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112期刊网!
网站首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 > 论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论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对策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摘要: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职务犯罪轻刑化,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 量刑标准 防治对策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另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已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职务犯罪轻刑化,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
  首先是立法自身存在缺陷。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WwW.11665.COM量刑幅度宽,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至今已有多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3.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由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有其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有时让人难以把握。
  然后是,对自首、立功情节的标准认识分歧导致缓刑大量适用。“原因之一是检、法两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标准不一致,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是否为自首的分歧较大。”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也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容易被审判机关认定为自首,且量刑时作为应当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从而导致缓刑的大量适用。
  再者,证据收集不充分也会导致案件判决的轻刑化。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难以达到充分、确实,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这也是导致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二、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立法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根本。1.首先立法上要完善贪污、受贿刑罚的具体规定,尽可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建议通过对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的具体量化,从而对1至10年的刑期作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以利于司法操作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2.完善缓刑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规定。首先,在立法上应设定具体统一的缓刑适用标准,缩小适用缓刑自由裁量空间。其次,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处实行听证制度。建议法院对适用缓刑、免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缓刑、免处的听证制度,即凡拟适用缓刑、免处的,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由法院主持听证,邀请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被告人所在单位人员等参与听证程序,对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进行公开听证。再次,立法可考虑增设相关缓刑义务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实质性责任,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改善缓刑公正性的不足,以看得见的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二)履行量刑建议权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有效手段。在审判活动中,检方应对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对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起到让群众参与监督的作用,使量刑程序阳光化,促使审判人员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督促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裁定。
  (三)实行检审协调机制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基本要求。首先,就检察机关内部来说,应按照检察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实行公诉

向前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侦查向后延伸,服务于公诉,及时两部门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转变思想,既要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执法不严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对审判机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公诉人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要重点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该抗诉的要坚决依法抗诉。
  (五)司法人员转变观念是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执法者的态度、理念及方法显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往往会成为量刑失偏的走向。而“仁慈执法”会折损法律权威,如果无动于衷,往往会引发社会的负效应,不利于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甚至会挫伤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失去对司法机关和法治的信赖。无论是贪污腐败或是渎职犯罪,当严不严、罚不当罪都是执法的大忌。因此,要纠正“执法仁慈”,就要使执法者准确理解“宽严相济”,而“宽严相济”并非是只宽不严,判决结果也不应该令犯罪分子满意,更要与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相适应,让广大群众满意。由此看来,纠正执法者的执法理念问题是目前进行防治职务犯罪轻刑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可喜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已被社会强烈关注,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2009年3月18日,两高颁布实施《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我们期待研究制定出更多的防治应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公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论文网在线: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xingfa/118582.html

论文中心更多

发表指导
期刊知识
职称指导
论文百科
写作指导
论文指导
论文格式 论文题目 论文开题 参考文献 论文致谢 论文前言
教育论文
美术教育 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体育教育 英语教育 数学教育 初等教育 音乐教育 幼儿园教育 中教教育 教育理论 教育管理 中等教育 教育教学 成人教育 艺术教育 影视教育 特殊教育 心理学教育 师范教育 语文教育 研究生论文 化学教育 图书馆论文 文教资料 其他教育
医学论文
医学护理 医学检验 药学论文 畜牧兽医 中医学 临床医学 外科学 内科学 生物制药 基础医学 预防卫生 肿瘤论文 儿科学论文 妇产科 遗传学 其他医学
经济论文
国际贸易 市场营销 财政金融 农业经济 工业经济 财务审计 产业经济 交通运输 房地产经济 微观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其他经济 发展战略论文 国际经济 行业经济 证券投资论文 保险经济论文
法学论文
民法 国际法 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宪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其他法学
计算机论文
计算机网络 软件技术 计算机应用 信息安全 信息管理 智能科技 应用电子技术 通讯论文
会计论文
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 成本会计 会计电算化 管理会计 国际会计 会计理论 会计控制 审计会计
文学论文
中国哲学 艺术理论 心理学 伦理学 新闻 美学 逻辑学 音乐舞蹈 喜剧表演 广告学 电视电影 哲学理论 世界哲学 文史论文 美术论文
管理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成本管理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旅游管理论文 电子商务管理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质量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论文 经济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管理学论文 秘书文秘 档案管理
社科论文
三农问题 环境保护 伦理道德 城镇建设 人口生育 资本主义 科技论文 社会论文 工程论文 环境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