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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伦理的重塑

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从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来看,特别是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伦理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中国公共行政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与行政伦理的核心价值是一致的,同时也为行政伦理的重塑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 行政伦理; 失范
  
  行政伦理与和谐社会理性诉求的公度与通约在于追求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契合。行政伦理所追求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理性双翼”,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可能并且持续。和谐社会的核心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秩序,这也是行政伦理的终极关怀。行政伦理与构建和谐社会因共同的价值追求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以“服务型政府”为导向,重铸公共行政价值
  
  首先,要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性。“服务型政府”是回应人民需要的政府。一般来讲,一种政治理念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国家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的政治目标;一是作为政治实践中行政人员的价值观。“三个代表”中“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论断,既是我们党的执政目标,也是引导我国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政治实践的基本原则。“执政为民”是对上述论断的浓缩,重点在“为民”上,即要求行政人员在思想深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为民行政的理念。wwW.lw881.com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本着“努力满足公众需要”的原则来开展行政实践,努力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价值期望,并不断加强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真实的需求并且做出积极的回应,做到“服务到位”。
  其次,要重视人民参与,扩大民主。具体做法是:第一,放权于基层,将科层制中被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的基层团体或个人引入到政府管理活动中来,也就是要赋予这一部分人一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没有人民的参与,政府始终是不完整的。鼓励民众参与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又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的支撑。第二,让权于顾客。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应该是服务的提供者与顾客的关系。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给顾客更多的权利,让他们能够有充分的权利和空间来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再次,要勇于接受民众的监督。“服务型政府”是接受人民制约的政府。众所周知,在传统官僚政治下,政府的权力是不受制约的,常常是:国家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从而使权力成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权力是放荡不羁的、不受制约与监督的。而“服务型政府”根源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其“权源”与“物源”的基础决定了政府权力的人民意义。“服务型政府”中的“人民”不再仅仅是行政关系中的行政课题,不再仅仅处于完全被动、绝对服从的地位,而是具有一定主体地位的、可以自由表达自身诉求的群体。“人民政府”的理念就内涵着接受人民监督与制约的合理成分。
  
  二、以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为基准,强化公共行政责任
  
  “责任”这一范畴在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性在于:责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之一。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严格追究公共行政的消极责任。责任是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主体与行政体制承载主体决定其“公共人”的角色定位,“官僚为公”就成为行政活动的基本信条。但是,“官僚为公”不会自动发挥作用,它必须依靠相应的政府运行机制才能实现。因此,在行政组织中必须要建立起一整套相应的行政激励与评价机制,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把行政人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融入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中,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以“程序合法”为契机,建立行政程序法制化机制,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使得其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程序和效率不仅在形式上有冲突,而且在实质上也存在反差。虽然两者之间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但是从深层次上看,科学的行政程序对行政效率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会因为缺乏持续的约束而可快可慢,其效率的高低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关注程度、办事人员的自律程度,以及该事物是否处于“风头”上。因此,要保证行政效率的提高,必须要严格规定办事程序,取消政府的随意行为,加强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建立规范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总之,合理的行政程序是理性与经验的结合,如果能使行政程序的安排起到浪费最小化、效果最大化,则有利于降低行政过程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四、以公共行政主体为依托,改善公共行政作风
  
  一是要进一步转变行政人员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首先,在思想上求实,以解决“愿不愿”务实的问题。求真务实是一种奉献,是对人民群众的无私奉献,但同时它又是一种获取,从人民群众那里获得良好的口碑。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作风问题说到底是世界观的问题。目前,一些政府人员作风不端正、作风不务实,习惯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且屡禁不止,久治不愈,这在根本上也是世界观的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移的必然结果。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求真务实的最大敌人。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必须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并把“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作为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一个必要的举措加以强调,具有现实的意义。“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其本质就是要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但是在实践中,一部分行政人员往往是“身人”而不是“心人”,走走过场、搞搞形式等是常见的。因此,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要强化在实践的基础上将“身人”和“心人”相统一,坚持调查要身入,研究则心人,调查研究就要身入和心人、实践经验与理论思考的辩证统一。其次,在工作上落实,以解决“敢不敢”务实的问题。务实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阻力,特别是一些不良作风的顽固性将会对求真务实的作风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紧抓工作落实是行政工作的落脚点,也是改善行政作风的具体体现。行政人员必须要本着“为民”的原则,有胆量、有谋略的开展工作。再次,在作风上扎实,以解决“能不能”务实的问题。要做到作风扎实,就必须要“三戒”:一戒“假”。就是不能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二戒“大”。就是不能好大喜功,不搞“形象工程”。要珍惜民力、倾听民意,实实在在的关心老百姓。三戒“空”。要讲落实而不是只提提口号、说说政策,不能只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而应该面向社会的真实需要,提供有质量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二要不断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净化行政作风。当前,行政道德责任的缺失和道德失范在公共行政领域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违背了社会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重塑行政伦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不断加强行政道德建设,给公共行政提供一个纯洁的外部环境。首先,加强行政人格道德建设。人格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完善的公共行政道德人格,是公职人员这一道德主体实现自律的前提。在复杂的行政运行体系中,行政人员的行政人格是行政体制公平和效率得以发挥的核心前提和必要保障。具备健全、高尚的行政人格,行政人员就会关心人民、爱护人民,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最高要求;就不会对人民的利益漠不关心,不会对群众的疾苦冷眼旁观。因此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培育行政人员高尚的人格。其次,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诚信道德建设。诚信是人的立世之本,也是现代公共行政体系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一个具有诚信的行政体系能够增强社会民族的社会责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而行政失信则会导致社会民族普遍信心不足和对执政者信任的丧失。可以从三个纬度来加强诚信道德建设:一是“真”,即要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透明,行政人员履行公务要求真务实,对人民群众真诚负责;二是“善”,即维护正义,依法行政、以民为本,施以善政;三是“和”,即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的和谐社会理想。最后要加强行政法制道德建设,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要保证行政制度体系的长期规范、有效和健康,还必须要将其纳入到法制建设的框架之中,把一部分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威约束,以更好发挥道德的约束力和感召力。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是现代社会进步的表现。通过法律让道德法制化,其实质就是要使行政主体的守信成为法律上的守信,道德上的公平正义成为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制裁。加快道德领域的立法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如韩国先有《公务员服务规定》(将公务员伦理道德规范化和系统化),后有《韩国防止腐败法》(真正意义的伦理性质的立法);美国的《美国政府伦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都为我国的伦理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因此,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确实保证伦理法制化建设,才能为社会提供一支廉政勤政优政、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的行政队伍。
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应承受的后果。责任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客观规定,但是,责任的履行是受个人意志支配的主观实践。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失职、渎职和不负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责任冷漠症”的怪相,具体体现在:“权力对责任的回避”和“权力对责任的侵犯”两种表现形式。这些怪相的存在,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必须要不断强化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完善消极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责有负”、“责能负”。真正实现行政人员将积极的责任内化为个人信念,将责任的“他律”转化为“自律”,不把责任看作是外在的负担。当公共行政人员面对责任,不是觉得“要我干”,而是觉得“我要干”时,就能形成“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良好公共行政风气。第二,依法规定公共行政的客观责任。行政人员的客观责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岗位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要求行政一经确立了行政职务关系,必须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遵循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乱用职权;必须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二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确保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为此必须要遵循以下几点基本的法律精神:行政合法;违法有责;越权无效。三是政治责任。由于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就是人民的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都要承担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
  
  三、以公共行政目标为核心。提高公共行政效率
  
  公共行政的使命就是“为民”,其终极目标就是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民众的各种诉求,通过优质的公共产品和良好公共服务来促进民众诉求的实现。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民众的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这对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为了有效满足民众的各种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要面对的议题之一。政府应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的改革。首先要强化政府职能市场化改革,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以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其次要积极改造政府的组织形式,逐步实现行政组织的扁平化。必须根据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与信息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组织再造”的步伐,改革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代之以扁平式、网络式的组织形式,减少组织层次、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创新政府的运行机制。一是以“权力公正”为实质,建立权力公开与监督机制,以实现政府高效。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公正性”和“公开性”。在我国现实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权力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前提就是权力的不公开、不透明,权力没有暴露在阳光下。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暗箱操作极易违背其“公共性”与“公正性”立场,行政行为产生的效果就是负向的。所以要实现政府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起权力公开机制。只有权力公开了,监督才能成为可能,才能对行政决策、执行等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以保证效率的实现。二是以“官僚为公”为核心,建立行政评价与激励机制,以追求行政高效。行政组织是公共组织,行政职位是公共的,不是家天下的。同样,“官僚”作为行政权力的形式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guanlilunwen/xingzhengguanlilunwen/3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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