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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前言

  受贿犯罪是二十一世纪一大公害,是对社会秩序的蔑视和破坏,它的危害已不局限于对法律规范的违背,更迷乱了公共意识,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袭了良俗公理,葬送了公职人员,如任其滋生蔓延会导致对政权的侵蚀和破坏,因此有效预防受贿犯罪的意义极其重大。受贿犯罪是贪利性犯罪。就我国而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经受不起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新旧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受贿犯罪也日益蔓延。

  一、我国当前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发率上升,并且还将呈波浪式上升

  近几年,惩治贪污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贪污犯罪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主要表现之一是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发案率持续,大幅度地向上攀升。由于当今贪污犯罪诱发力非常大,当犯罪诱发力高于犯罪的控制力时,犯罪就会呈显上升趋势,加上国家对其的制止力还不够,因此这类犯罪将还会成波浪形上升。

  (二)犯罪主体种类多样,涉及范围越来越广

  贪污犯罪从单一犯罪发展到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群体犯罪,窝案串案增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贪污犯罪逐步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热点领域、重点岗位辐射,并蔓延到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贪污犯罪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

  (三)犯罪手段多、技术性高,而且隐蔽性强

  很多犯罪人钻法律的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企图使犯罪手段从非法型向“合法”型转变。比如行政部门办商业或生产企业利用政府垄断地位,以权经商,以权承包或以权入股。有的人则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半统制半市场的状况,从两种体制并存所造成的商品价差、资金利差、外汇汇差等方面大捞好处。随着司法机关打击贪污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和办案中科技含量的增大,贪污犯罪将日趋隐蔽、狡猾和智能化。作为贪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能水平,并且利用自身的特长进行犯罪活动,其隐蔽性要远远超过其他刑事犯罪。

  (四)案件涉及部门和案件涉及人数大幅度增加可以说,凡是有公共权力行使的地方和有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的地方,都已受到贪污犯罪的侵扰。以前一向在粮食、商业、供销、金融等系统中比较严重的贪污犯罪,现阶段呈现一种由经济部门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蔓延的趋势,尤其是一些拥有实权的部门如公安、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的贪污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五)高级别、高学历的贪污分子越来越多

  如今很多贪污犯罪中,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发案率明显增高,且大部分都是手握重权的高干。贪污犯罪分子的学历也越来越高,他们中很多人精通法律和经济管理,并非不懂法而失足。

  (六)犯罪心理带有极大的冒险性、贪利性和疯狂性贪污不择手段,肆意掠夺,贪利成性。犯罪分子不像过去那种受贿时半推半就,贪污时提心吊胆的常态,而变为现在能拿则拿,能要就要,能捞就捞,甚至公开索要,其程度令人惊讶。其次是顶风作案,肆无忌惮。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贪污案件,应当说这对犯罪分子是一个极大的震撼,但是仍有少数犯罪分子置若罔闻,怀有侥幸心理,顶风作案,频繁作案,最后是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七)贪污金额越来越大,集体犯罪案件增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欲的膨胀、道德的沦丧,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时,其涉案财物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如今的贪污犯罪不单表现在“高官”在内的个别公职人员身上,还突出地表现在公职人员队伍“集体犯罪”方面,形成所谓的“窝案”、“串案”.

  (八)贪污犯罪受家庭的影响逐渐显著

  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犯罪时,很多家人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但不仅不对其贪污行为进行劝阻,反而支持帮助,合谋进行违法行为。更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没有贪污犯罪动机的情况下,其家庭人员竟对其进行劝说,鼓励其利用现在职务的便利“大捞一把”,从而使本人渐渐地陷入贪污犯罪的行列之中。

  二、贪污犯罪高发的原因剖析

  从上面我国受贿犯罪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受贿犯罪案发案率高。在国家多次打击的同时,为何还有漫延之势?对此,必须找出原因以寻求合适的法律对策。

  (一)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

  我国已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这种改革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党政“一把手”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严重,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滥用职权、好摆门面、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一些地方出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政商勾结”、“官媒勾结”、“警匪勾结”,蚕食鲸吞着中央权威,许多地方还出现了政令不通,阳奉阴违的现象;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缺乏相互制约;在监督上,存在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小的监督权大的,下级监督上级的尴尬体制;此外,大量的党政“一把手”和组织部长卖官现象比较突出。

  1.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导致权力过分集中。

  权力犹如一柄双刃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存在之使命是整合资源,协调社会各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因此,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属性;另一方面,权力本身已潜藏着一定的腐蚀属性,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滋生职务犯罪。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郑重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展,容易造成专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新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人负担过重,必须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等。”我国30多年的改革主要集中在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搞的是精简机构,体制内的民主并没有很大的发展,民主在很多情况下停留在口号上,流于形式上,并没有转化为一种体制,形成一种制度。民主不转化为制度,是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持久、稳定的制约,没有对权力的制度性制约,权力终究要失控。当现有的政治体制不能反映、表达、保障人们的正当利益时,人们就会寻求体制外的救济,于是产生“寻租”,由此滋生大量行贿需求,导致腐败。论文格式近几年查处的大量党政“一把手”受贿案,就反映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在党政“一把手”,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2.人事法律制度欠科学,缺乏透明度。

  人事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公职人员录用、培训、奖励、回避、处分、申拆控告、考核等方面规范公职员行为的法律制度。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曾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正因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公共权力的不是天使,而是人,而且是具体的单个人,他们有着种种人性和人格弱点,所以完备的人事法律制度是保证人事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公职人员的前提。人事法律制度能明确公职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建立健全保证其义务和权力落实的措施,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防止跑官买官,以及利用职权索贿发生,从源头上预防了犯罪发生。但我国现行人事制度存在欠科学性和缺乏透明的局限。

  现行的人事法律制度大部分是以党的规章制度建立起来,层次较低,属于内部规章,其欠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中,用人上缺乏法治,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不正风盛行,带病提拔,买官卖官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党内的一把手在共产党内根本没有人监督,只有他的上级才能看着他,然后同级没有任何人监督,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国内学者有人在公开的学术理论会上已经提出来了,就是谁来监督党的一把手问题。

  (二)公民的举报制度不健全

  最理想的反腐状态应该是全民参与反腐,因为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做到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都不可能做到“一个不漏”的查处。但在人民的无数双眼睛注视下,任何一种腐败行为都难蒙混过关。我们常常看到,很多人坐下来骂娘,站起来斥腐败,但很少去举报。而在香港市民中,“六成五受访者乐意举报贪污,七成更表示举报时愿意透露身份”.产生这差距的原因,主要是我们的举报制度不健全,对举报人的保护几乎为零,而香港有一套完善的举报制度。

  例如:肖启伟,四川达州市开江县医院外科医生,2004年底以实名举报揭开了当地医药机构部分领导和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的盖子。然而,57岁的他都不得不提前办了退休手续,独自到北方一家民营医院打工。肖启伟事件不是个别,因举报而受到威胁、被打压的,不在少数。

  三、贪污犯罪的预防

  日益增长的贪污犯罪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强烈不满,这关系到执政党或政权的性质、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这一类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怎样来预防贪污犯罪呢?笔者对此有以下观点:

  (一)注重道德教育和体制的健全

  古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许多贪污分子走上贪污犯罪之路,除了体制上的原因外,与个人道德修养有着紧密的联系。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加强对人们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抵制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这种教育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党风行风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通过教育,使为官者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同时也使非公职人员的其他人对贪污犯罪产生抵制观念,从而起到对其进行劝说、监督的作用。但实践中,预防职务犯罪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道德教育不一定对每个人都有效,而高薪养廉制度在我国尚不具备实行的条件。所以,要在加大对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力度的同时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堵住滋生贪污的漏洞,使贪污分子无处可贪。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程度,滥用权力的机会也就随之减少。

  (二)惩戒于后,严查重处

  这是一种事后纠查的反贪污方法,是在目前新旧体制转换、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管理漏洞仍然存在的状态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方法。要把惩处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在这一点上,应该走群众举报和专门机关依法查处相结合的路子。

  (三)建立权威高效的反贪污专门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首先应赋予反贪部门以完整的侦查权或特别侦查权,比如拘留权、秘密侦查权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拘留权、通缉权等。以保障对贪污犯罪这一严重贪污行为的及时查处。其次是尽快实现侦查手段和技术装备现代化,迅速改变技术装备改变落后状况。最后是通过各种渠道培养一批具有较强专业侦查技能的反贪侦查人员。反贪侦查人员不仅要会调查、勘查、取证、驾驶、电脑等,而且要学会运用各种公开的、秘密的侦查手段,还要善于制定各种侦查计划和方案,把握好各阶段的时机,有效地采取各种果断措施,从而使有效地揭露和查处各种贪污行为有利进行。

  (四)深化改革,限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在深化改革方面,目前最重要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区分开来,培育和健全市场的竞争机制。贪污蔓延的一个重要根源是政企不分、权钱交易。反对贪污犯罪的关键就是要割断权与钱的联系,使企业法人真正对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此,必须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干预的环节。即便是政府要对某些经济活动实施必不可少的行政干预也应该坚持公开、平等、随机的原则,通过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高度民主、公开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深化改革,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增加政务、企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社会了解并监督政务、企务活动,从而将贪污犯罪现象降至最低点。

  (五)完善举报制度

  在我国,特别是现行宪法颁布实行二十多年以来,公民之所以觉得国家宪法与其关系不大,而是由于宪法仅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实现这些公民权利的程序,以及保障这些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程序权利。我们国家传统立法和执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一位美国人说过:“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破坏着法律的普遍性。”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只是一味地强调实体正义而忽略或轻视程序的价值,很有可能会侵蚀法律的大众化程度。近年来,各地因举报引起的报复案件频频出现,谁来保护中国的“深喉”成为了社会的焦点。事实上,对举报人权利,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行使,结合上一章分析我国举报制度不全的情况,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举报制度:

  1.创新举报方式,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诸如密码举报等受到实践认可的制度创新形式,以技术上加大举报安全系数。所谓密码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时,可以自己设密码,通过密码与举报受理人联系,密码举报受理人对密码严格控制,以绝密等级妥善保管。

  2.尽快修改现行《刑法》第254条规定,避免报复陷害罪主体过窄,过于原则,操作性差,不利于保护举报人;修改《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一款规定,扩大证人保护内容和范围,明确证人保护机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3.借鉴国外保护证人的经验,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建立起系统的“保护证人计划”.负责证人项目的机构有四个:联邦马歇尔办公室负责证人的安全、健康;司法部执行局负责证人进入项目的确认;联邦监狱局负责证人的监管;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进入项目的具体案件作最后审批和确认。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采用整容、改变住址甚至移民等多种手段,来确保证人的安全。

  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认为我国必须深化改革,完善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形成权力制衡格局,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等措施,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举报人保护法》等预防受贿的法律,借鉴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反腐机构,尽快制定《新闻法》,依法管理新闻媒介,发挥新闻媒介在反腐斗争中两大职能即警犬职能和鼓手作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Bu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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