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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由校长与教授“共治”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4)06-0014-05

  近年来,在有关中国高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理论探讨中,围绕中国高校究竟应当实行“教授治校”还是“校长治校”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在此前提下,考虑到当前中国大学事务及大学所处外部社会环境的重大变化,中国高校治理的理性模式选择是建立教授与校长“共治”的模式。

  一、教授主导或参与高校治理是高等教育的传统

  1.“教授治校”是高校管理的发轫模式

  “教授治校”发端于12世纪。巴黎大学的教师为了在教会神权与世俗王权的对抗中维护大学和教师自身的利益,仿效城市手工艺人的自治模式和本尼迪克特修道院制度,自发成立“教师行会”,对大学管理中的各项事务(如校长推选、教师聘用、学术发展、学生遴选、课程设置等)进行自主管理,由此形成了“教授治校”的传统。19世纪初,威廉?洪堡组建柏林大学,重视大学的理论研究,主张“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以“讲座制度”来保障教授自由讲授和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而主持讲座的教授在学科发展、教学内容、聘用人员、经费使用等各方面拥有独立的权力,维护了学术的权威。此后数十年,这一模式受到西方各国高校的竞相效仿、不断完善,从而形成了以德国、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欧陆模式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欧陆模式中,教授基本上掌握了大学的全部决策权,不仅在学科及专业领域拥有绝对权力,而且也具有对学校事务的发言权;英美模式中,校外董事和大学教授共同执掌大学决策权,由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和资源分配原则,由大学教授组成评议会行使学术管理的权力。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较为滞后,20世纪初,高校应当采取何种治理方式受到较为广泛关注,多以“教授治校”为明确的理念。1917年,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组织评议会、教授会,还制定了《评议会规则》和《教授会组织法》,建立起北大的教授治校制度。此后,北京大学也提出过“校长治校”的模式,蒋梦麟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提出了“校长治校、教授治学、学生读书”三原则,应当是目前较早可考证的“校长治校”理念。

  2.教授“治校”还是“治学”取决于多方因素

  “教授治校”始自中世纪且能较快地发展.这与当时大学的特点和行会兴盛的社会环境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大学有高度的自治权甚至特殊权力,如独立的审理和裁判权、免缴赋税权、免承担兵役权、罢教和迁移权。第二,大学具有比较鲜明的宗教性。中世纪的大学,“虽然不是教会。但大学却继承和保留了教会的特点”。第三,大学的结构比较简单,组织运行比较单纯,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管理。第四,教师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地位很高。可与贵族相比。这种情况在欧洲一直持续到现代,虽然期间经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大学在走向世俗化和民族化方面迈出了很大步伐,政府机构对大学的影响也日益增加,但大学教授“依然可享用社会和财富的特权,而这些特权成为有别于其他拥有特权的社会集团”,基本上延续了中世纪教授治校的模式。这些教授的团体对学院和大学进行集体统治,垄断了课程、教师任用和科学研究等各方面的决策权,这是典型的“教授治校”模式。

  受殖民传统的影响,美国大学自诞生起就具有自治传统,又有十分明显的市场导向特征,大学需要通过迅速适应市场需求而确保自身的生存,校长和教授没有官方的色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学只能依赖校长和学校董事会迅速作出决策。而不是整天埋头做研究的教授们。长此以往,大学的权力自然就逐渐转移到管理人员手中,学校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才拥有办学上的真正的话语权。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力仍然很强。哈佛大学的前校长德里克?博克认为,“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谁已经掌握了知识并应该获得学位。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更有资格成为教授。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是他们的学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公证人。”可见,美国教授在管理上的作用发挥。相比于欧洲已大大缩小,主要地集中在“治学”上。

  二、教授和校长在中国高校治理中的作用

  1.关于现代高校事务的认识

  对高校的治理应立足于高校的事务。现代高校有相当数量的土地、房屋及设备设施,需要不断维护、扩充和优化配置,实现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有功能迥异但又必须与教务、学生和各教学单位工作协调运行的规划、人事、后勤、财务、科研等部门:有上万甚至几万人在一个校园内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治安保卫:有日常的经费筹措、预算安排、调度使用和决算总结:有若干事项需要有指挥、有协调、有效率、有急缓轻重地处置,有投入产出的绩效。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公办高校主要由国家出资举办,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仍然必须面向社会。高校与社会的相互需求导致了高校和社会的各种交流活动。第一,因学校育人需求而产生的与社会的各种交流,如学生社会实习和社会实践,学生招生(尤其是自主招生)和就业,学校培养学生过程中的产学研合作与国际国内、系统内与系统外的开放办学等:第二,教师的发展需要与社会的交流,如教师的科研项目选择,科研成果的评价与应用,优秀教师人才的发现和教师专业与行业的互动,学校与社会的文化互动等;第三,高校作为社会实体生存与发展需要与社会的交流,如学校的后勤保障、校区治安、校园规划与建设、资金筹措等。此外,中国高校要保证中国共产党对学校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实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中国高校的基本校情。   高校主要功能和首要职能是育人,所以治校必须懂育人,治校者应是专家和教授;同时,高校作为社会实体的工作要求及高校与社会交流产生的需求,又导致高校的治校具有经营管理的基本属性,高校的管理者不应是不擅长经营管理的教授。

  2.教授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

  高校的核心功能是育人,育人的主体是教师,教授是教师群体的代表和带头人,育人的方法、路径、载体、质量和水平应主要由教授群体来认定。同时,教授活动围绕着学生,因此教授也是学生的代表。教授参与高校治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学”是教授的基本职责。教授“治学”不是空洞、抽象和虚拟的,很多重要的学术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要由一些师德师范突出、学术涵养优秀的教授,组成一些代表性机构(如教授委员会)来实施“治学”管理。如:教师职称和各种学术荣誉的评定,学生学位及各种学习荣誉的评定,教学工作的创新及质量评估,学校专业的建设与学科建设的规划方案、实施过程及实施绩效的评估等。

  教授对学校的治理理念及原则不是简单地以某个知名教授的个人意志和认定来形成的.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以作为自然人的教授来治学,而应符合教授由自我实践总结、对历史和他人经验的归纳以及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去共同探索追求而得到的。这既体现了教授们的学识和修养,体现了教授们的人格和知识魅力.同时也是一种集萃和升华,并可能形成一些制度、传统,体现为一种文化。不同高校由于专业不同、教授们的学识结构、水平、学校传统不同,高校文化也会有所不同。当然,在某一个特定时期,也可以由教授们推选出一些能较好地体会和代表这种文化的教授,组成若干学术实体.来具体执行学术管理,传承和彰显这种文化,这是教授治学的灵魂和实质所在。

  3.现代高校治理对校长的要求更高

  高等学校的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专长、一种才干,源于学识但有别于学识。当前高校由于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和承担的更多社会责任.对校长的要求也更高。

  首先,校长应是一位优秀的教授。所谓优秀,主要包括:具有扎实广博的学术功底:熟悉高等教育的教育规律、育人的模式、原则、方法、流程;对教授们的意见能进行较强的归纳和代表;深刻把握大学的文化并能将其发扬光大;熟悉大学所在地域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广泛的跨学科知识;了解更多学科的发展和培育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其次.校长应是一位卓越的管理者。所谓卓越,主要包括:具备一般管理者所应具有的战略谋划、战术指挥、资源调动、判断决策、协调督促、风险控制、危机处置、公关联络等方面的能力:具备对高等教育领域这种知识和文化发生、传播、扩散集中,教与学活动交互频繁,教授、专家等知识分子集中的单位的各种特殊行为和特殊活动管理的能力;具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的驾驭能力,包括对在校学生衣、食、住、行的全面管理,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介入和有效组织,对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对学校具备的一些行政机构特色的熟悉和各级政府关系的有效处理等。高等学校的校长应该从优秀的教授中产生,但他又应具备特殊的管理才能,即“治校”能力。

  三、教授“治校”与“治学”

  大学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学术治理是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大学治理的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专业人士加以运行。“教授治学”正体现了这种大学治理的专业匹配性。若实行“教授治校”,要求其主体不仅能够科学把握学术事务管理的规律和要求,而且必须适应和切合其他多方面事务管理的规律和要求,这在客观上超出了教授的职业要求和专长,超出了治学的范围。教授们的本业和专长就是“教书育人治学”.赋予教授执掌高校内部全部事务的权力,不仅不能有效保证高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可能因为教授在其他方面事务的不专业,导致决策和管理上的失误。

  教授治学与治校的争论实质是对大学内部治理权力分配的讨论。“教授治校”主张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队伍执掌大学内部管理的全部或主要权力,在学校重大决策上享有决定性的话语权;“教授治学”则主张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积极参与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风建设等活动,既在个人研究领域对学术问题进行自主研究.也在学校教学、学科、学术活动等方面参与决策。“教授治校”赋予教授更广、更深的权力,学校制度的建立与解释、重大事务的决定、分歧的解释,其最终权力在教授群体,治学之意也自在其下。“教授治学”则是明确地界定了教授群体的话语范围,在学术专属领域,教授们享有最终的决策权。应该看到,教授的“治学”是“治校”的最实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需要教授们参与治理的内容。实施“教授治学”的目的在于实现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的转变,让教师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而在学术领域之外,则由专业的行政管理团队来负责运行,校长则是行政管理团队之首。所以。“教授治学”一般与“校长治校”相提并论。

  四、校长与教授“共治”的运行模式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单方面地强调高校治理中应当“校长治校”或“教授治校”、教授在高校治理应当履行“治校”还是“治学”职责都是片面的。当前中国高校理性的治理模式可选择校长与教授“共治”的模式,即校长和教授群体协同治理的方式。

  1.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

  无论是欧陆模式的“教授治校”、英美模式的“教授治学”,还是20世纪初我国大学治理模式的构建,教授要充分发挥参与高校治理的作用.必须确立一个稳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应当是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负责人不由校长担任,教授委员会既履行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中具有决策权。又应该对学校的行政权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学术在高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教授委员会应当履行如下职责: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讨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讨论学校的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讨论学校的资源配置原则、讨论确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作考核与成果评价标准、讨论决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等。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给教授们充分的话语权和治学管理权力,善于领会和归纳意见,注意吸纳教授委员会的各种思想、理念和原则。并将这些思想、理念和原则恰当地贯穿于日常的管理之中,一些较为专业和学术性很强的工作和决策,应完全交由教授委员会全权处理。要强调的是,校长要妥善处理好自己与教授委员会的关系,处理好校长任主任的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关系,要将校长与教授委员会的关系,延展为教授们与校长不断探索、不断获取和更新信息、不断改革创新、互相激励帮助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学校管理理念和水平不断提高的根本所在。   2.各层级的学术与行政组织交叉联系

  为达到共同治理的效果,应注意在学校的各个决策层面系统地实现学术与行政组织的交叉联系,这至少体现在三个层级上:一是学校的最高负责人层面。高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学术和行政管理双重造诣的教授担任,他们也是高校教授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只有这样,教授委员会制度才能比较正常地运行,教授参与学校治理的渠道才能畅通。二是由校长同时主持校级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即校长身兼两职,既是学校的行政最高负责人,又是学校学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可以统筹行政和学术两方面的工作。在学术机构中,宜采取充分发扬民主的“票决”模式,给予教授委员会成员充分、平等、自主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学术决策以教授们的多数意见为准,相当数量的教学决策、学术决策和政策制定,应先交教授委员会审议。三是在学院(系)的层面,选拔学术和管理才能兼备的教授为院长(系主任),负责协调本院(系)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建立学院(系)层面的教授委员会或小组,以及一些特设的“共治”机构,确保学院(系)的各项事务也实现“共治”。若能在这三个层面上均达到行政与学术的平衡,强化行政机构与学术机构的交叉联系。高校的教授与校长共治局面方可能形成。

  3.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校长与教授共同治校的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必须在国家《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下办学,不能因为高校治理模式的变化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二是高度重视高校自身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不断完善,在章程中应处理好教授“治学”和校长“治校”的关系,严格依照学校章程和制度体系办学,要把章程的制定过程作为探索和实践学校治理模式的过程:三是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科学处理好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任地治理学校的关系.尤其是在教授较多参与学校治理的情况下,不能动摇党委对学校的领导权,学校大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党委领导和决策:四是要充分发挥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使教授参与学校治理变味为只维护教授的权力和利益,而让广大教职工的权益被忽视。

  总体上讲,当前中国高校采取何种治理模式,不能只是由高校管理者或内部的部分人群或群体决定,而必须考虑大的社会环境,正视这些环境对高校的要求和约束。“共治”模式不是对“教授治校”和“校长治校”二者的妥协,而是跳出校长治校和教授治校的两端化争论,探索在当前条件下较为切实的高校治理模式,是一种既强调大学治理传统与共性,又能够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大学现实要求的治理模式。在“共治”理念下,校长代表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通过各类行政组织和人员,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筹集和落实办学经费、党务政务运转、社会服务、文化精神传承、国际合作交流等学校事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发挥治校作用。教授代表学术权力参与学校管理,通过教授委员会、学部委员会等载体,履行学术权力和职责。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交叉的地带,则由二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从而发挥共同治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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