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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变动能否作为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摘要本文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范围,适用做了论述。结合我国国情,认为宏观政策的变动应属于不可抗力范围。本文认为受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与我国的市场体制相结合的环境下,宏观政策作为不可抗力是应该并且正当的。
  关键词宏观政策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不可抗力其理论基础在于下述事实:尽管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但是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着种种局限,自然灾害一如既往的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人为现象(如战争、罢工等)也妨碍着正常的贸易交往,使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可抗力制度的设计就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公共理性的体现。豍
  从西方法制史来看,不可抗力制度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害的情形称为事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改废等。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通常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若因此而发生债务人给付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可以据此免责。豎罗马法的这一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民商立法所承继,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豏《德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却也在第285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未给付的,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wWw.11665.cOM豐英美法曾长期不承认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而坚守绝对责任原则,但这种认识在近现代发生了重大调整,英美契约法所确立的合同落空制度事实上已将不可抗力包括在内。
  我国现行法中对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但我国现行的这两件基本的法律对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的规定,把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完全交给了司法实践,但是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不可抗力制度的认定是不同的,在理论学界,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意外事件的关系也达不成共识。这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与现行法律比较,在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制度却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以为今天的法律所借鉴,在这项法律中,立法者第一次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效力作出了规定,该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不可抗力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更有意义的是,该条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从而确立了不可抗力的范围由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两部分组成的模式。《涉外经济合同法》这一立法表述的价值在于:一方面,它规定不可抗力以其具有“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为特征而区别于其他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不可抗力的法定范围,另一方面,鉴于世界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范围认识不一,为了有利于对外开放促进对外交往和减少涉外纠纷,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这是一种灵活的立法选择。
  由此可知,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并未明确规定其范围。其它国家的民法,现在一般是将不可抗力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类。民法教科书和辞书中对自然事件的范围共识较多,如水灾、早灾、虫灾、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风浪等。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社会事件的范围,对此达成共识的如:政府更迭、战争、军事行动、动乱。各国对罢工、反倾销、政府行为等的认定还是不一致。譬如,法国把“失业”视为特殊的不可抗力。豑”有关案例将雇员长期的和严重的疾病认为是不可抗力”。在国际上,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不是不可抗力,而美国各州的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规定政府行为是不可抗力。豒


  我国对不可抗力所包含的社会事件的具体认识也不统一,特别是对政府行为的认识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受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刚刚在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国内大市场还没有真正的完成,我国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因此,政府行为、宏观调控,将在我国长期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政府行为是不可抗力。但在实际上由政府行为造成的违约,作为当事人是无法抗拒的。如果不将政府行为纳人不可抗力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再加上我国新的合同法未采纳原草案第三稿和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情势变更原则,有学者指出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司法变更的范畴,强调的是实质理性,与大陆法系追求的形式理性有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原则很难融入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逻辑体系之中,在民法典中并无合适的位置。豓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我国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政府行为、宏观调控是应该并且是正当的。
  
  注释:
  豍刘凯湘,张海峡.论不可抗力.法学研究.2000(6).
  豎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49页.
  豏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4页.
  豐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豑尹田.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民商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豒徐士英.对经济合同法律不可抗力条款的几点建议.中外法学.1993(5).
  豓关涛.情势变更原则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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