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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日期:2023-01-24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学前教育


  作者简介:蒋朝霞(1983.9-),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翻译与专门用途英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9-0-02

  一、ESP视角下的法律英语教学

  ESP(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指的是专门用途英语,如法律英语、科技英语、商务英语、医学英语、旅游英语、会计英语、财经英语等。这是一种根据学习者的特定目的和需要而开设的与特定职业或学科相关的英语课程。专门用途英语的特征表现为:即为了某些行业的需求,学习者需具备在某些学科内使用英语的能力,故学习者的学习目的更加明确;其次专门用途英语的内容比较特殊,即专业化的内容。

  英国应用语言学家Peter Strevens指出,法律英语是用来表述诉讼法律事物和界定科学法律之概念时所选用的某语种的部分用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英语也指某些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 即法律术语, 并且此范围扩展到其他的语言层面。一般而言,ESP可以分为科技英语、经贸英语和社会科学英语。同时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 ESP又可分为学术英语和职业英语。故就性质而言,法律英语属于社会科学英语, 就目的而言,学术目的和职业目的都有所体现。

  Pauline Robinson是英国著名的学者,他提出一个观点,就语言本身而开展的教学活动并不会导致专门用途英语的终结,反而让语言作为载体实现确定的目标才是专门用途英语的真正目的。就教学来看, 学科不同,其教学特点各有差异。作为一名合格的ESP教师,不仅要精通专业, 即拥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 还应该能用专业英语正确表述专业词汇和专业知识。在专门用途英语教学过程中, 根据学生的不同水平,教师应不断创新。有机结合中英文进行表达, 使其教育体现其多元和个性化。

  二、法律英语教学中的教师问题分析

  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评估标准体系缺失、课程教学大纲不统一、教学方法落后、教材质量低等问题。其中,法律英语教师也是重要问题之一。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是其教学的关键。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高度肯定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作用,他指出这种影响是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一种教育力量,教师的人格决定教育的一切。

  当前我国高校中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各校的外语学院英语教师,他们经过培训或自学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是有海外留学背景或英语水平尚可的法律专业教师; 三是外籍教师,但未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四是具有英语本科学历,硕博阶段攻读法律的教师。要培养高端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律英语教师在某些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如了解英美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因此,在这四类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教师队伍中,第四类人才显然是目前比较缺少的复合型人才,但整体看来,即使这类教师无论是在讲授理论或是实务课程方面也都存在一些问题。如今的法律英语教师有如下几个特点,也即不足:

  (一)专业与英语知识失衡

  既然作为ESP的一个分支,法律英语教学一方面是要教会学生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要传授英语技能。这就要求法律英语教师具有英语和专业两个方面的能力,且需要紧密融合。但是,从现实来看,法律英语教师要么是法学专业出身,对法学专业知识很是精通了解,熟悉法律专业的教学特点,擅长其教学方式方法。然而,这一类型的教师英语水平可以说是参差不齐,至少来说,他们对英语基础知识不够精通,不太熟悉英语教学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的是将法律英语课程上成了法律知识的英文杂烩。相反,一些法律英语教师是英语专业科班出身,他们有深厚的英语基础,对英语语言、文学、翻译等掌握较多,其教学方式为中规中矩的英语课程授课方式,强调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等能力,是一种以语言为本体教学。然而,他们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虽然有的通过自学或培训取得了相关的资质,但是他们的法学专业只是比较薄弱,尤其没有形成法律人应有的法律思维,而这种思维模式上的差异,会导致学生的专业理念成型遭受影响,最终就会让法律英语仅仅成为英语教学中的法律材料而已。显然,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的专业与英语知识的失衡性不利于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达成。

  (二)教学观念定位不清

  教师在法律英语教学观念定位上的不清,是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ESP是以学习者的特定目的为核心的,这就要求教师的教育观念要能与此特定目的吻合。法律英语教学应该是以培养复合型国际法律人才为目标,即法律和英语是并重的。它不是两者的简单叠加,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实际上,现有的法律英语教师对两者关系的把握并不准确。有的强调法律专业知识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认为法律英语应只是用英语这门外语而载体的法律知识而已,其本质仍是法律知识。有的则认为,法律是英语一个修饰语,就像传统观念中的商务英语、金融英语等一样,其应设置在专业英语培养项目之下,以英语为主,法律知识是其讨论的议题。

  教师的教学观念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定位不清直接影响教学的方法,使法律英语教学始终在法律和英语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这个特点使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一直不佳,甚至有的学习者学习完法律英语的整个课程后仍对其知之甚少。

  (三)教学方式方法陈旧

  传统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占据着霸主地位。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基本上还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交流、兼具口语练习等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是沿用大学英语的教学方法。但是其实很多方面,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远远没有大学英语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效果好。明显的问题存在于法学院没有外国语学院那样具备学习外语必须具备的一些多媒体教室、专业的视听教室等硬件设施,更缺乏一定数量的专业的授课教师,以及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制约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改进以及教学效果的提高。   另外,根据研究显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英语课程大多都是由专业课程教师担任。毋庸置疑,这些专业课程教师在专业上是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专业教师在英语教学法层面的相对欠缺,以及语言教学经验上的不足,会导致教学方法的单调,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存在的问题之改进

  (一)转变教学观念,明确教师定位

  在法律英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该只是教学唯一的中心。学习者也应该被充分地纳入到整个教学环境中。教师要坚持ESP理论中学习者的特定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各项教学安排。另外,教师要转变只顾法律专业知识或只管英语教学推进的传统观念。替而代之的应是将法律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合理、有效地结合起来,真正地融合两者,树立起法律英语应有的教学观念,即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理清法律英语中两要素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再者,教师需要正确的自我定位。实际上,法律英语教师在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应该是ESP的实践者,他需要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具体而言,法律英语教师需要协调与其他专业教师之间的关系、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等。这种协调应是一种良性互动,目的还是在于达到学习者的特定目的。

  (二)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夯实自身基础建设

  如上所述,法律英语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是现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那么,这些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提高专业化程度。而此处的专业化具有两个维度。一方面是法律专业知识之维。这一方面,需要尤其是那些英语专业出身的教师进行努力,而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通过继续攻读法学相关学位、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等。另一方面是英语教学专业知识及教学法之维。对于此,需要教师加强英语基础知识的学习,且注意专研英语教学方法理论。

  (三)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及时调整总结

  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应具有更多的融合性。应总结ESP的各种教学方法,结合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教学目标最大化的教学方法。其中当然需要摒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合理运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案例法,以案例为材料,分析总结法律英语的特点等。另外,情景教学方法对于法律英语的教学也是有益的。教师有目的地引入一些特定情景,以生动的情景带动学习者的体验态度和热情,有助于学习者理解所学知识。另外,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发现教学中的缺点或不足,并依此作出及时的调整,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教学中教师的角色具有重要性。而现状是教师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会导致教学目的难以达到。所以,通过总结过往经验,需要在今后变革教师的教学观念、提高其专业性,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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