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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经济分析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劳动者或劳动群体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农产品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键性指标。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中西学者关注的热门话题。仅就观点而论,这些研究可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南宋至清代中后期,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呈下降(或停滞)趋势,这是史学界的主流看法。下面简单罗列这一派别的研究成果。根据陈振汉的研究,明清之际,在太湖流域,一个壮年农民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在长时期里停顿在每年20石米的一个光景①。吴慧的研究表明,中国每一劳动力的粮食生产效率折合成品粮,战国中晚期为2027市斤、西汉末2151市斤、唐2396市斤、宋2179市斤、明2255市斤、清中叶1260市斤②。庞卓恒的研究表明,“公元前5世纪……有一个主劳力的农户能够年产粮2025公斤”,至清末,江南吴中地区的“上农”年产稻谷1750公斤③。根据侯建新的研究,宋代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1267.5公斤④,明中叶南方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2173公斤,清中叶南方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1941公斤⑤。英国学者安格斯·麦迪逊的研究表明,中国的人均GDP,在公元1300-1800年处于停滞状态,公元1800-1950年处于下降状态⑥。在麦迪逊研究的这两个时段,中国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收入在人均GDP中占绝对优势,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应与人均GDP趋同。美国学者黄宗智提出了“过密型增长”的理论,诠释明清时期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停滞⑦。英国学者尹懋可归纳出了“高水平均衡陷阱”的理论,解释明清时期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停滞⑧。另一派以李伯重为代表,认为南宋至清代前中期,江南的农业劳动效率处于增长状态,他的研究表明,在南宋、元代、明代、清代前中期,每个劳动力的谷物年产量分别为17、18、21、28石,而且,“在1850年以后的一个世纪中……江南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见提高”⑨。
    以上综述表明,中西学者关于中国历史上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近代之前。尽管麦迪逊、李伯重的上述研究涉及到了近代时期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但他们并没有量化出具体的数据。本文拟以农家为单位,对其一年内生产的谷物数量进行量化,分析近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变化趋势,探究影响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因素,并诠释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对产业分工的影响。
    一、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量化
    首先,探讨这一时期长三角地区农家田场的使用情况。根据方行的研究,“松江府、太仓州一带,在明代,棉田约只占耕地面积的50%左右,到清代中叶,则已占到60%-70%……苏州的常熟、昆山各县,常州的江阴、靖江、武进各县,也都生产棉花……苏杭嘉湖四府共三十余县,其中种桑养蚕的达二十五个,几乎县县都业蚕桑”⑩。根据李伯重的研究,“明清时期……在江南最主要的部分——江南平原(或称太湖平原上),逐渐形成了三个相对集中的作物区:东部和北部沿江沿海地带的棉区、太湖南部低洼地带的桑区和太湖北部地带的稻区”(11)。在桑区,一个普通农户“须治桑2亩……种稻6亩”;在棉区,“种棉5亩……种稻2.5亩”;“桑区和棉区不种桑、棉的农户以及稻区的农户……各地种稻农户耕作能力……都趋向于每户10亩左右”(12)。前人的研究表明,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田场的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种植谷类等粮食作物,另一部分种植棉、桑等经济作物。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方行、李伯重研究成果中,稻田、棉田、桑田三者的比重基本上是一致的。以李伯重上述研究中清代太湖平原上三个作物区三种作物面积的大致比例为基准,可得出稻田面积与桑、棉田的面积之比为6.17∶2.33。
    其次,估算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谷类作物的亩产量。清代中后期,长三角地区的复种指数得以提高。在苏州府,谷物类作物包括:“稻之属:箭子稻、香子稻、輭黄粳、红莲稻、雪里揀、稻翁揀、天落黄、芋艿黄、再熟稻……麦之属:大麦、小麦、荞麦、紫杆麦、舜歌麦;豆之属:黄豆、黑豆、绿豆、白扁豆、豇豆、蚕豆”(13)。在江宁、上元两县,“秋种麦来牟仲夏种粳稻糯稻”(14)。在靖江县,“麦有大麦、小麦、元麦、荞麦,稻有糯秫也,米皆九十月获”(15)。在六合县,“谷之属”包括“稻、麦、稷、黍、梁、豆、麻、芝麻”(16)。这些资料表明,清代中后期,长三角地区的谷类作物主要分为夏收的麦类和秋收作物的稻、豆类(17)。根据赵冈等人的统计,“清代南方水田复种指数为131.1%”(18)。同时,在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江宁以东、崇明岛以西这个范围内,各个县份的水稻亩产量各不相同。由表1,这个区域稻谷的平均亩产量为3.09石。赵冈等人认为,“高产达亩米3石的也仅占其一部分,还有其他中田下田亩产并不这么多,亩产米3石的在这里与低产田的亩产起抵消作用而出现平均化的倾向”(19)。吴承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根据其研究,“清代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的亩产量一般在米1.5-2石间,按1.5石计,合谷3石,即400斤”(20)。由此可以肯定,稻谷亩产3.09石(合412斤)是一个较为可信的数据。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粗略地估计,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粮食作物的全年亩产量为412×131.1%=540斤。
    
    再次,分析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普通农家种植谷类作物的面积。由于没有直接的资料,从人口状况入手,逐步推算农家种植谷物的土地面积。先看看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的户均人口状况。在六合县,“乾隆四十六年民卫共户陆万四千四百九十,共口叁拾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三”(21),户均4.94人;“光绪三十四年,册报户三万九千有余,口二十四万三千九十六”(22),户均6.23人。在吴县,“康熙五年版籍,吴县户六万五千七百十二,口二十六万五百六十七;宣统二年,警察局调查吴县正户六万八百五十八,附户九千三百二十二,男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女七万一千七百二十九”(23),可以推算,康熙至宣统 年间,吴县户均人口在3.55-3.97间波动,其中间值为3.76。在江阴县,“宣统三年编查户口,总其全县户计十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四,口计六十二万三千四百八十七”(24),户均5口,该数据可以反映出江阴县在十九世纪中期的人口概况。1838年,嘉兴府的总户数为541386,总口数为2933764(25),户均5.42人。在嘉兴府下辖的7个县中,户均人口在4.80-6.37之间波动(26)。在吴江县,“旧乾隆九年,户六万四千七,口二十四万七千二百十一”(27),户均3.82口。从以上府县的人口资料,可以推测,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农家户均人口在3.76-6.2间波动,中间值为5,户均5口可视为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农家规模的一般状况(28)。
    再看看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城镇人口的比重状况。二十世纪晚期以来,江南城镇人口的比重问题引起了中外学者广泛的关注。刘石吉修正了饶济凡、施坚雅的数据,他以竺可桢根据寄华传教士1920年报告所作的统计为蓝本,对江浙两省大城邑占总人口的比例进行计量,认为“江苏省一万以上城邑人口占总人口的19%,十万以上则占了13.1%……浙江的比率亦占14.4%,大半都市均集中于浙西及宁绍平原”(29)。从研究地域和时间上,可以判断,刘石吉的统计数据不能反映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城市人口的比重。徐新吾估计1860年松江府“非农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约为15%(30)。徐新吾的数据限定于十九世纪的松江府,以此为基础,李伯重研究了江南地区城市人口的比重,“1850年除去苏、杭、宁三大城市外的整个江南地区的城镇人口所占比重与1860年松江府的水平(15%)相当,然后再加上三大城市的人口(约占江南总人口的5%),那么江南城镇人口的比重应当在20%左右”(31)。据此看来,李伯重的估计反映了十九世纪中期长三角地区城市人口的比重。这样,根据表2中的数据以及以上分析,十九世纪中叶,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扬州六府(即长三角的江苏部分)的农村人口应该为19336904×80%=15469523人。
    
    根据上述计量的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扬州六府的农村人口数量以及估算的长三角的户均人口,可以推算出十九世纪中叶这六府的总户数为15469523/5=3093905户。
    根据上文推算出的长三角地区江苏省江宁、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扬州六府的农户总数以及表3所示浙江省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五府的农户总数,可以得出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的农户总数为5968697户;同一时期这十一府的土地总量为59681764亩(如表3)。进而,可推算出这一时期长三角地区普通农家的田场规模为59681764/5968697=10亩(32)。再根据上述估算的农家田场用于谷类作物面积和经济作物面积大致为6.17∶2.33的比率,可以推算,十九世纪中叶户均谷类作物的面积大致为7.3亩。
    这样,根据以上估计的户均稻田面积7.3亩、谷物全年亩产量540斤,可以计量出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一个普通农家全年生产稻谷的数量,即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为:7.3×540=3942斤(合1971公斤)(33)。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效率的量化
    分析这一时期长三角地区农家耕地的利用情况。根据费孝通1936年的江村调查,“开弦弓90%以上的土地都用于种植水稻……桑树在农民的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34)。根据李霈玉的调查,在江宁县淳化镇,“稻麦为……主要作物,耕种地面最广,副要作物有豆类、瓜类、山芋、芝麻、棉花等”(35)。根据石其全的调查,在浙江省吴兴县,“栽培作物,除桑树为常年作物,其他计有水稻、小麦、菜籽、蚕豆、豌豆及芋头等”(36)。根据王树荣的调查,在江都县,“作物种类主要者有小麦、大麦、稻、黄豆、蚕豆等。各种作物在总作物面积中之比率,以小麦为最高,共占47.6%,稻次之,占37.2%。故此两种作物,为本区之主要作物也”(37)。以上社会调查表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长三角地区的耕地利用与十九世纪中叶大致相同,粮食作物为主,辅以经济作物。张心一按照作物的用途,把这一时期长三角地区的农作物大致分为食粮类、工业原料类。依照他的划分,在长三角的苏南部分和浙北部分,食粮类、工业原料类作物大致相同,但有微小差异。在苏南,“食粮类——稻、小麦、大麦、豌豆、玉米、高粱、甘薯、小豆、蚕豆、小米;工业原料类——大豆、花生、油菜、棉花”(38)。在浙北,“食粮类——稻、小麦、大麦、蚕豆、豌豆、玉米、甘薯、小米、芋、高粱、马铃薯;工业原料类——大豆、棉花、烟叶、油菜、甘蔗”(39)。
    这里,笔者以1929年4月至1930年6月由张心一负责、立法院统计处进行的全国各县农业调查数据为基准,拟从中抽取长三角各县农家的户数加总,得出长三角地区的农户总数;再抽取各类食粮类作物的产量,对照稻谷进行折算加总,求出长三角地区食粮类的总产量,并折合为稻谷的重量;进一步推算出单个农家年生产稻谷的数量。不过,须注意的是,不同的谷物类别提供的营养成分和热量迥异。如果采取按营养成分折算的方法,把若干种谷物折算为同一种谷物,难度较大。笔者拟采用按热量折算的方法,将一些发热量较低的谷物类别折算为相对较高的谷物类别。如表4,籼米、粳米、糯米、小麦粉、高粱米、蚕豆、豌豆、小米、玉米的发热量相对较高,且差别不大;而芋头、土豆、甘薯的发热量相对较低。可选择粳米作为发热量相对较高谷物的统一标准,将芋头等的产量折合为粳米。由表4,可推算出,4338单位芋头、4506单位土豆、2732单位甘薯可折合为1000单位粳米。
    
    根据张心一先生在1930年进行的调查统计,如表5,笔者选取长三角江苏地区38县、浙江地区16县进行量化。在这54县内,江苏、浙江地区的农户数量分别为2844193户和644981户,合计3489174户;江苏、浙江地区折合后的混合稻谷数量分别为11439843千斤和2589846千斤,合计14029689千斤。根据这些数据,可以计量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长三角地区每户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为14029689千斤/3489174户=4020斤(合2010公斤)。需要说明的是,在张心一的调查中,“农产等的数量只指平常年间的情形”(40)。因而,笔者的计量结果为二十世纪二三十 年代常年下的户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
    
    
    三、影响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主要原因的分析
    根据上述计量,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一个普通农家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为折合混合谷物1971公斤,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达到了2010公斤;近百年间,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增长几乎停滞。按照笔者的计量,在工业化时期(1700-1880)的英格兰,常年下农家的农业劳动效率由工业化初始阶段的5198公斤飙升到工业化晚期的78056公斤(41)。和工业化时期的英格兰相比,近代长三角地区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极为低下。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生产力就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实践能力。从生产者个人来看,生产力……表现为他在一定时间内生产出来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即‘服务’)的总量”(42)。同时,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农业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农产品的数量,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产力主要而具体的体现。以上关于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纵向比较和横向联系表明,近代时期,长三角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处于停顿状态,农民的生产能力没有发挥出来。
    影响农民生产能力的因素多种多样,诸如政治、法律、文化、战争等。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主要与农民长期受到政府和地主的压制程度有关。在长三角地区,首先,农民要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交纳沉重的捐税。税收包括正税和附税。以武进县为个案,看看民国期间正税和附税的关系。表6说明,1925-1932年,武进县附税的额度逐渐提高,几乎与正税等额。其次,农民还要向地主交纳沉重的地租。在长三角地区,永佃制流行。按照赵冈的研究,永佃田占江南地区土地面积的90%(43)。按照费孝通的调查,户均农场面积10亩,“正常年景,每亩地能生产6蒲式耳稻米……平均每亩地约交2.4浦式耳租米”(44)。这样,在开弦弓村,农民的地租负担为24蒲式耳,稻米的年总产量为60蒲式耳;同时,赋税负担为9.43元(折合3蒲式耳)(45)。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计量出农家的地租负担为24/60=40%,地租和赋税负担的比重为(24+3)/60=45%。长三角农家负担之重,可见一斑。
    
    在近代的长三角地区,由于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负担极其沉重,在正常的年景下,普通农家的净余基本为负数(46)。因此,民国期间,尽管已经开始从海外进口农业机械(如表7),但普通农民对农业生产方面的投资仍是微乎其微,他们的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在江宁县淳化镇,农具仅限于犁、刀耙、水车、粪斗、斧头、榔头、锄头、镰刀等类别(47)。在毗邻苏南的浙江,农具包括犁、方耙、大锄、小锄、稻筒、手车、脚车、牛车等(48)。当时的有识之士哀叹道:“清至现在……此二三百年中,我国农具,无甚变化,仍处于停滞状态中。”(49)同时,由于净余率为负数,普通农家节衣缩食,很少购买工业用品,致使内需缺乏,新兴的乡村工业难以发展壮大,农民的生产能力被牢牢地限制在狭小的空间之内。当时,开弦弓生丝产销有限合作社拥有资金9386元,属吴江县实力最为雄厚的新式蚕丝企业,名列第二的蚕丝企业——八都信用无限合作社拥有股金420元(50)。由于缺乏内需,仅靠国际市场拉动,1930年后,受到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这个合作社年年亏损(51)。生产投资些小、生活消费低下,使农民的生产能力停留在小农生产的范畴。
    
    由于经济上受到压制,剩余很少,农家对教育方面的投资微乎其微。即使有些农家子弟获得了识字的机会,受教育的年限也颇为短暂,整个乡村还是以文盲半文盲为主的社会。在江苏金坛县王母观村,共有学龄儿童163人,求学儿 第一论文网 童有92人,占全数之57%;求学之年数为两年半(52)。在开弦弓,“据徐德昌老人的回忆,当时……村上大多数孩子从小就帮助家里打理农活,割草养羊,能够读完小学的人很少,谈不上什么入学率。十来个适龄儿童能经常去上学的不过有三四个,能读完五六年级补习班的就算是很不容易了”(53)。在松江县,在调查的63户285名农民中,男子占124名,女子占161名,文盲比率达90%(54)。在句容县,进过私塾的男子为22000人,占10岁以上男子的22%;进过新式学校的男子为9800人,占10岁以上男子总数的10%。进过私塾的女子500人,占10岁以上女子总数的6.5%;进过新式学校的女子1000人,占10岁以上女子的10%(55)。由于政府和地主的压制,农民把几乎半数的产品都作为地租和赋税上交,按照松江县和句容县的数据,大约90%的人口连受教育的机会都被剥夺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自身的发展和生产能力的提高。
    结语
    以上研究表明,在近代的长三角地区,耕地以种植谷类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为辅。常年下,普通农家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所折合的混合谷物由十九世纪中叶的1971公斤提高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2010公斤,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生产力是劳动者物质生产的能力,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转型时期生产力的具体体现,是农民生产能力的量化数据。影响近代长三角地区农民生产能力的因素很多,从经济方面考虑,关键在于负担过重,压抑了他们的生产能力。根据亚当·斯密的农业和非农产业分工理论,“由于土地改良和耕作的结果,一家的劳动,能供给二家的食物,于是半数人口的劳动便足以生产供给全社会的食物,所以其余半数,至少其中的大部分的劳动,能用来生产其他物品,即用以满足人类其他欲望和嗜好”(56)。同时,根据帕金斯的研究(57),可以推算,中国人均年消费谷物275公斤;根据上文数据,近代长三角户均人数5口;户均年消费谷物275×5=1375公斤。因而,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一个普通农户生产的谷物可以养活1971/1375=1.43户,除了自家,可为另外的0.43户提供粮食;到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可养活2010/1375=1.46户,可为另外的0.46户提供粮食。由斯密的分工理论和笔者计量的近代长三角农家生产的粮食可以支撑的户数,可以找到近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和非农产业难于分工的内在原因——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下。
    注释:
    ①陈振汉:《明末清初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经济研究》1955年第3期。
    ②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95页。
    ③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 9-160页。
    ④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⑤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7、264、268页。
    ⑥[英]安格斯·麦迪逊:《世界经济千年史》,吴晓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安格斯·麦迪逊:《中国经济的长期表现》,吴晓鹰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⑦[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3、77-78页。
    ⑧Mark Elvi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London: Eyre Methuen, 1973, preface, p. 318, p. 298, pp. 312-313.
    ⑨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3、336、343页。
    ⑩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405-415页。
    (11)李伯重:《明清江南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农业考古》1985年第2期。
    (12)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第264-265页。
    (13)《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十《物产》。
    (14)《同治上江两县志》卷七《食货二》。
    (15)《光绪靖江县志》卷五。
    (16)《光绪六合县 第一论文网 志》卷二《田赋志》。
    (17)需要说明的是,“麦之属”的荞麦却是秋收作物,“七月种九月熟”(《同治苏州府志》卷二十《物产》)。根据吴承明的研究成果,“在南方,江、浙明代已行麦(豆)、稻一年两熟制,即水旱轮作。清代推广到湖南、江西,两省地方志和《抚郡农产考略》均有记载”(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18)赵冈等编著:《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19)赵冈等编著:《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第16-18、39-40页。
    (20)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21)《光绪六合县志》卷二《田赋志》。
    (22)《民国六合县续志稿》卷四。
    (23)《民国吴县志》卷四十九《田赋六·户口》。
    (24)《民国江阴县续志》卷五《民赋·户口》。
    (25)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50页。
    (26)光绪《嘉兴府志》卷20《户口》。
    (27)《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九《赋役二·丁口》。
    (28)李伯重的研究表明,“从明清江南的情况看,一个普通的小农家庭,一般仅包括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总人口约在五口上下”(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第241页)。
    (29)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40页。
    (30)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212页。
    (31)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5-246页。
    (32)李伯重教授关于明清时期江南农家田场规模的研究表明,“在1620年前后大约是每户(即一个家庭农场)平均有耕地14.5亩,而1850年时则是每户约耕8.5亩。以‘户耕十亩’为标准来看,前者比这个标准多出45%,而后者则仅只少了15%……因此,就清代中期的情况而言,‘户耕十亩’之说是可以大致成立的”(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
    (33)靳辅指出,苏松嘉湖地区,一夫只耕十二三亩,“其岁收粒米,肥田不过三十余石,瘠地亦可得二十石”(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陆耀《且问斋文钞》卷十五;转引自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204页)。按照这个标准,清初长三角地区的中心地带苏松嘉湖地区耕种一般田地的农家每年可收稻谷25石左右,合3333斤(1667公斤)。靳辅的估计没有考虑农家植桑、棉的状况。
    (34)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页。
    (35)李霈玉:《江苏省江宁县淳化镇农家生产的研究》,金陵大学农学院毕业论文,1938年。
    (36)石其全:《浙江省吴兴县菱湖镇一百农家四种主要作物生产成本与收益》,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毕业论文,1948年。
    (37)王树荣:《江苏省江都县九十三农家土地利用之研究》,金陵大学农学院毕业论文,1936年。
    (38)张心一:《各省农业概况估计报告·江苏省》,《统计月报》(立法院统计处刊行)第二卷第七期(1930年),第41-42页。
    (39)张心一:《各省农业概况估计报告·浙江省》,《统计月报》(立法院统计处刊行)第二卷第八期(1930年),第45-46页。
    (40)张心一:《各县农业概况调查》,《统计月报》(立法院统计处刊行)第二卷第七期(1930年),第3页。
    (41)See The Growth of Rural Households' Production Ability and Social Changes , #generated-subheading2, December 9th , 2009.
    (42)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第103页。
    (43)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
    (44)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133页。
    (45)详见郭爱民:《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长三角农家收支、净余率与商品率的计量考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46)详见郭爱民:《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长三角农家收支、净余率与商品率的计量考察》。
    (47)李霈玉:《江苏省江宁县淳化镇农家生产的研究》。
    (48)赵兴民:《浙江省杭县余杭临安于潜四县农具之研究》,金陵大学农学院毕业论文,1936年。
    (49)曾启宏:《中国农具略史》,金陵大学农学院毕业论文,1937年。
    (50)《调查统计·吴江县合作社社务概况表》,《吴江县政》第3卷第3期(1936年9月),第126-132页。
    (51)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
    (52)参见冯锐:《江苏金坛县王母观村乡村调查报告》,国立东南大学教育科乡村教育及生活研究所,第23-24页。
    (53)周泉奎:《开弦弓村教育状况调查报告1930-2007年》,存放于吴江市开弦弓小学。
    (54)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上海事务所 调查室,1940年,第225页。 第一论文网 
    (55)[日]大塚令三:《江苏省句容县人口农业调查报告》,中支建设资料整备委员会,1940年,第11页。
    (5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57页。
    (57)“过去中国按人计算的粮食产量规定下限和上限似乎也是合理的。下限似乎应该在二百公斤左右,上限可能是三百五十公斤。”([美]德·希·帕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宋海文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11页)在帕金斯按人计算粮食的上限和下限之间,中间值为27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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