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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关键词: 社会转型/危机/宪政/违宪审查
内容提要: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危机同时也是宪政发展的机会。正是在种种危机下,近年来中国宪政有了来自基层和普通百姓的挑战,有力地推动着宪政的发展。文章分析了产生宪政动力的原因,并对宪政未来发展趋势作了分析。 
 
 
      一、中国社会转型及其危机

  中国经济近10多年来都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增长,2004年中国gdp 达到136500亿元。中国的城市在日新月异地发生变化,中国公民的财产正在迅速增加,中国人由过去的“无产者”变成有产者,拥有自己的房子、企业、投资等。[1]中国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发达地区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是巨大的、举世瞩目的。

  然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国的贫富差距在逐渐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2]另外,失业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3]在某些方面,中国人的生存状况不但没有随经济发展而同步提升,反而出现相对倒退。[4]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包括环境恶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出现停滞甚至倒退、农村社会日益增多的治安问题等。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大规模流动人口造成很多城市边缘群体,外来进城打工人员经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青少年吸毒、卖淫、流浪乞讨等成为社会问题。wwW.11665.CoM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趋于混乱,传统的管理机构和政府权威已经弱化,现代治理方法和秩序还没有建立。农民和权力机关的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政府主要靠处罚和强迫维持社会秩序。农民和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之间时常爆发剧烈冲突。

  如同中国文化中其他一些元素一样,政府腐败在高压打击下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随时代的变化呈现出新的趋势。这一趋势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腐败呈弥漫状态。腐败不仅是少数官员,而是几乎渗透到每个国家机关。如国家机关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很普遍的,并被认为是正常的。[5]二是腐败呈勾结状态,揪出了一个贪官常常带出了一窝。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案牵连出行贿受贿官员达260多人。[6]三是腐败高官化、严重化。根据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公布的统计数字,200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6705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085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66人,厅局级干部431人,省部级干部16人。[7]四是腐败向司法蔓延,仅2004年就有两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贪污受贿被查处。[8]官员贪污受贿情况惊人,2004年检察机关查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案件达1275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9]2005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其中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10]

  社会公正体系失衡。首先,政府政策不公正导致财富分配不公。如在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上给予一些地方优惠,导致地区利益分化。[11]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政策上,私营经济长期在对外贸易等领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不顾劳工保护,容忍血汗工厂和血泪矿山的存在,使投资者获得不当高额利润。[12]政府以牺牲大量中小股民利益为代价批准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圈钱。城市的现代化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经营城市”的结果,很多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牺牲。[13]

  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成为严重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通过无序的转制和大量侵吞被严重不公正地瓜分;二是不合理的分配政策,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如在政府垄断的经济领域如金融、电信、航空等领域有很高的报酬,国有企业管理者可以自定年薪,最高管理者可以数百倍于工人工资;三是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正,政府在没有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在城市却实行高标准的教育。这导致了广泛存在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现象:以牺牲农村初等和中等教育为代价,畸形发展高等教育。[14]另外,高考招生给各省分配名额不公平,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的很不平等。

  司法不公问题突出。过高的诉讼费用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地受理;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一些跨地区的经济纠纷不能公正地处理;法官腐败枉法导致处理案件不公;由于司法不公导致涉法上访案件大量上升。[15]

  在司法不公之外,中国社会还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歧视现象。部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过剩,就业歧视大量增加。在许多城市,雇主公开声称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人不必申请。歧视现象无所不在,涉及城乡、户籍、性别、年龄、社会地位、长相等方面。

  从上可见,社会并不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更加稳定和谐,相反,由于只顾经济发展而没有充分顾及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加剧。旧的问题没有解决,新矛盾在不断积累,社会出现更加不稳定因素。

  上访人群近年连年攀升,2001年国家信访局受理来信214508件,2002年370219件,2003年394334件,2004年488974件。[16]2005年国家信访局受理来信48.6万件[来信来访总量为60.3万件[人]次,同上一年基本持平]。[17]上访的社会热点由过去国有企业改制工人生活没有保障,农村乱收费和教育乱收费,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和教师要求解决待遇,农村执法粗暴等,发展到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强制拆迁问题,以及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和村干部腐败问题等。社会的不满情绪在增长,群体性抗议活动在不断发生,而且有越来越激烈的趋势。[18]

  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潜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如由于大学的高速扩招,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19]其他的矛盾还包括村民为争取自治权利和保护当地资源所进行的斗争。

  更严重的问题来自传统道德和文化的失落。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在中国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自19世纪中期以来就成为争议的焦点;毛泽东时代建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失去基础,不再被普遍信奉;而西方的道德观念也不被官方正统地承认,这种道德真空使得追求个人利益和金钱成为人们最重要的目的。

  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繁荣,给中国带来了生机,同时也带来了社会的危机!从各国宪政发展史看,危机往往是宪政的起因。这种危机大多是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和分配不公造成的,反过来又成为呼唤法治和宪政的动因。这一呼声正获得越来越多的能量,既可能构成中国社会真正的危机,也可能是推动中国宪政发展的力量。

  二、公民的宪政努力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对政治发展提出了新的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富的增加,独立人格、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多元化的利益产生多元的权利诉求,中国公民开始越来越强烈地、自发、自觉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保护要求通过社会的、传媒的、司法的和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表现出来。

  以上就是近两年中国社会权利与法律冲突的活跃景象,它使我们强烈地感到,来自社会民间的力量正在强烈地冲击着中国的政治体制,呼唤着人权、法治、民主,推动国家向宪政发展。这些力量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

  1.我要当人大代表。从要我当代表,到“我要当代表”,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一大转变。2003年,中国进行全国五级政府人大代表换届选举。3月,在深圳市区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公民主动站出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不同凡响的事件。在深圳市不同的选区,先后有12位选民站出来竞选人大代表,最后有2位候选人当选。[20]这一选举事件对中国政治产生了强烈震动,全国的媒体、学者和民众给予了高度的关注。[21]深圳民主竞选举动立即对全国其他地方的选举产生了影响,北京、湖北等省市也产生了自荐竞选事件。在2003年底,北京市有22位选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22]其中3人当选。在湖北潜江市,有41位普通人其中包括12位农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23]以上这些竞选努力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抹下了浓浓的一笔。

  为什么自荐竞选现象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热点和亮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搞竞选也不止头一次。但是,它与以前也曾出现过的学生搞民主竞选有很不同的意义。[24]过去的竞选都是在大学校园内大学生中进行,是一种学生理想主义的政治举动。而2003年的竞选主要发生在普通市民和农民中,完全是出于利益诉求的自发政治要求。正如有评论指出,“如果说当年北大选举是一种理想色彩的话,那么这次基层选举有很多实际一些的利益或要求、诉求在里面”。[25]

  中国的人大代表过去长期是靠党组织安排、有计划选举的,不允许选民主动站出来竞选人大代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从调查显示,竞选者主要是为提高政治地位而达到经济上的“维权”目的。从自荐参加这次竞选的人的身份看出,他们都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具有中等收入以上的“白领”,他们是与选区有密切利益联系的人。[26]因为他们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希望当上人大代表能帮助居民更好地反映和解决问题。小区管理这些在过去都由政府和单位解决的问题,现在变成居民自己解决。这些单个利益者需要有个载体向政府表达意见,与政府沟通协商。这个载体就是人大代表。利益的共同体希望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去表达自己的利益,为自己说话,向政府争取自己的权益。[27]

  这种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的宪政意义何在?它实际上是公民对我们现行选举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它对现行由中共党组织安排当代表的做法发出了挑战。对这一现象有专家分析指出:深圳特区出现的民间自发的竞选的冲动,在激活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内在民主因素,表明随着“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不断增长,他们在我国政治发展中要求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维护政治权利的自觉性正在日益提高。[28]“深圳竞选”现象预示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已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

  2.代表要说话了。由于人大代表身份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授予的一种政治荣誉,是否当代表很大程度取决于党组织安排而不是选票,使人大代表的民意成份和责任意识大大降低。所以,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就多有赞成,少有批评和反对,甚至不少哑巴代表。

  但是,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了极大的改变。通过选举程序选出的代表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他们强烈地想反映某些利益。一些由选民联合提名当选的人大代表,更有对选民负责的意识。于是,在人大会议中呈现了一股敢于反映民众意见的声音和力量。人大代表敢于说话了!

  200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前夕,浙江省义乌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在当地媒体打出广告公开征求选民的意见,她要把选民的意见带到全国人大会议。这一行动引起了强烈反应,它使人们看到人大代表自主意识回归。周晓光现象并不是她一个人的偶然所为,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些年来各地方人大出现不少敢于为民请命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他们反应民众的各种利益和要求,在会后到处奔波维护公民权利。如前任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积极为老百姓解决问题,曾受理1000多公民的申诉;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到处以宪法维护公民权利;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和湖北潜江的人大代表姚立法敢于批评政府的问题,揭露腐败官员。又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叫王元成,他自称自己是一名外来进城打工者的人大代表。[29]他积极为农民工代言,在北京开人代会时期间多次到北京的建筑工地上征求农民进城打工者的意见,向全国人大提出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法律议案。还有一位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填,他自费10万元委托专家起草了一个法律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出。[30]

  与此同时,有些法律专家、非政府组织和律师主动向人大代表提供立法起草服务,类似游说立法的情况开始出现。

  在一些人大代表开始履行职责的同时,一些不能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代表被迫辞职或被罢免。[31]代表不再作为政治荣誉对待,而是一个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岗位。对民意代表提出要求和代表责任的回归,正是民主代议制发展的希望。

  3.公众参与:听证。听证,在1996前中国人对它完全是陌生的。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财产的处罚超过一定限额时要举行听证。1997年《价格法》第23条又对政府重要商品涨价的行政行为要进行听证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实施,直到2001年1月18日,河北省律师乔占祥对被搁置的听证会制度提出挑战。他以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行为未经过价格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并审查《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合法性。铁道部受理后驳回了乔律师的复议申请。虽然乔律师没有胜诉,但是,他的挑战有力地推动了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行。2002年,当铁道部又要对春节期间的火车票提价时,一场由国家计委主持的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涨价方案听证会在全国公众瞩目下公开举行。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了这场听证会。谁都知道,没有去年乔律师对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行为提出质疑,就没有这次的听证会。从此,对政府决策和执法的听证被广泛实行起来。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听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听证,发展到城市规划的听证。

  听证不仅是在行政领域,更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的发展。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某些重要立法的听证。2000年广东省人大举行了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立即获得广泛发展。到2004年底,立法听证正在地方人大成为一项公众参与立法的普遍制度,全国有20多个省市都开展了立法听证。[32]

  无论是行政听证还是立法听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重要制度,已经不可阻挡地在建立并发展起来。与过去民主只是一种空论的国家制度不同,听证把民主变成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自己关心的事务的具体行动。

  (二)媒体和舆论监督

  在近两年,我们看到中国的媒体和公众舆论[包括internet舆论]在监督政府和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例如:2003年孙志刚案就是媒体和法律人士合作保护公民权利的成功行动。[33]三个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在全国许多媒体共同推动下,国务院主动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这只是近年来众多媒体监督国家机关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突出一例。

  除了上述案子外,媒体[舆论]报道产生重大影响的案子有沈阳刘涌审判案,[34]沈阳宝马车撞人案,[35]河北农民企业家孙大午非法融资案,[36]河北霸州市警察非法拘禁杀人埋尸案,[37]湖南省嘉禾县领导集体违法拆迁侵犯公民权利案,[38]等等。这些事件都是通过媒体[舆论]的介入对事件的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还有很多腐败案件和灾害责任事故由于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才得以对政府官员和领导追究责任。[39]可见,媒体和公众舆论越来越成为一种有影响的社会力量,它能影响政府的决策。

  当然,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并非都是正面的,特别是对司法案件,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会干扰司法的公正审判。[40]但是,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发挥自己独立的作用,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进步。过去,我们从来没有发现来自民间的社会舆论、媒体有如此大的力量,能改变政府错误的法律和行为,我们首先应该充分肯定这种作用的积极意义,同时认识到有小部分媒体可能会滥用它们的权力。尽管不是所有的媒体都能恰当的行使权力,我们的社会需要有民众和舆论的声音。独立的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出现,是推动中国宪政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用宪法维权

  1.挑战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在中国长期以来被当作政治纲领,很少被当作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2001年齐玉苓案,唤醒了沉睡着的中国宪法。在这一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司法解释,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1]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成为理论讨论和公众舆论的热点。尽管法学家对这一案件适用宪法的理论有不少质疑,[42]但它的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认可宪法诉讼。[43]这是实现宪法权利迈出的一大步。

 

  齐玉苓案引起了多米诺效应,次年出现了一系列用宪法维权的案子。其中最重要、有影响的案件有“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案”[44]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请求违宪审查案”。[45]如果说齐玉苓案用宪法提起诉讼还只是为了找到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案则完全是律师和法学者联手有意激活违宪审查机制的结果,是一例有中国特色的影响性诉讼。

  而由孙志刚案引发的三个法学博士上书事件是公民挑战违宪审查制度的成功努力。在书面请求中,他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最终促使政府废除了一个法规,这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46]这一案件的成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巨大的意义。违宪审查过去只有宪法学家在法学课堂上讲,社会上几乎没有多少人知道何为违宪审查。提起这一案件的目的是试图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违宪审查。[47]尽管这一目的没有达到。但它给国家领导人上了一堂真正的宪法课——使他们了解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作用。它也激发了公民对宪法的热情,使违宪审查成为普通公民的知识,用宪法维权成为普通老百姓保护权利的重要手段。这个案件大提升了宪法的权威和价值。

  这个案件成功的秘诀在于:第一,抓住了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宪法”的时机,[48]运用了这一时机所赋予的话语权从政治上说理;第二,找到了非常充分而明显的合法理由,依法说理,因为国务院的收容遣送办法与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8条的冲突是非常明显的;第三,媒体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媒体的广泛报道,造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

  孙志刚案后,引发了一系列公民申请违宪审查的请求,如数以万计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女性公务员提出要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女性与男性退休年龄不平等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数以千计的公民纷纷向全国人大常委要求对《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地方制定有关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涉嫌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进行违宪审查。[49]2004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加强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直接促进了公民用宪法维护权利和私有财产的行动。例如,北京市一位居民在他门前粘贴宪法,以保护他的房产免于拆迁。[50]另外一例是广州市小谷围村居民以宪法维权的事件。[51]尽管这些公民以宪法维权的行动并非都能达到他们保护财产的目的,但是这些案子对推动中国宪法实施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这些案件表明,过去高高在上远离公民的宪法现在已经落到了地上,过去只是政治家手中政治文件性的宪法现在已经成为百姓手中的法律武器。

  2.反歧视诉讼。同挑战违宪审查一样,反歧视诉讼是法学家试图推动宪法实施的又一种努力。根据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由于各种原因,全国人大难以启动此项权力。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之一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撬开宪法维权的大门。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就是说只能对法规的具体应用提起诉讼,不能向法院提起对法律、法规是否合宪的审查。这样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成为不可能。反歧视是一种最为直接涉及宪法权利的诉讼,所以它成为宪法式诉讼的重要突破口。

  基于户籍制度的就业歧视在当前中国非常普遍,此外,还存在各种基于不可变更的特征的歧视,如性别,身高、长相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虽然反歧视诉讼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法院受案的范围中,公民不断提起的反歧视诉讼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第一例反歧视诉讼案是四川大学学生蒋韬诉银行招工歧视案。[52]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媒体上发布招录行员的启事,对招工对象的学历、专业等作了规定。除此之外,还特别规定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方可报名。身高165厘米的四川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蒋韬不符合身高要求。他认为招录广告有歧视成分,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53]该案被成都市武候区法院受理后,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银行在起诉后取消了身高要求使得判决失去意义为由驳回。

  2002年7月,又发生了8名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状告峨眉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案。[54]公园管理委员会规定本地学生门票为10元,外地学生为80元。学生们认为这是对游客实行地域性歧视待遇,将公园管委会推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终止地域歧视行为。该案被当地法院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请求。

  在反歧视诉讼中,最有影响的是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55]张先著2003年6月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他在笔试和面试中均名列第一位。然而芜湖市人事局却以感染乙肝病毒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取,张遂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省人事厅迅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先著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2004年4月2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但是,没有给予原告以具体的救济。

  通过这些方式,法律界人士试图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打开维护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大门。尽管在个案中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但是,正是通过这一次一次的努力,产生了深刻的潜在影响,并促使有关政府部门在2004年修改了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取消了歧视性的规则。

  (四)地方自主的民主改革

  自1987年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农村得到蓬勃发展。中国农民正在进行一场广泛的民主试验,他们在民主实践中喷发出来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全面推行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正在巩固和完善,人们开始了对乡镇长、县长民主直选的追求。

  在这种冲击下,一些地方自发地进行了多种民主选举改革试验,这些试验包括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公推公选,[56]甚至有些地方还进行了县级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同时进行了党内民主改革,包括党代会的常任制和县级党代表的直选。1998年和2001年,在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先后进行了两次乡长直选改革。[57]

  由于乡长直选目前在法律上还不允许,不能全面进行。但是,民主选举改革在一些地方已成燎原之势。据调查,2002年在四川省已有4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竞争性选举改革。[58]2003年9月,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试图进行直接选举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的试点。[59]这一现象有蔓延之势。2004年4月,云南省石屏县实行了7个乡镇长的直选,泸西县实行了10个乡镇党委组成人员的直选。[60]直接、公开、竞争的民主选举在中国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

  当然,基层民主选举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更是如此。障碍来自于乡政府少数干部的压制和村家族、恶势力的破坏。他们使民主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不能行使权力,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管理难以进行,村理财小组开展不了工作。有些极端的事例中,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人身和财产受威胁,个别的甚至被打或被关押。为了反抗这些不合理的干预,不少农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了顽强的抗争,上访、甚至进行集体抗议。当前基层民主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从立法上给予支持。全国人大需要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将选举程序细化,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防止选举违法。

  (五)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宪政的发展,不仅靠来自民间的社会力量,更需要政府主动推动。政府的宪政改革主要应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多元、开放、有广泛公众参与的政治体制;二是政府行为应受到制约。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目前在第一个层面上的改革还没有举措,在第二个层面上的改革已经展开。

  1.建设透明、限权政府。本届温家宝政府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经过10年的努力建设一个法治政府。虽然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能实现还为时过早,但是,过去一年在推进法治政府方面确实有明显进展。一是政府信息越来越多地对公众公开。现在中国政府各部门和各省市政府的公共网站普遍建立起来,使政府政情有公布的渠道。国务院各部委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使部委的信息得以及时有正常渠道公布。在上海市制定了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该法规定,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提供给上海市档案馆供公众查阅。二是通过减少行政许可,转变政府职能。过去中国政府行政管理很大程度上靠行政许可。但由于政府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造成了对公民社会、经济、私人生活的过度干预。过多的行政许可不可避免地导致贪污腐败,人们不惜用贿赂和其他好处换得政府的许可。有的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而收到申请后却不及时处理。人们逐渐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暗箱操作”的过程,处理的时间不能确定,申请能否通过也不能确定。

  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所以,行政许可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个问题,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许可法》,该法对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范,大大限制了行政许可设立范围。它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还严格规定行政许可设立的条件,简化了行政许可手续,加强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法治政府的建立正产生重要影响。它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政治和法制改革迈出的又一大步。

  2.官员问责制。建立责任制政府是新任政府的一大举措。法治政府首先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能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政府官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向公众承担责任。负责的表现就是政府官员在自己的工作有失职、错误的时候应该辞职或免职。现行制度下,官员更多地对决定他们职务升迁的党组织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官员不管人民是否满意,不论是否有什么工作失职,只要党组织满意,就可以不承担责任,继续当官。

  新一届政府为了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致力于建立服务型责任政府,于是政府官员问责制应运而生,一些政府官员因承担各种责任事故纷纷落马。问责制是在2003年sars危机中激活起来的,当时政府为扭转控制sars不力的被动局面、恢复公信力,对卫生部部长和北京市市长进行了问责。[61]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官员问责制才全面推行。4月中旬,一批官员因为对辖区内的灾难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而辞职。中石油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因重庆特大井喷事故而辞职,这一事故夺走了200余人的生命。[62]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因为密云县2004年2月迎春灯会中发生的特大踩踏伤亡事故而辞职,37人在事故中丧生。[63]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辞职,这场火灾导致了53人死亡。[64]这些事件确立的规则是,政府官员凡是在管辖区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达一定伤亡人数时,必须承担责任。从2004年4月到2005年8月,全国有包括省部级干部在内的200多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受到追究。

  问责制正成为中国建立法治政府的途径之一,中国官员不再是铁饭碗,而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从而也打通了一条人民监督政府官员的通道。

  3.审计风暴。中国政府机关和官员过去从来没有、也不允许有独立的语言和声音。政府过去完全是人治化的行政,国家机关强调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领导。由于只求服从领导不求依法办事,所以,国家机关不可能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近年来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意识开始强化,出现敢于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突出地表现在2004年6月,国家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中,大胆揭露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财政预算中的大量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至少有41个中央部门和21个省级地方政府存在财经严重违法违纪行为。[65]这些违法行为包括:长江堤防出现“豆腐渣”工程,国家体育总局滥用奥委会1.31亿资金,国家电力公司决策失误导致损失或潜在损失32.8亿元等。2005年,审计部门又继续揭露了大量的财政违法行为,揭露的主要问题有:38个中央部门在2004年度预算执行中通过虚报多领预算资金、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使用资金金额达90.6亿元人民币,占审计资金总额的6%。在对一些机关的专项审计中,发现部分高校和医院财务收支、科技经费、水利建设资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等也出现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合规、乱收费、挤占、挪用资金现象仍然严重。[66]

  审计报告引起国人的强烈反应,媒体把审计署的做法称为“审计风暴”。公众给予审计长李金华以高度的支持和评价,称他为“铁面审计长”。[67]审计报告之所以在公众引起如此大的反应主要有三点:一是审计大胆揭露了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问题;二是更多地揭露了政府中权力部门的问题;三是把揭露的问题向国家权力机关汇报,并向全国人民公开。[68]

  “环保风暴”是继去年“审计风暴”以后又一次体现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例子。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全国10多个省市的30个建设项目被定性为“违法开工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在通报中称,这些建设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环保总局已经责令立即停止这些项目的建设。[69]

  一个国家机关敢于这样公开地揭露另一个国家机关的问题,过去是不多见的。过去遇上这样的问题,只是向领导汇报,内部协调解决,最多只能内部通报批评,不能向公众公开揭政府的短,否则被认为有损政府的形象。国家审计署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行为对中国法治的意义在于:有的国家机关敢于忠于法律职守,敢于监督权力。政府之间的公开揭短,反映了政府的公开和透明,它也反映了政府法制意识提高和政府机关相互监督制约关系正在形成。

  目前这种监督从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机关开始,它们为了体现自己的法律权力,必须借助于法律。弱势机关“借法而发威”这也许是国家机关权力制约的原始动因。

  三、中国宪政发展趋势

  中国上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维权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文化大革命和以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不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侵害,出现要求平反冤假错案的高潮。上世纪90年代,公民维权行动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经济利益的维权,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二是对政府侵权行为的救济,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发展。21世纪初,公民对权利的关注发展到生存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受教育权等,反映公民社会文化权利的提升;近二、三年来,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成为热点和焦点。对公民迁徙自由的追求,不断挑战户籍管理法规。公民开始要求平等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反对就业歧视。不仅如此,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从要求实行并参与政府决策听证、立法听证,到挑战违宪审查制度、竞选人大代表。公民逐渐要求兑现宪法中规定的权利。

  以上来自公民社会的宪政诉求和努力,会不会有效?很多人表示怀疑。不少人认为中国没有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些来自公民社会推动宪政的努力都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这些努力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

  宪政是什么?如果宪政是国家权力要受到有效的约束,那么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自那里呢?当然是来自不同的国家机关,特别是来自人民。人民的权利怎么实现,是靠一场政治革命,还是人民通过现有的宪政改革途径,一步步争取落实宪法权利?

  宪政制度的构架需要政治改革。但是,如果没有公民自觉自主为争取权利的过程,宪政不可能通过一场政治改革来实现。没有公民自觉、自主的权利诉求为基础,很可能发生历史上皇朝更迭那样的革命,而可能不是真正的宪政改革。宪政是政府与人民或不同政治力量谈判妥协的结果。这种以宪法维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与政府谈判的过程。而公民以宪法维权的实践也证明,公民与政府的对话是可能的,而且这种互动产生了非常有效的结果。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的司法解释,从法律上打开了公民以宪法诉讼之门,它表明最高司法机关有通过司法推动宪法权利保护的积极性。三个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导致国务院主动将一个法规予以废除,这是一次对公众的宪法启蒙。反歧视诉讼方面,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提起这类诉讼,但是地方法院还是对现有法律规定作了扩大解释,受理了这种案件。在2001年四川的“身高歧视案”和2002年的“公园门票歧视案”中,虽然法院作出的裁决不令人满意,但案件被法院受理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在这方面,2003年张先著提出的“乙肝歧视案”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不但被法院受理,而且法院作出支持起诉者的判决。这一诉讼加上其他乙肝病毒携带者提起诉讼,使得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2004年8月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许多有关录用公务员的歧视性健康标准。中国反歧视第一案就取了相当的成功,应认为是民意推动的结果。[70]

  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政府也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2004年以前,很多城市房屋拆迁的浪潮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上访和抗议。[71]许多地方的公民都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房屋拆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各省修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定,提高补偿标准,严格拆迁程序,对拆迁听证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措施使公民的拆迁纠纷得以部分缓解。

  以上事实说明,公民社会推动宪政的努力是卓有成效的,许多公民的诉求在某种程度上都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宪政制度建设、以及宪政观念的传播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比如,在孙志刚死后,三个法学博士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虽然没有推动启动违宪审查机制,但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下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72]就是对公众呼吁要求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一种回应。对2003年在广东、北京等地发生的公民自荐要求竞选人大代表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积极的反应,2004年10月修改选举法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中增加了预选程序。这样使所有的候选人有公平的机会进行竞争。这相对于修改前的程序而言有了巨大的进步,先前是由选举委员会暗箱操作确定候选人。这种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是在中国实现宪政的第一步。

  中国当下之所以出现宪政发展的势头,主要基于如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独立自主的利益和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他们自觉的用宪法维权,都是发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要求,而不是出于政治观念。公民社会日益要求政府官员尊重法律。这使推动宪法实施的力量具有原动力,使宪法维权变得真实而有持续性。二是当前中国领导人提出的“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保障人权和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写入宪法,给公民用宪法维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权和平台,公民的诉求获得了政治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政府也在这种理念下积极回应社会一些合理、合法的权利诉求,从法律和制度上作出改进。三是媒体的和公众舆论的力量起到了关键作用。公民的宪法维权行动都是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来给政府施加压力。有的官员害怕媒体,甚至出现官员攻关媒体,要求减少对政府的负面报道的现象。中国的媒体之所以能有相对独立的监督作用,而不是唯政府之命是从,是因为有一部分媒体市场化了,需要有吸引公众的报道和文章,反映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才能获得民众的青睐。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一批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心的记者,他们成为维护公民权利,敢于监督政府和揭露腐败行为的中坚力量。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以上发自基层推动宪政的努力,就一定能使中国长足步入宪政社会,就能改变中国的政治体制和避免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中国的宪政发展仅有民间的动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次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宪政变革的基础。没有从上到下的政治体制改革,民间社会宪政努力的空间会很有限,甚至会因为政治气候的改变而受到压制。但是,它丝毫不能说明民间的宪政努力是没有用的,相反,它是实现中国宪政必不可少的社会力量和动力。中国在20世纪的宪政奋斗之所以没有成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真正来自民间和基层民众有意识的对权利和民主的诉求,缺乏有力量的民间社会。

  民间的维权诉求有利于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公民权利的呼吁必然会促进法制改革和宪政建设。如公民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公民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也涉及到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以提高司法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为目标的宪政体制改革不可避免。

  政府对不断提出的公民权利诉求作出制度性回应,也有利于宪政制度的建立。政府与公民的对话,有利于减轻社会冲突和避免危机,政府也可从中学会与社会和公民沟通、与社会力量谈判和妥协的能力。通过这种途径,政府可以通过与利益群体进行谈判而获得妥协。[73]这是一种民主社会政府不可或缺的执政能力。民主政府就是善于与人民沟通,并制度性地不断吸纳民众诉求的政府。这样,政府与民众之间才能出现“良性互动”,而不是“恶性互动”。[74]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合法的、并通过法律途径表达的权利诉求,有利于锻炼提高政府的民主执政能力。

  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下的持续的宪政努力,是中国走向宪政的希望。政府不能把来自民间的维权行动作为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加以压制,而应把它作为一系列完善中国法律体制的机会。这将使中国能通过一个法律化的途征走上民主宪政道路。在这条路上,民间的力量是重要的、基本的,但政府仍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注释:


      [1]2001年中国家庭储蓄达到7万亿元,2004年达到了11万亿元。
    [2]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研究,2004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4,复旦大学经济研究所的研究结果是0.5.
    [3]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字,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21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它不包括没有登记失业但在企业待岗和提前退休[40多岁和50多岁就离开工作回家领较低的工资]的人员。
    [4]根据联合国开发署作出的《世界人类报告》,1992年,当我国的人均收入在全世界排123位的时候,我国的人类发展指标排在111位。这说明我们可以用较低的人均收入实现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标。2000年,我国的这两项排名双双列在96位。2001年,中国的人均gdp 排102位,而人类发展指标排在104位。

    [5]同样是政府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奖金、福利大不相同,如教育部门可以向学生收费提高待遇,公安机关的奖金和办公设备与罚款有关,法官的收入和办公设备与收取诉讼费有关。
    [6]马德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前党委书记。他通过卖官获得了人民币500万元,美元25,000元。该案牵涉到256名官员。参见刘畅:《绥化马德卖官案侦查终结透视绥化畸形官场生态》,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25日第a3版。
    [7]参见2005年2月16日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
    [8]被查处的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汉东、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衍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发。参见《2005:两会热门词汇——编织体系反腐的天罗地网》,载《工人日报》2005年3月11日第11版。
    [9]参见200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0]参见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1]如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发展东部沿海战略,给予很多经济上特权,并吸引了中西部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和优秀人才,导致落后地区的人才流向东部。

    [12]血汗工厂和血泪矿山指条件非常恶劣,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很低的工厂和矿山。
    [13]“经营城市”的秘诀在于以超低价从市民或农民手里拿走土地,然后以高价卖给开发商,政府和开发商获取巨额利润。
    [14]大量扩招大学生,特别不适当地扩招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占据了本来就不丰富的教育资源。
    [15]对司法不公的申诉上访是中国四大上访焦点之一,其他三个问题是企业职工下岗和生活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
    [16]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简报,近年来群体上访大量增加,2003年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41%和44.8%。其中,50人以上的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3.3%和39%,单批集体访人数最多的达到800多人。
    [17]访问日期为2006年5月3日。

    [18]如2005年,广东省就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太石村事件和汕尾事件。
    [19]截至2004年9月1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只为73%,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20]这种公民“自荐竞选”举动是公民主动报名,争取选民签名推荐自己作为候选人并由自荐者组织选举班子进行选举宣传,与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竞争。
    [21]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416页。
    [22]22位要求竞选者中,高校学生10人,房产业主6人,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6人。他们有的人就是为业主更好地维权的需要;有的就是挑战选举法,以推动选举的民主化;有的是代表公共政治领域人士积极参与的政治诉求。参见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3]》,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23]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41人中,有农民12人,教师11人,村委会主任5人,法律工作者4人,工人9人。由于选举组织者不支持,这些竞选者全部没有成功。
    [24]1980年前后和1986年前后,在北京、湖南、武汉等地的高校出现过竞选活动。
    [25]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页。
    [26]深圳竞选人大代表的选民有4个人是在自己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有2个分别是外来工和下岗工人,有2个分别是学校校长和工程师。
    [27]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28]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2页。
    [29]王元成积极为农民工的权利呼吁。问起他的动机,他的回答是只想做“一个充满正义感和良知的人民代表”,“我只是尽力去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参见《王元成代表口述:农民工代表的心愿》,载《光明日报》2004年3月7日第b2版。
    [30]王填在2004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商业大店法》草案。
    [31]浙江省宁波市在2003年有百名代表因不能履行职务被要求辞职,吉林省珲春市有5名人大代表因不履行职责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32]从2000年开始,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合作,多次召开立法听证国际交流和国内交流讨论会,对推动立法听证在全国各地开展起了重要作用。
    [33]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刚来广州工作不久的大学生孙志刚因没有带身份证被当地警方收容,3天后死在收容所。这件事被当地的《南方都市报》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映。公众不仅对警方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怒,而且对国务院早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合法性表示质疑。根据这个行政法规,警察可以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没有身份证的人进行强制收容并遣送回老家,有的人被长时间关押。
    [34]刘涌被指控为沈阳黑社会犯罪头目,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中律师提出警察对刘涌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二审据此改判为死缓。这一判决引起民意的不满,民众认为他罪行严重,不能因警察有程序上的不当而改判。在舆论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再判刘涌死刑。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0日。

    [35]沈阳公民苏秀文驾车撞死与其发生过争执的农民,肇事人苏秀文只受了很轻的处罚。此事在互联网上报道后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怀疑。很多人认为苏是一个有权势的人[因为她开的是在中国很显赫的宝马车],公众要求对案件进行了复查。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定还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该案中的有关违法人员被查处。参见刘鉴强:《“宝马案”疑云》,载《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第a5版。
    [36]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融资获罪逮捕。但由于互联网上报道他是一个慈善企业家,而且由于农民企业家难以获得银行的正常渠道融资,在公众舆论的呼吁下,他被从轻处理获释。参见万静波:《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6日第a2版。
    [37]河北省霸州市某派出所警察非法拘禁一公民,在审讯中逼供致人死亡之后埋尸灭迹。此事被媒体披露后,河北省警方进行调查处理,逼供的警察按故意杀人定罪被判无期徒刑。过去这样案子警察最多按非法拘禁罪判3—5年徒刑,还可能是缓刑,这次对警察的严惩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参见《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挂牌督办重大渎职侵权案件》,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38]这个案子中,由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中央政府派调查组进行督查,结果县委书记和县长双双落马。参见《建设部、湖南省委严查嘉禾拆迁案县长书记被撤》,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39]这些因媒体揭露的重要案件还包括:陕西彩票造假案[彩票销售商贿赂有关官员取得彩票承销权后,在彩票销售中做假,奖品汽车被销售商操纵占有。此案黑幕被媒体揭露后,有关违法人员和政府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杨永明原想独吞四辆宝马》,载《新京报》2004年5月9日第a18版];阜阳劣质奶粉案[2003年初,在安徽阜阳市发现使婴儿致命、致病的有纛奶粉,经查当地有55种不合格奶粉,有的是无厂名、厂址的黑窝点制造的。此事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揭露后,引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批示,最后违法厂商和当地受贿失职的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领导被迫辞职。参见《阜阳奶粉案五被告分别被判4至8年5人提出上诉》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还有不少矿难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官员和矿主常常合谋隐瞒事故,媒体给予了揭露,使违法者得到追究,受难者得到赔偿。


    [40]上述刘涌案中,律师以警察违法取证的辨护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定,本来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因为过去法院并不因警察有刑讯逼供而影响定罪。舆论的监督导致高层领导介入,影响独立审判,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改变终审判决。在司法不独立,法官素质不高,领导和政治都会干预司法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不良影响尤为严重。

    [4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原告齐玉苓1990年中学毕业被一大专学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被同学获得并以她的名字冒名上学。1999年,原告得知真相后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原告一审败诉后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就有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司法解释。参见《宪法因何而美丽》,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42]法学界的质疑主要认为这不是一起宪法案件,而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不必适用宪法。参见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信春鹰主编:《公法》[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31—333页。
    [43]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作出解释禁止依据宪法定罪。1986年作出解释,列举了法院可以援引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提到宪法。据此学界普遍认为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和法律判决文书中不能引用宪法。

    [44]据人民网2001年8月23日报道,青岛三名高考生对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教育部2001年全国高考招生计划侵犯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因为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青岛的考生录取分数线与北京相差太大,从而使她们觉得很不公平。
    [45]2003年11月20日,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书指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46]当然,不能说这个案件是完全成功的,法学家们的目的是要通过这个案件推动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建立,而它只是废除了这个法规。
    [47]《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和解释宪法的权力。
    [48]新一届中共领导人上任以后以重视宪法为执政导向,这表现为2002年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发表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是中共总书记第一次发表专门有关宪法的讲话;2004年修改宪法把保障人权和加强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实际上是国家高层对宪法进行了一次讨论;修宪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发文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尽管这些行动只有政治性的意义,但反映了中央领导对宪法的重视,从而给民众用宪法维权提供了平台和话语权。

    [49]如我本人就收到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居民,有的数百、有的一千多,甚至有数千居民联名要求对当地方关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申请。
    [50]北京居民黄振沄在政府强制拆迁他的住房时,他把《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保障人权”写在门口,并手持宪法坐在门口,阻挡前来拆迁的人员和警察。由于宪法刚修改有巨大的影响,经过一段对峙后拆迁人员当时没有强制拆迁,但一个月后房屋还是被强制拆迁了。该案媒体给予了报道,这一宪法维权行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参见田雨等:《宪法走进寻常百姓家》,载《人民日报》2004年12月4日海外版。
    [51]在面临强制拆迁的时候请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同时被拆迁的各家也都把宪法样本放在自己的家门口。参见黄培坚:《广州大学城拆迁中的冲突》,访问日期为2006年5月3日。
    [52]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53]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银行,其工作人员属公职人员。

    [54]王磊:《选择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55]唐建光:《hbver 维权运动》,载《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第43期。
    [56]公推公选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实行选民投票推选候选人,如选乡镇长时,先由乡里的干部、各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投票推选出乡长候选人,再根据法律由乡人代会推选出乡长。公推公选在不同的地方,参加推选候选的范围是不同的。
    [57]与此同时进行直选改革的有四川省青神县南城乡正副乡长和乡党委班子直选试验。1999年1月,深圳市大鹏镇进行了“两票制”直选改革,两票制即先由选民进行第一轮投票选出镇长候选人,再由人大代表选出镇长。
    [58]参见赖海榕:《竞争性选举在四川省乡镇一级的发展》,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59]该选举在投票前夕被当地上级部门叫停而告流产,改革的主导者、镇党委书记魏胜多被停职。参见王巧丽:《一场夭折的乡镇直选》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20日。

    [60]有的村民因选举不民主而上访或对选举结果不满而采取过激行动,被以破坏社会治安或破坏选举的罪名而关押。
    [61]两位高官因对没有公开、真实披露信息导致sars传播承担责任,而被迫辞职。
    [62][63][64]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65]参见李金华审计长《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访问日期2005年7月11日。

    [66]参见2005年6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李金华作的审计工作报告。
    [67]他在2004年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中以占总票数70.83%的得票,被评为2004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他的得票远远超过了其他候选人,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68]文平:《李金华拨动法治政府的琴弦》,载《人物》2005年第2期。
    [69]这次“叫停”大型在建违法工程、并公布名单,是自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之后的第一次。它打破了此前处理此类事件的一些惯例,这次公开曝光实属罕见。参见孙展:《潘岳:环保已到最紧要关头》,载《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4期。
    [70]张先著当时被认为是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代言人,他的起诉得到舆论很大的支持。他被评为2004年中国十大法治人物,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71]在北京发生被拆迁居民自焚事件,在南京发生被拆迁居民到政府拆迁办公室自焚和焚烧他人事件。

    [72]该工作室是个工作机构,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规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提请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73]不会与人民谈判和妥协的政府,就不会是一个好的代表人民的政府,就可能是一个专断和被少数人私利所控制的政府。
    [74]“良性互动”是指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各种诉求都认真对待,个体的权利诉求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最后可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群体性的、普遍性的权利诉求,合理的都可以变成法律和政策制度性加以吸收,不合理的解释加以化解,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所有诉求都能有适当的途径和程序得以表达是非常重要的。“恶性互动”是指政府对民间社会的权利诉求都视为对政府的不满而加以压制,压制引起人民的不满和反抗,从而引起政府更严厉的压制或镇压,这样很可能使一些合法、正当的社会诉求变成一场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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