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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造师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政策解读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建设厅驻外建管处:

  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12]54号,见附件一)及《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12]82号,见附件二)的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职称评定受理范围

  按属地化原则,省管建筑业企业和驻冀中央企业中依法取得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且通过2011年年检、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十五条规定行为和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资格的,可以按本通知要求申报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建造师职称评定申报条件

  符合受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申请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2012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12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2]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2012年度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12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执[2005]8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三、建造师职称评定申报材料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不含合同通用条款)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2012年度未完工的项目除外)。

  上述申报材料应提供相应的原件备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吊销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2、申报材料按本条(一)要求提交材料的顺序,且把一份申请表和附件装订成册。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

  3、申报材料份数要求: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和汇总表均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的,报送申请表和汇总表均为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上述材料均按个人单独装入档案袋。

  四、建造师职称评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河北建设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由个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

  聘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将本企业所有申报人员汇总打印《企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申报材料及原件报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驻外管理处。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无论何种专业,均统一报送各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外管处负责其所管企业资料的受理和集中上报工作。

  (三)初审。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厅驻外管理处负责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初审。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厅驻外管理处负责初审。请各地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企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初审意见汇总表》和电子文档(见附件三)以及企业申报材料(含业绩相关原件)报送至“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四)审批。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重点对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和申报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由本专业评审小组签署意见。其中,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审核合格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批。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由省建设厅审批。

  (五)颁发证书。

  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审批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向符合条件的颁发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建造师职称评定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可同时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当不具备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时,可按二级标准审核。

  (三)申报的每一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六、建造师职称评定有关说明

  (一)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二)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资格管理的依据。

  (三)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回原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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