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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分析

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心理学教育


  [论文关键词] 商业贿赂 犯罪心理 行为特征
  [论文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作用的结果;是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是个体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其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婪、投机侥幸、冒险、攀比、双赢等心理。其行为具有预谋性、隐蔽性、狡猾性、群伙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通常是指自然人和单位在商业经济活动中,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行贿、索贿、受贿,以及介绍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总称。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作为一种“潜规则”大行其道:医药购销回扣成风,工程承发包、金融信贷等领域贿赂盛行,不仅破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着社会的道德基础,成为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
  一、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由多种消极因素造成的,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而言也莫过如此。
  1.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的利欲与市场经济过程中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从主体因素来看,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商业领域中,为了满足自己不断增涨的物质需要,人们往往会挖空心思去追求最大的利益。马克思在《资产论》中引用的一段西方名言极好地说明了人们追求最大利益的心态:“有适当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泼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Www.lw881.com因此,在此种心态驱使下,行为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就会不择手段,包括使用行贿与受贿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欲。
  从主体外因素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发育过程中,有关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成长的空间。同时,有些已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行政干预在一些经济领域中还起着主要作用,加之透明度低,监管不力,造成“权力寻租”。如土地使用权批租、工程项目发包,信贷资金融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消费品的购买等等,市场机制未发挥主导作用,不少是在行政权限中。
  2.商业贿赂犯罪心理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由于个体心理消极选择的结果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同一个时间不能感知一切对象,而只能感知其中少数对象。只有符合个体需要的和个体当前活动相一致的各种影响才被列入被反映对象,其他与之相竞争的影响和无关的影响则处于被拒绝(避开、抑制)的地位。上述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心理选择性,它包含着对外界特定事物的主观解释和反应,表现出个人的内在的心理倾向和行为指向。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心理选择性的规律。
  根据社会化的要求,心理选择可分为积极选择和消极选择。凡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积极的,凡是对违反社会要求的对象所进行的选择是消极的。商业贿赂犯罪心理的形成正是消极选择、恶性循环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的选择;对社会形势认知的错误选择;对投机钻营者选择等。
  3.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是在不切实际的需要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逐步形成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要是有机体对延续和发展其生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的需求的反应,是激发人的积极性、推动其意志活动的动力。从人的需要的特征来看,人的需要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旧的需要得到满足又会产生新的需要,但人的需要不能脱离客观现实条件即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个人的经济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悬殊拉大,客观现实不能满足一些人的需要时,便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扭曲心理。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犯罪人不可避免地要与金钱和其他利益密切接触,不可避免地要与“大款”打交道,在虚荣心理、嫉妒心理、攀比心理等扭曲心理的交配下,对非法利益贪婪的欲望逐渐强烈。在初犯时,这些犯罪人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了强化,如此以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由此可见,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一些人在寻求高层次的需求与客观现实的冲突中,不能正确处理个人需要与个人经济状况的关系,个人需求与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关系,不顾个人的客观条件追求物质享受,往往挺而走险,以身试法,沦为罪犯。
  4.不正之风诱发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掩盖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学观点认为,外界环境中各种不良因素反复刺激个体的不良心理,就容易诱发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又依赖于这一环境而恶性转化。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不正之风诱发和掩护了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又利用了不正之风。如有的犯罪分子声称“我用手中钱买你手中权,你用手中权还我更多钱”。这实际上就是所谓“权力寻租”。根据“权力寻租”理论,掌握有权力的一方想必会寻找机会通过出租自己的权力获取好处,而拥有金钱却没有权力的一方则自然而然地会用自己的金钱换取(租取)权力。在没有科学有效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权力制度制约的前提下,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权钱交易。此种现象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心理必然形成。
  5.作案成功强化了商业贿赂犯罪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心理支配下,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作案得逞后感受到“成功”的体验,表现在物质方面和精神需求面均得到了满足,犯罪人又通过肆意挥霍和享受不法利益,深深体会到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无空“快感”,这种情况对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人双方来讲都是如此,在己方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同时,都丝毫没有给其对方带来任何损失,反而同样也带来了无尽的利益,所以,双方犯罪人在犯罪心理方面,不像暴力犯罪等那样,心中不存在犯罪的罪恶感,反而感觉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自己是在遵守“规则”办事。因此,犯罪的双方在心理上感到非常坦然。在此种心理背景下,犯罪人为寻求更大利益,进一步强化了其贪婪的犯罪心理,从而又不断出现新的犯罪动机,肆无忌惮进行新的犯罪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
  商业贿赂的心理根源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但心理不是机械地由现实的社会消极因素剌激直接引起的,而是要经过其大脑思想,受其业已形成的心理意识所发动、调节和控制的。由于各个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不同,因而其犯罪心理轨迹存在个体差异。主要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

  1.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世界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和动力结构,又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基础,决定其心理结构的发展,它可以影响认识的正确性,制约情绪情感的变化,决定主体的意志品质,调节主体的行为习惯,甚至还决定个性的发展趋势。商业贿赂犯罪主体都有一定职务上的方便条件,理应为国家、集体和人民服务,但经不住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影响,追求金钱、追求消费、贪图享受,其根源是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错误的信念,引发犯罪动机的产生,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2.贪婪心理
  贪婪是趋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在初犯时,商业贿赂主体占有欲望是由客观环境刺激或他人的教唆引起的。但经过多次的犯罪活动而没有被发觉,他们获得了心理快感和成功的体验之后,其贪婪的欲望逐步得到强化,如此一来,犯罪人的贪婪之心急剧膨胀,贪婪心理越来越巩固。
  3.投机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往往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善于心计。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衣食无忧、生活安逸,内心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但又有兼得“鱼与熊掌“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他们总觉得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巧妙,奉行“一对一”、“二人转”、“三人在场不作案”的信条,自己不说别人不讲,就能蒙混过组织的监督,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4.冒险心理
  商业贿赂主体在贪婪心理、投机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逐步发展到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将单位内外的各项规章制度抛于脑后,不惜铤而走险,表现为尽最大“努力”去抓住每一个商业贿赂的机遇;而且在其可能实施的商业贿赂的机遇还未来临时,提前挖空心思去创造各种机遇以便进行商业贿赂,从而对各种非法利益最大化。
  5.攀比心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凡是个体在其生活环境中从事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行为,均受其对周围环境社会生活的认知活动支配。个体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预测、判断,选择等行为均以其对该事物的认知为基础,而且认知的产生、方向,却又受过去的经历,当前的处境以及对未来的期望三个因素的影响。商业贿赂主体看到同级别的人或不如自己的人过得比自己舒服,住房比自己好,便产生了不平衡的攀比心理,盲目消极攀比,认为“别人能捞,我为啥不捞“。最初,他们往往不具备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尝到甜头时便深陷其中,为了自己所谓美好的未来,大肆谋取私利。
  6.双赢心理
  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贿赂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受损,而均为最大利益获得者的心理支配下,秘密地进行着肮脏的交易。无论是处于行贿的一方,还是受贿的一方,双赢心理是商业贿赂犯罪双方的显著特点。
  应指出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心理复杂多变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现实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是多种心理必然的结果。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
  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预谋性
  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知识水平越高,智力越发达,那么人的心理结构就越完善,相应的行为就越能达到目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违法经营者,违法犯罪对象大都为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在实施犯罪前反复策划,精心预谋,利用管理上和制度上的漏洞进行,是一种典型的智能犯罪。
  2.隐蔽性
  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是以行贿双方“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同时,由于受贿方和行贿方都能从中获取各自的利益,行贿方通常不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3.狡猾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津的惩罚,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直接给予对方现金或实物,双方常假借各种名目掩盖犯罪痕迹。如为对方设定债权、转让股权,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以及境外旅游、考察等的各种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甚至进行性贿赂等等。
  4.群伙性
  在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中,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往往要疏通各个环节,涉及各个部门,因而呈现群伙性特征。例如,在医药卫生行业商业贿赂犯罪中,突出的表现是查处的案件窝案、窜案较多。由于不成文的暗回扣规则,往往一个单位(医院、工厂、公司)查处一个犯罪,拨出萝卜带出泥、一端一窝,一挖一串,一人吃暗扣,大家来平分,你有份我亦有份,“一把手吃多些,一般头头分得少一点,形成了贿赂全链条和群伙。群伙犯罪互相照应,互相包庇,共同牟利。
  5.后果严重性
  近年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只要有商业活动,就存在商业贿赂行业,并带有明显的领域和行为特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存在、蔓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贿赂犯罪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大了交易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商业贿赂:原因与对策[j].刑事法学,2007(8)
  [2]李建军: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j].公安研究,2007(6)
  [3]罗大华许相明: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及其预防措施[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4]单民周洪波:也谈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c].中国犯罪学会2007年论文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jiaoyulunwen/xlxjy/103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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