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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词义探源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摘  要」宪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后传入日本;日本学者及思想家用”宪法“一词来表述规定以代议制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又传回中国。可见,”宪法“一词是旧词新用。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但两者又在形式上存在着某种联系,这是英文”Constitution“能够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 中文中的”宪法“能够旧词新用的原因。

  「关键词」宪法,议院,民主制度,立宪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产物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只有几百年的历史。而“宪法”这一词汇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都是古已有之。当然,古代的宪法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二者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么,古代宪法和近代意义的宪法有着怎样的差别和联系,前者又为什么和怎样演变为后者的呢?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英文“宪法”的由来

  英文中宪法(constitution)和宪法性法律(contitutional law)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而拉丁文constitutio的基本含义为:(1)创立、设置、安排、整理、体制;(2)状态、情况;(3)决定、确立、确承、批准;(4)命令、指示。 (注:谢大任主编:《拉丁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8页。)作为法律用语, 是指民法上谨承皇帝旨意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帝国条例、法令、章程,有别于元老院的立法和其他法律。(注: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 年版第282页。)constitutio在罗马时代主要指皇帝的敕令、法令。 其中著名的有公元212 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的旨在扩大罗马公民资格范围的安托尼亚那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公元 530 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为编辑《学说汇纂》而颁布的编纂令( Constitutio Deo auctore);公元553 年查士丁尼赋予《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法律效力的法令(Constitutio Imperatoriam majestatem, Constitutio Tanta circa ); 公元 535 ~ 565 年查士丁尼颁布的“新敕令”(Noveu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内容多属于公法和宗教法,但也有关于婚姻和继承的规定。此外,公元430 年左右西蒙迪恩曾编辑一部法令集(Sirmondian Constitutions),内容是关于宗教法的16部罗马帝国法令。欧洲中世纪封建主时代,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的时候用它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 (注:王向明编著:《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2页。)如公元 1037 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康德拉二世颁布的封地法令(Constitutio de Feudis), 这一法令旨在保护伦巴底诸侯的土地所有权。这一时期,constitutio或者constitution一词也被教会使用, 如当时的大主教教令( Provincial Constitutions )。 教廷使节法则(Legatine Constitutions)是由红衣主教主持的全国宗教会议上颁布的宗教法律,是英国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为缓和与大主教贝克特的冲突, 颁布了《克拉伦敦基本法》( the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共16条, 规定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17世纪,英王颁发给弗吉尼亚公司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时,也采用过宪法一词。(注:王向明编著:《宪法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在罗马帝国时期,constitutio和constitution已开始混用,欧洲封建时代吸收和继承了其含义,而英国则直接使用constitution.无论是敕令、法令、教令和基本法,都与近代意义的宪法不是同一意思。

  古希腊的雅典就已经有了“宪法”,它的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确立了雅典的民主共和政体。(注:皮继增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在其他城邦国家也有类似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在《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中,他把成文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宪法。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158个城邦宪法, 他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注: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129页。)非基本法是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 它们对宪法具有从属关系:“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注: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178页。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近代宪法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1215年,英王约翰与诸侯、贵族和僧侣签订了《自由大宪章》,它限制国王的权力,宣布国王不得随意征税,保护贵族和市民的权利,被一些学者认为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14世纪的法国有“国法”和“王法”的区别,“国法”又被称为基本法,非经贵族、僧侣和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变更和废止,具有宪法的含义。就古希腊的“宪法”而言,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它对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完全不同于现代国家的分权制度;同时,它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欧洲自西罗马帝国到16世纪文艺复兴是基督教神学统治时期,王权神授学说占据统治地位,总的说来,宪法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

  文艺复兴运动打破了宗教神学对人们思想的桎梏,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更是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7世纪发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争得了权利,也发展了代议制度,国家权力逐渐转移到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议会手中,改变了主权在君的君主专制,产生了“人民主权”观念,即国王也要服从并执行所谓体现人民主权的议会所作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 这时起, 英国就用constitution一词来表示这样一种政治制度,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由此产生。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阶级状况造就了它的不成文宪法传统,使英国没有一部称为constitution的宪法典。而这样一部宪法一个世纪后出现在了大洋彼岸的美国,即1787年制定的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从constitutio到constitution,从敕令、法令、 教令到国家根本法,词形上发生了变化,涵义也有了质的飞跃,这一转化不是偶然的。拉丁文是罗马帝国的官方文字,它随着罗马军队和官吏的足迹传播到帝国的各地。4世纪基督教被确定为国教后, 拉丁文的《圣经》使拉丁字母的传播更为广深,而《圣经》是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主要读物,甚至是唯一的读物。(注:参见周有光著:《世界文字发展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382页。)英语是由拉丁文发展而来的,这种词形上的变化和相似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日文“宪法”的由来

  述及中国“宪法”一词的使用及宪法的产生,不能不先提到日本。日本作为中国隔海相望的邻邦,很早就开始了与中国的交往。据学者考证,中国晋朝时期,汉字开始传入日本(公元3世纪至4世纪)。日本在推古朝圣德太子执政期间(574~622年)开始移植中国封建制度和文化。604年,圣德太子颁布“十七条宪法”作为官僚群臣的行为准则, 其核心思想是儒家的“三纲”、“五常”。德川幕府时期,曾出现以“宪法部类”、“宪法类集”命名的法令集。明治5年(1872年), 政府出版《宪法类编》,将1867年至1872年的公文案件按国法、民法两纲分类汇编而成,以供法官办案参考。明治7年,太政官制定的《议院宪法》,规定了地方会议的组织权能。但这些“宪法”的含义都是指“法律”、“规章”的意思,与我国古代文献中记载的“宪”、“宪法”的意思相近,不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含义。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改革救国思想熏陶下,即有一部分人到西方诸国寻求新思想, 学习新技术。 作为新制度、 新法律的“constitution”,是日本人从来没有遇到过的新名词、新事物,日本也没有相应的名词来表示。故此,其在传入日本之初,译名很不统一。如庆应四年津田真道译的《泰西国法论》和加藤弘之的《立宪政体略》中把宪法称为“根本法律”、“国宪”;明治六年木户孝允在其意见书中把宪法称为“政规典则”;明治八年井上毅译的《普鲁士宪法》中把宪法称为“建国法”;明治九年在赐予元老院议长有栖川宫炽仁亲王的诏敕中有“国宪创定,乃国家千载之伟业”用语;明治十一年和十三年制定的两个宪法草案分别称为《日本国宪案》和《国宪》。(注:转引自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将constitution译为“宪法”并单独使用,是在明治六年(1873年)箕作麟祥翻译法国六法全书时开始的。而后在明治14年(1881年),政府为制定日本国宪法而派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时,明治天皇对伊藤博文的《训条三十一项》中第一项即必须去研究“欧洲各立宪君治国”的“宪法”的沿革现状时,宪法一词才成为日本官定的正式用语。(注:何勤华著:《当代日本法学-人与作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年版,172~173页。)1889年,日本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这里的“宪法”,其本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又吸收了西方立宪思想,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普鲁士宪法的规定,是近代意义的宪法。

  日本人为什么会选择“宪法”来表示constitution,而不用其他词汇呢?这应当和“宪法”二字在日本的具体应用有关。“宪法”虽然也作为一般法律、规章使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则特指某方面的法律。如“十七条宪法”规定的内容即是对国家来说较为重要的立法准则和行为准则;明治七年更是出现了具有组织法意义的《议院宪法》。维新时期, 日本人急于学习西方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经验和做法,constitution开始被介绍到日本时,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它规定国家机关结构、职权方面。而“宪法”一词在日本恰巧有过这方面的应用。因此,使用这一词汇来表示这种以国家机关结构、职权和公民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根本法,亦属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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