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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日期:2023-01-2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一、引言

  何为主体性?教育家方明军提出这样的界定:主体性是相对于客体性而提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主创造性、学习自主性以及主观能动性的特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其主体性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本文就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笔者提出以下的看法。

  二、营造学习氛围,发挥主体性

  我们从中职学生的生源来看,进入中职学校的学生,其文化成绩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一个特性:文化知识基础不够坚实,他们的学习主动性不够高。而中职学生所处的时期,正好是其心理和生理发展不够成熟的一个时间段内,也因此他们的主体能力、主体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说他们在学习、生活中,还不具备独立而主动地学习能力。对于这样的一群学生,为了促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发挥出学习的主体性,应该在中职法律课堂上尽量营造出一个和谐而舒适的学习氛围,告别死板和枯燥。在他们的认知世界里,原本法律教学就是比较枯燥乏味的,学生学习起来也比较吃力且偶有抵触心理。所以身为教师一定要营造课堂教学过程中活跃的气氛,对于每一个枯燥的知识点,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尽可能让学生参与进来,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氛围,设身处地的思考问题。例如,在教学到公民和人民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时候,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特别容易混淆,可以通过讨论的方式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学习气氛。通过对人民和公民的讨论,进而认识到这两个概念在范畴、范围等本质上的区别。当有学生在阐述时,其余的学生积极做好倾听,听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所理解的进行对比、融合形成自己的一种思维模式,在这样的一种积极学习气氛中,有助于对知识点的正确把握。故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三、革新教学模式,发挥主体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在课堂教学中引进新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中国的教育一直处于应试教育的氛围里,教学活动必然受到一些制约。现阶段受人数、场地的影响和限制,我们在法律课堂的教学中一直采用的模式是班建制:以教学为主,一堂中职法律课,就是教师一张嘴讲到底,一支笔写到底。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可想而知是不利于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故要改变这种状况,积极地革新教学模式,才是充分发挥主体性的关键。为了有效提高学生的主体性,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引进一些身边的关于法律方面的教学资源。比如,在教学过中,我们可以将教学课堂模拟成虚拟法庭,选派学生充当法庭中的不同身份人物,例如,审判长、原告、被告以及陪审员等等,通过对一个虚拟的案例进行审判演练,促使学生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改变教学模式,积极调动其学习主体性,有助于学生的学习活动。

  四、采用灵活多样教学方式,发挥主体性

  现代教育理论对于学生在课堂中的地位给予了简单阐述:认为学生才是课堂学习活动中的主体,教师只是教学活动中的引导者。为了有效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教师有必要还权于学生,将学习的主动性还给学生。与此同时,积极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充分凸显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例如,在刑法的内容教完以后,教师可以运用演示法,通过图片的形式将某一刑事案例展现给学生,组织学生在理解案情之后,运用所学知识,对该刑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最后作出自己判断。为了充分与实践结合,可以聘请法官、法律顾问、检察官或民警等专业人员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解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开拓学生们眼界,填补实际中的知识漏洞,自然就为其学习的主动性提供了基础保障。而讲到公民权利的时候,可以让学生以自身为例来说说基本权利,例如,人身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以及文化教育权利等。这样既可以让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有一个深刻全面的理解,又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性,进而也让学生明白法律无处不在。

  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有一些知识点需要记忆。为了能使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有深刻的记忆,我们的教师可将这些法律知识编成便于记忆的顺口溜或打油诗,让学生更愿意去读、去看、去背。举一个具体例子:在讲述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其政治权利包括:被选举权、选举权、游行、集会、出版、言论自由等内容。为了有效地记忆,教师可以对学生将要记忆的知识进行改编:公民想表达的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想表达的权利也就是一种关于“说”的权利;所谓的选举权,就是选别人去“说”,被选举权,却恰恰相反,是被人选的一种“说”;所谓的示威自由和集会、游行则是到街上去“说”;出版自由权就是用文字去“说”;集会自由权,则是一种聚在一起来“说”。教师通过对法律知识点的改编,更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有效地促进学生积极的参与到学习中来,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人,有助于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记忆。教师在为学生进行改编实例之后,可适时的发问学生:“同学们,能不能也仿照老师的方式,将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进行联想改编呢?”通过举一反三,学生的学习创造性和主动性会被激发出来,学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去思考。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在对新知识点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对某一个知识点的积极思考与联想,远远比教师唱独角戏的教学模式更有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果能够适当地抛出一些发散性的问题,则有助于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

  五、因材施教,发挥主体性

  由于学生受家庭环境和遗传因素不同的影响,导致了学生差异性的存在。有的学生记忆能力好,有的学生逻辑能力强,有的学生学习接受能力欠缺……学生的这些差异性导致其在一起学习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学习效果。对于有着差异性的学生进行中职法律的施教,若不考虑学生的差异性,那么学生的成绩会出现两极分化。鉴于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如何有效地进行中职法律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最好的方式就是根据学生的实际状况,因材施教进行教学。例如,一些内向型学生在问题出现时,他们一般选择独自思考,不善于表达交流。对于这样的学生,教师应该采用积极鼓励的方法,即鼓励他们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又能树立他们对学习的自信心;而外向型学生他们不怕出错,在课堂上表现得非常活跃、积极,善于表达自己,相较于内向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就应该适时适当地对其引导、点播,面对面地交流沟通更适合这类学生。这样才能让每一个学生在学习活动中都能够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师对于法律的基础知识比较重视,在教学中主要以灌输的方式进行教学活动,以教师为主,而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真正参与到学习过程中的时间较少,而教师往往严重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应用实践,进而造成了实践和教学之间的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学习。所以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为了更能积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应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改善教学模式、采用因材施教等教学方式进行教学,进而达到发挥学生学习主体性的目的,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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