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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犯罪学研究述评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本述评所引用的文献,时间范围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之间。承接上一年度述评,继续对一年来中国犯罪学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增量予以客观呈现,并作简要评价,对下一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作出预测和建议。本述评将出现几处引用某作者同一作品学术观点的情形,为节省篇幅,方便读者阅读,在给出第一条索引后,凡未再作新的说明,之后各条均出自上一索引。
    一、概况
    2009年取得的学术成果主要有,出版了以下学术著作:1.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其中刊登犯罪学基础理论文章5篇,犯罪学实务研究文章27篇。2.出版《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丛书》,包括《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中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综述》、《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综述》、《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少年司法研究综述》共6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3.出版《现代西方犯罪学译丛》,包括“解读”系列8本,即:《社区刑罚——缓刑、政策和社会变化》、《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刑事司法中的风险》、《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社会控制——越轨行为、犯罪与社会秩序》、《犯罪统计数据——揭示犯罪暗数》(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本译丛是从英国开放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与司法》丛书中挑选出来的。WWw.11665.cOm该《犯罪与司法》丛书由英国著名犯罪学家麦克·马吉尔任主编,颇具国际影响,是英国乃至整个西方国家“教授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关键资料”。4.出版文集。中国犯罪学学会编印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以下简称《学会文集》),该文集分为犯罪学基本理论、青少年犯罪问题、企业犯罪的社会治理问题、其他共4个专题,收入172篇文章。此外还有刘强、姜爱东、朱久伟等人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版)。5.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著作和论文。主要有冯树梁的《预防犯罪的中国之路——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而作》(学会文集)、刘晓梅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刘晓梅主编《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7月版)、姚建龙的《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的案例:少年司法研究30年》(《学会文集》)和《青少年犯罪研究之学科化:回顾与反思》(《青少年犯罪问题》第3期)、陈谦倍的《单因素·多因素·层次系统——新中国犯罪原因研究层次之述评》(《中国监狱学刊》第5期)、罗锋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控制战略》(群众出版社2009年8月版)。6.译作。[美]罗的德·j·博格等著,刘仁文等译《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澳]朱迪斯·贝森特著,李晓明译《向左、向右或向前:批判性进步犯罪学的现代展望》(《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期)、刘强、王贵芳译《解读社区刑罚(英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美]萨瑟兰等著,吴宗宪等译《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美〕戈特弗里等著,吴宗宪、苏明月译《犯罪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荷〕邦格著,吴宗宪译《犯罪学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意〕费雷罗著,吴宗宪译《犯罪人: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学精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何家弘编译《扭曲的灵魂——外国犯罪实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7.学术专著。刘小虎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年1月版)、李锡海著《现代化与犯罪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张荆著《现代社会的文化冲突与犯罪》(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4月版)、刘强著《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孟凡君编著《珍惜权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为《职务犯罪案例集》,每篇后加有“专家点评”,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5月版)、严浩仁等著《中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和贫困群体犯罪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刘延寿著《犯罪的人性解读》(甘肃民族出版社2009年1月版)、顾旭曦等主编《涉烟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6月版)、张筱薇著《涉外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邱淑蓣著《旅游犯罪研究及应对机制》(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版)、李睿著《信用卡犯罪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9月版)、王恩海著《无被害人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郑晓边主编《心灵回归——违法犯罪心理访谈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月版)、何秉松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群众出版社2009年5月版)、颜九红著《为了弱者的正义——和谐社会构筑中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7月版)、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著《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顾军著《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版)、张可创主编《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此外,2009年在全国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600多篇。①
    2009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和资源投入与往年基本一样,大多投入犯罪学实务的研究,本年的实务稿更加突出地多于理论稿。实务稿中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人明显增多,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也保持着稳定的进步。
    在研究内容上,犯罪学基础理论综述成果突出,一批院校理论工作者,采用大兵团作战的方式,对30年来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归纳、总结,将系统、完整的理论、观点呈现在读者面前,揭示发展规律,指明研究方向。这一庞大工程的顺利完成,使我国犯罪学厚重感大增,其效用和影响会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显现出来。在实务研究上,青少年犯罪(包括网络犯罪)、农民工犯罪、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少年司法制度、刑事政策研究、犯罪被害人研究等仍然是研究者集中选择的几个专题,研究对象的分布与我国犯罪态势分布总图基本吻合,较好回应了政府和民众对相关犯罪学知识的需要。但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对一些传统犯罪题目的研究,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和刑事政策研究的题目上,资源过于集中,并且有大量的内容属一般的重复性研究;其二,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前沿性社会问题,颇具难度的新型犯罪、热点犯罪的研究非常欠缺。2009年《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针对上一年年底两个月内中学、大学校园中连续发生5起学生暴力杀害老师的案例,设立了《弑师案频发之反思专题》专栏,组织专家写出了一组较有份量的文章,揭示21世纪校园内辱师、弑师事件频发的文化变迁背景和社会心理基础,探索发展趋势和规律。学术敏感性强,跟进积极,纵深分析,独树一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还需要更多的人参与。
    2009年3月在北京举行了“社会敌意事件与调控——犯罪学高层论坛”,邀请全国数十位犯罪学专家参加,对重大前沿问题展开研讨。本应获得富于创新的重大成果,而到会的社会学学者以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的强势话语,强调“敌意事件”概念对于现实社会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尽管社会学学者中观点并不一致,但社会学学者对现实社会中群体事件的介绍、分析和强调,却让这次会议的讲座陷于一种社会话语甚至政治话语而不能回转,直到会议结束。本应深化的讨论,却草草结束了。这是会议给人的一点遗憾。②
    在会议筹划者提出社会敌意这个概念之后,有学者提出,这个概念的使用会导致“泛政治化”、会发生“误导”、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有些学者早已认为当前的群体事件在我国不是学术问题,而是政治概念。筹划者认为,如果站在官员的政治立场来研究敌意,必然会偏离研究者的独立性,给自己戴上有色眼镜。反对社会敌意的提出,表明了政治理念对学术科研全方位的渗透。一些学者在行动伊始就把科学研究首先政治化,或是把一件多面性的事物纯政治化。以学术权威自居,以为可以为别人规定科学研究的对象和边界,将政治讨论置于科学讨论之上。③
    二、基础理论研究增量
    (一)关于本体犯罪学
    皮艺军分析了犯罪学学科本体化的三层含义:1.学科定位的独立性。犯罪学既不是刑法学的附庸,也同社会学相分离,成为一门交叉学科。2.理论体系的独立性。犯罪学应当是一个自治的、独立的学科和知识体系,有自己的研究范式、知识体系和概念体系。犯罪学的知识和概念体系愈清晰,其本体化和特征也就会愈突出。3.方法论的独立性。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也是人学。有可能用于对社会和人进行观察研究的所有研究方式,都有可能在犯罪学研究中发挥作用。④
    皮艺军将本体犯罪学的学术功能划分为6种,即整合功能、导向功能、中立化功能、实证功能,谦抑功能和扬弃功能。
    (二)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的关系
    张旭认为,从整个刑事科学的研究来看,所有关于刑事问题的思考可分为3个层面,即事实层面、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在整个犯罪问题的研究中,事实层面的研究是整个刑事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规范的形成是人们价值判断的结果。犯罪学是以事实层面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科,刑事政策是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二者均是规范学的上游学科;犯罪学又是刑事政策学的上游学科,犯罪学是刑事政策得以形成和提出的基础。⑤
    (三)犯罪的概念
    张远煌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表述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必须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防治的行为。”他剖析了以往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定义关系的三种说法的缺陷:等同说混淆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学科性质,忽视了犯罪学所特有的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包容说虽然注意到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在外延上应大于法定犯罪,但未能把握住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本质区别;交叉说虽然确认犯罪学有不同于刑法的特殊使命,但没有进一步指出两种犯罪概念在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上是存在重大差别的,而这正是犯罪定义不同的关键所在。⑥
    张远煌指出,两个学科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认识,这是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第一,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判定的综合体,立法者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时,不只是从该行为对社会的客观危害角度去考虑,还必须考虑这种规定是否有利于体现当下的统治意志和实现当下的政治任务。第二,犯罪学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在理解犯罪的基本内涵——社会危害性时,既不能附加具有统治意志偏见的价值判断,也不能考虑造成社会危害的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只能从本来意义上去把握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范围和表现形式,将各种具有危害社会的、必须由社会作出恰当反应的行为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犯罪学在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时,要注意不受统治意志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不必遵循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客观性,这是保证犯罪学研究方向和研究结论科学性的重要前提。
    荷兰学者冯客指出:“历史学家已经指出了犯罪的法律定义怎样与大部分人的规范不相符合。新的司法机构可能被政治家用来将传统做法定为犯罪行为,刑法被看做专制当局的强制行为,这是英国在圈地运动时期出现的情况。”⑦“民国时期的刑法中对穷人的社会歧视是很普遍的:贫穷、愚昧、无知一向被认为是犯罪的根源”,为了首都的形象,竟然将流浪视为犯罪,送往当地的贫民教养院。
    (四)犯罪的发生机理
    孔一指出,当我们把研究视角从“犯罪”转向“犯罪与规范的关系”时,就获得了更多的认识犯罪的可能性。引入“规范”使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社会与个人、精神与身体纳入同一框架成为可能。此时,我们不再把犯罪看成一个凝固的事实或结果,而把它看成一个连续的系统或过程。社会资源和合法机会越少的人,越可能违反规范;遵守规范的成本大于违反规范的成本时,很可能发生越轨;参与越轨互动的人数越多,规范的权威越分散;以往社会存在他人和自己无惩罚后果的越轨,这将降低人们对规范的认同度和威慑力;多次的规范被破解,增加了高的规范被违反的可能性;“犯罪”是一个连续超越规范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身体逐步突破了(社会的)外部规范和消解了(精神的)内在伦理要求。⑧
    (五)关于“失范”的机理
    黄兴瑞、孔一、曾密经过调查发现,社会转型时期,人们依旧遵循原有规范的要求,而原有规范与新取得统治地位的新规范又相矛盾。权势者利用和操纵规范维护其既得利益或谋求更大的好处,规范制约着社会底层者向上流动,加剧着他们遵守规范的成本,也增加了这一阶层的“紧张”程度。城市是一个失范的场域,人们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底层民众和进城农民目睹城市人的奢侈放纵,体验自身的拮据和屈辱,一些人逐渐突破内外防线,滑向犯罪。⑨
    (六)犯罪和社会结构的关系
    刘小虎从“社会结构”的全新视角,分析了我国社会结构变化与犯罪增长的关系。犯罪寄生于社会,由其所处的社会结构决定。社会是犯罪的培养液。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当代中国正处于后发性的现代化进程,经历着主要来自于外部力量的较为明显的大幅度的社会变化,是一种从共同社会到利益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动。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缘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化解这种紧张。⑩
    (七)文化与犯罪
    张荆系统研究了城市化过程中农村文化板块与城市文化板块碰撞与犯罪,移民过程中的歧视性文化、一般文化冲突、法文化冲突、移民文化圈的变形与犯罪、社会变迁规范文化的混沌状态与犯罪。(11)
    贺曙敏、李锡海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探讨新旧文化冲突、中外文化冲突对我国国民行为失范,进而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况。其长处在于揭示了文化冲突发生的机理及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这样,使文化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更加深入一步。他们认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文化的产物。下层文化反对上层文化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就发生了。文化冲突导致犯罪的机制表现为:其一,文化冲突能导致行为规范上的冲突;其二,文化冲突能促使犯罪心理的形成;其三,文化冲突能弱化犯罪的控制。(12)
    (八)犯罪态势研究
    孔一经过调查发现,近20年间浙江省犯罪的基本事实是:1.犯罪率持续上升;2.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绝对多数;3.传统犯罪占全部犯罪案件的绝对多数。此外,还发现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其他事实:浙江省刑事犯罪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整体呈上升态势,这一趋势在近年更为明显。自1975年以来,浙江省的犯罪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近10年间浙江省的犯罪率为全国犯罪率的2-3倍。这与浙江省经济发展快,社会开放程度高密切相关。25岁以上的成年犯的比例在近10年间持续上升,而且这一比例在2000年以后,其绝对值已超过25岁以下年龄组的人数。这折射近10年间成年人就业稳定性和家庭稳定性的下降。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占犯罪人总体的比例有上升趋势,工人占犯罪人总体的比例持续下降。干部、教师、医生、军人、公司职员等职业地位较高者,只占犯罪人总体的3%左右。职业是社会经济地位的反映,也是获得社会经济地位最重要的方式。社会闲散人员占犯罪人总体比例的上升是近些年就业形势严峻的一个结果;工人占犯罪人总体比例持续下降更加彰显了现阶段就业之于个人的重要意义。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往往选择不需要太多知识、技能,单靠体力和一般智能就能实现的传统犯罪类型。
    (九)犯罪预防
    宋立卿和李芙提倡“大预防”的概念,除了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媒体教育一般预防的作用外,还要发挥工读教育、劳动教养的特别预防作用。相对于西方和我国港澳地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范围比较狭窄,许多在犯罪学上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却不在法院治罪的范围内,而任何一个负责的政府,对这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都不会放任不管。虽然劳动教养有它的弊端,但现阶段我国对违法犯罪的处罚体系、刑罚体系还不可能作根本变革的情势下,劳动教养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它将继续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作用。(13)
    (十)犯罪学的贡献
    皮艺军系统总结了30年来我国犯罪学的6个方面的贡献:1.推动人学研究的发展。2.犯罪原因研究的贡献。主要是开展了有关人性论和人性的研究;探讨了犯罪原因中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3.启动了刑事一体化的构建。4.推进了刑法理论的重塑和刑事政策改革。5.开拓了对犯罪事实的实证科学研究。6.促进了交叉学科群的出现。
    三、实务研究增量
    (一)关于群体事件
    在“犯罪学高层论坛”上,多位学者就社会突发事件的调控提出了新的见解。王牧指出,权力行使缺乏公平最易引起社会情绪。社会冲突将是未来中国犯罪学最有研究价值的题目之一。中国未来一段历史时期将是社会冲突的高发期。我们应对的关键点在于减少权力腐败的程度。权力结构失衡付出的代价就是腐败,主要在于权力腐败。在观念、意识和权力行使中缺少公正公平,这是最严重的,最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中国干部腐败的文化因素是权力观念,就是把权力作为特权。
    储槐植认为,权力资本化是当前各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权力资本化表现为公职腐败。公职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它的普遍性。它大大削弱了国家的管制能力,也大大削弱了公众同政府的亲和关系。当公众和政府的关系是亲和的,许多问题都好解决;当公众对政府有情绪时,小问题也会变成大问题。因此,反腐败应当是控制社会突发事件关键性的保障。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腐败就会抑制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拉大贫富差距。群体性事件的增长和腐败现象的增长是成正比的。
    于建嵘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作了概括:群体性事件包括维权、社会纠纷、社会泄愤、聚众犯罪等几个类别。其中,维权事件有以下4个特点:1.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2.当事人的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中国老百姓不管表现出多么大的仇恨、敌意,都会守住规则的底线。目前还没有突破规则的。3.反应性大于进取性。都是你找他的麻烦,他才对付你,不会主动找你。4.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
    皮艺军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突发事件中,老百姓是争利不争权。群体事件从社会学来讲可能是危机,也可以是警示,有利于社会功能的重新整合。群体事件的产生,关键还是因为相对不公平,解决之道在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对立情绪产生的原因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无限期滞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在腐败,但是这个根源后面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
    张荆提出了化解各种群体性事件的思路,认为制度安排和法律体系改造要做长远打算。1.农民工要有话语权,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通过这个团体为他们说话,缓解个人和政府之间的直接冲突。2.媒体要起到监督和宣泄的作用。现在经济形势紧张,如果把宣泄的路再堵上了,社会就会遭遇麻烦。3.上访制度要改革。2004年中国的信访达到高峰,现在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腐败。信访现在实际上只是一个上传下达的机构,作用有限。
    卢建平提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对于社会冲突,有没有比事后打击、惩罚,抓几个人,治几个人更好的解决办法?我觉得,长久治安需要长期的制度安排。我们国家改革最大的缺失,就是缺乏这种长期的制度安排。
    焉烈山指出,对群体事件,对老百姓的某些正当要求,不作分析就扣帽子,是阶级斗争的思维。现在出现的一些仇官、仇政府的社会情绪,是民众对特权和社会不公正的不满,并不都是反对国家。官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官员要首先反省自己。关键是把敌意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把对立变成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最后通过非暴力的手段达到社会的和谐。
    (二)关于有组织犯罪
    李锡海、张亚奇指出,有组织犯罪增多的经济原因是:1.新旧体制交替中经济管制的无序状态;2.私有经济的存在,恶势力利用公司形式,聚集不法之徒;3.市场竞争的负产品。在城乡基层政府社会控制力减弱的时候,就要利用一些地痞、流氓来协助工作,达到控制的目的。常见的是乡村政府组织“棒子队”下乡,用武力完成任务。城镇将黑恶势力分子吸收做保卫、保安、治安、城管工作,以恶制恶,以黑制黑,形成势力。(14)
    (三)关于青少年犯罪
    田大忠认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应重点抓好5种群体的工作:1.面向中小学生的、内容适当的法制和道德教育;2.针对城镇闲散青少年,加强社区教育和管理;3.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浪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加强社会救助和管理;4.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开展帮教和矫治工作,要逐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5.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维权和服务工作。(15)
    (四)关于农民工犯罪
    白岫云选择“权益”视角,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发生原因。建筑行业吸收农民工最多,侵权最集中,全国拖欠农民工薪金的案件中,70%都发生在这里。建设工程运作中的种种违法行为,使工程款不能到位,连带无法发放工资。地方政府也是拖欠工程款的大户,占全国拖欠工程款总额的26.7%,政府对企业放权,控制力减弱,虽有愿望想保护农民工,也力不从心,农民工的“自救式犯罪”就不可避免了。(16)
    (五)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2009年数量庞大的少年司法文章全都是以国家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思路展开,只有极少学者持“儿童权利思路”。卜安淳指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就是著名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或“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正是基于儿童利益优先原则,我国的刑法典才设立许多条款专门用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安全。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侵害对象是儿童的,以更重的刑罚惩处,这不仅仅是因为儿童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儿童的安全利益高于成人的安全利益。
    (六)关于犯罪黑数的研究
    唐大宇研究指出:由于中国人特别注重家族名誉与个人贞操的传统观念,强制性交罪(强奸罪)在中国社会中的犯罪黑数向来居高。最近十年台湾地区触犯强制性交罪的犯罪人数上升,一般认为并非是正常数量的增加,而是因为增加了许多保护妇女的规定,加上个人自主意识提升,以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性侵害防治法》),改善刑事诉讼程序,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等措施,使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勇于出面指控,有效降低了犯罪黑数。(17)
    (七)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
    对于社会存在的没有实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有着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倾向性的人实行保安处分,学界的集中研究已经十几年了。这是刑事科学各学科共同研究的课题。有课题组对我国保安处分研究作出综述,提出不能以“条件不具备”而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抱无所作为的态度。提出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的发展路径,即应当遵循“先实践,后立法”,“先完善,后变革”,“先量变,后质变”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分三步走完这个过程,即第一步,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劳动教养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不作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进行实践的改变和制度、机制的完善;第二步,用2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准司法化和司法化;第三步,再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保安处分化。(18)
    (八)重新犯罪及对策研究
    翟中东经过调查发现,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已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重新犯罪率越来越接近。中国社会的犯罪可能会出现两个新趋势:一是由于一些具有犯罪史的人实施犯罪数量增多,而带动犯罪总数的进一步上涨;二是随着具有犯罪史的人的人数增加,大案要案发案率将持续上升。
    “改造”是我国现阶段防控重新犯罪的基本政策。然而,实践证明,改造的功能是有限的,要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而重新犯罪的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将改造作为重新犯罪的基本防控政策,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很难行得通。
    我国调整后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应当是:1.剥夺政策。犯罪能力与年龄相关,为反比关系。将一些罪犯在犯罪高能力时期予以监禁,剥夺他们的犯罪能力,就能防控他们的重新犯罪。2.矫正项目政策。矫正项目如同药方,对矫正对象、矫正时间、矫正强度、操作者的能力均有要求。矫正项目要努力类型化,建立大、中、小不同层次的矫正项目系统,保证矫正获得实效。3.重返社会政策。我国目前首先要考虑的是推行监禁分级,使在低度警戒监狱服刑的罪犯有机会使用更多的社会资源。然后逐步推行监禁刑与半监禁刑。4.教育政策。将罪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纳入国家教育政策范围,是防控重新犯罪政策的重要选择。5.职业培训的政策。将罪犯职业培训纳入国民职业培训范围,从封闭走向开放,帮助刑释人员就业,是防控重新犯罪的重要方法。(19)
    (九)关于犯罪预防技术
    卜安淳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保留网络的敌意渲泄功能。网络渲泄有利于社会敌意的释放,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消解,从而有利于减少犯罪。施磊也认为,开放宽容的媒体会给社会敌意一个缓解消减的环境,同时也要健全其他机制,给予民众排解敌意的渠道,避免敌意的积累和传播,将其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达到社会和谐。(20)

    (十)境外犯罪学研究与应用
    日本为什么没有进入都市化与犯罪同步增长的“怪圈”?张荆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1.日本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有效地保护了传统的东方文化,并使其与现代社会接轨,缓解了转型中的结构性冲突。比如,实行企业的终身雇用和年功序列工资制,减少了失业人口,缓解了社会转型的阵痛;保护长幼有序、夫妻有序、师生有序的传统,进而保存了家庭、学校对其成员的凝聚和控制。2.强调国民的积累和投资,缓解“后生型”国家消费超前所带来的生产力与消费需求的矛盾。3.国家有计划地向贫困地区投资,缓解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同时缓解了都市化发展过快造成的社会紊乱。4.城市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接纳了农村移民,缓解了城乡文化板块的冲突。5.发挥传统舆论控制犯罪的机能,有效地提高了居民对犯罪行为的检举率。(21)
    唐大宇介绍了台湾的犯罪学研究状况。除了大专院校的犯罪学系、所等学术机构之外,法务部也设有“犯罪研究中心”。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的特性是:1.犯罪学的研究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参考与依据之一,刑事立法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成立与否,犯罪类型的消长,甚至是整体犯罪数量上的变化,这些社会上关于犯罪的各种不断演变现象,又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犯罪学研究与刑事立法两者持续的交互作用维持一种动态的进步力量,可以为治理犯罪提供对策。2.在固定的社会条件之下,犯罪总量变化可能不大,但是个别犯罪类型可能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数量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趋势,这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来源与方向。3.由于吸纳了社会学、社会福利工作、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在犯罪学领域从事研究,对于弱势群体,如犯罪被害者、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的受害者,透过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等方式,争权立法增加权利保护,防止二度伤害,可以降低犯罪黑数,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或是针对特殊犯罪人,增加强制治疗的规定,以有效地防止再犯。
    四、反思与评价
    (一)理论意识的缺乏
    造成我国犯罪学研究低层次徘徊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缺少自己的犯罪学理论。“所谓科学的研究,起码应当有一个借助科学理论、方法建构起来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直接以某某经验现象为研究对象。”(22)首先,研究对象的偏离。在较长的时间里,我们将刑法学里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犯罪学的研究成了刑法学研究的摹写。其次,在犯罪原因的探讨上,仍然从“单因素论”的最低起点开始。再次,目前“多因素综合决定论”通说,缺乏因素关系、机理的研究,还缺乏具体理论的展开,其效用非常有限。最后仍是把犯罪的根本原因,聚集在犯罪人身上,而缺少对政府和民众责任的起码追问,只有少数学者将认识提到了“犯罪是犯罪人和被害人、政府、民众相互作用的产物”的高度。
    (二)治学精神的缺乏
    犯罪学的研究是不能靠群众运动获得持续发展的。必须适时跳出“普及”的窠臼,实现质的飞跃。“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甘于寂寞,厚积薄发是基本的治学态度。古今中外,任何时候做学问,实际上都是一种个体劳动,学术贵在个性,不可能靠“群体跃进”和“跨越发展”创造出有价值、有深度的作品。一个想要进入犯罪学研究领域、成为学者的人,必须博览群书,查阅资料,需要用3至5年的时间分析、比较他人的成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犯罪学综述,然后才能尝试发表自己的见解。非下此功夫,不能入门。
    (三)科学方法的缺乏
    林山田等学者批评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陋俗的一段文字,用在大陆,也是比较贴近的:“大多并无实证研究为其基础,几乎任何人均可靠着幻想功能,信手拈来就可列出一大堆犯罪原因。在此状态下,本行学科不管系来自法学、医学、社会学或心理学的学者,或是因为工作关系常与犯罪人发生关系的实务者,如警察官或监狱官,只要对于犯罪问题发生兴趣,虽无实证研究的基础,亦可靠着整理犯罪学的论著文献,著书立说,而可成为‘犯罪学家’。”(23)客观上,在中国搞实证研究的环境的确不够好,操作起来之后,甚至会遭遇难以想象的阻挠、困难和风险,但研究者在主观上也缺少进取和变换。如果利用现代传媒,抓住社会热点提供适时的服务,发展的空间和潜力还是很大的。
    (四)学术勇气的缺乏
    大家不同于普通学者的特质,在于他们的血性和勇气,敢为天下先,才能高屋建瓴,语出不凡。不如此,难成大家。这是社科创新不可缺少的。陈兴良在总结我国犯罪学界去意识形态化的努力时说:“30年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深受当时极左的意识形态的桎梏。例如,私有制是犯罪的总根源,犯罪是阶级斗争的表现等。这些观点形成了束缚犯罪学研究的政治教条,使犯罪学理论中充斥着意识形态的内容,极大地损害了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24)在一个大国里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历史过程。30年对于人生是漫长的一段路,而对于一个大国的历史,也许只是一个很小的段落。旧的势力不可能短时间消除,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的真正的学者,就应该具备更多的学术勇气,敢于站出来坚持真理,承担风险,非这样,犯罪学在改造世界上不能有质的突破,往往成为其他学科的附庸。
    (五)文化研究的欠缺
    文化是深层次制约、影响犯罪发展的因素,也是地方化经验产生的土壤。一国文化指导下的犯罪学理论,才是有特色的,可以向外辐射进而有活力、有前途的。纵观30年来的犯罪学研究成果,发现犯罪与文化关系的研究始终是个弱项,不仅专著稀少,而且学者们从文化视角分析犯罪时,基本上都是零星的“点”的分析,不免牵强附会,可圈可点的内容很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政治话语对学术话语的遮蔽,人们已经习惯了从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上看待犯罪,文化因素被忽略;二是停留在“封建腐朽文化的影响,西方不良文化冲击”的简单评价上,没有对文化的全部功能作出阐释;三是学者的恐惧,惧怕“给民族,给社会主义国家抹黑”带来的风险。其实,平行国家之间,文化没有好坏之分和评价意义。一国文化就是人家最好的积淀和选择,其中的优劣因素是相伴相生的。
    (六)“刑法思维”痼疾沉重
    我国犯罪学界,无论是学者还是普通研究者,思考问题和发表看法时,都带有明显的“刑法思维”,局限了眼光和方向,不利于犯罪学科的发展。“许霆恶意提款案”发生后,在全国成为热议对象,大有“全民参与”的态势。但是通读一遍网上的各种文章、发言、留言,你会发现从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众口一词地认定许霆有罪,分歧只在判多判少。这和当年德国“癖马案”、日本“第五柏岛丸案”发生时的百家争鸣的情况很不相同。只有许父和个别律师一直认为许霆无罪。别的成员一边倒可以接受,而学者们都这样众口一词就不正常了。学者是出思想的,不能随风倒。
    (七)缺少对现实问题的关注
    各种角色在改革中的分工是:学界是“主动出击”,而决策层和实务层更多地处于“被动式”应对的地位。犯罪学不为百姓了解,成果不为政府重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犯罪学研究者参加社会实践、刑事司法实践太少,无法“以作为求地位”。在许霆案诸多的访谈和发言中,我们看不到犯罪学家的身影,听不到来自犯罪学界的呼声。上世纪欧美发达国家早就经历了类似许霆案的争论,争论中产生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该案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具有典型意义,将来还有许多类似行为出现,政府和民众迫切需要来自犯罪学界的专业知识给以解答。但本来是犯罪学学者可以光彩亮相的一次次机会,却让我们轻易地放弃了。法学类的一些学科就很好地抓住和利用了这些机会。
    我们每年发表大量的犯罪学文章,但它只在专家、学者狭小的圈子里流通,普及作用非常有限。许多实务工作者从来不订,从来不读犯罪学杂志,只从网上下载资料用于自己的写作。法学类学科都是枯燥的,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了普及的努力。开放之初,读过刘星的《西窗法雨》,苏力的《法制及其本土资源》的人,一定还记得那是怎样的细雨润心、酣畅淋漓,启迪心智,让人爱不释手,长久记得。一些人因为这些书爱上了法律,知道了“公民、权利、宪法”为何物。一些职场新人感叹“刑法艰深”,已经放弃,重又坚定了职业信念。近十年来,贺卫方、刘仁文等学者关注社会和法律热点,频频在校园和政府举办研讨会,坐客网站,给全民答疑解惑,启迪智慧,发表了大量普通人读得懂,用得上的随笔和时评。还记得“孙志刚案”议论的激烈,贺卫方等学者写文章,递议案,终于促成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实行了21年的收容审查法废除。学者王大伟致力于给民众提供“用得着的防控措施”,一部作品往往带来一次热销。他们的普法模式冲破了过去的机械和僵硬,广受民众欢迎。他们扩大了法律的社会影响,提升了法律人的社会地位。和学者圈认可的法学家一样,他们同样是“最有贡献的法学家”。
    (八)人文关怀精神的缺乏
    以2009年数量最大的青少年犯罪的文章看,不少作者的思想仍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将青少年群体看作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主要对策思路仍然是简单的“加强管理、教育、矫正”,文章中充满着“政府话语”和“成年人的优越心态”。从根本上讲,没有把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儿童看作和自己一样的平等主体,而当作异类和防范对象。现在社会普遍缺少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尤其是精神方面要求平等、尊重、创造的诉求,随意压制和剥夺青少年的精神权益,人为地制造出一批“叛逆者”。
    五、展望与期待
    (一)解放思想是永远的任务
    2009年“犯罪学高层论坛”中发生的风波,实质上是一个要不要解放思想的争论。政治家以维护秩序,保持稳定为第一要务,而学者却要在问题意识、批判精神的指导下发现时弊、完善制度、吐故纳新。争论表明,一些学者将两类不同性质的事物混为一谈了。过去也有过大家不在同一层面、没有使用同一范畴讨论一个事物的情况,结果自然是徒劳无功。这是今后一定要警惕,要努力避免的。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学科的每一次进步都是思想解放的过程。解放思想,学者必须先行一步,要走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前头。
    (二)多元发展之路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各种事物多元共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时代。多元发展是事物快速进步的动力,符合现代社会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参与主体上看,参加犯罪学研究,推动犯罪学的发展,我们的队伍成份略显单调,主要是院校学者和检察机关的实务人员,今后应努力吸收政府官员、法官、警官、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参与,使犯罪学在中国的研究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要破除“学在官府”、“学在校园”的旧思维,学者群体中的社会分工也可再细一些,类型再多一些。我们既需要“书斋型”的学者,也需要“宣讲型”的学者;既需要以思辩见长的基础理论研究学者,也需要以实证见长的犯罪学实务研究学者。
    从研究的风格和成果发表的形式看,也应提倡多元化发展,否则就难以适应环境的需要。一些杂志充斥了冗长的八股文,是社会迟滞、思想僵化的表现。现在网络已经从报纸杂志手中夺走了大量的读者,学术著作的表现形式必须作相应的变化。一篇文章动辄万字,甚至几万字,如果属于大家常年累月的理论创造也未尝不可,但要是题目很小的专论,就很不合时宜了,读者没有时间和耐心读你的长篇大论。可以预见,将来文学加法学的学术形式会被更多作者采用,我们也会在网上看到更多的专业随笔和时评,学者坐客网络,在各种研讨会上,和官员和民众共同交流,将会越来越多。
    (三)期待中国的理论大家
    中国犯罪学发展现在面临的困境,从学科发展资源的角度看,就是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缺乏;而理论的缺乏又缘于我国缺少一流的社会科学大家和犯罪学大家。纵观世界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发展史,总是在社会上先由思想家、哲学家创造新的理论、思想,倡导新的观念和行动,才有了犯罪学理论的巨大进步,前者为后者的进步提供了理论依据。许多犯罪学家,本身就是欧洲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中国难出社会科学大家的原因,深层地看,是大一统管理,同质性文化、同质性性格造成的。现在,中国产生犯罪学大家正遇适宜的社会条件。犯罪学研究者要关注上游学科理论的发展,善于学习,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做出新学问,做出大学问。
    (四)中华文化值得关注
    从现在开始,在不长的一段时间内,从文化视角审视犯罪,检讨刑事政策的研究将会逐渐增加,带来我国犯罪原因研究的深化和犯罪对策的科学和务实。人们将逐渐认识到,文化与犯罪的关系具有根本性,一定意义上甚至有终极性的关系。调整思路,整合资源,有望增强犯罪原因成果的厚重感,更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2009年新中国成立60年庆典,振奋了国民精神,提高了民族自信,良好的“大国心态”正在慢慢养成。人们对待学术上的反思和批判将会更加宽容和理性,对传统文化的反思教育有了宽松的土壤,学者应顺势而上,有所作为。
    (五)科学推进少年司法
    比较发现,同属中华法系的台湾地区,与我们有诸多相似之处。唐大宇介绍说:台湾地区少年法之立法始于1955年,参酌美日等国立法例,采取“少年宜教不宜罚”之立法原则,充满着“少年保护主义”色彩。然而一经推出,立刻遭受行政机关大力批判,认为少年保护主义有“鼓励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维护”之嫌,乃经退回再加研讨。经过重重修改几乎已经丧失原立法精神的《少年法》才于1962年诞生,又经过两次修改后,才于1971年7月1日正式施行。前后历时16年,可谓历尽艰辛。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严刑峻罚的思想之下,推动少年保护主义之“以保护代替监禁,以教养代替刑罚”的确是一项艰难的奋斗。这也反映出犯罪学研究成果要对抗传统报应刑观念,无论在社会上或法律体系内,都必须经过长久的斗争过程,才能被接受与运用。
    比较而言,内地的情况更加典型和特殊一些,推行少年司法制度的时日可能更长,更艰难。学者一要深入实践,启迪民智,为新制度不停地鼓与呼;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上,要尽可能实事求是,要明确与民族文化直接相连的事物,往往是积重难返。对待少年司法这样的事,理智的态度是“急不得,但也停不得”。
    (六)学者要承担历史使命
    转型时期,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社会为学者们有作为、大作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在2009年发表的论文中,也有了较多反思性文章。这些标志着犯罪学研究在批评时弊、承载使命上的较大进步。网民批评“腐败无能”的言论很多,但大多是基于一时一事的情绪宣泄,理性成分少,影响微弱。而学者在媒体上的答疑解惑、正式发表在政府刊物上的文章,有理有据,引经据典,重在说理,剖析机理,昭示未来,常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甚至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下一步的后续研究,要把握好重心和节奏。其一,应当创造条件,培养学者群体的历史使命感,形成推动社会进步的氛围与合力。其二,要科学思维,全面研究。对各种改革设想不仅要做正面,而且要做负面研究。其三,不要卷入政治狂热。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学者的超脱和独立,不为利益集团驱使,保持学术的纯洁和科学。
    2009年,全国银行卡犯罪、职务犯罪、打假球赌球等犯罪,房地产商欺诈公众,违法圈钱,名人做虚假广告等事件愈演愈烈,已经受到政府的关注,犯罪学家也应该关注这些重大事件的发展变化,及时跟进,有所作为。明年政府将会有足球反赌打假风暴;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也将从明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学家如果能适时介入,为打击行动提供各方面的智力支持,必将受到欢迎,也能有所作为。
    尽管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与刑法学等邻近学科相比,与外国犯罪学研究的同行相比,我们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也说明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还有广阔的成长空间。随着新世纪我们中华民族走向复兴、走向盛世,犯罪学研究将迎来历史发展上的第二个春天,必将会有更新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
 
 
 
 
注释:
     ①信息来源:中国期刊网、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索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文章索引。
      ②卜安淳:《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思考》,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文集》第82页。
      ③皮艺军:《社会敌意的犯罪学解读(续)》,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091页。
      ④皮艺军:《犯罪学研究在刑事一体化中的功能与贡献》,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74页。
      ⑤张旭:《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探究》,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5、76页。
      ⑥张远煌:《论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9年第2期。
      ⑦[荷]冯客著,徐有威等译:《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
      ⑧孔一:《规范的内外破解:道德突破与伦理消解——对犯罪罪刑或过程的实证研究》,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第45、46页。
      ⑨黄兴瑞、孔一、曾赟:《浙江省刑事犯罪高发的宏观原因实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期第40页。
      ⑩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群众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492、493页。
      (11)张荆:《现代社会的文化冲突与犯罪》,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4月版。
      (12)贺曙敏、李锡海:《论文化冲突与犯罪》,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56页。
      (13)宋立卿、李芙:《对劳动教养制度几种学术观点的质疑》,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12期,第31-34页。
      (14)李锡海、张亚奇:《现代化与有组织犯罪》,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第77-81页。
      (15)田大忠:《关于深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对策探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12期,第35-39页。
      (16)白岫云:《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214页。
      (17)唐大宇:《中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研究》,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7卷,第130页。
      (18)《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组:《劳动教养制度与保安处分的比较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第104页。
      (19)翟中东:《关于重新犯罪防治政策调整的思考》,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第105-113页。
      (20)施磊:《社会敌意与媒体控制》,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110页。
      (21)张荆:《都市化与犯罪率同步增长的原因研究》,载《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3页。
      (22)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3)林山田、林东茂、林灿璋:《犯罪学》,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5页。
      (24)陈兴良:《中国犯罪学研究30年综述丛书》总序,载张小虎主编:《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页。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xingfa/120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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