制度可能会被人为地葬送掉,即“有法不依”。

  第二,道德和法律问题。道德为自身约束规则,它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无强制和威慑力。在这方面,道德问题十分严重,道德论丧,不顾廉耻,无人格的公务员大有人在。道德问题如此严重,仅提出一个方略解决不了问题,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各行各业中,在现有的公务人员队伍中强化道德约束。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要看到,在当前情况下,法律的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承,均不可偏废,不能因提依法治国,忘了道德建设,也不能因为提依德治国,忘记了依法行事,两者均不可缺。

  二、渎职罪原因探析

  渎职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严重违背职责,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它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分析和探究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1、渎职犯罪的政治原因

  (1)权力失去制衡

  目前,我国渎职犯罪之所以泛滥成灾,关键原因还在体制。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或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二十多年来,我们党针对现行一些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总体上来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普遍存在监督软化,整体效能差的弊端:第一,法律监督软化,致使行政权行使无章,有关行政法律贯彻不力,职能效力降低。第二,对渎职违法的国家公职人员惩罚过轻,难以引起一般违法者的警觉,致使有些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违法走向渎职犯罪。第三,有些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或随意超越行政权力,使其在碰撞和磨擦中权力异化。第四,在法律监督实践中监督法程序变形,难以保证监督实体法的完全实施。第五,监督工作人员由于权轻官卑,或种种利益牵制,受到反制约和干扰较多,人民群众的监督尚未发挥真正的作用。

  (2)严重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行为和作风,亦是党政机关工作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观原因,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集中表现。邓小平同志1980年也列举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除不负责任,压制民主外,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滥用职权,专横跋扈等。职务犯罪与官僚作风紧密联系,比如由于某些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违反科学,违章蛮干,冒险施工而造成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有些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查明签约对方资金情况和履行能力,就轻信对方,支付款项或发放贷款,造成国家巨额资金被骗或难以收回的现象;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不经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草率决策和盲目投资,展开大规模的基建工程而导致国家巨款资金、资源的惊人浪费,等等。严重的官僚主义的存在,必然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的现象,必然会导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

  (3)民主与法制不健全

  民主,是由国体和政体相结合组成的国家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应当由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即人民当家作主。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异常艰难,因此,无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其中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职务上的犯罪。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相反的意见,谁要违抗他们的意图和作法,便挟嫌报复,目无法纪,利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审讯他人,构成专权型渎职犯罪。

  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制度的确定靠法律规范的强制约束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是控制职务犯罪的基本手段。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规范约束力软化是渎职犯罪滋生的又一原因。从立法方面看,法律规范本身抽象、笼统,制裁幅度宽,尤其是出现罪与刑不相一致时,或造成罪与罚脱节,或者刑罚起不到预防、惩治,矫正渎职犯罪的作用,尤其是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形态的需要,造成控制职务犯罪无法可依。在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人员办理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不能完全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经常是法外留情;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某些犯有严重渎职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刑事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是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低下。在守法方面,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差,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公职人员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法律监督制度和举措流于形式,使得侦查该类犯罪,举证困难,人为造成法律规范实施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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