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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法学教育规模在不断扩大,专业的法律人才在不断增加。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其实还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不明,法学教育应该怎样培养人才存在着看法不一,法学教育内容与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教育没有有效的对接等等。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最新和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一、目前我國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的几种看法

  目前学术界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诸多分歧,分歧的焦点是法学教育到底应该立足于何种教育目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观点:

  1.法学教育定位是职业教育

  葛云松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基础性知识传授不足,对于实务技能这一块严重缺失。法学教育的首当要务是应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学会像法官一样的思考问题。法学院在从事法学教育过程中应该以职业导向的方式来培养法科学生,让学生学会怎样合理适用已有的法律,平衡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最好的解决方式。

  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法治发展和建设相对应的完备时期,法学教育作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应该转变已经过去的法治思维,应该从最初的立法者思维转变至注释法学的思维,法学教育的发展应该更加注重职业性教育,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

  2.法学教育定位是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

  曾宪义教授和张文显教授认为应当把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一不可。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与核心,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因为法学教育的特性所决定的,它不仅要求法学学生能够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学学生把它熟练的运用于案件处理中。

  3.法学教育定位是通才教育

  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责任在于不断提升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让人民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信心,未来的法学教育发展趋向应该是职业化、多元化与精英化。法学教育只有朝着这些方向发展才能不断提升我国的法治力量,推进法治化进程。

  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表述是通才教育,其培养目标是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目标,培养的人才不但能够适应公检法,还需要在其他社会领域能够巧妙运用法律知识。

  (二)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存在的争议

  法学教育内容涉及到未来学生的发展方向,是法学教育环节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都是以理论教育为主,辅之一定时间的司法实习。这种方式的教学对于我国法学学生的培养是不利的。

  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该面向法律实务,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内容过于书本化与形式化,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出校门后根本无法应对相关的法律实务。首先培养法学学生对于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具备全面的知识,培养学生的具备法律思维模式;其次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多多开展实务方面的训练,主要是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去思考与处理问题。法学教育是职业性教育,在教育中要提供诊所似的教学,只有多掌握实务方面的技巧,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但有些学者却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内容缺乏的不是实务这一块,而是对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把握。法律职业是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这些在法学本科教育四年并不能快速学到。法学院根本不适合全面培养实务技能。法律实务的妥善处理需要的是浑厚的理论知识基础,对于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是一种“智能技能”却不是“实务技能”,这些是我们应该在法学本科四年学习到的,并非是实务界学习到的。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性

  自2002年后,国家司法考试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司法考试;2008年,司法部允许大三考生参加报名司法考试;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就一直呈现出紧张的形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在为选拔优秀司法人员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输送相关人员的摇篮。

  而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真正能为国家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法学教育是否应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学者们已经有了统一口径。法学教育不能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因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前来看是一种新型的应试型考试,主要考察方式是笔试,考试内容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其变现的体现为主要考察对于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对于法律思维与法律技巧的考察几乎没有;而法学教育不单单涉及对于法律条文的记忆与理解,还有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技巧的锻炼等等。如果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法学教育可能会逐步演变成为司法官教育,法条解释教育,会逐步丧失法学教育的本心。 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方式也可以看出,其并不能为国家选拔出真正的高素质人才,因为高素质人才不仅仅体现在应试能力这一方面。

  现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缓解,亦或者说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紧张关系。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系紧张的事实,不能单从知识传授与考察这一方面去寻找原因,其关键性要素应该是将法律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应该将法律思维的考察作为其重点。对于法律人来说法律思维是极其重要的,甚至比专业知识还重要,因为专业知识我们可以借助相关的工具书进行查询,而法律思维却是需要长时间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而培养的。要转变在法学教育中单纯以知识传授的方式教导学生,转向为法律思维的培养;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也是以法律思维的考察为主要方向。自然而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紧张关系就会迎刃而解。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组织权作为一个制度性的国家权力,它势必从外部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应试型的考试,它在设立之初就很少考虑与法学教育如何进行衔接。所以法律职业资格与法学教育矛盾日益突出是必然的结果。

  (四)法学教育体制管理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方面是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教育部门对于高校直接的行政管理;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对于高校的行业指导;三是高校的法学院校对于权限范围内的自我管理;四是靠律师协会对律所的管理和对自我的自律管理。

  龚刃韧教授曾说过,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应该从学校到院系减少行政层次和行政机构,避免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可以考虑从学校到院系建立教授委员会组织,凡有关学术的重大问题由教授会集体决定,逐渐确立教授治校或教授治院系的学术管理体制。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大部分法律院校屬于官方,严格的教育管制限制了人才和其他资源的流动,各法律院校之间难以展开有效的竞争,教育市场的竞争力不强,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突破性进展。应该放松对于法学教育的具体管制,出售部分高校产权,充分发挥教育市场的调节作用,优胜劣汰。

  二、对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关系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发向,不管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亦或者是通才教育,都需要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实际与现实需求相结合。

  笔者认为,如果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职业教育,那与我国的法学培养人才方向显得大不一样,教育部和政法委员会在2011年颁布过一项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写到——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这些并非职业教育可以囊括其中的,这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通识教育。所以笔者认为将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是最合适的。理由如下:第一,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也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公民。只有高素质的并且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公民,才能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权威方面,有些坚韧不拔的精神和能力。第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都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这不仅仅限于法律知识,也应具有其他方面的,比如科学,艺术,道德,常识等等方面的知识,这些恰恰需要以人文教育为基础,所以通识教育必不可少。至于有些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通才教育,我觉得有点过于牵强,毕竟目前我们法学本科教育仅仅才四年时间,在这短短的四年时间里面,要求学生成为一个通才,这未免有点过于高难度,在这种目标下面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朝着一个方向发展,那就是什么都懂一点,但是什么都不精。

  (二)对于法学教育内容

  法学教育内容一直很多学者关注的重点,笔者赞同学者们的观点,认同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内容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具体要法学教育内容应该做出什么的改变,笔者部分赞同何美欢教授的观点,认为目前法学教育没有达到其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并不完全是因为缺乏实务方面的训练。笔者认为,在对法学教育内容进行适当改变的时候,不单单是何美欢教授所说的单一加大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把握,让学生具备一定的“智能技能”,而且也要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在基础教育阶段设置有关部门法基本理论的必修课和少量选修课,要有结构性和系统性,这些课程的设置必须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还要涉及到经济、文化、历史、道德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实习阶段,笔者认为学生普遍的实习时间过短,应该适当增加实习时间,可增加到一年,学生必须在三个不同的实习地点实习至少四个月以上,还要有相应的制度考核机制。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太短,应该延长到七年,可以创新机制——本硕连读,笔者是完全赞同的。

  (三)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选拔人才的基本方式,两者关系只要相协调,就有助于我国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梁开银教授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矛盾的关键性问题是没有重视法律思维这一内容,只要在法学教育中重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着重对法律思维的考察,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矛盾自然迎刃而解,笔者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于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考察这一问题不单单知识改革法学教育内容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这么简单。从法学本科开始,法学院大部分都是采取纯粹的讲授方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从基础概念讲起,这种纯灌输式的方式,培养出的学生只会记忆法条,理解法条,到底具体如何运用却是全然不知。朱苏力教授说,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所以在法学教育中,我们要改变教育方法,在理解基础法律知识后,引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条文去解决个案。这就是法律思维的培养。其次,可以借鉴德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普通法学教育中引入司法研修制度,实现职业训练与学术教育的融合,在进行专业的法学教育后方可参与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必须进行司法研修,作为司法考试后续制度配合,这样能够保障法律职业人员的纯正性,又能够充分尊重高等法律院校的教育职能。而且还拉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的间隔时间,尽量缓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教育的冲击。 最后,可以引入面试这一环节,在面试环节可以考察考生对于案件的分析能力,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相协调。

  (四)关于法学教育体制管理

  中国的法学教育管理基本上由行政部门进行操控,法学院校自身只有很少的自主权。而且法学院的经费、人事、考评、资格都是由行政部门进行。相比较美德两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学院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发声的地方。这对于法学教育是是非不利的,因为行政部门进行的大纲式的指导,根本形式是全覆盖式,没有考虑到每个地方的特色和优势,这样会使法学院千篇一律,既丢掉了自身可以发展的优势,也没有培养出一批具备地方特色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我国教育的大方向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因为其针对并不单单是法学院这一个方向,没有术业专攻;最后,高校作为学术研究型的地方,如果与行政部门具有直接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容易影响高校学术研究的纯粹性。

  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减少行政部门对于高校法学教育的管理,提高法学院自身的自主性,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学风,让老师和学生放更多的经历投入学术研究里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应该适度下放权力,减少对高校人事科研、教学及财务方面的操控,突出高校自主权,高校虽然由国家建立,但是高校是具有研习自由的。第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指导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职能,为法学院校的教育方向把握好方向。第三,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也应该加入到法学教育中来,可以指导法学在实践领域的工作。第四,法学院应该充分发挥其教育职能,把握好法学教育的目标。

  注释:

  张利民.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北大法律评论.2001,4(第1辑).

  种若静.试论德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协调统一.中国司法.2007(10).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2]何志鹏、高宇、徐晓.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当代法学.2008(6).

  [3]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法学家.2003(6).

  [4]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5]冀祥德.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法学论坛.2011(5).

  [6]梁开银.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4).

  [7]孙笑侠.法学制度的困境与突破.法学.2012(9).

  [8]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再述.比较法研究.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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