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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教育导向与新实践需求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教育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286-03

  一、本科法学教育的毕业出口需求导向

  本科法学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必须以毕业出口需求作为导向,需求满足是法学教育价值的表现形式[1]14。决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模式的出口需求导向,可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理论研究需求导向。在此导向下,法学教育培养无疑更多地侧重较为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掌握,侧重问题探讨的理论深度和广度,使培养对象掌握理论研究方法,便于以后对相关问题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实践操作技能和技术性运用技巧,不是教育培养模式所重点关注。这种导向下往往固守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育培养方式,忽视法学的实践特性,轻视实践教学手段的运用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进行教学方式方法上的改革。这种导向下的法学教育培养,习惯于采用灌输式、填鸭式的具体方法,习惯于在封闭的教学环境中运作,是与职业化需求导向下法学教育培养相对的另一个极端。

  二是法律职业需求导向。在此导向下,法律职业培训或职业化的教育培养模式,更多的是面向职业技能的掌握,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实践操作要求设计的。其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并不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重点,而是着力进行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认为重点开设和职业有关的实践技能课程就可以解决问题。简单说就是借鉴技术工人的培养模式,更多地做法律“匠人”的打磨工作。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多或更早地锲入职业实践过程,在实践环境中造就培养。一般要求人才在培养过程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人才培养出口导向是“拿来就用”,减少上岗适应时间。

  三是引领社会的新实践需求导向。法学是引领社会前进的科学,法学人才必须在从事的工作中贯彻落实法律的秩序、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的价值目标,引领社会的进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非正义问题。这种需求导向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工作,着眼于法学人才对社会发展担负的当前和未来责任,着眼于法学人才潜力的持续发挥。法学教育中强调学生对法治精神、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的领悟,让他们在系统的理论学习中逐步养成“法律人”应有的理性能力和思想素养,并能够成为在社会上遵纪守法、践行道德实践的佼佼者和引领者。引领型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不脱离实践化方式,与封闭运作、不面向社会实践问题解决的理论研究需求导向下的教育培养模式不同。强调法学人才对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为了实现精神层面的教化,深刻领会法律的精髓,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法律价值目标,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与传统理论灌输式的教育培养模式相比,这一教育培养模式加重了实践比例,完善和改革实践方法,着重发挥实践方式在辅助教学、培养学生能力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育培养也不是单纯为了就业、因应法律职业的短期渴求而开展,而是着眼于未来社会需求,培养真正领悟和实践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所进行的实践。可以说是立足于更高级的或者“新”的实践需求。它注重人才思想精神层面素养的形成,与法律技能人才的培养显然不同,它培养出来的人才或许对工作上手稍慢,但其素质决定具备更好的发展潜力和贡献能力。

  理论研究需求导向决定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是我们长期以来所进行的,已被证明不符合法学的实践特性,难以提供符合社会主流需求的合格人才,是改革的对象。而法律职业需求导向下的教育培养模式,是近年来从实践需求角度反思前者的结果,较为“热门”,被不少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就突破大学封闭性、照应法学实践特性、改革填鸭式理论灌输等而言,其无疑具有进步性。按照法律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实践技能的掌握,培养符合就业单位“拿来即用”要求的人才,能够增加出口竞争优势,提高就业率。不过,这种模式忽略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过于关注技能和技巧的运用,轻视法学知识和人才在引领社会发展方面的功能和责任,是一种矫枉过正的做法。它混淆了大学法学教育培养与法律职业化培训的区别,仍然是不可取的。相较而言,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下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吸收前述两种导向需求下教育培养模式中的合理成分,协调理论素质养成与实践技能掌握之间的平衡,强化法律人才在实践价值目标、引领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大学进行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当采用的理性模式。

  二、当前法学人才毕业出口需求与培养供给存在的问题

  在本科法学人才毕业出口需求上,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不过,按照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的要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需求非理性化,即没有形成符合法学人才运用特性的理性需求。具体表现有:

  一是对法学人才需求存在短视现象。应对直接的涉法事务处理是需求的主要出发点,没有更长远地从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角度看待需求,致使法学人才需求增长缓慢。这在公、检、法、司机关以外的其他需求单位中表现突出。法律事务处理被当作可有可无的岗位,或者由其他人员兼任。有重大的或者较多的法律事务或纠纷时才勉强设立专门岗位,吸收法学人才。这有点类似于律师需求,律师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救火”,而在于平时的风险提示、风险预防中。同样,需求单位如果有工作规范化、事务处理法制化以及法律风险预防等意识,就会积极吸收利用和储备法学人才。

  二是对法学人才存在“拿来就用”的不当认识。需求单位往往希望吸收的法学人才迅速适应工作,能立即有效地处理涉法事务,因而特别重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要求。在很多职位的条件上要求有工作经验或者基层工作经历。面试时看学生在实务中处理人际关系、工作矛盾、文书写作、纠纷调处等表现出的素质与能力,看学生除了理论知识掌握外是不是成熟、务实,符合“官场”或“职场”的要求,能否“拿来就用”。“拿来就用”的“成品”需求意识,一方面对大学教育培养的功能理解存在误区,高估了大学对人才教育培养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人才素质的养成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应该是渐进的过程,人才的很多特质要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才能造就。“成品”需求意识忽视了用人单位在人才加工锻造上应有的责任,没有给人才保留变成优品的时间上的缓冲期,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态度,不符合人才培养、人才素质提升的客观规律。   从本科法学人才的供给角度看,近年来大学教育培养法学人才的模式和方法有所完善,更多地考虑社会实际需要和就业要求,深化与实践单位的合作,强化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一定程度改变了理论需求导向下与现实稍显脱节的教育培养方式。不过,总体来说,大学对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尚不符合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的要求,理论研究需求导向下的传统“痼疾”依然存在,另一极端的“职业化需求”导向下的新问题也不断呈现。要么继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与掌握,死记硬背,教学方法单一,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不够。忽视学生实践和运用能力的培养,实践环节和实践课程不受重视。要么出现抛弃法学理论知识的系统把握,忽视理论基础的夯实,过于从职业化需求、实际能力入手要求教育培养方式。致使学生获取的法学知识碎片化、零散不成体系,难以融会贯通、形成良好的法律精神和理论素养,深刻理解法律人应有的责任,“沦落”为纯粹的匠人。学生学习和教师的授课效果,用是否有益于通过司法考试等实际指标来判断。由此培养教育出来的学生理论素养差,在以后的工作中往往后劲不足,在面临困难时难以坚持法律人应有的操守和原则,难以贯彻实践法律的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相比之下,前一种模式的问题我们已有深刻体会,而后一种模式往往打着改革的旗号,形式上契合各个主体的短期渴望,更值得警惕。

  三、法学人才出口需求的理性化与本科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

  在法学人才出口需求上,应该具有理性化的态度。一方面克服吸收法学人才的短视,释放法学人才需求。从事务处理规范化、法制化及中长期发展需要,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待人才需求。设置涉法岗位,稳定持续地吸收、储备法律人才,重视法律工作在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种事务处理都需要用法治的方式对待,各领域各单位都有法学人才需求。另一方面,要克服学校提供法学“成品”的意识,反思“拿来就用”。给法学毕业生留下素质和能力提升的空间和时间,允许法学人才逐步在实践中成长、进步,容忍适应期人才可能存在的一些缺点,并创造条件,不断对“半成品”进行再加工锻造。不应过于苛求学生具备在实践环境中不断磨炼后往往才能形成的能力和娴熟掌握的技巧,要着眼于人才使用的潜力与后劲。需要正确对待学生的学业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综合协调与平衡,避免职业化倾向的急功近利的用人方式。

  目前大学都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有观点认为,法学被办“滥”了,建议压缩和精简。对此必须进行理性分析。引领社会型需求导向决定了大学对法学学生不能单纯地依据就业形势和职业直接需求来进行教育培养,必须冷静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从这一点来说法学教育只要看准大方向,就不应该轻易为其所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可能主要由理工类、经济类、技术型人才来进行,这种治理往往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升经济实力。在社会转型期要求更有质量的发展,充分确保公平、正义,实行依法治国之时,人才需求必然发生变化,法学人才应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中坚力量。从法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看,法学人才的总量需求是巨大并稳步增长的,法学学生并非绝对过剩。不能单纯要求大学减少专业开设、降低招生数量,也不能凭相对近期的就业率来判断设置法学专业的必要性。大学的任务更重要的是考虑如何培养更具竞争力、素质更强、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学人才。由此,必须按照引领型新实践需求导向的指引,改革传统教育培养模式和方法,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掌握,又注意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培养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学生。根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法学教育培养工作上,课程设置、课程时间安排、教师授课方式、教学实践方法、实习模式等都应该进一步改革完善。同时,要重视开展结合大学特色和优势进行跨专业课程选择及多专业多学位联合教育培养。

  在课程的设置与时间安排上,学校应该保证法学专业课时并合理安排课程分布。学生普遍反映专业课程学习时间少,由此应注意改革和压缩非必要课程。要求增加司法考试技能、文书写作及文献检索、实务技巧、法庭辩论、律师技能等实践课程,压缩非必要公共课和基础课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需要做合理安排。比如有的学校已经改革把思政课等集中在一定时间内上完。由于法学学生在大三后会把不少时间花在司法考试、撰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上面,课程学习态度受到影响,因此要把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更核心课程或者能够增进学生能力的具有比较优势的课程安排在此前。将一些以既有理论知识为基础,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的实践或实验课程安排在此后。

  在教师课堂教学中,总的要求是理论体系知识的传输与生动的解说方式相结合,不可过于偏重某一方面。在涉及相关的知识点讲解时,教师要充分利用案例来加以说明。表现案例和说明知识点的形式应该多样化,除了文字外还应该多尝试声音、图像、视频等比较直观的多媒体方式[2]。教师要善于运用归纳整理的文字案例、法律文书、庭审和法治新闻视频等。理论讲解和案例展示应该协调,注意比例和课时安排。现在存在的现象是要么理论讲解过多、案例展示方式单一,要么是有的老师有偷懒现象,上课就是放视频,案例展示过多。前者无疑应该改变,但单纯满足好奇和兴趣的纯粹案例演示也是不可取的,从法律素质和精神的养成来看,法学知识的传授不可避免带有一定“枯燥”的特点。对此,教师和学生都应树立正确的态度。观看视频但忽视知识点的提示和课程体系知识的传输,学生往往看完之后感觉无太多收获。学生仅获得零散化、破碎化的直观认识,缺乏对理论知识系统的把握,更不用说对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的领悟与理解。

  在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实践能力的提升上,要抓好课程实践环节、实践课和实习等工作。就实践课来说,要重视提供符合要求的实践环境,不能简单要求在教室完成,要让教师有较大的自主权,在有效的实践环境中开设实践课,在这样的环境中设定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确保学生人人都参与、人人都主动、人人都提高。实践课往往需要以理解和掌握课程理论知识为基础,学生应做好课前预习与准备。目前法学课程基本都包含了实践环节,主要是采用分组案例讨论、汇报交流讨论情况及提交实践报告的方式进行。它以学生为活动主体,教师只是对过程和表现进行评价、打分。教师的案例教学法中也强调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有提问有交流,强调师生互动,但毕竟是以教师为主,不同于学生实践团体独立营造的氛围来得轻松活跃。目前在实践环节中,课时安排偏少,学生主动性尚需加强,学生找寻的案例不典型,讨论不深入,发表意见不充分,对非诉讼案例的法律事件或法律现象重视不够,实践方法单调,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完善。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一是实习单位分布面窄,需要拓展。二是实习时间安排上应更加合理。各校之间协调错开实习时间,以免出现“扎堆”现象。在学生实习时间的学年安排或学期安排上应更科学,不少学生参加了司法考试培训班,在九月份考试之前复习时间较多,此时安排实习,学生会为了复习向实习单位请假,给实习单位带来不好的印象,将实习安排推后并压缩实习时间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三是实习单位应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实习单位应尽量安排学生承担和法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工作。对实习生不仅“拿来用”,而且“要培养”。实习指导人员应承担传授实践技能的责任,让学生熟悉有关工作流程,掌握案件或法律事务的处理技巧,学会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不应一味要求学生装订卷宗、做杂务工作,降低学生实习的兴趣。学生要主动积极,迅速适应工作环境,利用可能的机会向实习指导人员求教,掌握实践操作技能。

  法学教育培养要改革,培养出具有竞争力的法学学生,还应与大学办出自己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努力同步。法学必须注意与优势学科和专业进行交叉融合。法学专业课程以外,应注意增加其他优势学科、专业的相关课程,实行交叉选课。使法学学生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熟悉其他学科知识,形成复合型知识结构,确立在经管、理工、农林等方面超过一般法学学生的比较优势,这也是法学教育培养的特色。另外,可以开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辅修,进行双专业双学位的联合教育培养。广泛接纳其他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课程,彰显复合型人才优势,增强事业发展上的竞争力。有了其他专业的知识为基础再学习法学或者同步接受法学和其他专业的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学生以后不仅可以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而且在从事非法学专业的相关工作上,也会更加注意事务处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双专业双学位的法学学生无疑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等仍然较难的情况下,通过考核接收后选择本校内法学作为二专业学习,对很多意识到复合型知识重要性或者意图实现专业重心转换的学生来说,显然是很好的机会。法学双专业双学位的教育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培养工作改革完善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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