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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侗族婚姻习俗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

日期:2023-01-25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由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社会现实原因,侗族的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诸多冲突,甚至相悖。如结婚年龄大大提前,近亲结婚、包办婚姻、结婚不履行法定手续等。文章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两方面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危害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和办法。
  论文关键词:侗族;婚姻习俗;现行婚姻法;冲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致这些传统的、落后的,甚至与现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规具有明显冲突的婚姻习俗至今仍旧不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抵触的主要方面有:
  一、结婚年龄大大提前
  我国现行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考虑结婚者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健康状况,婚后能否承担家庭责任,以及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等综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因此,是具有科学性的。这里所说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并非说男子年龄届满22周岁,女子年龄届满20周岁必须结婚,而是具备此条件才可以结婚。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只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另外,国家从控制人口增长,为使社会各方面和谐稳步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从长远和大局来看,这于国于民均是有利无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农村)一般结婚年龄都大大超前,不仅“意识超前”,且“行动也超前”。“意识超前”指订婚、指腹婚等(下文将另论)。“行动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岁,女青年十六、七岁(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谓“年轻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山区)年满二十二、三岁尚未完婚者,便被人们视为大龄青年而歧视之,分别称这种人为“汉行”(男光棍、单身汉)、“棉行”(老处女),充满着歧视味。
  近些年来由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全国贯彻实施,原先相对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力度。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抓得紧,相应地结婚登记手续也严了一些,强调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人们为了早结婚,又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手段:一是以虚岁充实岁,用这种方法可以把实际年龄多报一两岁。侗族传统只讲虚岁,不讲实岁;另外,在农村只用农历(即阴历),不用阳历。因此,侗族人家所报的岁数比实际周岁大一两岁是很常见的。二是虚报岁数,侗族农村户口登记观念十分淡薄,基层乡、镇政府对户口登记也抓得不紧。婴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时上户,而是不定期得隔几年才统一进行上户。这样,为了达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妇、早嫁女儿、早抱孙子的目的,父母们给孩子上户口时往往多报年龄。此外,为了达到早结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财物贿赂拉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员。加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也助长了侗家人的早婚风。
  侗族崇尚早婚早育,一方面是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其深层次的经济生活原因。侗族大都地处偏僻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信息闭塞,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生产力极其低下。至今很多地方的侗族同胞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更不要说受教育了,整体文化素质低下。为了生存,养家糊口,人们不得不从事全部是体力消耗巨大的简单体力劳动。刀耕火种,肩挑背扛,加上营养不足,医疗卫生条件极差,人们是未老先衰。四、五十岁的人往往就如夕阳西下,体衰多病,平均寿命也短,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养家糊口的重任。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民迫切希望增加家庭劳动力,再加上“多子多福”、“早生儿子早享福”的思想的影响,所以都希望早点生子,在父亲还健壮时培养出“接班人”,希望“接班人”尽快“子承父业”,接过养家的重担。
  二、近亲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侗族地区,直系血亲结婚几乎是绝迹的,是为侗家人所不齿的乱伦。但侗族历史上崇尚姑舅表婚。认为姑妈的女儿嫁给舅舅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姑妈的娘家(即舅舅家)的回报,又是亲上加亲的好事。侗家人称这种往复循环的近亲通婚为“踩不断的铁板桥”他们认为这样的亲戚将世代友好下去,其实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危害性是极大的。侗族地区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已说明了这一点。
  现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一是从医学、科学出发,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偏僻的侗族聚居地,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婴儿中,痴呆、哑巴、甚至怪胎、畸形婴儿屡见不鲜,但近亲结婚却禁而不止。虽有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但人们仍以为数不多的近亲结婚所生子女依然健康为证,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胎痴、二胎哑、三胎残……拖累、痛悔终生。按医学、科学观点看,近亲结婚生出的婴儿即使其成人后仍有健康、健全者,但也潜伏着某些有害隐形基因的几率是极高的,它可能隔代遗传,时时潜伏着危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善良的侗家人至今仍未意识到这一点,即使有些人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仍一意孤行,对此说可悲可叹也不为过。看来侗家人要将祖祖辈辈传下的“铁扳桥”踩断,其路仍漫长。
  侗族的姑舅表婚历史悠久,其内容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买标”(号定的妻子)和“草标”(号定的丈夫)。作为姑舅表兄(弟)的“草标只要看上姑舅表姐(妹)的“买标”,无论是否愿意只要年龄相当,那是“娶你没商量”,不管你愿不愿意,都非嫁我不可,真是前世“情未了”。由于这种原因,侗族近亲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这种姑舅表婚也是属包办婚姻范畴。直至今天,如果你走到南侗地区的黎平、从江、榕江等地的农村侗族地区,你会发现各种年龄层次的夫妇中都可能有这种由“草标”和“买标”结合而成的夫妻。
  三、包办婚姻
  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规定特别强调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既不能勉强,更不能掺杂其它任何强制干涉因素。用《民法》上观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即男方愿娶女方为妻,女方愿嫁给男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都不能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大事,是否完全自愿结婚对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对家庭的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的这一规定,正是基于此宗旨而作出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侗族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并不同程度地沿袭至今,在侗族聚居的偏僻农村尤为突出。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姑舅表婚
  在姑舅表婚习俗的重压下,姑表姐(妹)其实就是为了给舅表兄(弟)充当妻子而存在的。只要年龄相当,姑表姐(妹)自出生之日起就以“买标”的形式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而存在。姑表姐(妹)要想嫁给舅表兄(弟)以外的人,必须征得舅父和舅表兄(弟)的同意,并且欲娶姑表姐(妹)为妻的人必须送给舅父家一份相当的彩礼。不难看出,姑表姐(妹)被姑舅表婚习俗这条无形绳子束缚着,姑舅表婚习俗犹如一张卖身契,它使姑表姐(妹)自出
  生之日起(甚至还在其母体内)就基本决定了她的婚姻走向——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舅父的媳妇。也就是说,在姑舅表婚习俗下,姑表姐(妹)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就像一件有形财产一样,在决定其归属时舅表兄(弟)享有当然的优先权,若舅表兄(弟)放弃时,还要姑表姐(妹)未来的夫家给予补偿,这与我国法律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但在侗族地区(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农村),由于姑舅表婚习俗的存在而盛行,也为人们所接受,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真不可思议。

  2、打儿女亲家
  “打儿女亲家”这种包办婚姻的方式同样在侗族农村盛行。相处得好的邻里乡间,膝下有年龄相当的儿女的,就打儿女亲家,但前提必须是不受姑舅表婚所限制。不管儿女之间是否愿意,只等他们长大成人即予完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婚姻组合完全是“亲家们”强制包办的。当然,也不排除那种打儿女亲家时双方儿女年龄尚小,在后来两家的密切交往中,逐步了解,建立了感情,最后两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的,建立了美满的婚姻家庭,这当然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这毕竟为数不多,因为早有人先人为主了,少了选择的余地,有且仅有一个对象,根本无选择的余地。有许多侗家姑娘以死相拼,拒不上她本不该上的大花轿,但大都认命了。
  3、“指腹婚”
  这种包办婚姻方式与第二种“打儿女亲家”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在程度上更胜一筹了。早在双方妻子还在怀孕的时候,友好的邻里乡间就互认儿女亲家,日后孕中婴儿果真成为一男一女,那么这对婴儿长大成人后就成为当然的夫妻。有的儿女亲家担心“夜长梦多”,甚至在儿女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就为这对有“前世缘”的男女操办婚事,让他们结为夫妻。当然,这又构成前面所说的早婚了。婚姻的方式与第二种包办方式一样,不排除最终两人完全自愿结合,成为恩爱夫妻。因为这两种方式有相同之处,两家关系十分密切才出现“打儿女亲家”或“指腹婚”,且两种方式的初衷都是为使两家关系更进一步发展,并有希望“世代友好”的愿望,于是都将儿女作为联系两家关系的纽带,我姑且喻他们为基辛格博士。两家关系本来就不错,再认为地加上“儿女亲家”或“指腹婚”这支催化剂,正常情况下两家来往只有更加密切的。在此过程中,不论是“打儿女亲家”中的儿女,还是“指腹婚”中的儿女,也同样会相互往来,互相接触,常言道:“日久生情”嘛,特别是后一种,如果一切按父母的初衷发展,可谓青梅竹马,时到便水到渠成,最后很顺利地成为恩爱夫妻。白头偕老。
  四、结婚不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按此规定,婚姻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夫妻关系成立的标志是取得结婚证。不进行结婚登记、不领取结婚证,就是举行了婚礼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的,也不为社会所接受,这就是构成非法同居。在侗族地区很多人自认为夫妻关系的,其实是非法同居,因为未履行法定的手续——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同样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殊不知这种“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南侗地区,直到前几年结婚不进行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比比皆是。人们婚姻嫁娶,只要按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就会得到当地人的认可,成为“合法夫妻”。他们认为请了客就算夫妻,办了酒席就算夫妻,还有什么拜堂夫妻、鞭炮夫妻等。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人之间的事,登不登记无所谓,领取结婚证是可有可无的,根本不在乎,甚至根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这一概念。当然,这样“夫妻”就是“黑夫妻”了,这对计划生育工作又埋下了隐患,这样的“夫妻”所生的孩子又将成为“黑孩子”。
  但这一般解决办法是为孩子报户口时对这对夫妻罚点款,而后将这对“夫妻”追认为“合法夫妻”,孩子户口也一并解决,因为生米已经煮成熟饭,谁也奈何不了他们。近些年来,由于南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很多乡镇都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顺带清理“黑夫妻”和“黑孩子”,以罚款了事。再加上要生育必须要有准生证,而要得到准生证又必须有结婚证,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在计划生育范围内领取准生证。所以,结婚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在南侗地区逐渐推行起来,但大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侗族地区存在结婚不进行登记、不领取结婚证这一与现行婚姻法想违背的事实,其原因除历史传统因素外,现实原因也不可忽视。由于侗族大都聚居于偏僻落后的山区,地方基层政府机构不健全,许多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专职的婚姻登记人员,对此抓得不是很严,大有顺其自然之意。很多地方离乡政府很远,几十里、上百里山路,交通很不方便。因无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专职工作人员,有的本欲按法定手续办理结婚,但跑了几次乡政府,要么找不到人,要么遭到工作人员的搪塞,最后只好作罢。而所谓的补救措施也不过是每隔一段时间乡镇政府组织人员下村寨清查一次,对违法婚姻予以罚款,补办手续即完事。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村民们法制观念淡薄,未意识到结婚不进行登记和领取结婚证后果的严重性,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我国现行《婚姻法》施行至今已近2o年了,侗族地区的婚姻习俗与其冲突之处能保存至今,肯定有其传统历史原因,因为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优劣并存的。对其优秀部分让其发扬广大,其中不好的习俗要令其绝迹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更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实原因,主要表现为侗族聚居地偏僻落后,交通信息闭塞,文化素质低下(甚至大批文盲存在),法制观念淡薄(法盲普遍存在),文盲加法盲悲剧就会频发,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等。当然,也还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和管理有一定关系。
因此,要逐渐摒弃侗族传统婚姻习俗中与现行婚姻法中相冲突的部分逐渐减少,进而在侗族地区杜绝违法婚姻的出现,其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宣传婚姻法,在乡镇一级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机关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严格依法办事。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对已经出现的违法婚姻除常规的经济处罚外,重在教育,真正做到惩前毖后。还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执法守法自觉性,党政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违法婚姻,保障婚姻法在侗族地区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教育,提高侗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唯有如此,硬件软件一起抓,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使侗族解除其传统落后的婚姻习俗的束缚,从而使侗族现代婚姻迈向健康的,法制的轨道。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sklw/lunlidaode/26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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