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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交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研究

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摘要:伴随重庆市重庆市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其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阐述了政府规制的内涵及政府规制在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民营化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重庆市公交事业民营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希望在政府的有效规制下实现公交市场良好有序运营。
论文关键词:公交事业,民营,政府规制
  一、概述
  (一)政府规制的内涵
  对政府规制的研究自其出现以来就从未间断过,学术界关于政府规制的定义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政府规制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众多学科,从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规制,更能深刻理解其内涵:经济学视角:确定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分界线;政治学视角:以利益博弈来约束政府,政府规制的核心在于清除利益集团的干扰,防止政府失灵。法学视角:依法行使规制权。
  (二)重庆市城市公交的属性
  城市公用事业分为非经营型和经营型两类,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具有经营性的收入,属于经营型城市公用事业,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
  二、政府规制在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民营化中的作用
  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实行民营化改革,不但不能取消政府规制,而且在许多方面要加强政府规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抑制公交企业制定垄断价格。从理论上讲,当私人企业一旦进入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拥有特许经营权后,就可能会制定出大大高于成本的价格,以取得垄断利润,其结果必然扭曲分配效率。这就需要政府对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进行价格规制。(2)防止公交企业过度竞争。
  为了防止过度竞争,需要政府对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实行进入规制,通过设置进入壁垒,抑制公交企业过度进入,保证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供给的稳定和高效率。(3)督促公交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民营化并不能以民营化名义来推卸公交企业履行公交服务职能,政府有义务督促公交企业承担基于法律规定和承包契约的企业责任以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责任。
  三、重庆市公交事业民营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重庆市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民营化的优点十分明显,如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提升了公交市场竞争活力、提高了公交服务质量、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让公私公交企业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促进公交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管理体制混乱
  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交通工具的拥有与控制,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投资、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庆市城市用地布局、土地开发、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方面,必须高度协调统一。然而重庆市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混乱,新增客运中巴车需经市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照乘车需求和道路、运力情况,综合测算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才能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从事营运活动。目前重庆市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有三大弊端:一是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二是机构重叠,效率低下。三是政策不一,城乡有别。
  (二)公交线路特许经营不规范
  自公交行业引入私人资本后,公交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现有公交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主体分散、缺乏骨干企业。不论国有或是私营的公交企业都兴起承包风,往往采用挂靠公司形式下的单车承包经营,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后,通过转包给承包者,稳收承包金,转嫁了新线路经营风险。然而承包经营具有诸多弊端:一是以“包盈不包亏”为原则,公交企业在投标时过分重视对线路盈利能力的评估,竞相争夺“热线”,不予理会“冷线”,忽略了公交的公益性;二是尝到承包经营“甜头”的公交企业把主要精力用在积极申请新开线路上,无暇对承包出去的线路、承包车辆、驾驶人员、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管理;三是多家承包者无序竞争,变相分割新线路,常因线路行驶问题发生冲突而导致车辆损毁和人员伤亡,埋下安全隐患。
  (三)公交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重庆市城市公交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成为乘客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对象,直接影响其承担的客运比例。重庆市城市公交低水准的服务质量常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性。不少破旧的公交车经常“带病”作业,营运途中抛锚事件屡屡发生,安全状况堪忧;一些司机抢站赶超,随意停靠,出现夹伤、摔伤乘客等不安全事件;公交车上扒窃之风已有下降,但仍然比较严重。二是方便性。线路设置不合理、线路网密度低、线路衔接较差,乘换车不方便、步行距离大;夜班车和通宵车甚少,无法满足市民夜间出行的方便需求。三是迅速性。因缺乏公交车专用通道,交通道路堵塞对公交运送速度干扰严重,导致乘坐公交车耗时太长。四是准时性。大部分公交线路的服务间隔固定,调度调节能力较低,无法适应交通拥堵的状况,有时会出现公交车服务空白。
  (四)法律框架亟待完善
  由于我国对公共交通研究不深,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已经跟不上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的步伐。现行的规制依据是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和办法,这些规定、办法和条例对于加强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法律层级低、法律效用较差,因而在执行中打了不少折扣,对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的约束力不一,既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缺乏本行业的专门法律。

而对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的具体规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多以政策为主,而政策往往不够明确、随意性大且大多倾向于公交企业。这造成了政府规制缺乏依据,重庆市城市公交改革缺乏纲领性的指导,重庆市城市公交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协调,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对策及建议
  (一)政企分离
  政府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而公交企业力量相对较弱,因而政府在促进重庆市城市公交发展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面对走向民营化的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政府必须从直接管理经营转变为宏观管理市场,从管理行业转变为监管市场,从对公交企业包揽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在规制中服务,在服务中规制”。在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民营化中应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为:合理授权,完善规制,适当监管。
  在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实行政企分开之后,现公交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一是企业体制上的股份制。二是企业结构上的集团式。作为一个“多产业、多层次、多结构”的综合性公交企业,客观上要求其内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相互适应,才能形成统一指挥、运转灵活、协调发展的企业管理模式。
  (二)组建独立的政府规制机构
  我国进行了“大部制”改革,撤销建设部,新组建交通运输部,负责原交通部的和原建设部指导重庆市城市客运的工作。此次政府机构改革侧重于加强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而需要通过组建独立公正的政府规制机构来加强重庆市城市公交微观规制能力。
  结合我国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看,由于我国规制改革的法律法规极不完善,我国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时,应融合国内外的设置模式,组建“一城一交”独立规制机构,如一个重庆市城市设立一个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委员会是依法享有规制权的行政主体,独立于政府与公交企业,在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政府规制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作为行使第四种权力的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委员会,以打破传统三权分立格局的姿态而横空出世。
  (三)有效竞争:放松规制与规制重建双管齐下
  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并非自然垄断行业,由众多的私营公交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可以降低价格,减少政府补贴。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政府应根据重庆市城市现有的公交市场容量,除了对进入者进行必要的准入条款约束之外,还要对进入者的数量和规模进行适当控制,以优化资源组合、减少投资浪费、规范客运市场竞争,使其成为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的一种补充。
  实施公交专营管理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授予等方式优选经营者。从国际经验看,(1)线路专营模式是比较合理的选择;(2)推行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所谓特许经营权,实际上是政府按照大众选择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的意愿为公交企业进入重庆市城市公交行业而特别设立的门槛和标准。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提高了公交客运市场的可竞争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消除了规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四)规范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的标准体系
  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是一面透视镜,折射出一个重庆市城市的文明程度。重庆市城市公交服务是在保持乘客的属性及形态均不改变的情况下,使乘客发生空间位移,创造出具有移动价值的产品,具有即时性、社会性、时效性、不均衡性等特性。基于公交服务的特性,针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政府应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制订服务标准的具体指标与准则,对重庆市城市公交的服务表现进行评核,并承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是提高乘客的公交服务满意度。二是满足乘客多元化乘车需求。三是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其一,规范工作人员的上岗要求;其二,开展“公交优秀”活动。争创“文明线路”、“文明车组”、“文明司机”、“文务员”,制定竞赛内容、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评比条件和奖励方法;其三,“六定”运营。即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进行营运。
  (五)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政府规制体制改革迫切需要一部具权威性、全国性的法规来作为纲领性的指导,应尽快出台《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法》,为重庆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法》应对公共交通各方面的具体管理作出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定,包括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规划、设施建设、线路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然而我国地域辽阔,各重庆市城市之间的差异大,需要以《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法》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一部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目前,上海、北京、青岛、长沙、广州、成都等十几个城市制定了公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此外,还需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等行业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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