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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背景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就业市场  司法考试
  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发布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wWw.11665.CoM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代发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二)教育理念的更新。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经验的学习并重。我国大学法学院系学生大都来自高中,知识学习已经在高中阶段有了较好的基础。进入大学法学院系后,学生自然习惯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主要是书本知识的学习,而我们的法学教育对于专业学生的训练也长期采用知识学习为主的方法。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能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专业术语和专业知识。但是,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熟悉实际情况,不懂操作技能,缺乏社会经验。学习需要时问,实践经验则需要积累。司法既属于理论,又属于操作。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积累办理过的案件数,因此,法学院的学生既要学理论,也要进行实际操作的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在校期问怎样才能获得实际体验呢?在目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鼓励学生多利用寒暑假时间到社会上做调查或参加司法实习,这样可以弥补课堂学习的不足。同时,聘请司法界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学校为同学们开讲座,也对同学们的学习有帮助。并且,聘请外面的专业人士做报告,不应该只限于司法领域,还可以请政府行政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来做报告。这些报告含有书本上没有的丰富内容,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授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传递他们的亲身体验。这些方法对同学们的经验积累大有裨益。
  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我们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应对呢?我们无法改变市场规律,无法改变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我们能够改变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改变我们原来的观念,改革原来的做法,以适应新事物和新情况,用我们的改变适应新的变化。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sifazhidu/117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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