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112期刊网!
网站首页 > 论文范文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法学评论论文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刍议

法学评论论文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刍议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这篇法学评论论文发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刍议,在如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需要不断变换行政法学研究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论文探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基础。
 

法学评论论文

摘要: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规则之治”转而“原则之治”的时代课题,与正被学界广泛关注的“软法”概念,二者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动的。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指导的角色,而后者亦以“无须司法作为保障”为优势,成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关键词:法学评论论文,行政法基本原则,软法,精神指导

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行政法学研究的面向需要有所改变,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兴起以及晚近“软法”现象的萌芽,便是理论对现实的呼应。在二者兴起至僵化的变迁中,笔者观察到这一现象: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动的,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指导的角色,而后者亦可以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基础。

(一)研究困境与相互需求。

新世纪的国内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陆法系“确定性”之要求,与正在全面渗透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明显,早期为缓和这一矛盾而兴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质疑的“软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弥补”、“进化”的路径上虽然有所成就,但同时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严格规则主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难以摆脱国内法律文化的约束,“法律解释体制上的禁锢??

以及真正意义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现阶段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实践结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仅仅只是从一些经典案例的解读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困境,而学者基于这一观察提出的“赋予法官解释权”、“建立判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为涉及到司法改革这一沉重话题,成为现阶段无法逾越的障碍,于是寻找可以规避司法改革的缓冲方法成为必须。颇有意味的是,这一内在要求与晚近兴起的软法理论品格恰好契合,与司法改革相对的是,软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的实现并不需要司法作为保障,软法机制更多依靠“自愿规则”得以运行,它不需要强制力的介入,它强调的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而是多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倘若利用软法机制诠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应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绕开“司法改革”的藩篱。

2.对于软法而言。尽管批判逐渐减弱,理论界亦开始对其渊源、运行机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软法理论本身深化的趋势却很缓慢,这主要是因为:(1)它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国家和司法实践方面也少有支持;(2)“软法理论通常以彻底的主观主义的立法观念为预设前提。依这种观念,国家可以制定任何它们所希望制定的规范,软法规范也是如此”,[2]这暴露了软法机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导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为难的是:“软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决于宪政的统摄,但“宪政”这一话语固有的不确定性,却使得于此之下构建“精神指导”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领域内寻找到一个具体替代机制便是当务之急。在众多理论游说中,笔者观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应性,正如学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承载着人权、民主、法治宪政基本价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软法制定、实施的指导精神,一方面可以对软法偏离法治原则、违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现象予以源头上的治理,实现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宪政”话语的不确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动的合法性保障。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欲实现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之间的互动,前提条件是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应为一致,只有确立了此种前提,才能保证互动的合法性,才能保证互动不是由“法律规范”流向“其他社会规范”,不是变相的侵害人权。申言之,本质属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论调应该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皆应属于法的范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法的关系,对此,学术界并无争议,一般认为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后者――软法与法的关系。事实是,现阶段软法为法的本质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担忧,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始终认为缺少“强制力”这一基本因素的软法论调,很难取得传统概念上的认同。于是,针对这一问题,软法学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做了细致的推演,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些规则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但是)人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则视为非法律。”[4]比如行业自律规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认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构或裁定大量人类行为的模式或者尺度构成的,而不是由那些处理单一的个别情形的瞬变且具体的指令构成的。”[5](P250)无论如何让渡于灵活性之目的,软法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属于法的范畴的,是不同于道德和习惯的。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对人们的内在心理,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6]软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软法首先是法。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faxuelilun/111000.html

论文中心更多

发表指导
期刊知识
职称指导
论文百科
写作指导
论文指导
论文格式 论文题目 论文开题 参考文献 论文致谢 论文前言
教育论文
美术教育 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体育教育 英语教育 数学教育 初等教育 音乐教育 幼儿园教育 中教教育 教育理论 教育管理 中等教育 教育教学 成人教育 艺术教育 影视教育 特殊教育 心理学教育 师范教育 语文教育 研究生论文 化学教育 图书馆论文 文教资料 其他教育
医学论文
医学护理 医学检验 药学论文 畜牧兽医 中医学 临床医学 外科学 内科学 生物制药 基础医学 预防卫生 肿瘤论文 儿科学论文 妇产科 遗传学 其他医学
经济论文
国际贸易 市场营销 财政金融 农业经济 工业经济 财务审计 产业经济 交通运输 房地产经济 微观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 其他经济 发展战略论文 国际经济 行业经济 证券投资论文 保险经济论文
法学论文
民法 国际法 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宪法 司法制度 法学理论 其他法学
计算机论文
计算机网络 软件技术 计算机应用 信息安全 信息管理 智能科技 应用电子技术 通讯论文
会计论文
预算会计 财务会计 成本会计 会计电算化 管理会计 国际会计 会计理论 会计控制 审计会计
文学论文
中国哲学 艺术理论 心理学 伦理学 新闻 美学 逻辑学 音乐舞蹈 喜剧表演 广告学 电视电影 哲学理论 世界哲学 文史论文 美术论文
管理论文
行政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论文 市场营销论文 企业管理论文 成本管理论文 人力资源论文 项目管理论文 旅游管理论文 电子商务管理论文 公共管理论文 质量管理论文 物流管理论文 经济管理论文 财务管理论文 管理学论文 秘书文秘 档案管理
社科论文
三农问题 环境保护 伦理道德 城镇建设 人口生育 资本主义 科技论文 社会论文 工程论文 环境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