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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刑法第五章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说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说)。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一般而言,对所有权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侵犯财产罪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一般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那么,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所有权呢?
  我认为,不完全准确,应该从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占有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占有型侵财罪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按照犯罪方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第二,秘密窃取型,包括盗窃罪。第三,骗取型,即诈骗罪。第四,侵占型,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1: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将一辆汽车交给乙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一天深夜,甲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甲院子里的汽车开走。乙发现汽车不在,怀疑是甲开走了,遂打电话询问,甲承认是自己因急用而将车开走,并承诺会还欠款。此后,甲陆续还款5万元,之后,甲将手机关闭,乙无法联系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债务人甲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李某非法营动的摩托车被城管局查扣,李某遂跳围墙潜入停车场,用备用钥匙点火后欲开走摩托车,经营停车场的夫妇二人关上大门阻拦,李某持刀威胁,称只是要回自己的车,别无他图,夫妇二人仍不放行,李某遂持刀刺伤被害人致轻微伤,后被夫妇二人制服。WWW.11665.COm该案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批捕,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诉,是否正确?
  案例3:朱某与本村人在本村a家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朱某的3000元赌资全部输光。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将村民a家大门踢开,进屋后对参与赌博的人说:“你们把赢的钱全部丢下来,否则一个也走不掉。”同时指使同村参赌者朱某某、李某某将大门关上,用椅子把大门抵住,对其他参赌者进行殴打,除个人输掉的赌资外,朱某多得500元,朱某某多得80元,李某多得90元。案发后,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果按照所有权说,债务人甲取回自己的财物,李某抢回自己的车、朱某等三人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和其他人的赌资均不构成犯罪,但显然于理不合。本人认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当财产所有人受到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行为的侵犯时,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当财产的存在状态表现为基于本权而占有时,此时我们把握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客体)只能通过犯罪对象——财物的特征来把握,此时的财产所体现的是财产的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权关系,因此,此时侵犯财产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基于本权的占有而非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指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而为占有。行为人侵犯了基于本权的占有,构成侵犯财产罪。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既包括不法占有(如盗窃、抢夺等而形成的占有),也包括占有不法(如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参赌者对赌资的占有,就是不法占有。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占有不法。行为人侵犯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的,也构成侵犯财产罪。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论文联盟http://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这种他主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将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三,刑法保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第四,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缺乏合理性。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这也不合适。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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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认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债务人甲盗窃质权人乙所占有的质押物,侵害了质权人乙的对质物的占有即本权,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李某采用暴力的方法,将在执法单位占有(这种占有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之下的本属于自己的摩托车强行取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对财物的占有与债权人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的理由,就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具有合理的理由,则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朱某、朱某某和李某三人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同时抢劫参赌者的赌资,属于通过不法方式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对赌资进行没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①
  因此,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二、挪用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挪用型侵财罪是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使用或者挪做他用为目的的犯罪。挪用型侵财罪有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两种,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该罪的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明显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从侵犯的犯罪客体来看,侵犯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从该罪的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明显具有将特定款物挪做他用的目的,从侵犯的犯罪客体来看,侵犯的是单位对特定款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挪用型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资金或款物的占有、使用权。
  三、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毁损型侵财罪是行为人以使财产的价值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的方式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犯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本罪与其他侵财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权;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权或财产所有权。
  四、恶意违约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恶意违约型侵财罪是指行为人以恶意违约的方式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目前规定的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有必要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恶意违约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债权。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等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不断修正的我国刑法的现状,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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