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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其法律对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摘 要] 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从发展趋势看,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将越来越密切,围绕二者关系制定 的wto环境法规也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wto的环境政策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 机遇,也使我们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作为wto的成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避免在贸 易与环境问题上处于被动地位。本文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wto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趋密切,环境保护问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wto诞生之后就提出了国际贸易“绿色化”的概念,旨在使国际贸易与全球环境保护取得协调。高度关注wto有关环境与贸易政策的规定,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加强环境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所谓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指由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具有某种内在联系,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各国控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而国际贸易也被各国及国际社会用来解决国内、区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由此而产生的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1]wto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很大关注,但目前其环境贸易政策并不像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是以单独文本出现的,而是分散在wto监管的有关技术性壁垒、农业、补贴、知识产权和服务等数个协议和协定之中。
  1.《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其序言明确规定:缔约方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时,应当努力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发展、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找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进一步认识到有必要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这是第一次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确定为新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宗旨之一,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将是其一大主题。
  2.《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允许wto成员可以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武断的或不公平的歧视和限制。这一规定历来被认为是与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条款,赋予wto成员方“环保例外权”。
  3.《农产品协议》。该协议附录二规定,对于与环境保护项目有关研究和基础工程项目所给予的服务与支付,对于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可以免除国内补贴削减义务,这实际上是规定了成员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内补贴扶植措施可被视为“绿色”例外而免除承担相应的削减义务。
  4.《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该协议在序言中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违反非歧视原则,也不能构成变相的限制。该协议的许多内容与环境保护有关,并规定了成员方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各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可以采取临时的预防措施。与其他协议相比,该协议允许成员方在处理国际环境标准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鼓励成员方采取已有的国际标准,也可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只要它们被证明有科学性,或者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认为是合适的。但采取合理措施时,应考虑尽量减少贸易的负效应。该协议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特殊和差别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维持及扩大其市场准入接受技术援助。
  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该协议在序言中重申:任何国家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协议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可能构成成员方认为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适用有关成员方的理由;也可能构成紧急问题,成为成员方采取较为简便的程序的公布或通知其技术规章和标准的理由。该协议明确将保护环境与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规定为各成员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涉及制定国家政策时国际标准的作用,其目标是使国家技术法规、标准及评价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小化,然而其所含的环境要求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提出挑战。
  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该协议对贸易扭曲补贴以及相应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作出了规定。它将补贴分为禁用和非禁用两大类,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补贴两类,其中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了鼓励环境改进的补贴。第8条第2(c)款规定: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和/或法规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可申诉的补贴。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议第14条“一般例外”仿照gatt第20条作出规定,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不能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构成武断的、不公正的歧视或对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承认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可能与gats的条款发生冲突,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审查并报告服务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问题,提出可能的建议,以决定是否要修改gats第14条。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该协议第27条规定:出于维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并可以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利用。
  wto的环境政策涉及货物贸易领域的技术壁垒、环境标志、环境标准、卫生措施、环境补贴、环境产品等问题,生物安全领域的转基因产品问题、环境服务问题、知识产权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争端解决机制等。从发展趋势看,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将越来越密切,围绕二者关系制定的环境法规也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
  
  二
  
  在经历了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后,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wto成员,必须按照全球通行的“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经济博弈,wto的环境政策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必将产生重要影响。这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使我们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
  第一,wto的环境政策对中国环境资源配置的影响。加入wto使我国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通过贸易自由化可以使中国实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互通有无,增加中国利用全球自然资源的机会,降低利用全球自然资源的成本,从而减轻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环境资源的压力,这无疑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保持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意义。例如,中国可以从国外进口天然气、石油资源,减少煤炭能源,加快能源结构的转换,减少大气污染;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和管理技术,改善水质;可以通过进口粮食,间接利用国外土地资源,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可以引进我国稀缺的物种,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当然,在某些方面和一定时期内,贸易自由化也会对我国的环境资源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比如,有的发达国家从我国大量进口一次性木筷,而我国的某些地区为了急于脱贫致富,急功近利,大力发展这类破坏资源的外向型产业,从而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二,wto的环境政策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在国际市场上,市场进入的障碍已不再是关税壁垒,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受到wto原则的限制,其作用也日益减弱。wto把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其宗旨之一,允许其成员方采取限制措施,防止自由贸易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于是,与环境保护紧密相联系的绿色壁垒成了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新保护手段。[2]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发展相对落后,种种绿色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一是绿色壁垒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据中国环保总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提供的资料,中国的出口产品因不符合相关国家的环保要求或标准,每年被拒绝进入市场的外汇损失高达2000亿美元。二是绿色壁垒增加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我国的环境基础设施落后,环保产业尚不发达,基础性环保技术获取成本高;同时要取得绿色标志的高额费用也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从而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当然也应该看到,不管为什么目的实施绿色壁垒,其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从另一方面促使我国的出口产品更新换代,向国际标准靠拢,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开拓新的市场,对出口贸易产生有利影响。另外,从我国的进口贸易来认识,wto环境政策有助于我们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体系,防止影响环境保护和有害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如某些受污染的乳制品、农产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民族工业。
  第三,wto的环境政策对中国环境贸易的影响。环境贸易是指有关末端控制与治理、洁净产品、清洁生产设备与技术等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贸易。我国入世以后,短期内会对环境贸易以及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产生某些不利的影响,但只要我们应对正确,将会对其产生积极的作用。人们的环保意识、生活需求以及wto的环境政策促使世界环境贸易近年来迅速发展。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资料,2000年国际市场对环保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需求已达3000亿美元,2010年将达7500至18000亿美元。目前,国际环境贸易额已超过5000亿美元。在我国,环保产业还是一种幼稚产业,环保企业小而散,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规模经济状况较差,并且还主要停留在末端的防治上,从技术上也很难突破国际上绿色壁垒,因而竞争力不强,每年环境贸易出口额很小,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中国加入wto,大量外国环保产品涌入我国市场,贸易自由化将对中国的环境贸易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且对我国的环保产业形成巨大冲击。但从长远来看,wto的环境政策将推动中国环境产品和环境技术的创新,通过外部的促进和内部的努力,使我国成为以洁净产品和洁净技术为主的环境贸易大国。wto的环境政策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帮助进行环境保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积极争取这种优惠待遇。入世也将使发达国家降低对我国出口环保技术的壁垒,有利于我国引进具有国际水平的环保技术,迅速提高环境产品的质量和环境技术的水平。同时,在与国际环保企业的竞争中,我国环保企业可以从中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在竞争中迅速成长。
  
  三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保护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有助于国际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自由贸易有其自己的价值追求,即人类的福利。环境保护也有其价值追求,那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从价值的最基本层面上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都有着相同的目标。我们应该以此为纽带,连接贸易与环境”[3]作为wto的成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避免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处于被动地位。应对的措施是全方位的,这里主要从法律对策方面提出建议:
  1.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强化国民绿色经济意识。首先,加强对大众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国民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们的长远利益所在,21世纪将是绿色经济的世纪。根据《中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的要求,注重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其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及个人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排污者和破坏生态环境者外部不经济性运作的成本。通过严格的执法,使国民确立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必受处罚的因果观念,从而培育国民的绿色经济行为。
  2.建立和强化贸易的环境管理决策和机制。我们必须把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三者结合起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首先,实施环境与贸易综合决策,真正把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提高对贸易与环境协调的理解和认识,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到实践中,对重大政策逐步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次。建立一个有关贸易与环境综合协调发展机制。在国家各部委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特别是外经贸和环保、质检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一协调促进贸易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各种关系,对重大的贸易决策进行环境评价。再次。各级政府应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环保产业是朝阳产业,具有潜在的动态比较优势,政府应确定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制定扶植环保产业的倾斜政策,培育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3.研究与掌握国际环保法规,建立标准信息系统。国际环境保护法规,尤其是wto的环境政策规范着国际贸易发展的方向。我们应该建立专门性机构,对国际环保法规(包括外国有关环保法规)以及wto的环境政策做系统的收集和整理,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还可以利用wto的有关环境规划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增加出口。例如,对sps协议进行深入研究,掌握其规范,利用其中的特殊及差别待遇达到促进贸易和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分析scm协议的条款,探索如何拓展不可申诉环境补贴,使中小企业在适当的情况下从环境补贴中受益。国际标准信息资料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及外国环保认证标准的收集、整理及研究,跟踪国外的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措施,建立国际标准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帮助他们正确决策。
  4.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被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是表明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符合特定环保要求的标志。1978年德国率先正式使用“蓝色天使”标志,以后发达国家纷纷效仿,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等。我国在1994年5月1日正式成立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并确认了第一批进行认证的6类产品。凡是取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在国际市场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青岛海尔冰箱、新飞冰箱能够打开欧美市场、畅销世界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获得环境标志。然而,我国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产品因没有环境标志而在国际市场上受排斥,甚至止步国门。因此,当务之急是从法律上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确保所有合格的产品都能得到环境标志认证。同时,坚决严惩盗用、滥用环境标志的行为,确立环境标志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5.积极推行和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国际标准。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统一协调各国环境管理标准,减少世界贸易中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制定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它包括环境和政策、规划、实施、测量和评估、评审和改进等基本要素,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计划,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审核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实施该系列标准具有保护环境和减少贸易技术壁垒的双重作用,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对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由于iso14000不含绝对的环境行为要求,是以各国自己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辅之以管理手段,这对发展中国家非常有利。我国应当加快制定和实施与该系列标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同时,还应制定实施这种标准的管理法规,以便使工作规范化。

  6.加强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wto多边贸易制度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都带来一些新问题,同时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加快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立法,建立起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根据wto法律体系所确认的原则和规则,结合国情,尽快建立起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尽早改变某些环保领域中缺乏法律规范,偏重于以行政手段或部门规章来调整的状态。第二,增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统一协调性。要明确划分国家立法权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权限,以及省级权力机关与同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避免政出多门;要花大力气协调各地方性立法、各职能部门立法所造成的法律冲突,建立统一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第三,依据wto的环境政策和有关国际协定进行保护性立法。严禁外国将污染严重产品、不合标准的产品以及危险废物等转移到我国。
  7.依法办事,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在处理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建立环保执法的责任制,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执法到位,形成合力。健全环保执法的督查制度,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环保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密切合作,定期检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以预防为主,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效能,保证环保执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有序和高效。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
  8.积极参与国际有关环境与贸易关系的活动,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环境保护是wto规范发展的趋势。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和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发达国家在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讨论和谈判中占有相当主动的地位。目前,国际上有关贸易的环境协议、规则还很不完善,而且多是发达国家意志的表现。我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和谈判,特别是wto和联合国新一轮环境与贸易问题谈判,了解和研究世界环保的新动向以及可能对贸易产生的潜在影响,充分表明我国的立场,扩大我国在国际环境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扩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待遇。同时,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真正符合减少贫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的多边环境贸易规则。
  9.依据有关国际规则,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当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他国“绿色壁垒”遏制时,要加以认真的分析和鉴别,对那些违背wto基本原则、以环境保护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第一,依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第二,如果磋商、谈判不成,应及时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已裁决的案例中,以环境保护为由单方面实行贸易制裁的国家都最终败诉。第三,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抵制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10.加快培养环境和贸易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人才的挑战。由于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法律人才队伍,尤其是精通环境和贸易的法律人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结构短缺和失衡:一是以高级人才短缺为主要特征的层次结构不合理;二是以经济建设、对外开放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短缺为主要特征的专业结构不合理;三是以中青年人才短缺为主要特征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对现行人才结构进行调整,加快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应当指出,我们必须重视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培训他们精通业务,熟悉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参考文献:
  [1]秦天宝.《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a].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孙法柏,李泓.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理念冲突及规则整合[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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