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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管理论文


摘 要 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手段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大力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地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协调。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1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与国外早期产品责任保险具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不同,我国早期产品责任保险更倾向于非食品的产品并带有强烈的涉外性。产品责任保险自开办以来,投保需求不强,因此业务量一直不大。

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食品行业打造的责任保险诞生于2008 年 7 月。江苏省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 30 家食品经营户代表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单,此举措标志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此次签约的商品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业主缴纳300 元钱,并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都可以签订一份《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单》。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依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下,由于所生产食品的缺陷或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病、残、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年的累计赔付限额为 5 万元人民币,但可以多次请求赔付直至达到赔偿限额。

到目前为止,除了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公司有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外,多数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展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是迫于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压力,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一些分公司扩展了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使之具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或者利用一些公众责任险要求餐饮场所业主投保。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和蔓延,大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出现,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倾注了更多的关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机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手段辅助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大力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地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同时,保险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所义不容辞的。面对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愈加强烈的关注,以及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要真正做到“吃得放心”,片面依靠政府监管、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保险,即采用责任保险的商业化风险管理工具予以配合,从而形成综合的、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食品安全保险遭冷遇的原因。

(一)立法不足。

责任保险是所有险种中对法律敏感度最高的险种之一。我国至今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缺乏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面无法可依,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实行起来会有很多的不便,无法可依。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致害人)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最终目的是对第三方即消费者(受害人)的救济,该险种对于法律和监管的敏感度很高。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相对滞后以及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及执法人员水平不高等,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限,加之处罚与违规所得的数字相差太远,企业违规的成本较低而获利丰厚,即使被查,换个牌子照样生产。消费者由于前述原因或在个人维权意识方面则相对淡漠,食品企业总体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大,从而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竞争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极度短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 5%左右 (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 15%有很大差距。责任保险险种推广主要集中在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即使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责任保险,也主要承保的是出口食品,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国市场的食品,面向国内销售的食品行业的承保率非常低。截至 2007 年 10 月,中国人保、大地财产和华安财产在产品责任保险之外开办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中国人保和大地财产将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列入承保范围,华安财产仅限于承保食物中毒的单一风险,并且保险金额都比较保守。

三、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

我国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于责任保险人的缺位以及侵权责任人的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使得政府甚至个人成为责任事故的最终承担者,再加上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受到了严重的抑制。相关数据显示,2006 年我国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的比例仅为 4%,其中食品、医药类占比不到 10%。

为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以下是对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需的法律环境。

2009 年 6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 1995 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之前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上,都有明显的加强。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企业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这一标准。可见,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大了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增强了其转嫁风险的需求,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打开了新的市场空间。

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其覆盖面与实施力度均不足以支撑责任保险的发展,只有建立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才能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应在现有基础上,考虑制定《产品责任法》,逐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于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严格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监管部门监管到位。

由于责任保险的复杂性,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

因此在推动发展时,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保险企业开发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另外,政府还应运用行政手段,将投保作为发放生产许可、经营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条件。

在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设立的监管部门庞杂,执行职能时容易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因此,我国急需理顺食品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弊端。港澳地区由一个监管部门全程独立监督食品安全的做法是一条可以借鉴的思路。

(三)采用基本强制险为主,附加责任险补充的模式。

责任保险与一般保险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承保的标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与保险合同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当然此种保险也会使投保人受益,如减少其赔偿数额和诉讼费用。但第三人将从中得到的利益可能会大大超过被保险人。因此可以说,此种保险保护的主要是第三者的利益,从社会的角度看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能增加社会福利,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应该推行的。但是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政策性保险所承保的基本风险的性质,风险事故的后果会涉及大量的消费者,风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于涉足这一市场一直持审慎的态度。这样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产品责任保险的供给将会严重不足,其正外部性作用将无法得到发挥。此时只有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去增加供给,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弥补市场的不足。

由于我国食品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不少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不仅投保意识不足,而且经济效益也不好,如果再强制其缴纳食品安全强制险的保费,势必影响企业的利润甚至生存。所以在目前我国各个食品企业盈利能力差异明显的环境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采用基本强制险为主,附加责任险补充的模式。即先在每个具体的食品行业设计一款基本的食品安全强制险保单,其保额、保费比较低,既不至于给投保该险的企业曾加过多的负担,也能满足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的抢救和简单的医疗救治需求。如果某食品企业认为该强制险的保障难以满足其需求,则可以再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商业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要求,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呈报及一旦呈报保额、保费的确定则需要在保险公司对该食品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后加以确定。□参考文献:

[1]鞠珍艳。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上海保险,2010(3)。

[2]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1.

[3]都丽峰《。食品安全法》解读及其对食品行业的影响分析。标准科学。2009(11)。

[4] 卢燕。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商业经济,2008(32)。

[5]刘丹静。从“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法》影响看乳品行业的发展。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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