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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思考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思考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例如2009年3月发生在四川中江县的5岁幼童被杀案。经查,该案系长期在外流浪的许某某(男,13岁,缀学)、蒋某(男,13岁,缀学)、彭某某(男,14岁,在校生)、彭某某(男,13岁,在校生)四人,将受害人代孝东(男,5岁,幼儿园学童)从家中骗出并唆使其偷窃财物,因代年幼几次偷窃未果,4人嫌其累赘遂将之带至野外殴打虐待后杀害。又如,发生在2002年10月9日的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案警方缴获军用手枪。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这些案件一经报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年龄、犯罪动机、犯罪手法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我们对如何设置少年司法制度以便更有效地防止未成年犯罪的深刻反思。
  在参考《中国法律年鉴》之论文联盟http://《全国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以及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之《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的状况。未成年人犯罪率在1999年经过四年攀升后进入高峰期,此次高峰期在2008年后有所缓解。但是,从2008年开始,未成年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80后”已经全部步入成年人行列,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0后则成为了未成年人的主流群体,同时也自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在已有可查资料中显示,“90后”违法犯罪被捕时,年龄最小的刚满11岁,在正常的中国教育体系进度中,他还应该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在涉及的罪名上,除了常见的抢劫、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外,还涉及最近几年才出现的贩毒和信用卡诈骗罪等等。wWW.11665.COM相关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则更加让人震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的信息中显示,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69780人,在2006年批捕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92574人,而在2008年,这个数字就突破了10万,达到了101928人。从2000年开始,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增长率已经超过了我国gdp增长率。多重信息表明,“90后”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而且以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重点犯罪凸显。由以上分析可知,未成年犯罪的形式是很严峻的。在这里笔者将着重从司法制度方面来探讨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机制问题。
  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众所周知,世界少年司法制度诞生的标志性事件是1899年美国的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随后,各国都相应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形成了不同的系统模型。对于这些不同的系统模型郭翔总结出自己的学说即“三模式说”,他认为就目前来说,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有三种模式:(1)“法庭模式”,又称为“蓝色模式”(蓝色被认为是冷色,象征严厉冷峻)。这种模式主要强调少年司法应注重正当法律程序,而且主要应由职业法官担任对案件的审理。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日本。(2)“福利治疗模式”,还有人称“委员会模式”。由于福利机构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系统,它是属于行政部门的,所以它也被人称为“红色模式”(红色为暖色,象征热情激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普通少年案件的处理中,强调少年的福利待遇和少年犯罪和错误的治疗以及继续教育。瑞典、芬兰、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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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丹麦等北欧的一些国家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处于福利机构管辖下的未成年刑事案件,注重提高青少年的环境和福利待遇。(3)“社区参与模式”。考虑到这种模式兴起较晚,因此又被人们称做“绿色模式”(绿色意味着初生幼稚)。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把司法和行政机构的干预减少到最小的限度,提高社会及民众参与司法过程的积极性。综合考虑这三种少年司法模式,绿色模式的道路是最适合中国的。蓝色模式是美国等国家采用的模式,在具体的运作中这种模式有一系列正规的操作规范,需要较大的司法成本和一个更为规范的司法机构。对于第三世界国家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红色模式需要投入较高的福利,这种模式不适用于第三世界的国家。中国为了达到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的目标,采用了绿色模式。这是由于绿色模式注重强调社区参与,这就相应的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模式下,就我国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来说,还应着重把以下三方面纳入其中。
  一、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刑事诉讼
  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刑事诉讼,有利于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症结,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挽救的方案;为法院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心理学理论,人生要经历三大嬗变期,即新生期、断奶期、青春期,都发生在未成年阶段。经过每一个嬗变期,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结构都会发生突变。由此可知,青少年时期特别是未成年人时期,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特殊年龄阶段。因此,为了实现预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这一重要意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心理专家应在法官审理完案件,合议庭已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有罪,量刑宣判之前介入。先由主审案件的法官向心理专家介绍案件的主要案情以及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心理专家再近一步倾听犯论文联盟http://罪时未满18周岁的被告的诉说。通过倾听来了解被告人以往的生活环境、社会交往是否复杂,借此挖掘他们犯罪时的心理因素,并掌握他们的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心理专家要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分析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程度,心理状态的好坏,被判缓刑后是否会转变心态,能否承受社会压力以及这一系数的大小,会不会再走回头路等等。心理专家把这些分析以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法庭,法庭经过分析后再近一步结合案情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科学准确的量刑。

 未成年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后,心理专家要及时的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问题进行辅导教育,同时心理专家也要对老师、家长进行心理辅导。
  二、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将他们与成年人犯罪同等对待给予严厉惩罚会给未成年人身上留下永久性的标记,这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坏的影响。鉴于此,前科消灭制度应运而生。前科消灭制度能够避免行为人因为一时的过错而永远失去某种资格和社会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止行为人再次违法犯罪的效果。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并使之成为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其认真悔过。
  影响前科消灭的重要因素是那些具有前科的少年犯要真诚的悔过,渴望自新,最重要的是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要有优良的表现。由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泛,必须使之维持在恰当的范围内。所以,前科消灭的必要条件为:具有前科者在法定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以及未实施严重违法行为。
  前科消灭应由具有前科者(被判刑、劳教、治安处罚的人)向对他们做出判决的公安机关、法院、劳教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原决定机关对具有前科者进行评估。主要看具有前科者是否表明了悔改态度及悔改的表现;看他们是否履行了赔偿义务,这些赔偿义务主要是因犯罪人的犯罪对社会和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的;看他们是否遵纪守法,有没有重新犯罪的可能等等。审查机关进行考核和调查,作出最终决定后,对符合前科消灭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撤销前科的裁定。
  三、建立适合未成年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它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值得在我国有效的充分发展的。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不成熟,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放弃这一制度。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在我国逐步建立和推广完善社区矫正,使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的行刑制度。目前而言,十分必要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建立社会这个年龄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进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规范矫正制度的专业工作机构。第二就是对被矫正者进行监督,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充分保证社区矫正体制的经费需要。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中时期,单纯依靠政府出资是不现实的,为了充分发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发展多种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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