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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解读及体系实践路径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

  宪法权利,通常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宪法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概念工具。在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现代宪法观念下,宪法权利在现代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2000年“荞玉玲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到2006年“馒头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都与什么是基本权利这个基本问题有关。不过,目前学界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基本权利”这一提法本身也不能满足宪法学研究的需要,造成了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宪法实践上的争议和困难。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体现在宪法赋予基本权利的属性和功能之中,因而正确认识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其一,从静态层面认识,应考虑基本权利在形式上体现出的人权的基本属性;其二,从动态层面分析,应考虑基本权利在整个社会和人民生活中所发挥的基础作用。

  首先,从静态层面分析。作为一种形式,宪法和宪法权利同样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深刻的政治属性。这表明基本权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政治国家意识的标志,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旨。同时,宪法又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上位法,具有最高级法律性,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这表明宪基本法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有力保障,而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要依照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制定,不能违背和抵触宪法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要求,从而为统一法制和保障人权树立标准。在静态层面上,基本权利体现一种应然和法定两种人权形态,其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权利和应然权利,也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具体的、受制约的权利,透过基本权利的内涵能够了解和观测到宪法国家的社会法律和政治生态。

  其次,从动态层面分析。基本权利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用以规范和协调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利义务同公民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基本权利作为政治道德规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阶级政治观、价值观,能够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梳理和整合社会关系,树立和强化社会价值认同。进一步而言,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基本生存和行为规范及基础(如自由、安全、幸福等),是国家组织机构及其权利职能履行的原则和目标,在基本权利框架下,政府机构职能履行不能干预各人的基本权利,而个人基本权利也必须要符合社会组织规范,在规制下享有权利,由此构建一个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和谐共存的共同体。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

  认真对待基本权利,同样有必要辨识基本权利的根本属性。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也是我国诸多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者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其中涉及到的问题诸如:基本权利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及法律权利有何区别、基本权利是否为母体性权利……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表征了当代理论研究者对基本权利属性的不同研究视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基本权利属性的复杂化、多元化,并非只言片语可以涵盖。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问题是这一权利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也并没有关于基本权利这一属性的统一观点或者共识成果出现。笔者综合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基本权利属于公权力的理解相对易于接受,这是因为宪法即公法,因而宪法基本权利即是公权力。然而探究宪政发展史就会发现,事实上并非如此,基本权利同样包含宪法公权力和宪法私权利。

  首先,就宪法私权利而言,社会契约理论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享有一些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问题是如何捍卫和保障这些权利不被侵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以一样自由。基于此种考量,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来成立国家组织,以公权的形式捍卫个人生来就被赋予的自然私权利。

  其次,就宪法公权力而言,当国家出现之后,公民也随之出现,国家往往出于统治需求而赋予公民一定的宪法权利,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这部分权利并非惠及每个人的,而有着特定的阶级对象,即被纳入国家公民的范畴才能享有对应的宪法公权力,因而宪法公权力又叫公民权利。换言之,宪法私权利是天赋权利而通过宪法的形式予以尊重和保障,是人权;而宪法公权力则是国家赋予的阶级权利,是公民权。宪法公权力和宪法私权利则共同构成宪法基本权利。

  综上,宪法性私权利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它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而公民权利则是国家赋予的宪法基本权利,它是国家成立以后才有的宪法权利。因此,将基本权利等同于公民权利,就会导致将人民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视为国家赋予的宪法权利,国家可以如限制公民权利一样限制自然权利。如此一来,人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财产等权利的保障就在于国家和政府的一念之间――这种观念显然有违立宪主义的宗旨与精神。因此,立宪主义的语境下,我国现行《宪法》将宪法权利标示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立宪者对基本权利性质的认识上与西方是不同的。

  三、宪法基本权利的实践建构路径

  认真对待宪法基本权利,或者说研究基本权利的诸多理论体系,归根结底是为了实践,为了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实践中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实践也是检验认识的标准,唯有科学、规范的实践才能促使更为精准和完整的对基本权利的认知,进而推动基本权利的发展。对这一问题分为以下层面阐述。   (一)充分尊重个基本权利,加快立法步伐

  中?牍?民基本权利保障采用“抽象的基本权利”模式,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和司法机关没有直接适用性,其具体化依赖于立法。中?肴?利立法存在着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以及对?爰嗜巳ü?约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导致诸多公民基本权利被悬置和虚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民权利的落实和增长成为其必然内涵,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立法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没有任何理由推诿和延宕。基本权利立法应实现从偏重秩序追求向权利保障,从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向全面积极作为的转向,通过多方面的立法举措,尽快为法治国家建设奠立良善的法规范体系基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不断促进公民权利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职能和合法性基础。作为致力于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理应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做出表率,公民对其基本权利的充分享有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基础。

  (二)充分尊重基本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果,并正处于深化改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社会意识形态不断趋向进步,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稳步前进。然而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一些急需厘清的问题,如社会分层的不合理、贫富差距拉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都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一定不安定因素。另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利轻德、重礼轻法、甚至为了追逐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等不良现象,都需要我国政府机构、管理者予以充分重视,力求高效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我国政府管理机构在充分尊重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坚持依法治国之路,深刻探寻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我们必须要以“个人基本权利”和“集体基本权利”为立足点,改变依照个人或某个组织的意志、主张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生产生活的不良方式,而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政治经济运作、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治理。要集中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确保其不受个人意志干预,人人平等享受法治的权利,受到法治保护;人人平等地履行法治规定的义务,接受法治约束。

  (三)充分尊重基本权利,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但是随着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分层现象也变越来越明显,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社会主体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从本质上来讲,社会分层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人们得到的经济、教育、权利、声誉等社会资源的不平衡导致的。虽然国家不断出台政策经济政策、医疗政策、教育政策来试图缩短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但是我国社会分层现象依然存在,并呈现拉大趋势,这已经威胁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本文研究则为我们解决当前社会结构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道路:既充分尊重基本权利,尤其是社会上个体人的基本生存权、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由此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民众的诉求,解决社会矛盾,以尊重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尊重基本权利、注重社会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我们必须维护好各阶层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使得每个社会阶层都能够稳定、协调、有序地发展。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只有社会内各个阶层都能和谐发展,社会上的个体基本权利和法治权利得到最根本的尊重,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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