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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消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一、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的必要性(一)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基本意图。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现今社会,非婚同居日趋普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离婚率上升,非婚同居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特别是老人再婚阻力增大,基于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婚姻基础不稳定等缘故,老年人非婚同居更为严重。

  (二)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社会学家伯纳徳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大量存在有着客观的原因。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无论中外,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是非婚同居存在的主要原因;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同居成为既节省成本又可以满足性的需求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增加,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也在增加。考虑到子女的反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等诸多因素,许多老年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追求时髦、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二、如何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以婚姻作为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的前提下,建议我国非婚同居立法采取一元化的婚姻形式,分析我国法律传统和现状,《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调控非婚同居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价值趋向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

  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不等同引导和激励非婚同居,而是对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进行合理的规范,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法律价值还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稳定非婚同居关系,这也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2.公平保障同居者合法权益原则。

  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婚姻当事人身份平等性的体现,平等是公平的前提,民法作为权利法,以保障权利作为立法的基础。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更重视司法的作用,强调民法理念精神的适用,如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等。如当事人就非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不存在有效约定时可依据公平的实质既是双方的利益平衡进行处理。非婚同居一方作出的决定导致另一方严重不利或侵占损害另一方利益时,通过公平原则矫正,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对于在非婚同居期间对同居生活付出较大劳务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享有经济补偿权,这也是公平原则的适用体现。

  3.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

  非婚同居存在一定的松散性,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必然损害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应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不得歧视和损害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同居者不得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消除。

  (二)构建非婚同居的规范内容。

  1.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人身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者各自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按照本人的意愿从事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一方对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同时,同居生活对同居者有开放性,非婚同居者存在隐私权,同居者各自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隐私权。

  2.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在非婚同居期间,当事人存在同居协议处理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应予以优先适用。协议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适用。非婚同居当事人基于同居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归属,事关同居生活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各国存在不同规定。我国目前缺乏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加以解决,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推定存在合伙关系,采用合伙理论处理。

  3.非婚同居的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应以子女为本位,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同时,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相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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