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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一、微博、微博言论与微博管理
  微博自诞生起便以其交互、便捷和开放的特性备受网民推崇。微博表达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垄断的信息话语模式,消解了主流传媒的话语权力。这种“有话想说、有话可说、有话能说” 的表达自由,一旦进入微博这个“公共论坛”就会面对两种国家权力。“一种是针对言论本身的。它的目的在于划定合法与非法言论的界限……。另一种权力是针对公共论坛的秩序和发言者声音高低等事项。这种权利可以称为管理性的权利。” 前者直接对微博使用者(主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规制,而后者意味着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的权力。微博表达自由与第一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问题,这也是理解第二种国家权利与微博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前提。
  二、微博表达自由、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微博表达自由包含了收集(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等内容。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微博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在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的判词中,法官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在记录使用者的生活状态和思想内容时具备“私言论”的特征;同时,微博表达本身又具备某种公共性特征,因为诸多看似稀松平常的微小事件一旦与社会各领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的热点问题发生交叉和连接时,往往发展成全国网民的关注的公共事件。wWW.11665.CoM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的问题,存在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两种立场。各国对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的法律实践说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刑法》也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内容。《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权力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事由可以界分为两类:私人利益(诸如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和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良风俗)。国家权力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的规制正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重点。
  三、竞争原则:另一种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思路
  国家权力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目的应当是创造和维护理性、开放和自由的微博公共论坛。“表达自由本身即蕴含着有关言论自由、公平的竞争原则。” 而自由、公平竞争的微博公共论坛主要依靠使用者和运营商的自治,即各微博服务提供者与微博使用者就“上传、展示、传播”信息等事项约定双方共同遵守的自律行为准则。“人民也未必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需要政府的保护,特别是在表达领域,人民自身的成熟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微博使用者之间的相互信息求证与传播也是微博自我净化的重要路径。其中,政府官方微博在应对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群体事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公民“扬声器”和政府 “稳压器”的双重功能。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微博是其发挥职能的一个补充,有助于打破民众对于政府机关严肃沉闷的刻板印象,有助于更好地宣传政府最新的政策、决定,也有助于解决在贯彻政策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增进双方的理解。” 公民表达内容的对错与否,都不应被剥夺表达自由,即公民有说准确的话的权利也有说错误的话的权利。正确的话就是对错误的话的制约。同样,在微博的舆论生态系统中,言论表达的正确与否显然不是通过强力划定的,而是需要其微博使用者们进行话语竞争,在竞争中自发产生出一套界定言论的标准。“失去表达自由的网络会成为一潭死水,当用户被固化为教育对象,而不是交流的个体,那么网络就将枯萎,我们即将丧失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 国家权力对微博舆论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应抱持敬畏之心,审慎使用限制表达自由的权力。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为微博表达自由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持定舆论生态系统的平衡,并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或对违法的言论施加惩罚。也就是说,微博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主要通过微博表达自由本身来解决,即以言论对言论,而非以行动对言论。
  四、结语
  本文简要探讨了“规范性权力”即针对言论本身的权力与微博表达的关系,并未涉及以公共论坛为调整对象的“管理性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是可有可无的。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前提,舍弃前者而直接对公共论坛进行管理是缺乏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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