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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边界的研究

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 社会主义社会诞生以来,我国政府就实行政府操纵市场,到后来实行市场经济,也没有彻底放弃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利和方式,在现今政府追求适度干预市场,可是,在现实情况下,适度干预这一理想是不能实现。所以,本文通过研究政府干预边界,寻求一套更为清晰、明了的规则来更有效的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为了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必须厘清两个问题。首先应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界分。惯有的从政府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干预掩盖了干预的本质,并导致了对政府经济行为理解上的混乱。实际上,政府干预应理解为政府部门以强制性权力介入市场中的权利自由选择的这类行为。相应地,以此为界分标准,其他一些政府经济行为如市场秩序的确保等则应界定为政府对市场所进行的必要的管理。其次,一般认为,市场中所存在的内部性、外部性、垄断等问题会导致市场失灵,因而政府也常以此为据介入经济。可通过分析会发现,这些问题可通过政府有效的管理来进行校正,它们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科斯定理”与巴泽尔的“公共领域”理论可推导出政府干预的边界,即政府在介入经济时,不能逾越、架空甚至破坏合法的产权安排。因为如此行为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将动摇市场自由交易的基础。当然,业已明确的或尚未明确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们觉得某项权利不值得保留时,它亦可能重新置入公共领域;相应地,曾经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由于发现其价值而将其从公共领域中提取出来。但是,这终归是一个选择问题,只要有选择,就存在着权利的保留、放弃与获得。而在这一过程中,除个别的特殊情形外,政府不应干涉权利的自由流动,因为正是这种边际调整使得市场能够确保资源配置向着最优化的途径进行。相反,国家应更多的把精力放在保护业已确认的产权以及当权利出现纠纷时的调整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各方能更加自由的进行权利交易,并达到增强经济权利的目的。

  最后,为了确保政府不越界行事,应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去构建一个平台,使国家与民众之间能有效的互动,以最大化的校正政府一方可能出现的种种偏差。同时,对于低效的制度,国家在遵循经济和稳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这些举措,如果能顺利达到有效降低民众诉求成本这一目标的话,政府干预越界的问题应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论文关键词:辩证政府;干预边界;产权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几十年轰轰烈烈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令人自豪的成就,也初步确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可就时下情形而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依然是严峻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界定,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的需要。比如,如何更加有效的杜绝那些频频出现的带有极强随意性的权益之策?如何更加有效的规范政府的行为?为什么今天的一些政府行为依然残留着计划时期的影子?等等。对诸如此类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着我们的经济改革是否还能有效的深入下去?我们的市场机制是否能继续走向完善,并释放出更大的力量?很明显,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不在于仅仅技术层面上的完善了,而在于必须打破限制改革更上层楼的深沉瓶颈 ——即为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确立起更加科学的原则指导。

  当然,现今对于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原则亦是有的,即那个较为普遍的共识——“适度干预”。可是这个度如何把握?显然,政府不可能完全知道并充分评价所有的结果,进而她也绝不可能用这种并不存在的完全知识和充分评价来指导其实际行动。只要人不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那么能够保证干预得以正确运行的惟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更为清晰、明了的规则来确立政府得以在其间进行决策的领域,并以此对政府的干预范围与政府不得干预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分。如果政府不是被限定在某些特定的行动范围之内,而是能够按照任何有助于特定目的之实现的方式任意使用它的权力,那么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正确的干预可言了。所以,“适度干预”这种完全凭个人主观把握的模糊的度不仅对市场的完善于事无补,而且,对于当前我国如何更为有效的建立一个高效的政府也并无多大帮助。很明显,我们需要一个有助于政府行为之规范的更为清晰的标准。

  需说明的是,本文虽不赞成“适度干预”这一提法,但这仅仅是从不赞成将它作为具体判断和纠正政府行为的标准而言的。实际上,“适度”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状态,这一状态更应成为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所以,从这层意思上而言,“适度干预”更应成为引领我们行为的灯塔,而本文所要确立的政府干-2-预边界,至少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汪洋中的小舟配上桨橹,并最终使得它能达到其所欲追求的目标。毕竟,没有适当原则引领的改革,就与汪洋中没有桨橹的小舟一样,只能随波逐流。

  (二)界定政府干预边界的固有困难

  长期以来,之所以难以为政府干预确定一个清晰的边界,其中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一是对哪些政府行为属于干预尚不明确;二是对市场失灵的错误认识。

  对于第一点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虽然政府干预占据着经济学与政治学的核心位置,但是到目前为止却难以觅一对政府干预一词的精确定义,可奇怪的却是人们在使用这一词时,都常常懒于对它所意指的行为做一个那怕是粗略的界定,似乎它已是与生俱来就能清晰无误的传递其本意一样,然而事实上却不尽然。由于这种对干预理解的草率态度,使得人们常常习惯于把一切政府经济行为囊括于其下,而形成了一个笼统、宽泛的模糊干预观。而事实上,如果对政府经济行为仔细的分析一下,却会发现同以一名冠之的政府干预在本质上却常常有着极大的差异,这就常常使得规范甲类行为的标准不适合乙类行为,反之亦然。因而,由于把干预界定得太过宽泛,其结果就是对其边界的追求只能陷入一种不可能达致的状态,同时也意味着本应而且也能够有效阻止的一些不合理的干预行为结果免于规范。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理由,可是哪些因素会引致市场失灵呢?当然,市场有着其自身的缺陷这一观点是可以肯定的。可是,在一个政府、市场行为盘根错节的交互状态中,有什么理由就可以肯定的说某些失灵就必定是市场造成的呢?又有什么理由就可以肯定的认为市场不能通过其波浪式的运动克服其中某些不合理的存在呢?因而,在想当然的情况下,垄断、外部性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就成为市场失灵的有力证据,最终使得这一切成为了政府介入经济的有力借口,这本身就为政府干预开辟了一个随意进入的口子,使得要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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