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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后程序制度设计的构想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


摘要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关键词审理期限 审后程序 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7-03
  
  一、审后程序概述
  (一)审后程序概念的提出
  本文所指的审后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后至二审程序开始前,以及二审程序结束后至执行程序或再审程序开始前所需进行的诉讼程序。
  具体来讲,审后程序始于案件一审裁判作出后,包括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卷宗的最终装订,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则包括卷宗归档,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则包括上诉状的收取和交换、上诉费的交纳指导、卷宗材料向上级法院的移送。
  (二)审后程序的运行现状
  当前大部分人民法院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审后程序的流程管理和控制,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一般还是由业务庭负责完成。Www.11665.cOm即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判决书送达、上诉状的收取和交换、上诉费的交纳、一审卷宗的装订全部由业务庭的一审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完成,最终由一审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将全部卷宗和材料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当前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空前紧张的情况下,上述工作实际上都是由一审承办案件的书记员完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法院单独成立了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承担了诸如接收上诉状、向上(下)级法院移送卷宗等工作。但是该机构的工作职责只是辅助业务庭完成相关工作,并不是单独负责控制某段诉讼程序的进程。如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当事人上诉状,其会立即将上诉状转至业务庭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由后者审核其是否在上诉期内提交,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决定是否收取当事人交纳的上诉费等。再如向上(下)级法院移送卷宗,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只负责将业务庭移交的卷宗运送至相关法院签收,并向业务庭返还签收凭据。
  (三)审后程序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民事程序一审和二审的审限分别为六个月和三个月,行政程序一审和二审的审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审限如需延长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审限的规定对于保证案件短期内审结、避免“正义迟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审后程序的审限和流程控制进行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缺乏对此问题的研究和关注,实践中关于审后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落在各级法院的内部工作规定中,由此造成审后程序成为一、二审诉讼流程中的瓶颈。
  在实践中,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审后程序所耗时间是非常令人吃惊的,有些案件的审后程序耗时甚至超过了一审程序的实际审理时间。大量案件的当事人在一、二审之间漫长的审后程序过程中,因为对案件进程情况不清楚、不理解,对人民法院产生了怀疑、不信任甚至是抵触情绪或过激言行。另有大量案件的当事人利用该段时间转移财产或者拖延判决的生效执行。
  此外,在二审程序至执行或再审程序之后的审后程序中,也存在大量问题。部分案件二审审结后因为各种原因裁判文书迟迟不能完成送达,造成裁判文书无法生效。还有部分二审案件因为卷宗迟迟没有归档,后续的再审审查或再审程序因为不能调取到案卷卷宗而无法开始,从而延误了判决的生效执行。以上情形中的当事人拿到了两份裁判文书,“却像拿到了两张白纸”,由此与人民法院产生对立情绪的不在少数。
  二、审后程序与审前程序的比较
  相对于审后程序,审前程序的概念已经被理论和实务界多次提及。一般认为,审前程序是指案件受理前的审查、案件受理后的诉讼文件送达、开庭时间的排定和开庭传票的送达,以及贯穿于开庭审理前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
  在实践中,由于对审前程序的研究比较重视和充分,较多的人民法院都已经针对审前程序的特点改进了案件受理的流程。如部分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核、立案调解、开庭时间的确定、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的送达、管辖权异议的确定、保全事项的处理等职能全部划归立案庭负责。业务庭接收案件后直接进行开庭审理,从而大大缓解了审判压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比较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会发现两者具有诸多共性:
  (一)两者进行的大都是事务性工作,审后程序尤其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
  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大都不涉及案件审理的实体内容,大部分事务属于一般的文案工作。如果说审前程序中的立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确定、保全事项的处理等事项还需要审判人员处理,那么审后程序的事务性特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如审后程序中诉讼材料的送达和邮寄、诉讼费的收取和退还、卷宗的整理装订等。也就是说,审后程序并不是必须由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负责完成,人民法院中不具有审判职称的一般工作人员,即司法辅助人员便可较好地承担此事。
  (二)两者各事务之间办理的顺序性较强,无法同时办理或跨顺序办理
  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都有着比较强的顺序性,在这一方面审后程序更为明显。只有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后,上诉期才能够开始计算;只有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之后,法院才能够向被上诉人交换上诉状并收取上诉人上诉费。审后程序的大部分事务必须要按照固定的顺序完成,前一事务不完成,后一事务就不能开始。
  (三)两者均需由法院主持完成,要求当事人完成的事务较少,但若当事人不配合极易造成程序进程受阻
  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相对比较琐碎,人民法院完成各项事务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多,且对于整个诉讼进行的影响较大,一旦出现工作纰漏,将会对后续程序产生很大影响。如审前程序的保全事项如果处理不善,会造成原告权益无法得到执行或者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再如审后程序如在卷宗的装订中如出现材料遗失,在案件进入执行、申诉等程序后会造成案卷无法说明案件事实的局面,严重的会造成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等结果。当事人在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中只起到配合法院工作的作用,只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完成相关事务。
  (四)两者所经程序均比较繁琐,易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
  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主要由法院主持完成,要求当事人完成的事务较少,但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很容易造成程序进程受阻。两者的大部分内容必须由人民法院完成,当事人无法也不能代替法院完成相关工作,如原告不能代替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或裁判文书,出于卷宗安全考虑也不可能由上诉人负责将卷宗材料向上级法院移送。但是如果出现当事人躲避法院送达应诉材料或裁判文书,或者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拖延交纳上诉费,后续程序的进行将会因此延迟进行。
  综上,审前程序和审后程序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那么,鉴于审前程序全部事务划归立案庭这一单独部门完成的实践做法,能否将其借鉴到审后程序的制度设计中来呢?也就是说,能否将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从业务庭剥离出来,划归一个单独的部门负责管理,从而在减轻业务庭审判工作负荷的同时提高审后程序的效率呢?

三、审后程序的制度设计
  当前法院并没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审后程序的流程控制。这种制度上的缺失对于审后程序的进行十分不利。只有调整现有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或者在法院内部直接设立专门的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由其负责管理和监督审后程序的相应事务,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一)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笔者认为,审后程序的各项事务可以从审判庭剥离,交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具体做法为: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后,将裁判文书和初装的卷宗移交给审后程序管理机构,审判庭就此结束对案件流程的控制,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完成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卷宗的最终装订(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则包括卷宗归档,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则包括上诉状的收取和交换、上诉费的交纳指导、卷宗材料向上级法院的移送),以及二审程序结束后裁判文书的送达、卷宗的最终装订归档和退卷等工作。
  (二)设置审后程序管理机构带来的进步
  1.明确了审后程序管理的职责,极大的缩短审后程序周期,保护当事人权益
  当前的审后程序之所以漫长繁冗,就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对其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从而造成各个部门缺乏协作甚至互相推诿的现状。成立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职责的统一将促使这一专门机构尽力缩短审后程序的周期,一些令审后程序进程“卡壳”的问题也有了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可以预见的是,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的成立可以极大地缩短审后程序的周期,从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极大的保护。
  2.专业化程度提高,人员工作效率提高
  审后程序划归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从而使一审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可以更加专注于实体审判事务,审后程序管理机构专司卷宗整理、上诉状的收取和转发、诉讼费的收取以及卷宗材料的移送工作,两者负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大为提高,相关人员可以更加关注自身所负责的工作,避免了因分工过粗、战线拉得过长造成疲于应战的局面。
  3.审判资源的利用率提高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日益凸显,急需年轻法官作为新鲜血液进行补充。但法官是需要具有一定资格和社会经验的专门人员,一名年轻法官从预备法官走向成熟需要多年的培养和磨练,在短时间内“案多人少、拥有审判资格的人员更少”的局面下,审判人员不可能短期内大幅增加。于是,如何内部挖潜,尽可能的增加现有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就成了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审后程序从审判庭剥离,使审判人员摆脱事务性工作,将更多精力投入于案件审理,恰恰是扭转当前不利局面的最佳选择。
  4.解决了现阶段法院内部部分人员的出路问题
  不容回避的是,由于历史原因,法院内部存在着一批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但不具备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大部分是在若干年前经过招工、调任或者复转进入法院。由于当前人民法院仍然承载着接收复转军人的社会责任,此类人员的数量仍在增加。对于此部分不具备、短期内也很难考取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的使用一直是困扰法院的问题。同时,由于没有审判资格,这类人员在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普遍遇到个人职业生涯的瓶颈。
  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人员都是政治坚定、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掌握了大量审判经验、工作积极主动的人力资源,但是基于《法官法》的规定又不能担任审判员进入审判一线。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的成立,在分担审判庭繁重工作的同时,也为这些人员提供了舞台。
  (三)审后程序应当引入审限制度
  笔者认为,在成立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的同时,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同时配套颁布。首当其冲的就是应当将审限制度引入审后程序。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可以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制。
  具体来讲,由于本文统计的一、二审之间的审后程序是指从一审判决书作出日到二审法院签收一审卷宗日,该期间理论最短周期为33日,即判决作出次日宣判、15日上诉期、交换上诉状1日、答辩期15日、运送卷宗并签收1日。在制定相关规则的过程中,正常送达的时间损耗、法定节假日的因素和正当的工作时间损耗应当被考虑进去。故而笔者认为,如无特别因素,将一、二审之间的审后程序的审限制定为60日为宜。对于二审程序之后执行程序或在审程序之前的审后程序,可以延续部分人民法院的现有规定,即在二审审结后3个月内完成裁判文书送达和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可以预见的是,此处3个月审限的规定在审后程序管理机构成立后还可大幅缩短。
  如遇到当事人涉外造成的上诉期、答辩期延长以及涉外送达、公告送达等造成的时间损耗也应当做适当考虑,因为以上原因造成的额外时间应当在审后程序的审限内扣除。如出现因为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或者拒绝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形,如当事人拒绝交纳上诉费、拒绝领取裁判文书等情形的,被延误的期限应当被排除在外,不计入审后程序的审限内。
  此外,应当完备审后程序审限延长的审查手续,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审后程序审限延长的,应当由主管院长、庭长审批;造成审限大幅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在审限内完成审后程序相关事务的,对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四、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制度是解决当前当事人诉讼能力整体不高、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但如果审判庭作出一审裁判后就此结束与案件的接触,显然是对判后答疑制度相当不利的,很容易造成判后答疑制度的落空,从而减少了平息社会矛盾的机会。
  笔者认为,这一缺陷并非是不能克服的。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文书的送达,并不等于省略了案件的宣判程序。在实践中,业务庭作出裁判后,可以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安排宣判的时间并送达宣判传票。宣判时,业务庭法官负责到庭宣读裁判结果并进行答疑,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裁判文书的签收及其后续事宜。这种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牵头、业务庭协助进行的宣判方式既落实了判后答疑制度,又保证了审后程序的合理化分工,可谓两全其美。
  (二)相关规定应制定合理
  成立审后程序管理这一新的机构,必然要制定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该规定的制定过程即为法院内部职权的分配过程,这一过程应当由熟悉审后程序的部门牵头主持,由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共同参加讨论。将审后程序交由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负责的目的在于将各业务庭从程序性事务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在制定相关规定的过程中要避免为业务庭制造新的困难和不便,以便其全身心的投入到实体审判中去,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审后程序制度如能够顺利设立,将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为当前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解决了突出困难。需要指出的是,审后程序制度的设立只是我国完善诉讼程序整体流程的一个部分。如何完整地规制整个诉讼程序的各部分程序,同时协调好各部分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从而达到我国诉讼程序的协调统一的目标,将是我们在审后程序设立后应当继续思考和着力破解的问题。
  
  注释:
  由于再审程序按照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操作,故而其审理期限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刑事程序自身的一些特点,故而本文所研究的审后程序仅指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相关阶段,但刑事程序的规制亦可借鉴本文。
  由于二审程序作出后,二审裁判文书的送达、二审文书的装订、一审卷宗退还一审法院等程序与一审程序后的裁判文书的送达、卷宗的装订及上诉等基本类似,所以本文重点研究一审程序结束后至二审程序开始前这一部分的审后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审后程序除包括一、二审之间的程序,还包括二审和执行、再审之间的程序。
  自2005年以来,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始设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该机构职能之一即为负责上诉案件移送,笔者所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9年正式设立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但此仅为人民法院对审后程序进行管理的一种尝试,各个法院的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方式和职能也各不相同,尚处于摸索中。
  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2007年上半年共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案件176件,从一审判决到上级法院签收案件卷宗,平均耗时83.81天,其中最短的耗时30天,最长的耗时151天;该庭2008年上半年共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案件202件,平均耗时89.1天,其中最短的耗时24天,最长的耗时276天。该统计时间还不包括二审法院签收卷宗后至二审立案之间的审查期限。详见《上诉移送周期:不容忽视的时间成本——关于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移送周期的调查报告》,袁伟,《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因为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卷宗一般由承办法官或承办书记员负责整理和归档,人民法院一般规定案件审结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归档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庭长甚至是院长的审批方可延迟归档。但是在当前诉讼爆炸的大环境下,审判压力空前巨大,业务庭审判人员对于处理不断立案的新收案件疲于奔命,所以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的卷宗归档延迟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于是就造成了相关机构在档案部门无法调取到案卷卷宗的情况。
  必须指出的是,60日的审限是指相关工作必须在60日内完成,不是必须要花费60日。正如一审民事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但是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不会直到立案后的6个月方才审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后,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后拒绝交纳上诉费这一情形加以规定,此情形是否能够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一个审后程序管理机构进行相关调研后进行提请立法机关给予解决的问题。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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