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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信仰培育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民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23 ― 03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四大部分密切相连,缺一不可。“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我国全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实践层面上,要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在认识层面上,则是要重视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毫不夸张地说,“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纵观历史,公民法治意识的树立在世界各国漫长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让公民把宪法和法律法规当作最高行为准则,将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得尤为重要,不可忽视。

  一、法治信仰的提出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这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几千年前对法律信仰的评价。他深刻地指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仅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更会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甚至还会渗透到民族精神中,对民族兴衰产生重大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充分意识到了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作用。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问题高度重视,强调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2014年10月20日,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利召开。本次全会明确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0月23日,在四中全会结束当天,人民网就立即发表了题为《让法治信仰镌刻在全民心中》的评论文章,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公民的责任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要要信仰法治,努力让法治知识、法治观念、法治情感和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养成依靠法律处理事情、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

  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需要内外兼修的复杂工程: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是建设、发展法治国家的外在条件, 另一方面,人民对法律法规的真心信赖和真诚信仰则是必不可少的内在条件。“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具有权威性,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那么,该如何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呢?接下来,笔者将从教育、制度和执行力三方面论述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路径。

  二、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养

  (一)把法治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第一步就是加强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培养公民对法治的情感。简言之即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学校是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就必须把法治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全过程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教育,法治思维的方式和法治信仰的形成关键在学校。”对于学校法治教育的状况,人民日报曾载文指出:学校并不缺少法治教育,而是法治教育缺乏系统性。目前,我国学校法治教育的一大问题就是中小学和大学法治教育存在断片、不衔接的现象,且法治教育的课程与教材缺失。因此,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把法治教育渗透到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教育全过程中,使学校法治教育形成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系统化教育体系,使学生能在长期系统化的法治教育氛围中掌握法治知识,逐渐形成对法治的认同情感,为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打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坚实的基础。

  (二)善用仪式烘托法治教育氛围

  仪式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活动载体。几千年来,仪式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古时人们进行祭祀封禅等仪式活动,现代人们利用仪式进行各种宣誓等仪式活动。利用仪式进行法治教育,一方面不仅能让人们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法律触手可及;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烘托出法治教育的社会氛围,为法治教育存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设立国家宪法日,国家公职人员入职宣誓,这些仪式都有利于我国的法治教育和宣传,为培育公民法治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每年4月22日是世界法律日,社会各界也可以利用这一天举行各种法治教育活动,为法治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土壤。当然,除了利用这些法定日子进行仪式化的法治教育宣传外,社会各界也可以在自己的小范围、小圈子内,利用适当的仪式,举行法治教育宣传活动。   (三)进行典型教育,发挥榜样的作用

  典型教育又称示范教育,它通过向人们示范正反面典型人物或事例,引导、教育、警醒人们提高某些方面的思想认识。典型教育法把教育具体到人、到事上,真实生动,十分富有感染力,让人容易接受。典型教育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和辐射作用,它能促进和激励人们“见贤思齐”,向着教育的预期目标发展。2014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沪考察时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面向全社会做好这项工作,特别要抓好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其实,不论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必须“要抓好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他们都是法治典型教育中的“典型”。开展法治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优秀题材,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另一方面也要善用反面典型,对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适当宣传,警示人们。通过正面典型示范、反面案例警示的方式,双管齐下,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种下“法治”的种子。毕竟,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典型教育润物细无声的功能,有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的人逐渐形成尊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法治理念,进而逐渐向法治信仰发展。

  三、更新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科学立法是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大前提。如果没有科学的法律体系,那么公民对法律本身就抱有怀疑态度,对法治的信仰便无从谈起。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科学立法上必须要大下功夫。

  (一)更新已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由此可见,“立改废释”是提高我国立法质量的途径所在。所谓“立改废释”,是指对法律进行新立、修改、废止和解释。黑格尔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根据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更新已有法律,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不断更新已有法律具有以下两项好处。一方面,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与人们的现实需求相适应。只有满足人们现实利益和需要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主体信仰的对象,毕竟利益的最大化无论何时都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另一方面,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能及时给予求助者庇护。受到非法侵害后,若法律能及时给予保护,人们对法律的好感会飞速增长,这对培育法治信仰极为有利。所以说,要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制度建设上的第一步就是不断更新已有法律,即对已有立法进行“改废释”:“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界定的,有权的国家机关要及时作出解释”。法律的“改废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期坚持下去。

  (二)完善空白领域的法律制定

  前文已提过,提高立法质量要“立改废释”并举。我国建国不足百年,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所以完整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仍有不少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建设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完善我国在空白领域的立法。毕竟,让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深入人心的前提是法律能够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们需要的时候能够随时“挺身而出”。只有法律无处不在,与生产生活密切相连,人们才能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法律无孔不入强大作用,体会到法治的力量,在内心深处逐渐认可法治。而法律空白的存在,则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任感。不容置疑的,立法空白的存在既不利于完整的法律体系建设,也严重影响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比如:诸多侮辱英雄人物、歪曲历史事实的事件,始作俑者除遭到舆论谴责外,很少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该行为是否违法,谁会去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一点一点对法律的失望,日积月累,再加上人们口耳相传,原有的对法律的认可和信赖就会被打破,法治信仰的树立会更加困难。目前,我国针对空白领域的立法在逐渐进行中,2015年一年就新制订了五部法律。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需要不断完善空白领域立法,填补法律空白。通过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完整法律体系,为人们用法奠定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进而让人们在用法的过程中对法治产生信任和依赖,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为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做好铺垫。

  四、以强大执行力落实法治建设

  什么是执行力?它是指贯彻思想、理论、方法和观念,实现预定目标的实际操作能力,简单来说就是付诸实践的能力。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也在于指导实践。以强大执行力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对培育公民法治信仰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今年3月22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目的就是切实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公民是法律的使用者,政府则是法律的执行者,同时也受制于法律。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不仅要在立法上下功夫,还要抓好法律的执行。如果公民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过程中,遭遇执法不公,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就会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甚至部分人会觉得“权大于法”,法律只是一纸文书,并无多大效力。可以说,执法机关违法行政,以权压法的行为对于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是毁灭性的打击。国家多年来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培养了人民对于法治的情感,但是执法机关只要有几次违法行政,就可能摧毁人们心中对法治的认可和信任,法治信仰的培育之路愈发艰难。因此,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必须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事,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二是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适当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行政对象;三是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重视程序的正义;四是高效便民,即用便捷、高效和透明的行政方式服务群众,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办事效率;五是诚实守信,即行政机关要言出必行,所有行为活动必须真实可靠;六是权责统一,它要求行政机关用权时以法律依据,同时敢于承担使用权力所可能带来的责任和后果。优良的行政执法者会是法治精神的极佳宣传者,对培育公民法治信仰有推动作用。   (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果说严格执法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那么公正司法就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基石。司法建设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公正实施,对于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该如何在实践中展现司法的强大执行力呢?笔者认为,可以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要保证裁决公正,即法院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审判程序,且保持司法独立性,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都必须依法而行,做到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统一。二是要提高司法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司法质量的高低与司法从业者的素养是直接挂钩的,高素养的司法人员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实施。因此,要做好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良好的司法执行者会为司法公正的成功实现保驾护航。三是要利用重大典型个案推动社会对公平公正的认可。人们对法治的认可和情感日积月累方能形成,但是只要一例裁决不公的案件就能打破人们对法治的好感。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网络异常发达的今天,不公正的审判经常会被媒体炒作、夸大,进而影响人们的判断。所以,司法从业者必须依法而行,用正面的、典型的案例在社会上多做宣传,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司法的公正公平,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创造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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