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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岸服务外包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国际贸易


【摘要】在岸服务外包是我国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在岸服务外包,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促进在岸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创新补贴方式,搭建各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实现服务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在岸服务外包; 困境; 政策建议
  
  根据外包目的地是否在国内,服务外包可分为在岸服务外包(onshore service outsourcing)和离岸服务外包(off-shore service outsoureing)。简单地讲,在岸服务外包就是公司将其服务业务交给国内的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的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发展在岸外包,推进制造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包括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认识障碍。一方面,各地政府只重视制造业的规模扩张,对在岸服务外包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企业维持现状的意识很强,对剥离政策的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本应通过外包方式完成的服务活动都在企业内部消化完成,制约了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税收政策方面,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对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行业(如物流业),高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阻碍了服务外包供给主体的发展。财政政策方而,政府资金扶持向工业倾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杯水车薪。土地政策方面,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多属于商业用地,取得项目用地格外困难,且用地价格也相对较高:若采取无偿使用土地的方式,由于生产性服务企业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因而较难获得银行贷款,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受益较少。优惠政策的延续方面,固定资产的归属和转换成本也是阻碍企业剥离服务的重要原因,如剥离的物流企业在车辆由自有变为营运车辆后,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再比如服务环节从原来由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剥离出来后,相关的优惠政策即无法享受。此外,在用电用水等方面还存在着对服务业的价格歧视,如服务业用电适用商业电价,价格比工业用电高出较多,平均每度比高0.2元左右。同时,剥离后重新办理各种登记手续、配备专职财务和管理人员等,也使得企业望而却步。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目前地方在实践中只能在本省的盘子里给剥离企业一点非常有限的奖励。
  
  (三)体制改革滞后。
  服务业整体开放度低于工业,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限制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如金融、保险、海运等企业需省以上有关部门的审批。另外,创新受到较多限制。生产性服务业非国有资本进入门槛过高,投资主体单一。这些因素导致生产性服务行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水平低下,市场竞争环境难以形成。在政府管理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缺位的问题,比如目前对服务业项目的建设在用地标准和容积率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投资者很难把握投资强度,也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此外,对于有沉重历史包袱的大中型企业来说,采用外包之后已有的人员如何安置是个头疼的问题,而在国外“人员”的问题恰恰是促使企业选择外包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政策的可持续性不足。
  在剥离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实施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但长远来看政策的可持续性不够。比如温岭市规定,工业企业设立服务企业以后。税负高出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自用的生产经营性房产要交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前3年减免;分离后,营业税前三年2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这样的政策在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工作范围的铺开,享受的企业必然越来越多,这对地方本就不宽裕的财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五)企业剥离服务业多集中在低端环节,且许多企业的服务对象依然只是母体企业。
  由于原先大多数企业在研发、营销等高端服务环节发展不足,目前企业大都选择将建筑安装、后勤服务和运输等环节剥离,且在剥离的初期,许多出来的企业仍然选择或是只能为原母公司提供服务,剥离的社会效益还没能显现,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剥离后又重新回到原企业内部的现象。
  
  (六)与成本相比收益不明显,企业剥离意愿不强。
  除了现行政策造成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成本较大、收益不明显外,企业对部分内部化服务的成本不敏感也是阻碍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作为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当然乐于接受能带来成本下降的一切变化。然而。由于在账面上往往无法反映,目前许多将服务内部化的企业对各种内部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掌握不足,比如在物流领域,还没有出台计算成本的国家标准,所以目前即便有专业的服务提供者,想要评价服务效果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七)服务人才结构性短缺。
  生产性服务人才结构性短缺是各类生产性服务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教育专业设置调整不到位,且面向需求方的培训体系尚未形成,在一些专业服务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特别是领军型、管理型、复合型高级人才极为缺乏,人才“瓶颈”日益突出。比如软件服务行业。一般工程师过剩而架构工程师稀缺。
  此外,有些企业对剥离的畏惧源于服务行业信用环境的缺失。一些服务企业缺乏诚信,甚至泄露发包方的商业秘密,导致企业对在岸服务外包的不放心。
  
  二、推进我国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建议
  
  (一)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基本原则。
  1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核心业务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企业内部竞争中的选择,它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是相互适应的。因此,企业最终外包哪些业务,采用什么样的外包形式,都需要企业自身对成本收益分析的判断来得出。政府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重视调查研究和与企业的沟通,在宣传发动及政策辅导等方面做好服务,遵循市场规律,切不能包揽企业分离工作的内部事务。
  2 分离与整合并举。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也要注重整合、培育现有的服务资源。要切实认识到,分离服务主体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是壮大服务供给主体、释放服务需求的有效方法,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才是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应有之义。
  3 一企一策,因地制宜。应坚持“一企一策”,紧密结合每个企业的发展实际,做到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设计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落实政策并解决问题。还要坚持因地

制宜、因势利导,充分依托本地区独特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集群等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找准促进在岸服务外包的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4 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促进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发展情况的变化,企业对其核心竞争力的认识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此外。企业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需要供需两方面的同步和配合,切不可急于求成,必须做到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有序地推进。
  
  (二)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着力点。
  目前在服务外包领域,已有的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的政策支持力度很大,有效地促进了离岸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发展。那么,在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对所有服务行业实施普惠的倾斜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服务业包含的行业领域宽、涉及面广,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基础千差万别,不可能也不允许我们对所有服务行业实行力度较大的统一的优惠政策。然而,参照某些地方经验,仅对从工业企业剥离出来的服务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做会对原本就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形成政策上的歧视。较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国际产业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目前在岸服务外包的发展现状,以及有关生产性服务行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竞争力重要性的不同,选取几个重点行业或者领域,如在岸物流外包、在岸软件信息服务外包、在岸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实行如促进离岸软件服务外包那样全面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升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政策建议。
  1 尽快出台促进在岸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从财税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要素价格等多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推进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促进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若分离后的税负高于原税额,可以考虑对高出部分由财政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考虑在~定时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对剥离非核心业务企业,在资产过户、工商、税务登记过程中免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对新组建服务企业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出来的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参照分离前企业的适用税率执行;加大对服务行业歧视性价格的清理力度,积极落实服务业用水、用地、用气、用电与工业同价的政策。
  2 对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在岸服务外包,在创新补贴方式的同时,实施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改变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变补供方为补需方,研究对将软件服务、数据处理、物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使服务发包方拥有自由选择承接主体的自由,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考虑对重点行业中的在岸服务外包企业,在财税、融资、人才培养、劳动用工、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取消服务企业在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时的政策差别;对剥离后组建的物流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物流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并逐步扩大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试点的范围:消除对企业中自有车辆和营运车辆的差别待遇,扶持服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
  3 加快在岸服务外包领域的体制改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要根据不同服务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对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业。应加强标准化建设,避免无序竞争;而对金融、通信、现代物流等服务行业,则要降低准入门槛。二是要加快服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隶属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类机构加快实施脱钩改制。三是要改革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不仅要关注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而且要关注市场主体的结构和机制,国有、民营、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都应计入。四是要推进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在开放和竞争中培育高素质、文明诚信的市场主体,并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
  4 把重大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明确重点服务行业的投资标准。目前,政府投资目录未将服务业项目列入其中,服务领域多是备案项目。应把重大的服务业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目录中,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对投资大、占地多的服务业项目进行核准,以防止重复建设。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环保、建设等前置审批标准,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 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综合性试点和专项试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在岸服务外包,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稳步推进解决问题。一方面,应选取一些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发展在岸服务外包有一定条件的城市,推进在岸服务外包的综合性改革试点;另一方面,进行一些专项试点,如结合我国产业园区的发展实际,进行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比如可以考虑对在产业园区内为制造企业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价格和土地使用税缴纳上实行与工业项目相同的政策优惠。
  6 多部门联动,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创新管理体制是促进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关键。在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促进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过程中,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统计等多部门应建立经常性联系,克服当前存在的交叉管理、多头认证等问题,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7 搭建各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实现服务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加强信息平台、技术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通过利益导向机制引导企业服务外包,促进社会化服务与制造环节的“无缝式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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