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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制度因素及对策探讨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财务会计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核算所依据的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制度》存在明显的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大力推广使用贷款“五级分类法”,改变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贷款核销方法,对其他相关资产在年末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严格按定期存款的原存入期利率计提应付利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核算主要是依据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务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度》中存在着明显不符合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的问题,根据《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得出的有关会计数据亦不能真实反映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不足。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贷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资金)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列支;对金融企业实际呆帐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财商字〔1998〕302号文这种对贷款呆帐准备的处理方法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显性不足。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少数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时有发生,商业银行承担着很高的经营风险,贷款损失率远不止1%的比例。按现行办法计提的贷款准备金对于防范经营中的贷款损失无异于杯水车薪。二是隐性不足。虽然按规定对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帐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但由于我国目前对不良贷款仍然是按照“一逾两呆”的标准来划分的,尤其是财政部规定的呆帐贷款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贷款因不符合现行严格的呆帐贷款认定标准,只能列在“呆滞贷款”,中反映,造成对贷款损失的低估,也导致贷款呆帐准备金不能充足地计提,从而影响商业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


  2、应收利息的核算不科学。按照现行规定,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财金【2001】25号)。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贷款利息逾期不还者,其回收是较为困难的,也就是说逾期不还的贷款利息潜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单纯以时间概念来界定应收利息是否纳入表内核算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的话,肯定会出现高估收益的情况。


  3、应付利息计提不及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取根据计提当日定期存款各档次挂牌利率的标准。按季计提应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存款人利息时,再冲减已提的应付利息。如果定期存款的各档次利率相对保持稳定的话,按上述方法处理计提的应付利息基本可以与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数保持一致,应付利息科目帐面不会出现红字,或虽有红字但金额较小;如果在定期存款各档次利率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应付利息的计提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多提、少提的现象,尤其是在近年来我国存款利率连续下调的情况下,继续按上述方法处理,应付利息的计提数会远远小于实际支付数,造成应付利息帐面余额出现红字,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的虚增。


  4、同业拆放资金减值准备匮乏。《制度》上对同业拆放资金的呆帐准备问题明确规定:拆放资金不得提取呆帐准备。这在当时针对金融机构的营运完全依靠国家信用的大气候而言是可行的,但目前随着我国商业性金融机构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政府不再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信誉、效益等大包大揽,同业拆放资金的风险也就凸现出来,且风险度与日俱增,如果继续按照以前的会计处理方法,肯定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同业拆放资金风险状况,进而影响金融机构损益的真实性。


  5、其他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空白。按《制度》规定,金融企业(保险、证券除外)除计提贷款呆帐准备、坏帐准备外,不再计提其他资产损失准备。而在目前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经营环境下,各种资产的市场价格按市场规律不断波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均存在资产减值的现象,如果继续按照上述会计核算方法,则可能出现虚增资产的情况。尤其是《制度》规定,银行对抵押贷款到期未能收回而取得的抵押、质押资产,在未及时进行拍卖的情况下,将抵押、质押资产按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转入帐内,同时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到期不能收回的抵押贷款,其抵押、质押资产价值往往并不足以清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按《制度》规定处理此类帐务的话,不仅可能虚增资产,而且可能虚增利息收入,从而影响经营效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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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上述银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问题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及建议:


  1、大力推广使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及各级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贷款“五级分类法”,但在大多数场合下,仍然使用“一逾两贷”的标准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认定。事实证明,“一逾两贷”是完全按照单一的时限范围标准认定贷款质量,仅是对不良贷款的静态反映,在现实工作中显得比较呆板,反映出来的有关数据与实际情况也并不完全吻合;而按“五级分类法”确认贷款质量,是对贷款质量综合的动态反映,虽然操作难度相对较大,但却较为科学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大力推广使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不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改变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贷款核销方法。应根据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的贷款风险种类按不同的比例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如对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可以分别按0%、2%、10%、50%、100%的比例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对于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核销,应改变目前“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呆帐贷款认定标准进行呆帐贷款的认定、然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核销呆帐”的做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呆帐贷款认定标准,做到既能保证呆帐贷款不会沉淀,又能及时核销贷款损失。同时,适当将呆帐贷款的核销权下放给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监督执行。当然,对此引起的税收问题,可以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体制,对商业银行应纳税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3、对其他相关资产也应在每年年末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对同业拆放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尤其是对取得的抵贷资产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其减值部分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4、应付利息的计提,应严格按照定期存款的原存入期利率逐笔按季计算。在实际工作中,利用会计电子化核算,按定期存款原存入期利率逐笔计算定期存款应付利息,以便商业银行能真正执行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足额地提取应付利息。


  作者:刘明学、黎和贵   广东恒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人行湖南省永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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