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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促进司法廉洁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司法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司法不廉不仅仅是法官素质的问题,它
  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改革司法体制,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解决司法不廉、促进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司法是否公正,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而司法公正虽然不能等同于司法廉洁,但却与司法的廉洁与否关系密切,司法不公很大程度上是司法不廉的结果。从 20世纪 90年代初开始,法院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法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廉问题。
  
  司法不廉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腐败现象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事实上,每个国家,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上,腐败的存在都是毋庸置疑的,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目前,我们国家的腐败现象也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法院干警置身于整个社会大环境中,社会上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法院干警的思想观念。当法官为了自己或家属的工作调动、子女的入学、证照的取得等遭遇到其他公权力腐败的折磨时,为了“权力交换 ”也罢,“报复”也罢,或者仅仅是“同流合污”也罢,都有可能放松对司法廉洁的追求,不正确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
  第二,司法体制的原因。尽管依法治国已经被写进宪法和党章,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院系统为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然而,司法独立仍然受到严重挑战,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依然如故。WwW.11665.COM地方党政领导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法院不同,有时是以地方的经济利益和自身的政治利益为出发点的,如果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范围、更长远的时间段来看,往往是一种局部的、暂时的利益,甚至是对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长期利益有害的东西。法院虽然明知从法律上不应按其要求办案,但由于法院的人、财、物权都掌握在地方党政手中,法院和法官就不可能完全不听命于地方,否则不但不能依法裁判,就连自身也难保。据报道,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亚光,因为“抗上 ”,被无情免职,上访 12年始获平反;河北省卢龙县法院前院长贾庭润,因为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等等。都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其实,司法的“腐败”往往是其他权力腐败的结果,是司法的无奈。
  第三,社会对法官的高要求与目前法官职业缺乏足够尊荣感之间的冲突。人们普遍认同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法院和法官寄予厚望,强烈要求司法公正,决不容许司法不廉洁现象,这是理所当然的。可是,这种高要求与目前法官的待遇形成很大的反差。在西方法官的薪金都是比较高的,而且他们都有比较优厚完善的退休金制度,反观我国现行的法官工资福利制度,长期以来法官都没有自己独特的工资序列,只是参照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并没有实行高新制度。法官的待遇与律师或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相比,不仅谈不上高薪,甚至还存在差距。同样作为法律工作者,许多律师早已拥有香车豪宅,出入宾馆酒楼,而有的法官则还骑着自行车,拥挤在狭小的房子里。律师愿意到法院工作的极少,而法院却有不少法官辞职做律师,导致法院优秀人才大量流失。笔者所在城市的某基层法院,相当一部分干警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不得不贷款买房,每月除了还贷,只剩下寥寥数百元的工资,生活相当困难。当法官为了生活问题处处捉襟见肘、节衣缩食时,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几乎荡然无存。所以,社会一方面对法院和法官要求很多,但另一方面能给法院和法官提供的待遇和为实现司法廉洁与公正所提供的保障又很不够,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制约多而激励少,其结果自然难遂人愿。也正因为法官的待遇和地位跟不上,法官对职业的珍视、留恋程度不高,使得法官的素质提高受到影响。
  第四,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还不高。长期以来我国法官选任的低标准,造成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内部也参差不齐,在法律的信仰、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法官职业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加上法官职业的保障机制也很薄弱,因此不能像国外法官那样德高望重、处处受尊敬,这样法官也就缺乏自律的源泉和动力。法官职业化水平不高,反过来又成为影响法官待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财政部门的人说,法官的素质不比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凭什么给你高薪?因此,从优待警喊了多年,总不见兑现。可以说,法官待遇与法官素质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可是到底该从哪一方先入手呢?笔者认为,提高素质,不妨待遇先行,待遇高了,才能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多了,竞争多了,压力大了,法官素质才能提高,也定能提高。
  第五,少数干警的心态未摆正。片面地强调法官必须奉献、就该清贫,不去想办法改善法院干警待遇,这种“既要马儿不吃草,又要马儿跑得快”的做法是不利于调动法官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司法廉洁的。当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要想在短期内迅速提升法官的待遇似乎是不太现实的。但是,既然已经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并且肩负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也就只有默默承受了。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为五斗米折腰,保持清正廉洁。不过,也有少数法官心态不佳,总羡慕别的单位和个人收入高,眼红别人一夜暴富,花天酒地,认为自己能力比他强、素质比他高、工作比他辛苦,凭什么他享受、我受穷?好像吃了大亏,非得捞回来。于是,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就成了谋私的工具,一、两次侥幸得手后,便一发而不可收拾,愈演愈烈,终于毁了一生清白,直至身陷囹圄。
  第六,监督管理还不够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执行人员以及招聘人员等的监督管理目前还不够规范或完善。原来的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层层把关的做法自然有其弊端,但放权于合议庭以后,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权力突然加大,许多案件下判后,庭长、分管院长并不知道,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监督,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可能由此滋生新的司法不廉现象。由于执行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人员的权力过于集中,一件执行案件往往从头到尾归一个执行人员负责,除了执行局内部监督,其他机构很难顾及,很容易出现不廉洁的现象,这方面监督亟需完善。此外,不少法院都聘请了一些临时用工,如速录员、协警员等,有些岗位也接触到审判机密,涉及到司法是否廉洁方面的问题,如果不加强管理监督,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
  第七,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冲突。法院审判的确涉及到一个效果问题,能达到三种效果的有机统一自然是最好不过了,问题是要找到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谈何容易,而且,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看法也见仁见智,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往往就牺牲了法律效果,这又有悖于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法院因此又有理由被一方当事人怀疑和指责为司法不廉或司法不公。另外,过于强调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又可能要以损害外来投资者、外地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制的统一性,甚至从根本上损害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为代价。
  
  司法廉洁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当前法院系统在司法廉洁问题上总体是值得肯定的,但个别干警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不良倾向,其他一些因素也影响了对法院司法廉洁的评价。

    第一,法官直接接受当事人吃请的现象较少,但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其他途径接受吃请、送礼的现象仍存在,并且往往是在事后才知道吃请是与案件有关。
  第二,个别法官存在向当事人介绍代理人、透露审判秘密给代理人,并从中牟利的情况。
  第三,部分案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上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及其领导的干预。
  第四,由于接受吃请、送礼或碍于人情等原因导致个别法官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或者滥用司法权,对有关系的当事人的案件抓紧审理、执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案件则拖延办理。
  第五,一些法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依法办案,未损害司法公正,出现一些不廉洁的行为无所谓,或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
  第六,法院内部或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甚至为当事人与承办法官或庭长、分管院长牵线搭桥,提供接触机会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七,一些法官不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与律师、法律工作者来往甚密,特别是在公众场合对其表现出关系密切、热情有加(如打招呼、交谈、借用物品或有其他行为等),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廉洁或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第八,开庭前较长时间,当事人就被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也为当事人与法官接触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中、小城市中,人际关系比较熟悉,当事人很容易打听到法官的住址,并通过法官的亲戚朋友在案件审理前向法官说情或做出其他有损司法廉洁的行为。
  第九,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一票否决制 ”,以及最高院有关因队伍出现问题院长需引咎辞职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十,一些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在代理的案件败诉时,为了推托责任或敷衍当事人,编造法官不廉或不公的谎言,误导社会大众。
  
  促进司法廉洁的建议
  
  第一,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实现司法独立。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司法公正与廉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三权分立”未必适合我们的国情,也不可能按这种方式去改,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如何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是本阶段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光靠人民法院无法将改革进行到底,因此,司法改革的主体不是人民法院,国家应成立司法改革专门机构,赋予特别职权,切实理顺司法体制。确实有必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法院经费独立预算、中央财政统一下拨,设立与行政区划不相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区法院,法院的设置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以排除地方行政的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推进司法廉洁。
  第二,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不得腐败”的防范机制。就法院自身而言,加强对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责无旁贷。事实证明,有无教育、管理是否严格、监督是否到位,效果大不相同。目前我们在教育方式上比较单一,管理上还存在漏洞,监督上也还乏力,应当不断探索新的教育方式、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保证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除了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等基础教育,加强纪律条规教育、警示教育、榜样教育外,重点要加强干警心态教育,使干警既能正视现实困难,又对未来充满信心,摆正心态,艰苦奋斗。对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重点是发挥干警家属作用,倡导家庭助廉,同时,严格执行最高院的“五个严禁”规定,为法官拒绝吃请等提供便利,有利于维护法官形象。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前、审中监督和执行过程监督,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政工、立案、审监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防微杜渐。对于已经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官,要严肃查处,不得再让其从事审判工作,该清理出法院的坚决清理出去,以保持法院队伍的纯洁。
  第三,提高法官工资和待遇,建立“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法官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职业,肩负着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职业还是一个非常辛苦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职业,尤其是法官在审判案件中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是相当大的,法官职业又是一个不允许通过自身创收的职业,对法官各方面的素质要求也比其他许多行业要高,因此,给予法官较高的工资和待遇是应该的。现在法院一提工资待遇问题,就被认为是法官想要高薪,立马“一棍子打死 ”。其实,法院也没敢奢望高薪,只要和当地一些较好的单位、部门相当就很满足了,问题是目前不少地方法官的工资待遇不但不高,反而很低,连基本的生活都有困难。尽管这不能成为司法不廉洁的理由,但客观上使得个别法官铤而走险,权钱交易就此发生。所以,高薪未必就能养廉,但低薪则必定造成法院优秀人才的流失,降低法官素质,更加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与廉洁。适当地提高法官待遇,也会使法官获得更好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尊荣,从而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
  第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 2002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总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官职业化包括了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及法官助理制度、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内容,其中,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应当尽快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职业地位保障制度、职业收入保障制度、职业教育保障制度、职业监督保障制度,这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公正信仰的整体,从而提高法官的地位和尊荣,促进法官廉洁自律,具有重大意义。(作者供职于龙岩学院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1]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法与法官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谭世贵.司法腐败防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sifazhidu/11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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