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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研究:基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视角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三农问题


  基金项目:本文系塔里木大学校长基金“新疆南疆农村维吾尔族婚俗与女性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TDSKSS1104)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赵新颖,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21-02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妇女为与男子在婚姻家庭中拥有同样的权益一直在不断努力。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来看,相关法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处于“形式平等”却“实质差异”的尴尬境地。通过对农村维吾尔族妇女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其在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进行分析,探讨了致使这一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并对解决建议进行了探究。

  一、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形式平等”分析

  (一)结婚与离婚方面的立法分析

  我国为保护妇女的结婚与离婚自由权益,在《宪法》、《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与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以及离婚时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结婚自由、离婚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旨在使维吾尔族妇女在结婚与离婚方面享有正当的权益。

  (二)计划生育与子女监护的立法分析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都为保护妇女在生育与子女监护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增加了《补充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立法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划分。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新疆地区虽然没有对婚姻家庭财务权方面进行补充立法,但是其在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同样是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同样注重少数民族妇女权益的保护。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分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享有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详细的立法。例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针对新疆地区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现实问题,自法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再次强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由于男方或者男方亲友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给女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自法区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目标都是坚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助。

  二、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的“实质差异”分析

  (一) 结婚与离婚方面的差异

  上世纪50、60年代,维吾尔族妇女的结婚年龄段为15至18岁,很多懵懂的少女通过父母包办的形式草草的走进婚姻。进入20世纪,农村维吾尔族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增加,结婚年龄大都达到了法定年龄。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并且择偶过程中依然要充分的采纳父母及兄长的意见。在离婚方面,由于维吾尔族妇女全民信仰宗教,即使婚姻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离婚仍然表现得“十分谨慎”。

  (二)生育权与子女监护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妇女的生育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生育子女数量、性别以及是否生育等。在维吾尔群众的传统思想里,“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根深蒂固,生育几个孩子、何时生育、是否要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等重大生育问题上,妇女一般是不具有决定权的。在离婚时,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大都不会过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农村维吾尔妇女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很多妇女考虑离婚后再嫁,而带有子女会给她们开始新的生活带来很多阻碍。同样是基于上述两点,农村的维吾尔族妇女即使发现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也会采用忍气吞声的方式,维持现有的婚姻。

  (三)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差异

  农村维吾尔族群众的经济基础大都比较薄弱,很多都是以农牧业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在家庭里,妇女明显处于劣势。虽然现在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也会通过外出务工的方式试图做到经济独立,但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归属方面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仍然会在婚后,或生育子女后,选择留在家庭,照顾孩子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起居,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丈夫。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上,女性处于劣势地位。   (四)深受家庭暴力的之害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农村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还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家庭暴力会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侵害,并且还具有不易察觉、司法介入难度大等特点。在农村维吾尔族聚集区,很多维吾尔族家庭中的男子都有酗酒的陋习,酗酒之后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十分常见。或者由于家庭困难,男子不思进取,与妻子发生矛盾,在矛盾激化的过程中,男子会使用家庭暴力。再者就是很多农村维吾尔族家庭多代同居,婆媳关系不合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三、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家庭权益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虽然立法本身已经尽量做到“男女平等”,但是由于我国奉行男女有别的思想久远,仍然无法保证妇女的正当权益得到最全面的保护,这方面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明显。例如,在子女生育权方面,已经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生育权依旧会受男子的控制,妇女被沦为“生育机器”的情况在农村维吾尔族地区也是常有耳闻的。同时,计划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几乎要承担计划生育的全部责任。

  (二)平等理论的实施存在困难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大多数是基于男女“应该”平等的角度来设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形式平等”。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身体条件与长期以来的行为习惯,致使在女性权益与男性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出现矛盾时,只能牺牲妇女权益来承全男性的权益。在农村维吾尔族家庭中,男子占有家庭财务处理的决定权,“相对民主”一点的家庭,妇女会对家庭财务的处理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而意见与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依然是由男子来做决定。

  (三)传统思想与宗教信仰的束缚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更为明显。在维吾尔族地区,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文化对维吾尔族妇女的影响较大。在伊斯兰文化与传统思想的双重作用下,夫权主义与父权主义盛行,男子既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同时也是掌管家庭重要事务的“大管家”。“男尊女卑”思想长期存在于农村维吾尔族妇女与男子的身心,使他们认为,妇女在权益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

  四、保障农村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

  (一)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推动男女权益的实质平等

  平等理论是法制的基石。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让所有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男性与女性都是公民权的主体,女性在公民权的拥有与行使上不应该与男性公民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平等理论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长期以来,人们所追求的男女平等,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说,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这种看似“全面”的平等却忽视了男女生理条件“有别”的客观事实,这就意味着对强势的男性公民与弱势的女性公民采用一样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尤其是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还应立足于“男女差异”的视角来正确的使用“平等理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拓宽妇女参与立法的途径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就要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公共政治领域中来,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参与立法实践的途径。只有妇女参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中,才能表达出对妇女的权利诉求。鼓励女性参与到立法中来,应提供制度保障与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妇女参与法律建构的真实性,才能让妇女真正的发挥自己的主体地位,真实的表述自身的想法。近些年,世界各国为促进妇女地位平等,都开始鼓励妇女参与立法活动,参与立法活动的妇女也不再局限于精英层次的人们,进一步向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偏移,希望法律的制定可以代表最广泛妇女群众的利益。

  (三)突破传统宗教思想的束缚

  新疆维吾尔族地区的妇女受到宗教思想的影响,容易造成“自我歧视”,这与当今社会女性的发展显得格格不入。因此,提升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主体地位,首先要从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入手,普及大众文化知识,让她们能够尝试着实现自身的价值。对少数民族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予以肯定,并尊重她们的付出与劳动。同时,也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男性公民进行教育,让他们承认妇女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妇女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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