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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死刑,是刑罚种类中产生最早的刑种,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严重的刑罚。但是由于它的残忍性,其存在价值也备受争议。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提出质疑: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自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存在两个多世纪。近几年,死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刑法上的热点问题。

  面对着保障人权,保护生命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的残酷与人权的保护背道而驰。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也成为了学术界争议的焦点。死刑的废除也成为了我国刑罚今后修改的重要方向。

  一、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存废状况

  (一)我国仍保留死刑制度,且是死刑罪数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极其严重”界定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主观认识。所以导致在审判的过程中,同样的案子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并且死刑是极其严重的刑罚,在审判时需要极其谨慎。

  (二)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

  越来越多的国家考虑到死刑的残酷,纷纷通过立法调整,司法审判,执行修改了死刑制度。发达国家中大部分的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刑罚。即使是美国没有废除死刑,一年的执行死刑的数量仅约为三十几例,执行数量甚少。而加拿大,是一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更有人说,加拿大是犯罪者的天堂。更多的罪犯愿意逃往加拿大,因为即使罪犯引渡回国后,中国也只能就其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和特定罪名提起诉讼。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可以要求中国不得以死刑来起诉罪犯。因此使得更多的人犯罪后逃往加拿大。这些都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我们要仔细审视我们的死刑制度,是否是我国法律的一大弊端。

  二、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要性

  (一)废除死刑使人权得到保障,生命权得以保护

  人权,是每个人为其人所应有的权利,生命权是每个人理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的生命权也应该得以保护。然而,死刑以其残酷、血腥而备受诟病。罪犯,尤其是被判以死刑的罪犯固然罪大恶极,但作为一个人,其生命权有不被剥夺的权利。在执行死刑过程中,被执行死刑人的痛苦,活着的人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得到的,那就是等待死亡的恐惧,比被执行死刑本身更痛苦,等待死亡是一种精神的摧残。

  刑法通过立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杀人,但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来对罪犯执行死刑。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国家是否有权利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便是死刑能否继续存在的前提。

  (二)废除死刑可防止冤假错案,使审判结果更为公正

  执行死刑就意味着案件的终结,人的生命的终结,人死不能复生。聂树斌案即是典型,十年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主动交代了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而此时,为时已晚,聂树斌在含冤中被执行死刑。聂树斌的母亲,因为儿子不满21岁就被执行死刑了,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如何弥补。十年来,这个家庭蒙受了多少屈辱,这样的罪名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太多的伤害。即使是真凶落网,即使是冤案昭雪,可是这样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

  这样的冤假错案在中国层出不穷,比比皆是。执行了死刑的人也就没有机会得到公正的审判,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忍受不住的被动的虚假交代所谓的罪行。在短时间内对其审判并执行。这样的结果没有公正可言。

  (三)死刑是极其暴力的手段加以报复,对国人的思想和精神造成影响

  中国的文化底蕴是传承文明,温文尔雅。而死刑的暴力相对中国的文化而言,就是对中国文化的最大讽刺。死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报复手段。罪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国家的经济秩序等等造成破坏,国家就以剥夺他生命权的方式对其施以类似的方式进行惩罚,这种惩罚即可理解为一种暴力性的报复,还会使国人的思想变得暴虐,凶残,不包容。

  三、死刑在我国的废除路径

  (一)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首先全面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2005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3项罪名死刑的废除,是死刑在中国废除的重要举措,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奠定了基础,也是死刑在中国的逐步废除的初步胜利。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因为立法者认识到了对待死刑的严格和谨慎,也使死刑的结果通过层报程序更加公正。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减少了部分死刑的罪名,这是中国立法顺应世界对待死刑趋势的实践。对于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毒品类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可以在刑法修改的过程中,首先废除。而后逐步实现对其他类犯罪死刑的废除。

  (二)对于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可以建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制度

  由于刑法犯罪的公诉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调解及和解制度。2014年6月,一则被害人父亲主动原谅被告人,希望法官宽恕的新闻在网上传开。被告人尤洪?因为酒后与好朋友发生争执,致被害人郑某,侯某死亡。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的父亲郑德富却请求法官留凶手一命。最终,法院对尤洪?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由此案可以看出,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综合全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忏悔,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主动谅解,法院在审判时可以酌定从轻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对其不予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建立起被告人执行完刑罚之后,照顾,抚养被害人或需要被害人抚养的家属的体制。

  (三)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的制度的体现。但是基于普通民众的认识,死缓和死刑完全不同,死缓更加顺应民意,更能够为人们所接受。死缓也是在立法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面限制,符合国情的需要。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在现行的刑罚制度中,死缓的弹性很大,各个地方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的审判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果将死缓作为死刑的必经程序,审判的结果也会更加公正和科学。

  四、结语

  由于经济、历史、观念等因素,死刑在我国的废除之路可能会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国家整体现代化的发展是废除死刑的基础,也是消除死刑观念,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手段。而我国死刑修改最终的方向必是废除死刑。只有废除死刑,才会达到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当我国具备废除死刑的实质条件,死刑的废除更被人们所接受时,死刑的废除必会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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